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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支付方式

时间:2023-04-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七节 国际支付方式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各种支付方式也随着贸易商的不同要求应运而生[44]。汇付,又称汇款,即付款人主动通过银行或其他途径将款项汇给收款人,是最简单的支付方式。此外,汇付方式还用于订金、货款尾数、佣金等小金额的支付。根据该协议,被保险人缴纳保险费,保险人将赔偿出口商因进口商不能按合同规定支付到期的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经济损失。

第七节 国际支付方式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各种支付方式也随着贸易商的不同要求应运而生[44]

一、汇付

汇付是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中最灵活方便,资金周转速度最快的结汇方式[45]

汇付,又称汇款,即付款人主动通过银行或其他途径将款项汇给收款人,是最简单的支付方式。

汇付分为三种:信汇(M/T),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将信汇委托书寄给国外汇入行,授权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电汇(T/T),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拍发加压电报、电传给国外的分行或代理人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票汇(D/D),汇款人使用汇票、本票或支票等支付工具,将货款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汇付属于顺汇性质,因为使用的结算工具的传递方向从买方流向卖方,与资金的流向一致。汇付属于商业信用,因为采用汇付方式,是否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付款义务和何时履行付款义务,完全依靠买方的信用,银行在其间完全是付款人的代理,只提供服务,不承担付款的责任。

汇付方式通常用于预付货款、货到付款。此外,汇付方式还用于订金、货款尾数、佣金等小金额的支付。

二、托收

托收,是指由卖方对买方开立汇票,委托银行通过向买方提示承兑交单或付款交单收取货款的一种国际贸易结算方式。根据托收项下是否随附单据,托收可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为降低出口商的收款风险,减少银行托收业务中的出错率,国际贸易实践中通常采用跟单托收方式[46]

托收属于逆汇,因为在托收中,作为结算工具的单据和单据的传送与资金的流动呈相反的方向。

光票托收指金融票据不附带商业票据的托收。光票托收主要用于小额交易、预付货款、分期付款以及收取贸易的从属费用等。跟单托收是指金融单据附有商业单据或不用金融单据的商业单据的托收。

跟单托收根据交付货运条的不同,可分为两种:

一是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D/P),指卖方(出口人)的交单是以进口人的付款为条件。其基本做法是:卖方根据买卖合同先行发货,取得货运单据,然后将汇票连同整套货运单据交给银行办理托收,并指示银行只有在买方付清货款时才能交出货运单据。付款交单按照付款的时间不同,又可以分为: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出口人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汇票和货运单据,进口人于见票时即须付款,在付清货款后录取货运单据。(使用即期汇票,见票即付,付款交单);远期付款交单(D/P after sight),出口人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汇票和货运单据,进口人即在汇票上承兑,并于汇票到期日付清货款后再从银行领取货运单据。

二是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D/A),指代收行的交单以进口方在汇票上承兑为条件。即出口人在装运货物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人承兑汇票后,代收行即将商业单据交给进口人,在汇票到期时,方履行付款义务。

托收属于商业信用。银行完全根据卖方的指示来处理,到底银行是否能收到货款,依赖买方的信用。托收方式对买方比较有利,费用低,风险小,资金负担小,甚至可以取得卖方的资金融通。

利用托收方式有利于交易的达成,但是由于其风险较大,买卖双方尤其卖方要慎用之[47]。托收方式风险防范办法如下:

(一)在签订合同之前注意防范

1. 在选定交易伙伴时,必须对进口商进行资信情况调查

由于托收属于商业信用,进口商届时是否付款完全依赖于他的信用,因此很有必要对进口商的信誉、经营能力、经营状况、资金偿付能力进行调查。在完成资信调查的基础上针对客户的具体情况确定采用D/P或D/A交单条件,同时制定相应的授信额度。对于老客户,要建立并完善客户资信档案,并根据平时业务往来定期评估调整,按照每个客户的实际情况确定不同托收交单条件和授信额度。

