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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必须知道的海关稽查

时间:2023-04-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海关稽查制度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间的贸易往来日益频繁,海关监管范围不断扩大,严密监管与快速通关之间的矛盾越来越激烈,已经上升为现代海关要解决的主要矛盾。被稽查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并保管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进出口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和反映被稽查人进出口业务的有关情况。

第二节 海关稽查制度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间的贸易往来日益频繁,海关监管范围不断扩大,严密监管与快速通关之间的矛盾越来越激烈,已经上升为现代海关要解决的主要矛盾。传统的海关监管模式偏重于现场监察,强调通过在海关现场对货物进行监察,这既不能做到严密监管,更拖延了通关时间,并不能解决当代海关的主要矛盾。为了解决这个矛盾,各国纷纷建立海关稽查的管理模式[7]。海关稽查,是当今世界各国海关通行的一种现代化的海关管理方式[8]。海关稽查,是指海关在规定期限内运用有效手段,依法对进出口经营企业及相关单位的会计账簿、凭证、报表及其他资料实行稽核,以分析、了解和掌握有关企业、单位进出口活动的实际情况,确定其是否真实、合法,从而为海关实施有效的管理提供客观、正确、真实依据的一种海关业务管理制度[9]。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三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暂准进出境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及其后的三年内。

我国传统的海关监管模式是将监管力量主要集中在关境口岸上,在狭小的空间和有限的时间内实施查验[10]。海关稽查将原有海关监管的时间、空间进行了大范围的延伸和拓展,将海关监管的主要目标从控制进出口货物转变为控制货物的主体——进出口企业,不再人为的将企业与货物割裂开来。

海关推行稽查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强化海关监督管理职能,保障国家的进出口法律、法规有效实施,维护国家利益”[11]。海关稽查的直接目标是监督被稽查人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其最终目标是全面规范企业的进出口行为,提供进出口企业守法自律意识,防范或减少企业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秩序。

海关稽查的企业、单位包括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单位、从事保税加工业务的企业、经营保税物流及仓储业务的企业、使用或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减免税进口物质的企业、单位、报关企业、海关总署规定的从事与进出口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企业、单位。

海关稽查所涉及的进出口活动包括进出口申报、进出口关税和其他税费的缴纳、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交验、与进出口货物有关资料的记载、保管、保税货物的进口、使用、储存、加工、销售、运输、展示和复出口、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使用、管理、转关运输货物的承运、管理、暂准进出境货物的使用、管理、其他进出口活动。

一、被稽查人的义务

被稽查人要依法接受海关企业稽查的义务。被稽查人应当配合海关实施企业稽查工作,向海关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稽查中,被稽查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如实提供账簿、单证等有关进出口资料,不得拒绝、拖延、隐瞒。对于海关依法采取的检查、封存等措施,被稽查人应予以配合。与被稽查人有财务往来或者其他商业往来的企业、单位应当向海关如实反映被稽查人的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明材料。

被稽查人要依法设置和管理有关进行口资料。被稽查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并保管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进出口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和反映被稽查人进出口业务的有关情况。

被稽查人要履行海关处理决定。对于海关经企业稽查依法作出的限期整改、追征或补征税款等处理决定,被稽查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及时予以履行。

二、被稽查人的管理

企业管理状况和财务账册是海关对企业实施稽查所涉及的两大主要内容,也是海关对企业进行资信评估,划分信誉等级的两项重要依据[12]

(一)内控管理

建立健全进出口业务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报关员及报关作业管理、进出口业务审批管理、单证管理、印章管理、财务管理、仓库管理、外汇收付及核销管理、出口退税管理等制度,措施得力。建立健全进出口业务学习制度,定期组织与进出口业务有关的人员学习海关法律法规。

根据本单位进出口业务实际,合理设置工作岗位,制订完善的操作规程,做到岗位职责分工明确,各业务环节衔接有序,运行有效。经常开展报关差错分析,不断提高报关质量。及时掌握进出口物流、资金流情况,实时监控,有效管理。指定专门部门或人员办理海关事务。专门部门或人员应熟悉有关进出口法律、法规、政策,了解海关作业程序。在办理海关事务前,专门部门或人员应当核实其真实性、准确性,对政策规定不明的,应事前向海关相关部门进行咨询。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海关规定,及时办理企业的变更、换证、注销等相关海关手续。有报关员的,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办理报关员的注册、变更、换证、行政许可延续、注销等相关海关手续。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报关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合理审查、如实申报等义务。报关员及有关人员应当积极参加海关组织的业务培训。

