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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意识形态

时间:2023-04-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节 语言意识形态民族语言随着政治、经济、文化的全球交流,会不可避免地发生大规模接触。然而,语言接触并不限于语言表层,不限于语音、语法和词汇,它还涉及使用语言群体的其他方面,尤其是语言背后的意识形态,即语言意识形态。语言意识形态是让某种语言的结构及其使用合理、合法的一系列语言信仰。

第三节 语言意识形态

民族语言随着政治、经济、文化的全球交流,会不可避免地发生大规模接触。然而,语言接触并不限于语言表层,不限于语音、语法和词汇,它还涉及使用语言群体的其他方面,尤其是语言背后的意识形态,即语言意识形态。语言意识形态是语言人类学中较新的研究领域,这项研究超越仅涉及能指—所指关系的“纯”语言结构研究,把文化象征、地方知识、感情、利益、政治等社会因素纳入语言研究中,使语言研究更容易结合现实生活,更适应社会变迁,更富于学术生命。

“意识形态”(ideology)最早出现于18世纪的法国,是一种研究观念的科学,是一门属于动物学分支的实证科学。它有助于人类了解自己,有助于社会调控(Silverstein,1998)。在当今时代,意识形态有四种含义(Woolard,1998):

(1)观念,心智现象,涉及意识、主观表象、信仰;

(2)反映特定社会阶层的利益和实践,依赖于人类物质生活和社会实践;

(3)为政治权力服务的观念、话语或舆论,这也是列宁的观点;

(4)掩盖和歪曲社会不平等关系并使之合法化。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持此观点,并对青年黑格尔学派进行批评。

语言意识形态是让某种语言的结构及其使用合理、合法的一系列语言信仰(Silverstein,1979:193)。这里讨论的语言意识形态指在社会生活中语言与人类之间的象征关系,是社会结构与言说(talk)形式之间的中介;语言意识形态把语言和认同、权力、审美、道德及认识论联系在一起,反映基本的人观和社会制度(Schieffelin、Woolard and Kroskrity,1998)。

自国民国家问世以来,各个民族争相“建国”,划分国界,建立外交,识别民族,确立语言。大小民族主义围绕语言问题争夺社会资源,以形成社会强势。判定语言地位就是判定语言使用者是否属于“文明世界”,也是判定他们有无“公民”或“现代人”资格(Woolard,1998)。极端民族主义者把其他某些民族的语言说成“禽兽之言”、“鸟语”等,把自己的语言说成“文明”的象征、优美的音乐等。在比较多见的民族主义语言意识形态中,自己的语言词汇丰富、表达力强、语法精确、语调优雅;别人的语言词汇贫乏、语调粗俗、没有语法,不能表达现代科学技术,从而不能表达现代文明。

根据斯皮图尔尼克(Spitulnik,1998),赞比亚现在有73个族群,15—20种语言,英语是“中性”官方语言,另有七种官方语言:Bemba,Kaonde,Lozi,Lunda,Luvale,Nyanja,Tonga。这些官方语言都是国家电台的语言,但它们在广播时间的分配上有较大差别,反映了不同的语言地位,从而也反映了国家语言意识形态。1990年赞比亚有三个国家级广播电台,它们是广播一台、广播二台和广播四台。广播四台是立体声广播,24小时不间断,是英语广播;广播二台是中波、短波和立体声广播,也是英语广播。只有广播一台使用其他七种本地语言广播。在广播一台使用的语言中,Bemba和Nyanja为大语种,使用者各占赞比亚人口的56%和42%,配有黄金时间。其他语言在广播的时间配额和分布上比前二者存在很大差距,其中有三种语言既无每天播送的配额,也没有午餐时间的配额,这也符合国家给这些语言的价值定位。

在赞比亚英语的地位最高,是殖民地语言和国际语言,用于国家行政、高等教育、电视、电台和日报;Bemba和Nyanja次之,属于都市交际语;Bemba、Nyanja、Lozi、Tongao为优势族群语言,用于学校教育、电台和月报;Kaonde、Lunda、Luvale又次之,为西北省份语言,也用于学校教育、电台和月报。其他语言则没有什么地位。

