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二、报检更改的一般步骤● 报检人提出更改报检的,必须提交《更改申请单》,注明更改内容及原因,并在更改单上加盖公章。
二、报检更改的一般步骤
● 报检人提出更改报检的,必须提交《更改申请单》,注明更改内容及原因,并在更改单上加盖公章。
注:有“*”号栏目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填写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制
[1-8(2000.1.1)]
● 同时提供下列相关书面证明材料:
可以证明出入境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单等相关单证;由报检人原因造成的,由法人代表签字的申请报告;由客户原因造成的,客户的函电、邮件或者书面申请报告;其他检验检疫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 对于更改内容涉及货物名称、数(重)量、唛头和检验检疫结果等需要施检部门认定的,必须由施检部门负责人审核并在《更改单》上签署意见确认后,才可到检务科办理更改手续。
● 对于更改内容涉及电子数据录入错误、尚未实施检验检疫以及与检验检疫结果无关的内容,由检务部门负责人负责审核签署意见确认,办理更改。
● 已对外签发证单,办理更改时应同时收回原发证单,并在原发证单上标示“作废”,作废单证随报检单据存档。对于不能收回原发证单的,原则上不予办理更改。
● 对于更改数量、金额以及经出证的报检单,应重新计费。
注:品名、数(重)量、检验检疫结果、包装、发货人、收货人等重要项目内容更改后与合同、信用证不符的,或者更改后与输出、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规定不符的,均不能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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