(二)单证管理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对进出口业务单证(包括进出口业务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电、许可证、批件、信用证资料、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发票、装箱单、入库单、出库单、报关委托书、进出口收付汇核销单、进出口报关单和其他文件材料)纳入档案管理,专人负责,妥善保存。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不买卖、伪造、变造海关单证,不使用买卖、伪造、变造的海关单证。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妥善保管海关核发的注册登记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和行政许可文件,发生遗失的,应当及时书面向海关说明情况,并在报刊声明作废。进出口业务单证应当有完善的流转程序和交接手续。报关业务办理完毕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要对各种进出口业务单证进行分类、装订并建立档案。一般贸易进出口业务所涉及的进出口报关单、税单、往来业务函电、运输单据、发票、合同等单证,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保存三年。

(三)财务管理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根据实际发生的一般贸易进出口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记录和反映进出口业务的有关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它会计资料。

会计档案的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应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会计记录应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使用记账本位币和文字。如使用外币结算的,应当设置相应的外币账户,包括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和债务,应当与非外币的各相同账户分别设置,分别核算。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其使用的财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会计账簿、财务报表应当定期以计算机打印书面形式或光盘、磁盘等磁性介质存档保存。

在海关需要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向海关提供其使用的记账软件及其使用说明书等有关资料,提供由记账软件储存的会计记录打印成的书面材料(需加盖公章)。在核算已征税进口的一般贸易存货实际购进成本时,应当将支付外方货款、进口环节税、其他相关费用等在账簿中如实反映。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一般贸易进口存货的计量单位与报关单上的其中一个计量单位一致。如果行业计量单位与海关法定计量单位无法一致,应当在凭证中记录数量换算标准。

一般贸易进出口存货、资金的会计记录中,应当准确反映该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单号或合同号、提单号、发票号等货物标识。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在出库、入库时,应当准确登记存货出入库数量明细账,真实、完整地反映存货出入库的动态情况。一般贸易存货应专人管理、定期盘点,对盘盈、盘亏等各种原因导致该类存货变化的,应当在账面上如实反映。对代理一般贸易进出口业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按被代理企业建立代理费收入明细账,如实反映代理费收入。

(四)业务管理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进出口业务,如实申报,依法纳税,积极配合海关监督管理。开展一般贸易业务应当签订进出口合同,合同的条款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代理一般贸易进出口业务,必须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代理合同,并根据代理合同以自己名义与外商签订进出口合同。代理合同和进出口合同的条款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要加强对代理合同、进出口合同和各种单证的审核、管理,对代理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合理审查,并对向海关申报单证的真实性负责。应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按照海关的规定提供有关确定完税价格、进行商品归类、确定原产地、说明知识产权状况以及采取反倾销、反补贴或者保障措施等所需的资料。应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自行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手续的,申报的报关单应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签名盖章,并随附有关单证。委托报关企业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手续的,应当向报关企业提供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并与报关企业签订有明确委托事项的委托协议。要合理监督被委托报关企业的报关行为。海关审结电子数据报关单后,应自接到海关“现场交单”或“放行交单”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持打印出的纸质报关单,备齐规定的随附单证并签名盖章,到货物所在地海关递交书面单证并办理相关海关手续。申报进口时,应在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海关申报;申报出口时,应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前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海关依法对进出口货物实施查验时,应到场,负责按照海关要求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并如实回答查验人员的询问以及提供必要的资料。应当及时、足额缴纳海关依法征缴的税、费、款,按时核销保证金、保函。发现有少缴、漏缴、欠缴情况的,应主动补缴。拖欠海关税收的,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在合并、分立前,应当向海关报告,依法缴清税款;有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它依法终止经营情形的,应当在清算前向海关报告。应于海关出口放行货物之日起15日内(第15日为法定节假日时顺延)申领出口退税报关单,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外汇收、付及核销手续。

