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进出口许可制度
进出口许可制度是国家管理对外贸易的重要手段,是保护和促进国内生产发展,提高进出口经济效益的有力措施[3]。它既包括准许进出口有关证件的审批和管理制度本身的程序,也包括以国家各类许可为条件的其他行政管理手续,这种行政管理制度称为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它是一项非关税措施。国家对部分进出口货物实行限制或者禁止管理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点: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需要限制出口的;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一、禁止进出口货物管理
我国对部分商品实行禁止进出口管理。
(一)禁止进口管理
禁止进口指列入目录内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货物和技术,不得经营进口。
1. 禁止进口货物管理
《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共有六批,第一批、第六批:根据保护生态环境的国际条约而定——如破环臭氧层的四氯化碳、虎骨、犀牛角等;第二批:旧机电——压力容器类、电器医疗设备类、汽车工程及车船机械类(安全、环保与节能);三四五批:固体废物类——城市垃圾、医疗垃圾、含铅汽油淤渣等。
2.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货物
动植物病源、疫区的动植物及产品和动物尸体、土壤;带有违反“一个中国”原则的货物及包装;以氯氟烃为制冷剂、发泡剂的家电及压缩机(新增)等;
3. 以CFC—12为制冷工质的汽车及汽车空调器、空调压缩机;右置方向盘的汽车;旧服装、VIII因子制剂等血液制品;氯酸钾、硝酸铵。
例1:下列哪些货物属我国政府禁止进口的范围:
A.犀牛角和虎骨
B.右置方向盘的汽车
C.未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固体废物
D.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固体废物
参考答案:ABC
例 2:目前,我国对属于世界濒危物种管理范畴的犀牛角和虎骨仍列入禁止进出口的商品范围。
参考答案:正确
例 3:某报关企业接到客户关于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旧汽车有关政策咨询,下列答复正确的是
A.申领进口许可证和入境货物通关单
B.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和入境货物通关单 北京报关员考试培训
C.只须申领入境货物通关单
D.禁止进口
参考答案:D
(二)禁止出口管理
1. 禁止出口货物管理
《禁止出口货物目录》共有四批:第一、三批是关于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如:四氯化碳、犀牛角、虎骨、麝香、防风固沙用发菜和麻黄草。第二批是保护森林资源(木炭)。第四批是关于硅砂及石英砂及天然砂。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口的有:新发现、重要价值或濒危的野生动植物;原料血浆、劳改产品、及商业性出口的野生红豆杉及其部分产品。以氯氟烃为制冷剂、发泡剂的家电及压缩机(新增)等。
禁止出口货物指列入国家公布禁止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或停止进口的商品,任何企业不得经营进口。
例1:目前,列入我国《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的商品有:
A.麝香 B.麻黄草 C.木炭 D.硅砂
参考答案:ABCD
2. 禁止出口技术管理
《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已于2008年4月10日商务部第3次部务会议、2008年9月3日科学技术部第2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该目录包括参考原则、目录格式说明、排序索引表、禁止出口技术和限制出口技术。《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涉及核技术、测绘、地质、药品生产、农业等技术领域。
二、限制进口货物管理
国家实行限制进口管理的货物、技术,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方可进口。
1. 限制进口货物管理
目前,我国限制进口货物管理按照其限制方式划分为许可证件管理和关税配额管理。
(1)许可证件管理
许可证件管理系指在一定时期内根据国内政治、工业、农业、商业、军事、技术、卫生、环保、资源保护等领域的需要,以及为履行我国所加入或缔结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以经国家各主管部门签发许可证件的方式来实现各类限制进口的措施。许可证件管理主要包括进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濒危物种进口、限制类可利用固体废物进口、药品进口、音像制品进口、黄金及其制品进口等管理。进出口许可证和进出口许可证件只有一字之差,但其管理却差别很大。在报关单填制中,“许可证号”栏只能填写“进出口许可证”号码,“进出口许可证件”的号码只能填写在“随附单据”栏[4]。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签发上述各项管理所涉及的各类许可证件,海关凭相关许可证件验放。
(2)关税配额管理
关税配额管理系指一定时期内(一般是一年),国家对部分商品的进口制定关税配额税率并规定该商品进口数量总额,在限额内,经国家批准后允许按照关税配额税率征税进口,如超出限额则按照配额外税率征税进口的措施。一般情况下,关税配额税率优惠幅度很大,如小麦关税配额税率与最惠国税率相差达65倍。国家通过这种行政管理手段对一些重要商品,以关税这个成本杠杆来实现限制进口的目的,因此关税配额管理是一种相对数量的限制。
三、自由进出口货物管理
除禁止、限制管制的商品外,都属自由进出口管理商品。但基于检测需要,对部分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管理,对技术进出口则实行合同登记管理。
(一)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指进口前进行自动许可性质的登记,有关部门一律核发《自动进口许可证》。
商务部根据监测货物进口情况的需要,对部分进口货物实行自动许可管理,并至少在实施前21天公布其目录[5]。实施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商品包括:一般商品、机电产品、重要工业品。列入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的商品,在办理报关手续的时候,要向海关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免交自动进口许可证的情形有七种: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并复出口的(原油、成品油除外);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或者投资额内生产自用的(旧机电产品除外);货样广告品、实验品进口,每批次价值不超过人民币5 000元的;暂时进口的海关监管货物;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进入保税仓库、保税物流中心的属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加工贸易项下进口的不作价设备监管期满后留在原企业使用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免领进口许可证的。
(二)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
只要是非禁限的、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外贸部门收到备案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登记,并颁发《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可持证凭以报关。
四、国营贸易和指定经营
