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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处罚罚款案例

时间:2023-04-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六节 海关行政处罚制度海关行政处罚对于纠正海关相对人违法行为,保证国际贸易的有序进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27]。海关行政处罚要遵循四个原则:公正公开原则、海关行政处罚法定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和保护当事人行使参与权原则。不构成走私行为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也要受到处罚。

第六节 海关行政处罚制度

海关行政处罚对于纠正海关相对人违法行为,保证国际贸易的有序进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27]。海关行政处罚是行政处罚的一种,是指海关根据法律授予的行政处罚权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海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实施行者功能出发的行为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海关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制裁行为。海关行政处罚要遵循四个原则:公正公开原则、海关行政处罚法定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和保护当事人行使参与权原则。

一、海关行政处罚的范围

海关行政处罚的范围包括走私行为和不构成走私行为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走私行为,根据我国《刑法》和《海关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认定[28]。走私行为指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包括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伪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等方式,致使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脱离监管;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运出区外;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

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但不构成走私行为的,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二、海关行政处罚的办法

走私行为都要受到处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没收走私货物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的,没收走私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未提交但未偷逃税款,走私国家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处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以下罚款;偷逃应纳税款但未逃避许可证件管理,走私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处偷逃应纳税款3倍以下罚款。专门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或者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两年内三次以上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或者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应当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夹层、暗格,予以没收或者责令拆毁。使用特制设备、夹层、暗格实施走私的,从重处罚。与走私人通谋为走私人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海关单证的,与走私人通谋为走私人提供走私货物、物品的提取、发运、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的共同当事人论处,没收违法所得,并予以处罚。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和海关准予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的企业,构成走私犯罪或者一年内有两次以上走私行为的,海关可以撤销其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

不构成走私行为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也要受到处罚。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责令退运,处100万元以下罚款,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进出口货物不予放行,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进出口属于自动进出口许可管理的货物,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自动许可证明的,进出口货物不予放行。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起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违法所得通常是指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获得的一切收益的简称,在司法实践中占有重要地位[29])的,没收违法所得: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 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两倍以下罚款;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

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行为包括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未经海关许可,在海关监管区以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的;经营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有关货物灭失、数量短少或者记录不真实,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经营保税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不依照规定办理收存、交付、结转、核销等手续,或者中止、延长、变更、转让有关合同不依照规定向海关办理手续的;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的;未按照规定期限将过境、转运、通运货物运输出境,擅自留在境内的;未按照规定期限将暂时进出口货物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擅自留在境内或者境外的;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其他行为,致使海关不能或者中断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监管的。

处物品价值2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行为包括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尚未放行的进出境物品开拆、交付、投递、转移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个人运输、携带、邮寄超过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的;个人运输、携带、邮寄超过规定数量但仍属自用的国家限制进出境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但没有以藏匿、伪装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的;个人运输、携带、邮寄物品进出境,申报不实的;经海关登记准予暂时免税进境或者暂时免税出境的物品,未按照规定复带出境或者复带进境的;未经海关批准,过境人员将其所带物品留在境内的。

处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行为包括运输工具不经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出境的;在海关监管区停留的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擅自驶离的;进出境运输工具从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驶往另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尚未办结海关手续又未经海关批准,中途改驶境外或者境内未设立海关的地点的;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或者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未按照规定向海关申报、交验有关单证或者交验的单证不真实的。

处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行为包括未经海关同意,进出境运输工具擅自装卸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上下进出境旅客的;未经海关同意,进出境运输工具擅自兼营境内客货运输或者用于进出境运输以外的其他用途的;未按照规定办理海关手续,进出境运输工具擅自改营境内运输的;未按照规定期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等电子数据、传输的电子数据不准确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保存相关电子数据,影响海关监管的;进境运输工具在进境以后向海关申报以前,出境运输工具在办结海关手续以后出境以前,不按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海关指定的路线行进的;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船舶、汽车不按照海关指定的路线行进的;进出境船舶和航空器,由于不可抗力被迫在未设立海关的地点停泊、降落或者在境内抛掷、起卸货物、物品,无正当理由不向附近海关报告的;无特殊原因,未将进出境船舶、火车、航空器到达的时间、停留的地点或者更换的时间、地点事先通知海关的;不按照规定接受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进行检查、查验的。

处3万元以下罚款的行为包括擅自开启或者损毁海关封志的;遗失海关制发的监管单证、手册等凭证,妨碍海关监管的;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其他行为,致使海关不能或者中断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物品实施监管的。

另外,伪造、变造、买卖海关单证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出口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的,没收侵权货物,并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需要向海关申报知识产权状况,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有关知识产权状况,或者未提交合法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暂停六个月以内执业的情形包括拖欠税款或者不履行纳税义务的;报关企业出让其名义供他人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事宜的;损坏或者丢失海关监管货物,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有需要暂停其从事有关业务或者执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

撤销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情形包括一年内三人次以上被海关暂停执业;被海关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或者执业,恢复从事有关业务或者执业后一年内再次发生同样情形;有需要撤销其注册登记或者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的其他违法行为。

报关企业、报关人员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者超出海关准予的从业范围进行报关活动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暂停其六个月以内从事报关业务或者执业;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不得重新注册登记为报关企业和取得报关从业资格。未经海关注册登记和未取得报关从业资格从事报关业务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海关注册登记、报关从业资格的,撤销其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并处30万元以下罚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海关法的行为,除处罚该法人或者组织外,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海关行政处罚的管辖

海关行政处罚由发现违规行为的海关管辖,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海关管辖。两个以上海关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先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管辖不明确的案件,由有关海关协商确定管辖,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上级海关指定管辖。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由海关总署指定管辖。

四、海关行政处罚的形式

海关行政处罚有五种形式:警告、罚款、没收走私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及违法所得、撤销报关企业和海关准予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的企业的注册登记,取消从业资格,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或者有关执业、取缔未经注册登记和未取得报关从业资格就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和人员的有关活动。

五、海关行政处罚的程序

海关行政处罚程序分为五个方面:一是一般规定。海关发现的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刑事侦查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制作案件移送函,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刑事侦查部门处理。调查时,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并且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办案人员如果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应当回避。二是案件调查。先立案,再调查取证,调查终结后,审查案件,最后是告知、复核和听证。三是处罚决定。四是处罚执行。海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向海关提出申请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海关受到申请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决定。执行完毕的期限自处罚决定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不得超过180日。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海关可以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关的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们法院提取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海关可以制作阻止出境协助函,通知出境机关阻止当事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出境。有时,会出现中止执行、恢复执行和终结执行的情形。五是简单案件处理。对行邮、快件、货管、保税监管等业务现场及违法事实清楚,违法情节轻微的案件,经现场调查后,可以当场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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