三、海关稽查方法

海关稽查方法是指海关稽查人员采用审计、稽核、检查等方式和技术手段,对特定的稽查对象进行核查,以核实被稽查人的进出口行为是否合法、规范,有无违反海关法行为。海关稽查常用的方法有:

(一)查账法

海关稽查制度,是以查账为主要手段,通过对企业账册资料的审核,检查并确定企业进出口行为的合法性,从而实现对企业进出口活动的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达到方便与严密、效能与制约相统一的海关管理思想[13]。查账法是海关稽查最主要、最基本的方法。海关稽查人员根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表等的内在关系,通过对被稽查人会计资料记录及其所反映的经济业务的稽核、检查,以核查被稽查人的进出口行为是否合法、规范。它以被稽查人的各种会计资料为稽查的直接对象。查账法,按照检查会计资料的记账顺序的不同划分,可分为顺查法和逆查法;按照检查会计资料的数量(范围)的大小划分,可分为详查法和抽查法;按照检查会计资料的技术内容划分,可分为核对法和审阅法,从正面、反面、侧面来印证核实稽查对象是否有偷、逃税和其他违法行为的活动[14]

(二)调查法

调查法是指海关稽查人员通过观察、询问、检查、比较等方式,对被稽查人的进出口活动进行全面综合的调查了解,以核实其进出口行为是否真实合法、规范的方法。

(三)盘存法

盘存法是指海关在检查进出口货物的使用状况时,通过盘点实物库存等方法,具体查证核实现金、商品、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固定资产和其他商品的实际结存量的方法。

(四)分析法

分析法是指海关利用现有的各种信息数据系统,充分依靠现代信息技术,对海关监管对象及其进出口活动全面综合统计、汇总,进行定量定性分析、评估,以确定被分析对象进出口活动的风险情况的基本方法。

四、海关稽查方式

海关稽查包括常规稽查、专项稽查和验证稽查三种方式。

常规稽查是指海关根据关区的实际情况,以监督企业进出口活动,提高海关后续管理效能为目标,以中小型企业为重点,采取计划选取与随机抽取相结合的方式,对企业开展的全面性稽查。

专项稽查是指海关根据关区的实际情况,以查缉企业各类问题,为税收和防范走私违法活动提供保障为目标,以风险程度较高或政策敏感性较强的企业或行业为重点,采用风险分析、贸易调查等方式,对某些企业或某些商品实施的行业式、重点式、通关式稽查。

验证稽查是指海关以验证企业守法状况或贸易安全情况,动态监督企业进出口活动,规范企业内部管理,促进企业守法自律为目标,对申请评为和已评为A类或AA类管理的企业分别开展的准人式、监控式稽查。

五、海关稽查的实施程序

按照《稽查条例》和《(稽查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海关稽查的实施由下列环节组成:

(一)稽查通知

海关实施稽查三日前,应当将稽查通知书送达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指定的代表人。被稽查人在收到稽查通知书后,正本留存,副本加盖被稽查人印章并由被稽查人代表签名后交海关留存。在特殊情况下,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不经事先通知进行稽查,但进行稽查时仍应制发稽查通知书。

(二)稽查实施

稽查实施是指海关依照稽查的程序,采用各种有效的稽查方法,对被稽查人进出口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规范性进行核查的行政执法活动。稽查实施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 被稽查人进行符合性测试

海关稽查人员对被稽查人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执行度,以及可靠性、有效性进行抽样检查和测试,并依据测试情况对内部控制风险的高低进行评价,以确定下一步实质性测试的范围、重点、方法等。

2. 对被稽查人进行实质性测试

海关稽查人员对被稽查人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账簿、单证等有关数据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和检查。

3. 查阅和复制被稽查人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

海关稽查人员复制被稽查人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或对计算机文件进行拷贝时,被稽查人代表应当到场,由其按照海关稽查人员的要求,在复制或对计算机文件进行拷贝后,以书面形式注明复制的出处、页数、复制时间等,或计算机的放置地点、型号,文件所在的路径、文件名、拷贝时间等,海关稽查人员和被稽查人代表应签名并加盖印章。

4. 异地查阅或者复制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

被稽查人所在地不具备海关稽查人员查阅或者复制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工作条件或者因其他原因,在征得被稽查人同意后,由海关稽查人员制发“账簿单证调审单”,可以在异地查阅或者复制。

