“世又不与能死节者比”之“与”辨
人教版高中语文课本第六册有《报任安书》一文,有如下句子:
“假令仆伏法受诛,若九牛亡一毛,与蝼蚁何以异?而世又不与能死节者比,特以为智穷罪极,不能自免,卒就死耳。”用现代汉语表达就是“假如我伏法被杀,就像是群牛身上失掉一根毛,同蝼蚁有什么区别?世人又不会拿我之死与能殉节的人相比,只会认为我是智尽无能、罪大恶极,不能免于死刑,终于走向死路罢了。”
其中“而世又不与能死节者比”的“与”该怎么讲?是一个问题,课文注释为“称许,认可”,显然不通。
按,该句在不同的本子中面貌不一,如《汉书》作“而世又不与能死节者比”;《文选》李善本作“而世又不与能死节者”,无“比”字;《文选》五臣本作“而世俗又不能与死节者次比”,除了将助动词“能”和“与”的顺序有变以外,还将“比”变成“次比”。现代出版物在选文时,可根据不同的古本,如王力本、郭锡良本高校《古代汉语》教材及新课标高中《语文》教材依《汉书》,岳麓书社1988年版《古文观止》依《文选》五臣本。不同的本子在字面上的差别并不意味着同样一句话有不同的意思。
“世”和“世俗”所指相同,指的都是世人;“比”“次比”意思一样,都是比并即相提并论,“能”和“与”的顺序变化不影响句意。所以无论司马迁原文如何,五臣本与《汉书》所出现的“异文”现象没有本质不同。但是,它们和李善本相比却有实质性差异。因为在保证整个句子的意思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比”或“次比”的有无,对“与”的词性及作用意义的制约作用却大为不同。换言之,同样意思的一句话中,用不用“比”或“次比”,直接关系到对句中“与”的词性、作用与意义的理解与认识。古汉语中“与”是一个跨类词,有不同的作用和意义,不同版本的著录者根据自己对“与”的认识来取舍同样一句话中的“比”或“次比”。“世又不与能死节者比”与“世俗又不能与死节者次比”两句结构一样,是介宾结构作状语的主谓句,即名词“世”(或“世俗”)作主语、动词“比”(或“次比”)作谓语,“与”是介词,它跟名词性的“者”字结构“能死节者”(或“死节者”)组成介宾结构,作状语,“与”介绍“比”(或“次比”)这个动作行为所涉及的对象,义即“跟”“同”。
“世又不与能死节者”一句是主动宾句,“与”作谓语,属动词类,它与“者”字结构“能死节者”是述宾关系。动词“与”在这里是“比,比同”的意思。
可见,在表达同样意思的一句话里,《汉书》、五臣本中的“与”跟李善本中的“与”词性及作用意义大为不同。高中《语文》课本中的“与”是介词而不是动词。退一步看,即就是将“而世又不与能死节者比”一句的“比”看作衍文,把“与”字当做动词,该“与”字只能解释为“比,比同”或者“如、如像”而不能错解为“称许,认可”。
动词“与”表示“比,比同”义,在古书中还有其他例子。如《大戴礼记》:“事必与食,事必与位,无相越踰。”句中“与”表示“和……相当”的意思,和“比同”一样。又如《墨子·经下》:“一法者之相与也尽类。”高亨校诠:“凡一法所出者,其相比也,皆类似。”可见,句中“与”用了“比”的意思,再如李商隐《送从翁东川弘农上书幕》:“甘心与陈阮,挥手谢松乔。”陈师道《西江月·咏榴花》:“凭将双叶寄相思,与看钗头何似?”两例的“与”只能解释为表示动作意义的“比”。
文言固定格式“孰与”的“与”和上述用法意义接近,“孰与”即相当于“何如”,《汉书·韩信传》:“大王自料勇悍仁强孰与项王?”颜师古注:“与,如也。”《汉书·晁错传》:“上下山阪,出入溪涧,中国之马弗与也。”句中“与”是“如”“比得上”的意思。动词“与”在表示“比”“比同”义时,偏重于主体的动作行为,在表示“如”或“如像”义时,偏重于主客体间的关系,但基本意义特征是“比同”。正因如此,《康熙字典》只概括列出“如也”这个义项。
文言文中动词“与”的“给予”“参加”“赞许”等义用的普遍,现代出版的古汉语字典辞书也都单立义项予以说明。“与”的“比、比同”义在《康熙字典》中归“如也”这一义项,《辞源》《辞海》沿用,而《古汉语常用字字典》对“与”的“比、比同”义或“如”义均没有反映,是其缺陷,而释义比较详尽的《汉语大字典》则细分为“比,相比”和“如;象”两个义项。根据现代词汇学判定义位的标准和字典辞书立项的原则,《汉语大字典》的处理是妥当的。
总上分析,《语文》课本将“而世又不与能死节者比”的“与”释为“称许,认可”是没有道理的,且导致语义不通。当做介词,表示“比”这个动作行为所涉及的对象,义即“跟”“同”,才是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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