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WTO文本翻译原则及技巧
一、WTO文本翻译原则
1.准确性
准确性是任何文体翻译的基本的要求,而WTO文本翻译对准确性的要求更高。法律文体通常规定或隐含相关当事人的权利及相应法律后果,因此,要求译文词义确切,表达清晰,意思高度完整。如果译文译者没有做到准确翻译,那么,译文不仅无法有效传递原文信息,而且还容易被一方曲解而导致法律纠纷,或者被不法商贩故意利用文字漏洞以逃避法律责任。
在正确理解法律文件原文含义的基础上,译者应尽量使用在本国法律中与原词对等或接近对等的专门术语来解释。对于无对等的翻译,对原文意义做正确理解后可以将之译为非法律专业用语的中性词。总之,一定要在正确理解原文的基础上给出最接近的译文。请看下面一例:
The seller shall present the following documents required for negotiationto the banks.
误译:卖方应将下列洽谈所需资料递交银行。
该例文中negotiation一词作为法律专业词汇,应该译为“议付”由于译者对法律专业词汇不熟悉,所以误把其理解为“谈判、洽谈之意”。正确的译文是“卖方必须将下列单据提交银行进行议付。”这里的错误在于译者没有找到目的语中与原文意思最接近的术语,因而,要做到准确翻译,对术语的理解显得尤为重要。
2.规范性
由于WTO文件本身的权威性,严肃性,在翻译此文件时一定要注意使用规范的书面语,应避免使用俚语或者方言。法律词汇主要由法律专业词汇和普通词汇两部分组成。前者为法律英语的核心词汇,主要用于法律专业领域,是法律语言特殊性的主要体现,其正式,规范程度毋须多言。后者虽然是普通词汇,但由于用在法律文本当中,也应该尽量选用比较正式的语言,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体现法律语言的严肃性和规范性。其次,法律文本翻译在句式和篇章布局方面也都应当注意规范性。在选择句式上,应选择陈述结构,避免使用疑问、感叹、省略等结构。在篇章布局部分,要采用规范的格式及表达模式。汉语法律语篇宏观上分为总则、分则、附则三部分,那么法律英语的立法文本则应该包括general(preliminary)provisions,principal provisions,(final)miscellaneous provisions 等几个部分。因此,法律文体翻译时,首先应该遵循高度程式化的法律语篇特征,在整个篇章机构上采用其约定俗成的格式,更好的体现法律语言的规范性、严肃性和庄重性。
3.通顺性
通顺是指译文应当符合译语的语法要求,使读者看起来易懂,读起来顺口。这也是译文清楚明白地传达原文信息的条件。
例:(In Confederate Constitution) Subjects on which the legislative branch can make laws are set out in considerable detail, although over the years judicial decisions have explained the scope of congressional activity.
译文1:关于立法部门可以制定法律的事项被相当详细地列出,尽管多年来的司法裁决已经阐明了国会(立法)活动的范围。
译文2:(联邦宪法中)相当详细地列出了立法部门可以制定法律的事项,尽管多年来的司法裁决已经阐明了国会(立法)活动的范围。
很明显,译文2更符合汉语的表达习惯。
4.严谨性
WTO文体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不仅要求语言准确无误,而且还要求措辞严谨,用词严密慎重,文义缜密,力求无懈可击。用词严谨是在翻译准确的基础上的一个更高的要求。要想做到用词准确,必须首先做到谨慎翻译各项词汇。近义词并用现象可以很好地体现法律文本的措辞严谨性。所以,在将WTO文本翻译成英语时,也要注意巧妙运用近义词或相关词来准确表达源语的意义。例如,中文中有“修改和变更”对应翻译成英文则可以是“modifications and alterations”。又如,无效,应译为“null and void”。正如上文所述,近义词并用是法律英语的一个显著特点,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强调法律文体措辞的严谨性,确保文意高度完整、严密。因此,要想做到用词谨慎严密,就必须注意正确并用近义词。