5. 检查与进出口有关的生产经营和货物情况

海关稽查人员有权依法进入被稽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场所检查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货物,由海关稽查人员和被稽查人代表双方在检查记录上签字。检查时,被稽查人代表应当到场,由其按照海关稽查人员的要求,打开货物存放场所、搬移货物、开启和重封货物包装,打开生产经营场所,提供反映生产经营情况的文件资料(包括计算机文件资料)等。

6. 向被稽查人询问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情况和问题

稽查时,根据需要,海关稽查人员可以向被稽查人代表和其他有关人员询问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情况和问题,并做好询问笔录。询问时,应由两名以上稽查人员进行,结束时,由询问人和记录人分别逐页签名,并由被询问人确认后逐页签名或按指印。

7. 封存被稽查人账簿、单证等资料或者进出口货物

海关在稽查时,发现被稽查人有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账簿和单证等有关资料或进出口货物的,经海关关长批准,海关稽查人员可以依法暂时封存被稽查人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或者进出口货物。封存时,被稽查人代表应当到场协助清点,双方确认后由海关稽查人员对封存标的物加施海关专用封志并制发“封存通知书”及“封存清单”,经双方签名并盖章后正本交被稽查人,副本由海关留存。

对上述单证、资料或进出口货物,稽查组在查明有关情况或者取证后,经海关关长批准,应当及时解除封存,并填写“解除封存通知书”,经双方签名并盖章后正本交被稽查人,副本由海关留存。

8. 查询被稽查人在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海关稽查人员实施稽查时,需要到商业银行、邮政企业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被稽查人的存款账户和汇款时,经海关关长批准,开具“协助查询通知书”交协助查询单位。查询的结果应当由协助查询单位在“协助查询通知书”回执联上填写清楚并盖章确认后交还海关留存。

9. 延伸稽查

海关稽查人员认为需要对与被稽查人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单位实施延伸稽查时,应当向被稽查人及有关企业、单位送达“稽查通知书”,适用海关稽查程序。但海关稽查人员仅是对上述企业、单位进行一般性的查询、调取单证和资料,核实有关数据或者核实简单的事实,也可以不送达“稽查通知书”,直接根据《海关法》的规定,依法行使有关权力。

10. 稽查报告与稽查结论

海关稽查组实施稽查后,应当向海关提出稽查报告,稽查报告报送海关前,应当征求被稽查人的意见。被稽查人应当自收到稽查报告之日起七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海关。

海关应当自收到稽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海关稽查结论并送达被稽查人。

六、海关稽查职权

海关稽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查阅、复制被稽查人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进入被稽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场所,检查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货物;询问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情况和问题;经海关关长批准,查询被稽查人在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海关进行稽查时,发现被稽查人有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经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暂时封存其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采取该项措施时,不得妨碍被稽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海关对有关情况经查明或者取证后,应当立即解除对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封存;海关进行稽查时,发现被稽查人的进出口货物有违反《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嫌疑的,经海关关长批准,可以封存有关进出口货物。

七、海关稽查处理

经海关稽查,发现关税或者其他进口环节的税收少征或漏征的——向被稽查人补征;因被稽查人违反规定而造成少征或则漏征的——追征;被稽查人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仍未缴纳税款的,海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封存的有关进出口货物,经海关稽查排除违法嫌疑的,海关应当立即解除封存;经海关稽查认定违法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

经海关稽查,认定被稽查人有违反海关监管的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

经海关稽查,发现被稽查人有走私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依照在《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

海关通过稽查决定补征或者追征的税款、没收的走私货物和违法所得以及收缴的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被稽查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的,依照《海关法》的规定办理。

八、海关稽查的法律责任

海关稽查的法律责任包括被稽查人的法律责任和海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被稽查人的法律责任

1. 如果被稽查人向海关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拒绝、拖延向海关提供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或者隐匿、纂改、毁弃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海关制发“限期改正通知书”交被稽查人,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海关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海关取消其报关资格,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 000元以上5 000元以下的罚款。

2. 被稽查人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编制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海关制发《限期改正通知书》交被稽查人,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海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海关取消其报关资格,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 000元以上5 000元以下罚款。

(二)海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海关工作人员在稽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取被稽查人的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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