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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带有“范围”成分的性质词组

时间:2023-04-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加的夫语法对此类性质词组的描述充分体现了系统功能语言学中以语义为中心的描述原则。然而,加的夫语法对“范围”的功能描述不尽一致。下文将比较深入地讨论Fawcett和Tucker针对“范围”提出的处理方式及相关问题,以期完善对性质词组的描述。

第8章 再论带有“范围”成分的性质词组[1]

8.1 引 论

系统功能语言学内部的一种模式——加的夫语法将例(1)至(3)[2]中带有下划线的语言现象界定为性质词组(Quality Group),(a)例中的性质词组除了“中心词”(Apex)外,均带有“范围”(Scope)成分——例中标记为方框,(b)例中的性质词组除了“中心词”和“范围”成分外,还带有“程度调节词”(Degree Temperer)成分——例中标记为斜体,以及“完成语”(Finisher)成分——例中标记为黑体。

(11)a. John is worried about their relationship.

b. John is more worried than Mary about their relationship.

(12)a. John is certain that they will be there on time.

b. John is more certain than Mary that they will be there on time.

(13)a. John is brilliant to have won the game.

b. John is more brilliant than before to have won the game.

上述(a)例中的性质词组在传统语法中被描述为含有“中心词”(He a d)和“补足语”(Complement)的形容词词组,在系统功能语言学内部的悉尼模式中被看做名词词组的一个次类别,即含有“中心词”和“补足语”的形容词词组。上述(b)例中的性质词组在传统语法中被描述为含有一个“中心词”、一个“修饰语”(Modifier)和两个“补足语”的形容词词组。悉尼语法对此没有做专门的描述,然而根据其对其他词组的描述,我们认为悉尼语法的做法与传统语法比较一致。

从对上述(b)例的描述看,加的夫语法更为合理、恰当,它对在传统语法中被归为一类的“补足语”进行了区分,根据它们的具体功能将其分别描述为“范围”和“完成语”。“范围”指用以具体说明“中心词”所表达意义的涵盖或适用范围的成分,“完成语”成分的功能是将“程度调节词”表达的意义补充完整。三个(b)例清晰地表明:性质词组中的“范围”与“中心词”的关系更为密切,具体说明此成分所涉及的内容或适用范围,而“完成语”并没有直接与“中心词”相联系,却是修饰“中心词”的成分“程度调节词”的后续语,以将“程度调节词”的意义补充完整。加的夫语法对此类性质词组的描述充分体现了系统功能语言学中以语义为中心的描述原则。

在我们看来,加的夫语法对性质词组内的“范围”和“完成语”成分的区分是功能句法研究领域的一种值得提倡的做法,它对语言现象的描述较之其他语法模式更为细致和深入,这为自然语言的自动理解和生成程序的建立奠定了语言描述层次上的理论基础。然而,加的夫语法对“范围”的功能描述不尽一致。该模式的主要代表人物Fawcett(2008a:74;2009:92-93,99)把一些性质词组中的“范围”提到了小句层次上,描述为“补语”。这是因为Fawcett把性质词组中的“中心词”及其“程度调节词”和“完成语”看成小句层次上的“主要动词延长成分”,用以具体说明小句所描述情形的过程。该类性质词组中的中心词基本表达人们的认知(比如sure、certain、confident、convinced、positive、aware、doubtful)和情感(比如pleased、glad、happy、ecstatic、delighted、content、com fortable、upset、depressed、worried、horrified、anxious、afraid、optimistic),属于心理过程。加的夫模式的另外一个主要贡献者Tucker(1998:76-78)认为Fawcett对某些“范围”的处理不够妥当,导致了三个问题的出现:一是性质词组中的不连续现象成为常态;二是相关小句不存在被动结构不能得到合理的解释;三是除了Fawcett提及的用以表示认知、情感的“中心词”所带的“范围”外,其他用来充当性质词组“中心词”的语言现象所带的“范围”也应该被提到小句层次上充当“补语”,相应地,这些“中心词”也应该是“主要动词延长成分”。基于上述三个难以解决的问题,Tucker提出性质词组中的“中心词”及其相关成分不能描述为“主要动词延长成分”,“范围”也就不能被提到小句层次上充当“补语”。