5.功能对等
功能对等指的是翻译WTO文件时要注意每个字都有对应的译文。文学翻译中,我们可以依据语境,进行意译,只要把意思译出即可,并不力求每个字都有其对应的译文,但是在法律文件的翻译过程中,漏译或添译则会导致法律文件的内容或者意义发生改变,所以,法律文件翻译一定要遵循功能对等的原则,以期产出优秀的译文。
二、WTO文体翻译的技巧
1.条文标识词的翻译
WTO文献中大量使用标识各项条文的词,如article (条), section(节), paragraph(款),subparagraph(项)等。
例1:Article 6. 9误译:6. 9条款。
这种译法不够清晰明了,应译为“第6条第9款”。
例2:Paragraph 1 of Article 1 of GATT 1994
误译:《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1条第1段。
例3:an ad valorem percentage criterion consistent with the subparagraph·
误译:符合该小段规定的从价百分比标准。
paragraph和subparagraph用来标识WTO文献条文时,不再表示“段”和“小段”的意思,而宜分别译为“款”及“项”,例如:
例4:paragraph 4(a) of article ⅩⅩ则可译为“第18条第4款a项”。
条文标识词虽小,译好却不易,应注意前后一致,避免混淆,做到清晰明了。
2.WTO特色词语的翻译
WTO文献用词有其自身特色,常常被赋予特别的含义,译者要准确传递WTO文献的信息,需要加深对这些特色词语的理解,积累WTO专业知识,否则很容易误译。
(1)member译为“成员国”还是“成员方”?
例:The provisions of this Understanding are without prejudice to the rights of Members…
误译:这种谅解条款无损成员国的权利……
世贸组织的member并不都是主权国家;WTO文献中是这样规定成员资格的:“Any state or customs territory having full autonomy in the conduct of its trade policies may join the WTO.”(任何在实施贸易政策方面拥有完全自治权的国家或关税区可加入WTO)。世贸组织是一个全球性的经济组织,其成员是国家或单独关税区,如我国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都是WTO的单独关税区成员,因此在WTO文献中,member一般都译为“成员方”;territory也不译为“领土”,而应理解为“关税区”。
(2)“Contracting parties”(缔约方),当该词全部字母大写时,即“CONTRACTING PARTIES”表示“缔约方全体”,它是(《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的一个特定法律概念,指最高权力机构。
(3)“application”该词在WTO的协定中应译为“适用”,而不是“申请”。“reapplication”“重新适用”,“non-application”为“不适用”,“general application”为“普遍适用”。
(4)sunset review 译为“日落回顾报告”还是“日落审核报告”?
例如:The only obligation in a sunset review under Article 21 is to determine whether expiry of the duty would be likely to lead to the continuation or recurrence of subsidization and injury.
如果逐字对应翻译,可能会把句子的开头译成“根据第21条之规定,日落回顾报告中的唯一义务是……”。
世贸组织规定,成员方为了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而采取的反倾销措施其使用期不得超过五年,当局应在反倾销措施使用满五年之际发起复审以决定是否继续适用该措施,这一规定被称为“落日条款”,根据该条款发起的复审即“落日复审”,或称“五年复审”。因此sunset review有其固定的中文译法,可译为“日落审核报告”。
(5)Schedule译为“进度表”还是“减让表”?