现代化的主题是发展,“发展是硬道理”。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发展相当于建设国民国家,即实现“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种文化、一种语言”的理想。在国民国家的理想模型中,语言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发展或恢复一种国家语言是国家标准的体现,也是国家权威的体现,是公民义务教育、现代化人才建设的必要条件。不分族别、地域的标准语有利于国家行政工作,有利于跨文化交流,有利于创造一个稳定连贯、高效率的社会交流环境(Gellner,1983:20-21)。盖尔纳(E.Gellner)在叙述国民国家和国族主义的时候,把国民语言和国民文化问题归入国家监督下的经济发展问题,这是有道理的(E.Gellner,1983)。在发展中国家中,印度尼西亚语和印度尼西亚国家同步发展的例子有典型意义。根据埃林顿(Errington,1998)描述和分析,1928年10月28日,在荷属东印度群岛(马来群岛)首府巴达维亚(Batavia)召开“青年大会”,一群受过荷兰殖民教育的各族精英宣布“马来—印度尼西亚语”为未来国家的官方语言,以实现“一个祖国、一个人民、一个语言”的国族主义目标。到第二次世界大战末,这种语言也不过是马来语的行政方言,有大量克里奥尔语形式,拥有数百万当地人和荷属东印度群岛的居民。如今,摆脱殖民统治的印度尼西亚进入国民国家的建设阶段,进入了长期发展,颇具人工语痕迹的马来—印度尼西亚语已经发展成为印度尼西亚国家语言,它面对的是1.9亿各族人口,凌驾于400种不同的语言群体之上。1991年印度尼西亚高级官员在爪哇首府三宝珑(Semarang)召开会议,成立爪哇语言议会,主持人是苏哈托总统,他本人就来自爪哇。与会的六百多位代表讨论国家现代化进程中民族语言即爪哇语的前途问题。许多人痛感爪哇语前景暗淡。但是,会上讨论的并非是普遍意义上的爪哇语(bahasa Jawa),而是少数殖民地贵族精英使用的口语和书面语(priyayi)。在印度尼西亚建设国民国家的“新秩序”中,爪哇语及其所代表的文化,不仅不对国家构成威胁,而且还是可供利用的推陈出新的文化资源。苏哈托总统在会议上号召语言学家们研究体现在爪哇语正字法中的爪哇哲学智慧,用来培养和弘扬爪哇精神。继承和发扬古老的爪哇文化,符合国家新秩序的发展方向,有利于国家作为语言文化“监护人”的形象,可以为“领土化的”(territorialized)族群认同提供参照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多民族国家,政府识别的少数民族迄今为止有55个,他们使用的语言超过120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民族政策,确立少数民族语言政策和教育方针,建立了配套的少数民族学校制度和行政机构,体现了有中国特点的语言意识形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明确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一章第十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行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第三章第二十一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干部互相学习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干部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也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文字。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工作人员,能够熟练使用两种以上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应当予以奖励(第四章第四十九条)。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有关语言文字的法律,它确立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在全国通用的地位,确立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聚居地方通用的地位,规定了两级通用语言文字,既保证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重要作用,也保证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尤其重申了“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语言意识形态直接涉及“元语言”(用来讨论和评价语言的语言)和“元语用”(Silverstein,1976)。评论如何进行语言教学,一方面是在使用元语言;另一方面,这种对元语言的使用也构成元语用(Janowitz,1985)——说话即行事。语言意识形态最终涉及人类社会的方方面面,反映不同群体和阶层的利益以及这些群体和阶层之间的对话和协商过程。如果说语言权利是文化权利的一部分,那么,语言权利和文化权利一样都属于基本人权范畴。不过,人权话语建立在普遍原则之上,追求理性,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强调特殊,不强调特点。这样的观点和各全球话语结合时,如果不加慎重分析,就容易变成“市场话语”,即把语言和文化都看成脱离社会环境的物类,或者加以对象化,让它成为类似商品一样的东西,按照市场或者普遍的(西方)原则来设计方案和解决问题,造成不同程度的事与愿违现象。例如,20世纪80年代,在美国亚利桑那州的一个霍皮人社区,地方政府支持一所社区学校推行双语、双文化教育,但在几年之后宣告失败。出乎人们的意料,当地的霍皮精英反对在学校教授霍皮语和霍皮文化,因为在当地霍皮人的传统中,本族语言和文化只能通过家庭教育来传授,主流社会的学校教育只能让孩子们学习“白人文化”,不利于霍皮语言和文化的繁荣发展(Whitely,2003)。多数霍皮精英对霍皮的文字方案也不感兴趣,对编纂霍皮语词典也表示担心,怕外人了解霍皮语言和文化,从而影响霍皮语言和文化的自治;怕词典像课堂教学那样把霍皮语言的语音和语义固定下来,变得异化和僵化;怕词典会偏袒某个方言,降低其他方言的地位(Whitely,2003)。此外,有的地方语言可能是宗教语言,充满神秘性,不宜暴露给外人,这也给学校公开教育、设计文字和编纂词典等“文明工程”带来阻碍。仅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言,法律会对某些人更平等一些。如果我们提倡动物权利,我们是否要保证狮子吃斑马的权利?“一些动物比其他动物要更平等些”(Whitely,2003)。笼统地提倡人权和语言—文化权利会忽视跨族、跨国及族内的基于社会性别、种族、地位、宗教等的不平等乃至压迫(Whitely,2003)。世界之繁纷对人类学研究提出了更高要求,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显得重要。人的主体性要和客观规律结合,普遍性要和特殊性结合,在理性追求的同时也要注意权力话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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