2. 了解和掌握进口国家的商业惯例,以免由于当地的习惯做法影响安全迅速收汇

3. 外贸企业要注意进口国政治形势的发展变化,及时了解贸易伙伴国的贸易管制和外汇管制情况

对于贸易管理和外汇管制较严的进口国和地区不宜使用托收方式。

(二)在确定合同条款时注意防范

1. 规范企业出口合同管理,合同条款要严谨规范

要注意防止“陷阱”条款,注意合同中数量、品质、包装、运输、保险、商检、仲裁、不可抗力等条款的前后呼应,防止对方利用合同的漏洞、不完整,故意不支付货款或拖欠货款。在使用托收时明确D/P即期、D/P远期还是D/A交单条件,如在订立D/P远期交单条件时,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其含义,以免在某些国家和地区产生不同理解。

2. 贸易术语尽量选用CIF

如果选用由进口方负责订船的贸易术语如FOB条件,进口商有可能与其指定的承运人或货运代理联合,利用与货运代理之间的密切关系来取得货物的实际控制权。而在CIF条件下,由于由出口商安排货物的运输,指定运输公司,买方与船方或货运代理勾结的可能性较小。而且出口商交货后,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损失,则因为出口商办理保险,万一买方不能信守合同,拒绝接受单据、拒绝付款,运输途中的损失出口商可以从保险公司得到赔偿。

3. 在商订付款方式时,部分货款要求进口方以电汇方式预付,并在合同条款中订立条款

在合同条款中订立条款“装运货物以电汇向卖方提交部分预付款为定金,其余部分采用跟单托收;若买方违约,卖方收取的预付定金将不予退还”。这样万一在货物出运后,买方以各种理由拒绝接受货物时,出口商可以用这部分预付款将货物运回或转售,而不至于遭受损失。

4. 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是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与作为被保险人的出口商之间订立的一种特殊保险。根据该协议,被保险人缴纳保险费,保险人将赔偿出口商因进口商不能按合同规定支付到期的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经济损失。它作为一项非赢利的政策性保险业务,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为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2001年12月18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北京成立,将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出口信用部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合并成为我国专营的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标志着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48]。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后,如果由于进口商财务、信用发生问题不获得付款,或因进口方国家风险导致货款无法收回,出口商可向保险公司索赔,从而可以规避风险,提高收汇安全性。

(三)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注意防范

1. 出口商要认真履行合同,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按时、按质、按量交货,准确及时制作交付有关的一切单据

商业发票、提单、保险单、检验证书、汇票等等,单据与单据之间保持一致,以免进口商以此为借口拖延付款,甚至不付款。同时加强国际货物运输及货运单据管理。

2. 慎重选择托收行和代收行

出口商应选择熟悉信任的托收银行,并要求托收银行按照出口商的托收申请书的指示行事。国外代收行最好不由进口商指定,以免由进口商指定的代收行倾向于进口商,甚至不按照托收指示行事错误放单给进口商,给出口商回收货款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在实际业务中,出口商不可能对进口商所在国家和地区的银行业非常熟悉,出口商可以通过托收行选择代收行,代收行通常为托收行的海外联行或资信良好,实力雄厚的银行。

3. 完善和健全国际贸易货款管理制度

外贸企业业务人员要定期检查未收款项,多与客户联系,了解市场情况,关注进口国该商品价格的走势,特别是该商品在当地市场价格走低时,要及时向进口商催收货款。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安排专门人员,对未收账款进行全过程跟踪,在未收款期间与托收行及代收行保持密切联系,查询银行交单及客户付款信息,作到事先控制,及早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

三、信用证

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重要的信用支付工具[49]。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合同规定支付方式为信用证、申请开证、开证行开立信用证,并寄交通知行、通知行核对印签无误后通知受益人(出口人)、出口人按信用证制单并交议付行、议付行审单后按汇票金额扣除利息垫付货款给出口人、议付行寄单索偿,即将汇票单据寄开证行或付款行、开证行对议付行进行付款、开证行通知进口人付款,进口人付款赎单。