下文将比较深入地讨论Fawcett和Tucker针对“范围”提出的处理方式及相关问题,以期完善对性质词组的描述。

8.2 带有“范围”成分的性质词组的语义特点

从传统语法(Quirk,et al.1985:65)的角度,“补足语”指小句或短语中的一个部分,用来完成或具体说明“中心词”所提示的意义关系,在句法层次上或是必须出现的成分,或是比较自由的成分。比如例(4)和(5中的情况。传统语法与Downing & Locke(2006)对形容词后面的“补足语”的描述比较一致,均把直接补充、说明“中心词”的语言现象看做“补足语”,同时把用来修饰“中心词”的前置修饰词(Pre-modifier)也看做“补足语”,比如例(1b)至(3b)中的黑体部分。

(4)Mary is likely to go.

(5)Mary is ready (to go).

从功能角度讲,对“补足语”和“修饰语”进行区分是必要的,这样才能对相关语言现象的内部结构和功能成分呈现一个比较全面而系统的描述。加的夫语法对性质词组(我们的焦点是以形容词充当“中心词”的性质词组)内“范围”和“完成语”的区分是合理的、必要的。此处,在谈及传统语法以及Downing & Locke对“补足语”的描述时,仅限于相当于加的夫语法中的“范围”的语言现象。

传统语法(Quirk,et al. 1985:1220-1231)在描述形容词短语中的“补足语”时,只是集中列举了充当“补足语”的五种语言形式——介词短语that引导的小句、wh-引导的小句、to引导的不定式小句和-ing分词形式的小句,没有对作为“中心词”的形容词的语义类别进行划分。

Downing & Locke(2006)从系统功能语言学视角对英语语法进行了比较全面的描述。在描述形容词词组的内部结构时,Downing & Locke(2006 494)指出带有“补足语”的形容词或表示“认知的”(Epistemic),或表示“情感的”(Affective),抑或表示“评价的”(Evaluative)的语义内容。笼统地讲,这三种形容词表达的是话语发出者针对“补足语”所表述内容的看法、立场、观点等。比如,上文例(1)至(3)中的worried、certain和brilliant分别属于情感、认知和评价语义类型。

加的夫语法(Fawcett2000,2008a,2008b;Tucker,1998)对哪种类型的性质词组能带有“范围”成分没有给出说明。通过观察大量实例(见Quirk,et al.1985;Biber,et al. 1999;Fawcett 2008a,2009),我们认同Downing & Locke(2006)的观点,提出在加的夫语法框架内包括“范围”成分的性质词组表示三种意义,或情感,或认知,或评价。这些类型的性质词组表示的是语义层次上“物”(Thing)或“情形”(Situation)所具有的性质,而不是话语发出者本人的某种愿望、感情、认知或其他性质,其不过是话语发出者本人对“物”或“情形”是否具备某种性质而做出的判断或评价。此处需要说明一点:表示情感、认知或评价意义的性质词组并不总是包括“范围”成分。一种情况是鉴于语境提示,“范围”成分可以省略,比如上文例(5);一种情况是表达诸如大小、新旧等意义的性质词组,尽管表示的也是话语发出者个人的判断,然而这种判断往往较其他维度的性质更加客观,因而一般情况下不需要“范围”成分来具体说明“中心词”所表示意义的适用域,比如big、old等类别的形容词用作性质词组“中心词”的情况。

8.3 带有“范围”成分的性质词组的句法分析

Fawcett(2008a)把一些性质词组中的“范围”成分提到了小句层次上,充当补语。然而,Tucker(1998)认为这种处理方式不妥。在提出自己的看法前,首先通过一个例子来说明加的夫语法框架内的两种描述。图8.1反映了Fawcett的观点,图8.2体现了Tucker的主张。

图8.1 基于Fawcett的观点对包括“范围”成分的性质词组的分析

图8.2 Tucker对包括“范围”成分的性质词组的分析(Tucker 1998:78)