例如:Any extension of the assured life of the Schedules shall relate to the Schedules as modified after such negotiations,in accordance with paragraphs 1,2,and 3 of Article.ⅩⅩⅩ
误译:根据第28条第1款、第2款和第3款,对进度表有效期的任何延长应涉及这些谈判后修改的进度表。
这里的Schedules不是我们平时所说的“时刻表”、“进度表”,在WTO文献中它特指成员方的“关税减让表”(Schedule of tariff concessions),用来明确各缔约方的关税减让义务,约束缔约方对进口产品所征收的费用以及对完税价格进行审定或货币的折合方法。
……
3.独特法律含义的常用词
英语中不少普通词在WTO文献中,经常失去我们通常所理解的意思,如action(诉讼),party(一方),code(法规),duty(税),agreement (协定),appeal(上诉),interested members(有利害关系的成员)等,要避免误译,必须理解它们在WTO文献语境中的确切含义。
例如:
the subject of claims in WTO dispute settlement WTO(争端解决中权利要求的起因)。
在WTO文献中claim一般不译为“索赔”,常表示“(根据权利提出)要求”。
Brazil submits that to understand why Canada’s comparison of EDC’s net interest margin to that of commercial banks is not valid,it is necessary to examine two key ratios…
误译:巴西提交的报告指出,要明白加拿大将EDC的净利润幅度同商业银行所作的比较为什么无效,就应审查两个重要的比率……
该误译把submit理解为“提交”,没能区分submit +sth.和submit+ that从句的不同意思: submit +sth.表示“提交,呈递”的意思,如submit an application (呈递申请书); submit+ that从句则是“认为,主张,建议”的意思,因此应译为“巴西认为……”。
有的词会随着WTO文献的语境变化而呈现出不同的意思,如:
This is an inherently predictive exercise which may call for a reliance upon findings made in the original investigation or subsequent administrative assessment.
这项工作本身具有可预测性,它需要依靠初期调查或随后的行政估值结果。
Expenses were never reimbursed to a foreign defendant even if the 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 ITC) made a finding in his favour.
即使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做出有利于国外被告的裁决,这些费用也从不退还国外被告。
finding在上句中和行政事务相关联,其复数形式多表示“结论、结果”的意思;而当同仲裁机构及法庭相关联时,一般表示“裁决”的意思,如the finding of a jury(陪审团的判决)。译者应根据上下文的语境和背景知识来选择恰当的词义。
Using data from Exhibit US-69,Brazil demonstrates that…
误译:巴西利用美国-69展览的数据表明……
exhibit用于法律方面表示“证件,证物”的意思,因此应译为“巴西利用美国第69号证据’的数据表明……”。
…referring the matter for non-binding technical advice or recommendations to a working group, including an ad hoc working group, or to another forum.
误译:……把这一问题提交给工作小组,包括专门工作小组或其他论坛,做出非限制性的技术建议或推荐意见。
该译文把forum译为“论坛”,‘forum’的法律含义为“合议庭”,而非“论坛”。
4.含有大写字母的词的翻译
WTO文献中出现的词汇的字母大小写现象,往往有着特殊的意味。
(1)首字母缩略词(Acronym)
WTO文献中有着大量的首字母缩略词,比如GATT(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关税和贸易总协定、EEC(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欧洲经济共同体、IPRs(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知识产权、NTBs(Non-tariff Barriers)非关税壁垒、SCM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补贴与反补贴措施,等等。
(2)WTO文献往往用单词的首字母大写的方式来表示协定或文件的名称。
例如:Agreement on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 VI of 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误译:就关贸总协定下第六条的执行情况。
该例中的核心词首字母均大写,表明其代表WTO某一协定或文件的名称,如只按照一般文字进行理解性翻译,便会造成误译,应译为《关于实施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定》。
5.无明确主语的句子
法律文件中经常会出现没有明确的主语的句子,对于这样的句子,一般的处理方式是将其翻译成被动句,但是,这里翻译成的被动句与非法律文件的普通句子翻译成的被动句有所不同。例如:
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
这个句子就是一个典型的无明确主语的句子,对待这样的句子,我们可将其翻译成:
译文:The distance of toxic waste gas and dust into the atmosphere shall bestrictly restricted.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WTO英文法律文本不仅具有一般法律文件的语言特征,同时又具有一些自身的文体特点:文体正式、措词严密,大量使用古体词、旧词、抽象名词、长词和“大”词和法律术语和套语等;句子大都冗长复杂,复合句和长句多,定语从句多,分隔现象十分普遍,各类短语尤其是分词短语和介词短语繁多等。了解和熟悉WTO英文法律文本的这些显著语言特点,掌握相关法律背景知识,有助于我们准确理解和掌握WTO法律条文,更好地履行WTO赋予我们的权利和义务,为国际贸易自由化、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做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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