信用证具有三个特点。开证行负首要付款责任,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对受益人的付款责任不仅是第一性的,而且是独立的终局的。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信用证是根据买卖合同开立的,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的开证行和受益人之间的约定,信用证的各当事人的权利和责任完全是以信用证所列条款为依据,不受买卖合同的约定;信用证是一种纯单据业务,银行处理信用证时,只看单据,不管货物,只要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开证行就应承担付款责任,进口人也应接受单据并向开证行付款赎单。

信用证分为以下几种:

跟单信用证,受益人在使用信用证时,必须递交规定的汇票随同发货单据。这种信用证适用于国际贸易[50]

光票信用证,受益人除出具收据或汇票外,不需提供其他单据。这种信用证主要用于非贸易项下定期定额支付经费(如驻外使馆的经费等)。

保兑信用证,是由开证行以外的另一家银行(保兑行)应开证行的请求,对信用证加以保兑的信用证。

即期信用证,是指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跟单汇票及装运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延期付款信用证,指开证行承诺在收益人交单一定时期后付款的信用证。

承兑信用证,是开证行或付款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远期汇票和单据时,先在汇票上履行承兑手续,于汇票到期日再付款。

议付信用证,即开证行在信用证中,邀请其他银行买入汇票和(或)单据的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指信用证特别规定它是可转让的。可转让信用证可按受益人(第一受益人)的请求,使其全部或部分供另一受益人兑付。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即只能由第一受益人转让给第二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不能要求将信用证转让给其后的第三受益人。如果信用证允许分批装运,在总和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前提下,可分别按若干部分办理转让,即同时转让给几个受益人,该项转让的总和,将被认为只构成信用证的一次转让。

不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凡是信用证中未注明“可转让”字样的就是不可转让信用证。

对背信用证,指原信用证的受益人以原证为担保品,要求银行以第三人为受益人另行开立的一张与原证内容相似的新信用证。对背信用证常用于中间商转售他人货物。

对开信用证,是指两张信用证相互对开,即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分别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此种信用证适用于易货贸易和加工贸易中。

作为当今国际贸易中广泛使用的支付方式,信用证本身因其自身特点的影响,要求业务中的有关各方须严格按照单证相符、单单一致的原则来处理业务,单据已成为信用证方式下业务处理的中心。但由于单据与实际货物相脱离,因而信用证业务中的有关当事人依然会面临很大风险,信用证业务中欺诈行为仍会时有发生[51]。合理运用它要做好以下几点:

(一)防范信用证欺诈

1. 对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为了识别伪造信用证,银行必须仔细审查校对密押和印签,一发现印签不符应马上对外查询,通知受益人不能草率发货。拒绝接受预付佣金、约金的条款,以防失去预付佣金和约金,尽可能对大宗出口商品采用分批交货的办法分散风险。

2. 对软条款信用证,卖方在制订销售合同时应对合同所有条款仔细考虑,尽管信用证与销售合同是两个独立的文件,但信用证是以销售合同为依据的,一旦销售合同中的某些条款不够周密,就会导致以后信用证条款无法执行,留下后患。出口方在审证时对软条款一经发现应立即通知对方修改,信用证的有效期必须合理,太短会使卖方没有足够的时间通知买方改证而会导致买方向卖方追究违约违证责任。

3. 对“空”信用证,银行对其条款和标的物要查明虚实。

(二)防范单证不符、单单不一

审证、制单、审单是一项非常仔细的工作,银贸双方应该密切配合,有关工作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工作责任感和一丝不苟的工作精神,制单人员应严格按信用证要求给银行一套完整的正确单据,银行应协助企业审单,对单单不一、单证不符点应迅速通知买卖双方,确保证同(合同)、单证、单单、单货一致,以便顺利及时结汇。

