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中以货值为基础计费的,以出入境货物的贸易信用证、发票、合同所列货物总值或海关估价为基础计收。收费标准为率的,计费单位主要有:货物总值、财产总值(部分总值)、残损部分商品总值、提单商品总值。检验检疫机构采用货物总值的凭证种类顺序应依次为:贸易信用证、发票、合同。当以上凭证证明的某商品价格明显偏离国际市场该商品同期平均价格时,检验检疫机构可直接采用海关完税价格,并以海关完税价格为基础计算检验检疫费。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货物以到岸价为计费基础,对出口货物以离岸价为计费基础。出入境货物包含货物价值以外的附带价值的可剔除。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货物的计费以“一批”为一个计算单位。“一批”是指同一品名在同一时间,以同一个运输工具,来自或运往同一地点,同一收货、发货人的货物。列车多车厢运输,满足以上条件的,按一批计;单一集装箱多种品名货物拼装,满足以上条件的,按一批计。
根据外贸发展、货物运输和销售实际情况,按照科学、合理收费原则,以下情况作为同一“批”计:多品名货物拼装,单一集装箱运输,且满足“批”其他条件的;多品名货物封装在同一个销售包装内(如化妆品盒、食品盒),且满足“批”其他条件的。
同批货物涉及多项检验检疫业务的,应根据检验检疫业务工作实际情况,以检验检疫为一项,数量、重量为一项,包装鉴定为一项,实验室检验为一项,财产鉴定为一项,安全监测为一项,检疫处理为一项,分别计算,累计收费。其中货物检验检疫费按品质检验、动物临床检疫、植物现场检疫、动植物产品检疫、食品及食品加工设备卫生检验、卫生检疫分别计算,累计收费。根据对出入境货物实施检验检疫的具体业务,货物的检验检疫收费分为检验检疫,数量、重量鉴定,包装鉴定,实验室检验,财产鉴定,安全监测,检疫处理。出入境货物涉及多项检验检疫业务,每项费用分别计算,累计收费。
检验检疫机构对法定检验检疫的出入境货物按照有关检验检疫操作规程或检验检疫条款规定抽样检验代表全批的,均按全批收费。检验检疫机构对法定检验检疫的出入境货物按照有关检验检疫操作规程或检验检疫条款规定抽样,通过对样品的检验检疫,来判定该批全部货物是否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对整批货物负责,因此按全批货物计费。
货物品质检验费按不同品质检验方式计算。由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的,收取全额品质检验费;由检验检疫机构会同有关单位共同进行检验的(包括组织检验),按收费额的50%收取品质检验费。货物重量鉴定费按不同鉴定方式计算。由检验检疫机构鉴重的,按全额计收;由检验检疫机构监督鉴重的(包括检验检疫机构不具备鉴重设备的重量鉴定业务),按收费额的50%计收。
在国际贸易中,确定货物品质的方法主要取决于商品的性质以及该商品在国际贸易中形成的习惯做法[13]。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出入境货物必须做品质检验时,品质检验方式可分为两种:
● 检验检疫机构运用检验手段(包括人员、设备、试验材料等)独立完成对出入境货物的合格评定,并出具相应的证书(单)。检验检疫机构按收费标准的100%收取品质检验费。
● 检验检疫机构会同有关单位,是指检验检疫机构会同出口商品生产企业或进口货物的收、用货人共同完成对出入境的品质检验(包括组织检验),并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相应的证书(单)。检验检疫机构按收费标准的50%收取品质检验费。
出入境货物重量鉴定,具体包括衡器鉴重(它作为进出口商品鉴定业务的一个重要环节,承担了80%的进出口商品交接结算,对进出口贸易有着很大的影响[14])、容器计重、水尺计重(它是通过观测承运船舶的吃水,求得船体的相应排水量,计算所装卸货物的重量,是简化手续、省时省力和效率较高的一种计重方法。水尺计重适用船装且价值较低、过磅困难的大宗散装固体商品的计重,此计重方法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已为国际上公认[15])、流量计计重(适用于充灌有易燃气体的打火机、点火器、可燃气体充灌容器组合包装,也适用于容器量不大于1 000cm&3super;,工用压力(p & subw;)大于0.1MPa的气体喷雾器及其他充灌有气体的小型容器组合包装的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16]),两种鉴定方式分别为:
● 检验检疫人员利用自备的鉴定设备完成出入境货物的重量鉴定的。检验检疫机构按收费标准的100%收取鉴重费。
● 多个单位对某批出入境货物实施重量鉴定,检验检疫人员在主办单位重量鉴定过程中,全程监督的,或检验检疫机构利用其他单位的鉴定设备完成重量鉴定的。检验检疫机构按收费标准的50%收取鉴重费。
进料加工的出境货物品质检验费按收费标准的70%计收。来料加工的入境货物不做品质检验的,不收品质检验费;来料加工的出境货物品质检验费,按收费标准的70%计收。
检验检疫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对出口货物做型式试验的,收取型式试验费;完成型式试验的出口货物品质检验费,按收费标准的70%计收。型式试验的商品目录,由质检总局对外公布。
对危险品、有毒有害货物的品质检验、重量鉴定、包装使用鉴定以及装载上述货物的运输工具装运条件的鉴定按本办法及其收费标准加一倍收费。