从对例(6)的分析看,Fawcett之所以把“范围”提到小句层次上直接充当“补语”,是因为他把性质词组的主体部分看做“主要动词延长成分”根据Fawcett(2009)对小句所表述的过程类型的描述,他把表示情感、认知两类语义的性质词组看做“过程延长成分”,用以帮助“过程”,即小句层次上的“主要动词”,完成一个意义的表达。在语言学界处理比较棘手的语言现象时,一个比较常见的做法是找出它的“同宗”(Agnate)现象(参见Martin,Matthiessen & Painter 2010:11)。Fawcett对表示情感、认知类语义的性质词组的描述即是这样一个做法。在他看来,be fond of与like/love表达的意义基本一致,因为在句法层次上用作“主要动词”的like/love在语义层次上表示一个完整的过程意义,所以有着同样功能的be fond of应该被看做“主要动词”(be)和“主要动词延长成分”(fond of)。再比如,例(1)、(2)中的be worried about和be certain分别相当于worry 和believe。这种类比其实是一种功能上的比较,比如like/love表达的是一种动态的心理活动,be fond of也是如此。这样看来,从功能语言学的视角把be fond of描述为“主要动词”和“主要动词延长成分”是合理的。

另外,尽管英语中的形容词有名词的特点,比如,Halliday(1985/1994 及Halliday & Matthiessen(2004)把“形容词词组”描述为“名词词组”的一个次类别,然而从形容词可以像动词一样后跟“补足语”(为区分系统功能语言学和传统语法,在此把前者的Complement译作“补语”,把后者的译作“补足语”)的角度看,形容词也具有动词的特点。从语言类型学的视角,也不能断定英语中的形容词只具备名词的特点。在“汉语语法功能概观”(2004:315,358—359)一文中,Halliday & M cDonald遵循传统汉语语法(参见Chao,1948)的做法把汉语中的形容词看做动词的一个类别即一种“静态”(Stative)或“形容词性”(Adjectival)动词。同样是对语义层次上“物”或“情形”性质的描述,对比英汉两种语言,只能讲由于语言形式上的区别,英语中的形容词在用法上与名词的关系似比与动词的关系密切,而汉语中的形容词由于可以单独表达过程意义,比如小句“这棵树很高”(This tree is very tall)中的“很高”,与动词的关系似比与名词的密切。换言之,既然都是表达“物”或“情形”的性质,那么无论是在英语中,还是在汉语中,形容词既有名词的特点,也有动词的特点。不过,一些形容词名词的特点比较突出,一些形容词动词的特点比较明显。由此推断,Fawcett把具有动态特点的用来表达情感、认知类的性质词组看做“主要动词延长成分”也不突兀。

通过同宗关系比较,既然性质词组的主体部分用作“主要动词延长成分”,那么“范围”也就是句法层次上的“补语”,即语义层次上的“现象”(Phenomenon)。

从图8.2看,Tucker的做法与Fawcett不同,他没有把性质词组的主体部分描述为“主要动词延长成分”,仍然把整个性质词组看做填充“补语”的语法单位。这是因为在他(Tucker 1998:76-78)看来,Fawcett的处理方式存在引论中提到的三个问题。我们认为,Tucker(1998:76-77)所提出的第一个问题的本质不应该是性质词组内部结构的不连续现象——如同图8.1所表明的那样,性质词组内部结构成分之间并没有被句法层次上的其他成分隔开,而是涉及性质词组是否作为一个完整的语法单位在句法中填充一个而非两个或多个成分的问题。无论是传统语法,还是系统功能语法,都基本认同一个语法单位在上一级语法单位中只能同时充当一个句法成分,不存在被分割成几个部分,分别充当几个不同成分的现象。因此,如果把“范围”提到小句层次上,那么应该重新描述性质词组的结构,又鉴于性质词组中的相关介词等与“中心词”的关系比与“范围”的关系密切,从而只把表达语义层次上的“现象”的语言形式从性质词组中去掉,同时把相关的介词作为性质词组中的一种“提示词”(Indicator)以提示小句层次上“补语”的存在,参见下面的图8.3。这种处理方式尽管导致了性质词组内部结构不连续现象的出现,但我们认为句法成分的不连续是一种普遍的现象,存在于多种语法单位中,详见何伟、闫振华(2012:25-33)。