国家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进出口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划分确定国营贸易企业名录并予以公布。国营贸易企业的界定标准是其是否获得特定产品的进出口专营权,而与企业所有制或资本来源无关[6]。
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国家允许非国营贸易企业从事部分数量的进出口。
国营贸易企业应当每半年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供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的购买价格、销售价格等有关信息。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基于维护进出口经营秩序的需要,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部分货物实行指定经营管理。
实行指定经营管理的进出口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确定指定经营企业的具体标准和程序,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实施前公布。
指定经营企业名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公布。未列入国营贸易企业名录和指定经营企业名录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不得从事实行国营贸易管理、指定经营管理的货物的进出口贸易。
国营贸易企业和指定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正常的商业条件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以非商业因素选择供应商,不得以非商业因素拒绝其他企业或者组织的委托。
目前实行国营贸易和指定经营的进出口货物目录如下:
1. 出口国营贸易管理货物:原油;成品油;煤炭;大米;玉米;棉花;钨砂;锑砂;氧化锑;仲、偏钨酸铵;三氧化钨及蓝色氧化钨;钨酸及其盐类;钨粉及其制品;锑(锑合金)及锑制品;蚕丝类;白银。
2. 出口指定经营管理货物:绿茶;乌龙茶;定尺碳素钢板。
3. 进口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粮食;植物油;糖;烟草;原油;成品油;化肥;棉花。
4. 进口指定经营管理货物:天然橡胶;胶合板;羊毛;腈纶纤维;钢材。
五、进出口监测
我国对进出口进行监测,以防控相关风险。
(一)进出口监测和促进措施的内容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对货物进出口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并定期向国务院报告货物进出口情况,提出建议。国家为维护国际收支平衡,包括国际收支发生严重失衡或者受到严重失衡威胁时,或者为维持与实施经济发展计划相适应的外汇储备水平,可以对进口货物的价值或者数量采取临时限制措施。国家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在采取现有措施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可以采取限制或者禁止进口的临时措施。
国家为执行下列一项或者数项措施(对相同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或者销售采取限制措施;通过补贴消费的形式,消除国内过剩的相同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对完全或者主要依靠该进口农产品水产品形成的动物产品采取限产措施),必要时可以对任何形式的农产品水产品采取限制进口的临时措施。
有下列情形(发生严重自然灾害等异常情况,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出口经营秩序严重混乱,需要限制出口的;依照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之一的,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可以对特定货物的出口采取限制或者禁止的临时措施。
对进出口货物采取限制或者禁止的临时措施的,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在实施前予以公告。
(二)实施进出口风险预警
进出口货物中发现严重货物安全问题或者疫情的,以及境内外发生货物安全事件或者疫情可能影响到进出口货物安全的,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及时采取风险预警及控制措施。
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建立进出口货物安全信息收集网络,收集和整理货物安全信息,主要包括: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货物实施检验检疫发现的货物安全信息;行业协会、消费者反映的进口货物安全信息;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发布的货物安全信息、风险预警信息,以及境外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反映的货物安全信息;其他货物安全信息。
检验检疫机构对经核准、整理的货物安全信息,按照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并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通报。
国家质检总局和直属检验检疫局按照相关规定对收集到的货物安全信息进行风险分析研判,确定风险信息级别。国家质检总局和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货物安全风险信息的级别发布风险预警通报。国家质检总局视情况可以发布风险预警通告,并决定采取以下控制措施:有条件地限制进出口,包括严密监控、加严检验、责令召回等;禁止进出口,就地销毁或者作退运处理;启动进出口货物安全应急处置预案。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风险预警及控制措施。
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对不确定的风险直接发布风险预警通报或者风险预警通告,并采取控制措施。同时及时收集和补充有关信息和资料,进行风险分析。进出口货物安全风险已不存在或者已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时,及时解除风险预警通报和风险预警通告及控制措施。
进口货物存在安全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进口货物进口商主动召回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进口货物进口商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做好召回货物情况记录。检验检疫机构接到报告后组织核查,根据产品影响范围按照规定上报。进口货物进口商不主动实施召回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向其发出责令召回通知书并报告国家质检总局。必要时,国家质检总局可以责令其召回。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发布风险预警通报或者风险预警通告,并采取措施以及其他避免危害发生的措施。
发现出口的货物存在安全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出口货物生产经营者采取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害的发生,并立即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检验检疫机构在依法履行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将采取的控制措施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并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国家质检总局按照有关规定将相关货物安全信息及采取的控制措施向有关部门通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