出入境贵稀金属,单价每公斤超过20 000元的,超过部分免收品质检验费。
同批货物检验检疫费超过5 000元的,超过部分按80%计收。货物检验检疫费组成部分(如品质检验费)需要折算时,先折算组成部分费用;各组成部分累计超过5 000元时,5 000元以上部分按80%计收。同批货物同时实施品质检验与价值鉴定的,只计收财产鉴定费。财产鉴定费不属于货物检验检疫费组成部分。
同批出入境货物总值低于2 000元(不含2 000元)时,检验检疫机构免收该批出入境货物的品质检验费(含数量、重量鉴定费,包装鉴定费),出具检验检疫证书(单)的,收取签发证书(单)费;该批出入境货物涉及的其他检验检疫业务(如:卫生检验、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等)时,检验检疫机构仍按有关规程实施,并收取相应费用。
符合下列情况的,检验检疫机构重新实施检验检疫,根据实施的检验检疫业务收费:
● 出口货物(物品)输入的国家(地区)更改检验检疫要求,或出境人员前往的国家(地区)更改卫生检疫(含健康体检、预防接种)要求;
● 更改输入/前往国家(地区),并且更改后的国家(地区)有不同检验检疫要求的,且需要重新实施检验检疫的,另行收费,不需要重新实施检验检疫的,只收取签发证书(单)费;
● 货物更换包装,或货物拼装,或货物并批,需要重新实施检验检疫的;
● 出境人员或出口货物离境时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
● 超过证书(单)报运出口期限。其中:超过证书(单)报运出口期限,未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不需重新检验检疫,只更换证书(单)的,只收取签发证书(单)费;
● 在口岸查验(它是对经产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口预验,签发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证的出口商品,在调运至口岸出口时,因经过长途运输,品质、包装可能变质受损,必须由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执行口岸检查[17])过程中,发现货证不符、批次混乱,需重新整理的,且需要重新检验检疫的。
对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不合格,并已签发不合格通知单的出口货物,按全额收取检验检疫费。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出入境关系人对不合格的货物重新加工整理后,检验检疫机构再检验检疫一次的减半收费。
检验检疫机构委托经质检总局资质认可的检验机构或其他检测单位对法定检验检疫对象实施检验的,检验费由检验检疫机构支付。检验检疫机构向出入境关系人收费。
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各部门职能分工规定,有关检验单位对某种货物检验后,检验检疫机构仅凭该检验单位检验结果,签发检验检疫证书(单),不需对该货物实施检验检疫的业务。
对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已经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口货物,在到达口岸时,检验检疫机构不需对该货物实施检验检疫,仅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换证凭单换发相应检验检疫证(单)的业务,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只收取签发检验检疫证(单)费,口岸查验的,也不得收取查验费用。
过境植物、动植物产品,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只检疫运输工具和包装物,按规定收取运输工具和包装物检验检疫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对植物、动植物产品抽样检疫的,收费。过境动物,根据实际检验检疫要求,按照动物检疫收费项目标准收取检疫费。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用于食品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洗涤剂、消毒剂等(含来料加工、出口返销、在免税商店出售的上述货物)实施卫生监督检验的,收取食品及食品加工设备卫生检验费用。进口食品单一品种在100吨以下和非单一品种在500吨以下的,按小批量食品收费标准计收。
边境口岸每批次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小额边境贸易检验检疫收费,按本办法规定收费标准的70%计收;每批次价值在人民币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小额边境贸易检验检疫收费,按本办法规定收费标准的50%计收。
出入境关系人因故撤销检验检疫时,检验检疫机构未实施检验检疫的,不得收费;已实施检验检疫的,按收费标准的100%计收。因检验检疫机构责任撤销检验检疫的,不得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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