Tucker认为性质词组填充“主要动词延长成分”的小句不存在被动结构,所以不能把性质词组看做相关动词的同宗现象,因而也就不能在句法层次上把性质词组描述为“主要动词延长成分”。这是Tucker(1998: 77-78)对Fawcett的观点提出的第二个质疑。我们认为,把是否存在被动结构当做标准来检验性质词组是否可填充“主要动词延长成分”似不妥。首先,在句法层次上,被动结构并不适用于所有“主要动词”,而仅限于那些既涉及“主语”,又涉及“补语”的“主要动词”,那些只涉及“主语”的“主要动词”则不能用于被动结构。其次,传统语法中的“短语动词”在传统句法中被看做一个动词成分,而非两个;在加的夫语法中被描述为“主要动词”和“主要动词延长成分”,这种现象也不能用于被动结构。再者,用来填充“主要动词延长成分”的性质词组虽具有动词的特点,但仍然归属于形容词域,这类语言现象在句法中需要依赖于系动词来构成一个完整的句法结构,不过从功能角度讲,系动词的语义功能比较空泛,过程意义主要依靠性质词组来表达。最后,从语言类型学的角度看,尽管汉语中的相关现象可单独用作“主要动词”,然而此类现象也没有相应的被动结构。综合上述几点原因,我们认为Tucker提出的第二个质疑也不足以驳倒Fawcett的观点。

图8.3 对把“范围”提到小句层次上的性质词组的分析

Tucker(1998:78)提出的第三个质疑在加的夫语法框架内的确难以找到合适的解决方案。正如上文所述,能带有“范围”成分的性质词组不限于那些“中心词”成分表达认知、情感意义的现象,还包括那些表达评价意义的现象。然而目前,在句法层次上,Fawcett只把表达认知、情感意义的性质词组描述为“主要动词延长成分”,把其中的“范围”提升到小句层次上,看做“补语”,而对表达或客观或主观评价意义的性质词组没有作特别的处理,仍然将这类现象看做一个整体,填充句法层次上的“补语”成分。这就导致了句法描述上的不一致现象的出现。为与其他性质词组一致,我们认为在加的夫语法框架内,可把带有“范围”成分的用来表达评价意义的性质词组也描述为“主要动词延长成分”,从而再把“范围”成分提升到小句层次上,看做“补语”。比如:

(7)a:Mary(主语)is(主要动词)good(主要动词延长成分)at maths(补语).

b:Mary(主语)is(主要动词)good at(主要动词延长成分)maths(补语).

(8)a:Mary(主语)is(主要动词)slow(主要动词延长成分)in reacting(补语).

b:Mary(主语)is(主要动词)slow in(主要动词延长成分)reacting(补语).

(7a)和(8a)没有把相关介词从“范围”中区分出来,系Fawcett的做法;(7b)和(8b)将介词看做性质词组的一个成分,不再把“范围”当做其中的一个成分,而把它直接描述为小句上的“补语”成分,这是我们对性质词组的一种描述。

把上述表达评价意义的性质词组也看做“主要动词延长成分”的做法,并没有像其他性质词组那样,改变了语义层次上的过程类型。换言之,语义层次上,类似(7)和(8)的现象仍然是“关系过程”,只不过过程的具体意义是由“主要动词延长成分”,而非“主要动词”来体现的;参与者是两个实体,或者一个实体和一个情形,而非一个实体和一个实体的性质。

上述描述会导致下列现象描述上的混乱:

(9)Mary is very good.

(10)Mary is very slow.

怎样描述(9)和(10)比较合适呢?把其中的性质词组看做“主要动词延长成分”,还是“补语”呢?尽管事实上,英语中的性质词组并不全部都具有“范围”成分的潜势,但如果只把带有“范围”成分的性质词组看做“主要动词延长成分”,那么对于那些鉴于语境因素的制约有时带有,有时省略“范围”成分的性质词组该做怎样的分析呢?比如此处提到的(9)和(10)。如果把所有在句法层次上跟在系动词后的,以形容词充当“中心词”的性质词组都处理为“主要动词延长成分”,那么这种做法就抹杀了语言类型之间的区别,对所有有关英语的语言学理论都是一个很大的挑战。