(三)防范打包放款

打包放款是银行凭出口商收到的信用证向出口商提供用于购买货物或原料,支付生产、装运费用的一项融资业务,它适应了银行和企业的需求,既能够按时安全收汇,又加速了资金周转,逐渐成为国际贸易中结算方式的首选[52]

银贸双方加强管理和配合。信用证抵押只能作为打包放款的条件之一,打包放款仍应遵循贷款的原则:

1. 要审查客户资信状况,落实信用担保或财产抵押担保后才考虑信用证抵押放款。

2. 要坚持信贷“三查”制度,以确保银行贷款的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动性。放款银行应与客户保持密切联系,了解和掌握销售合同执行情况,敦促出口企业及时装运交单。由于打包放款的结汇时间具有超前性,银行和出口企业还应充分考虑汇率变化因素,防范汇率风险。

(四)防范提货担保

为了避免纠纷,我们必须明确有关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职责,澄清以下三点:开证行为开证人提供提货担保后对单据是否仍有审核权,是否意味着已接受了货物,如单证不符是否仍有拒付的权利,其回答都是肯定的,因为提货担保不是信用证业务的必然程序,也非开证行的职责。只因开证行了解该笔交易和开证人的资信,容易获得提单而比其他任何人更适合提供担保。开证行的权利是审核单证表面是否相符,单证相符开证行则承担第一付款人的责任;在提货担保中如提货人违约它具有依约对承运人负赔偿的责任,并对提货人有追索权。因此,开证行审单的权利不因提供了担保而消弱。提单是货权凭证,只要开证行保管着提单就控制货权。在提货担保中,虽然货物已转移到了开证申请人手中,但这不构成法律上的货物移交,因为承运人签发提单后就有向提单出示人供货的责任,因此,开证人并非实际接受货物。提货担保书中对提单的承诺并不构成对单证不符时无条件接受的承诺,如果提货人不履行交单义务,其后果是他对承运人的损失进行赔偿,而并非对议付行承诺无条件接受单据。同样,担保提货申请书中无条件接受有关单据的字样,只是提货人对开证行的承诺,它只构成开证行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并不影响开证行因单据不符而使用拒付的权利。

(五)熟悉规避风险的途径

银贸工作者要加强外贸知识和外语的学习。不懂外语,不熟悉国际商务惯例的外贸人员很难避免在商战中上当受骗。新上岗的涉外业务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宁缺勿滥。

强化内部管理,规范贸易行为。对外签约必须符合有关法规和国际惯例,严格执行合同。加强货款结算方式管理,出口尽量使用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从严控制无证托收。企业管理者要让员工明确各个环节中自己的职责,对在工作中造成严重损失的员工要进行经济和行政处罚。

加强资信调查。签约成交、打包放款,提货担保前要对有关各方进行资信调查,建立客户档案。卖方的往来银行和贸易伙伴的资信要好。切不可饥不择食,讲关系重义气。对方的资信可通过以下途径获取:中国银行,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国内外的有关商会,金融咨询中介机构,商界朋友。从前两者获取的资信报告最为可靠。资信调查要经常搞,新老客户都不例外。

强化全面信用管理,使用国际保理。国际保理作为一种新型贸易结算方式,集短期融资、账务管理、坏账担保、资信评估、账款催收于一身,在当今国际贸易和金融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国际保理的实质是应收账款的转让。在国际保理中,出口商与保理商签订保理协议并通知进口商后,便丧失了向进口商收取款项的权利,保理商有权持发票副本等单据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债务人收取款项,并对销售账目进行管理,且自行承担因债务人清偿能力造成的呆坏账风险(有追索权保理除外),所有这些法律效果的产生归根结底是因为债的主体发生了变更,应收账款所有权从出口商转移给了保理商[53]。我国东方国际保理咨询服务中心、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进出口银行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能提供资信调查、百分之百的风险担保、催收账款以及融资等综合性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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