不过,这种描述方式似有其功能理据。Halliday(1994:78)在描述小句的语气结构时,把主要动词为“be”的小句作了特殊处理,认为“be”仅作为“限定成分”,而非“限定成分”和“谓体”的重合体。在诠释Halliday的观点时,Martin,Matthiessen & Painter(2010:71)也特别指出,作为主要动词的“be”在小句中只用作“限定成分”,和“主语”一起说明小句的语气类型,不用作“谓体”,即不表达过程类型意义等。既然任何一个基本小句(Major Clause)都表达一定的经验意义,即表达一种过程类型,那么主要动词为“be”的小句的过程意义应该是由该词后接的性质词组、名词词组或其他语言现象来表达的。这种推断表明:把系动词后面的性质词组描述为“主要动词延长成分”是有道理的。

然而,我们认为Halliday等对“be”动词的处理方式的理据是形式,而非功能。“be”之所以没有被描述为“限定成分”和“谓体”的重合体,原因是在语气类型发生转换时,该词的位置发生了变化,而不是留在原位通过增加一个其他的助动词来实现,比如Are they happy?,而不是Do they be happy(Martin,Matthiessen & Painter 2010:71)。在They are happy这样的小句中,我们认为are既承担“限定成分”的功能,与“主语”一起说明语气类型,又扮演“谓体”的角色,表达过程类型意义。虽然“be”不同于其他“主要动词”,能基本说明过程类型意义,但是它是英语中惯有而特有的一种现象。在表达“物”(Thing)的性质、特点等时,人们一般使用“be”动词,在其后加上以形容词为“中心词”的性质词组。这也恰恰解释了为什么英语中的形容词一般被认为多具有名词的特点,而汉语中的形容词因为可以单独用作“谓体”,一般被认为多具有动词的特点。

基于以上讨论,我们认为解决Tucker提出的第三个质疑是很困难的。如果延续Fawcett的做法,可以把所有原带有“范围”成分的性质词组在相关句式中都看做“主要动词延长成分”,把去掉介词的“范围”提升到小句层次上,充当“补语”,而不再把它描述为原性质词组的一部分,把相关介词看做原性质词组的“提示词”成分——如同上文图8.3所示的那样。这样做尽管看上去更能体现相关语言现象的功能,不过,会造成一大块儿灰色语法区域的出现,即会导致一些语言现象分析上的混乱。如果把不具有带有“范围”的性质词组在相关句式中也描述为“主要动词延长成分”,就会弱化“be”动词的功能,并且也忽视了英语作为一种语言类型的特点

8.4 讨论和结语

加的夫语法对性质词组内“范围”与“完成语”成分的区分体现了系统功能语言学“以意义为中心”的原则,在精密度上细化了系统功能语言学对相关语言现象的描述,从而在词组的理解和生成方面进一步完善了已建立的系统功能计算语言模式。然而,加的夫语法对带有“范围”成分的性质词组在相关句法层次上的处理显示了这种语言现象的复杂性。我们认为,这种复杂性恰好说明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语言具有渐变性,这种特点不仅体现在不同层次之间,比如在系统功能语言学框架内有时很难区分哪些描述属于语义层次,哪些描述属于句法层次;也体现在同一层次上,比如在词汇—语法层次上,有些性质词组因其语义内容的动态性更容易被描述为“主要动词延长成分”,与“主要动词”一起表达语义层次上的过程意义,有一些性质词组因其语义内容的静态性更容易被描述为“补语”,所在小句的具体过程意义由“主要动词”来表达,还有一些性质词组位于中间区域,被描述为“主要动词延长成分”或“补语”都似合乎情理。这几种性质词组组成了几个渐变群,从而形成一个渐变体系,如下图所示。

图8.4 “中心词”为形容词的性质词组在句法层次上的特点的渐变性

在图8.4中,A表示不具有带有“范围”潜势的性质词组,在句法层次上更趋于被描述为“补语”;B表示具有带有“范围”潜势的性质词组,而“中心词”表达评价语义类型,在句法层次上既可被描述为“主要动词延长成分”,又可被描述为“补语”;C表示具有带有“范围”潜势的性质词组,而“中心词”表达认知、情感语义类型,在句法层次上更趋于被描述为“主要动词延长成分”。

其次,语言的功能和形式之间虽不是一一匹配的关系,但是具有功能取向的形式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其功能意义,如果在句法分析中再次考虑其功能,而忽视其形式,会导致语言描述上的不可操作性。在界定性质词组这一句法范畴时,Fawcett(2008a:69)明确指出“中心词”为形容词的性质词组表达“物”的性质,这种界定明显是从功能视角进行的。如果在句法分析中,把性质词组描述为“主要动词延长成分”,以表达具体的过程意义,那么这种分析又一次强调了该语法单位在具体语境中表达的意义,忽视了它的形式本来附带的功能,从而最终导致了语法描述上的不一致性。尽管语言系统本身非常复杂,很难穷尽对它的描述,但要想对语言了解得更多,就必须做到在思想原则和具体做法上前后一致,并且采取一种折中的办法,这样才能使描述具有可操作性。比如,由于语言的渐变性,对性质词组的描述简直可以说是不可以操作的,不过如果对该单位的界定是在功能视角下进行的,那么在遇到比较复杂的现象时也坚持它的基本功能观即把它看做是对“物”的性质的表达,而非“情形”的过程意义的表述——仍然把它作为一个整体分析为“补语”,这种做法就可以使得对性质词组的描述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最后,可以通过语法隐喻现象来解释那些在功能和形式之间处于紧张关系的语言现象。尽管Fawcett(2008b)提出,在加的夫语法框架内不需要借助语法隐喻概念就可以解释那些复杂的语言现象,比如他对表达认知情感语义类型的性质词组的句法分析——性质词组在小句中填充“主要动词延长成分”,其“范围”成分提升到小句上填充“补语”,这样的描述直接标明了小句的过程类型,而不需要借助语法隐喻,再追加一个层次的分析,即先分析成“关系过程”,然后再分析成“心理过程”,然而这种描述只是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内解决了一个问题——意义是否可由不同的形式来体现,却没有回答另外一个同样重要的问题——为什么一个基本的意义在不同的语境下由不同的形式来体现。“语法隐喻:形式变体和意义变体(2008)一文中,着重阐释了语言系统各层次之间的紧张关系,并提出即使是同一个层次上的内容也存在一种紧张关系,尤其强调了形式和意义之间不是一对一的体现和被体现的关系。鉴于语言各层次及同一层次内容之间的紧张关系,我们认为要想构建一个较为全面的、系统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语言模式,不能放弃语法隐喻概念。此处需要说明一点:我们的观点与“从功能角度看英语小句过程意义的体现方式”一文有关涉及语法隐喻的语言现象的解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那篇文章中指出,“如果在第一层次上就能做出体现意义的分析,那么这种分析应该是比较直接,并值得提倡的。”在谈及这种做法时,我们主要考虑了一些典型的例子,没有扩展到其他语言现象。基于前文的阐述,对相关语言现象进行了全面的考察,从而得出了更加系统的结论。

上述讨论表明,需要对原加的夫语法框架内的,以形容词为“中心词的性质词组的内部结构和句法功能描述,进行如下修饰:(1)除了与其他语法单位一样可能带有的“起始标记”(Starter)、“推断语”(Inferer)、“结束标记”(Ender)等成分以外,性质词组的潜势结构主要包括“中心词”(Apex)、“调节词”(Temperer)、“提示词”(Indicator)和“完成语”(Finisher成分,“范围”(Scope)不再是性质词组的一个成分;(2)对出现在“主要动词”(Main Verb)之后的,即类似例(1)至(10)句式中的性质词组,均描述为“补语”;如果原来意义上的性质词组带有“范围”成分,那么原“范围”成分作为一个独立的句法单位,填充小句层次上的另一个“补语”;(3)针对表达认知、情感等动态语义类型的性质词组做句法分析时,应在一致式分析的基础上,增加隐喻式解释,说明此类语言现象表达的意义在一致式情况下由动词来表述。

结合在“从功能角度看英语小句过程意义的体现方式”一文有关“操作词”(Operator)和“谓体”(Predicator)的观点,对在加的夫语法框架内有争议的类似例(6)的小句做下面的分析,见图8.5。

图8.5 对原包括“范围”成分的性质词组的句法分析

【注释】

[1]本章由何伟、高生文撰写,系发表于《外语研究》2012年第1期同名文章的基础上完善而成。

[2]全文除例(6)来自Tucker(1998:77)外,其他例句均改自Downing & Locke(2006:49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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