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言语行为理论: 从奥斯汀到塞尔
约翰·奥斯汀的《如何以言行事》在1962年的出版标志着言语行为理论的创立。在该书中,奥斯汀认为并非所有的可分真假的陈述句都是“描写”的,因此奥斯汀把有真假之分的陈述句叫叙事句,将那些既无真假之分又不是用来描述或陈述的句子叫施为句。奥斯汀的研究重点是施为句。施为句就是具有行事能力的句子,这些句子一般都含有许诺、道歉等的动词。施为句的主语是说话人,表达以上功能的言语行为动词用一般现在时。为了使言语中的行为得到真正实施,奥斯汀认为必须满足三个大的恰当条件,否则就是不适宜的言语行为。这些条件是: a.必须存在允许某种人在一定环境下说某些话并且具有一定约束力的双方都接受的既定模式,而且特定的人和环境必须适于这种既定模式。b.所有参与言语行为者都必须正确而完全地遵照这种行为模式。c.说话者必须言自内心而且言出必行。
施为句的言语行为是由施为动词来实施的,那么如何划分施为动词和非施为动词呢?奥斯汀认为没有明显的区分界线,但粗略上可以下面两种标准来划分:
A.施为动词可与hereby连用构成施为句。如果与hereby连用的不是施为句,句子会显得不自然。如: a. I here by promise to give you a book. b. I here by run a race.
B.可用下列公式检测出施为动词: IN SAYING…I WAS…ING…如: a. In saying“Ipromise”I was promising. b. In saying“I run”I was running.
因此施为动词和非施为动词组成的句子有区别,施为句的特点是说话本身就是做某事、不使用语言说出来就不能做某事、施为句是一个肯定陈述句、句子要有第一人称、现在时、主动语态的施为动词。奥斯汀把施为句分为显性施为句和隐性施为句。按照奥斯汀的说法,说话人要通过话语实施某一行为时,如果他用了施为动词作为一个陈述句的主动词,并且用了这个动词的现在时、第一人称和主动态,那么他用的就是显性施为句。隐性施为句中没有一个表示要实施的言语行为的动词。我们可以只说“Go!”来取代“Iorder you go”。
奥斯汀发现,所谓的叙事句也可以看作是隐性施为句,这说明叙事句也在实施着言语行为,如此,叙事句与施为句就失去了区分的价值和意义了。而且,奥斯汀还发现有些句子既非叙事也非施为,而是强调对听话人的影响或直接给听话人带来某种结果。另外,有些施为句像叙事句一样也有真假之分,施为句的恰当性与叙事句的真假性不是一个完全的二值问题,中间是有程度之分的。
正因为以上的问题,奥斯汀认为“言即行”,一个完整的言语行为由三种行为组成: 说话行为,施事行为和取效行为。说话行为就是说出合乎语言习惯的有意义的话语,施事行为就是在特定的语境中赋予有意义的话语一种言语行为力量或称语力,取效行为就是说话行为或施事行为在听者身上所产生的某种效果。奥斯汀还把说话行为进一步区分为三种行为: 发声行为,发音行为和表意行为。奥斯汀的研究重点在施事行为上。他假定施事行为和施事动词有着一一对应的关系,但又无法穷尽所有的施事动词,而且他还认为从最初的施事动词演化出了一些不纯的或半描述性的词语以及显性施事动词如“Iam sorry”(不纯的或半描述性的),“I apologize”(显性施事动词)。可见对施事动词根本无法列举,因此奥斯汀转而对施事行为进行划分与归类。他根据施事行为力(即语力)归并出了五大类: 评判类、施权类、承诺类、表态类、论理类。
塞尔认为,使用语言就像人类许多别的社会活动一样是一种受规则制约的有意图的行为,语言交际的最小的单位并不是人们通常所认为的那样是单词或句子等语言单位,而是言语行为,言语行为的意义就是句子意义的功能。奥斯汀提出了施事行为,但他没有把一句话的施事行为和这句话的内容联系起来。塞尔在研究话语时注意到了一句话的命题内容和它的施事行为之间的关系。一句话的命题内容由两个部分构成: 所谈及的人或物和对这个人或物所作的论述。如下面几个句子: Will John leave the room?(提问) John will leave the room.(预测) John leave the room.(请求或命令) Would that John left the room?(愿望) If John will leave the room,Iwill leave also.(假设)塞尔认为这五句话具有相同的命题内容,都谈及John,都谈述了John’s leaving the room这一动作。但是在不同的场合,这五句话分别实施了五种不同的施事行为。
塞尔认为,表达施事行为的语句具有一个典型的逻辑形式: F(p),p是施事行为的命题内容,而这个内容是与一定的语力(F)相伴出现的。他说,在绝大多数用以完成施事行为的语句中,都包含有一个标志命题的成分和一个标志施事行为的成分。如在“我答应我要来”这个语句中,“我要来”标志命题成分,“我答应”标志施事行为成分,即标志这个语句具有的语力。根据命题这一构想,塞尔把奥斯汀的说话行为进一步分成了话语行为和命题行为。话语行为指的是说出单词、句子这一行为,命题行为指的是通过所指词语和谓词所实施的谈及或论述这两种行为。塞尔认为每个语句都包括: (1)说话本身构成的话语行为;(2)指称和述谓,即命题行为;(3)施事行为;(4)取效行为。塞尔认为,语言理论实际上就是一种行为理论,说话是一种受规则制约的施事行为方式。他认为实施言语行为有两种规则: 规约规则和构成规则。规约规则制约现已存在的或独立存在的行为方式或活动,如礼仪规则制约着独立于这些规则而存在的人际关系;构成规则不仅仅是对行为方式起制约作用,而且创造或解释新的行为方式或活动,如足球或下棋规则不仅仅对踢足球或下棋有制约作用,而且为进行这些活动创造了可能性。构成规则是内在的语义规则,对施事行为起制约作用。塞尔认为,通过话语实施一个施为性的言语行为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他从言语行为的合适条件中抽象出了四条必要条件: a.命题内容条件: 规定话语的命题内容部分的意义。b.先决条件: 规定实施言语行为的先决条件。c.真诚条件: 规定保证言语行为真诚地得到实施的条件。d.基本条件: 规定言语行为按照规约实现某一目的或意图的条件。
在施为言语行为的分类上,塞尔认为奥斯汀的分类只是对施为动词的分类,而不是行为的分类。于是他在对单个施事行为进行12个方面的区分后,将施为性言语行为分成断言、指令、承诺、表态、宣告。
塞尔认为语言交际的最基本单位是言语行为,言语行为属于人类行为科学的一部分。而语言的形式和功能又不是一一对应的,一句话可以同时具有几种功能,一种功能并非只能通过一种句式才能得以实施。哪一种是说话人意欲的?听话人又应该如何来理解呢?例如: Can you reach the salt?这个句子要表达的意思不能只按照词项的字面意义去理解,也不能根据句子形式以为话语的语力就是“询问”听话人是否具有做某事的能力。这个话语实际上是一个用以表达“请求”这个言语行为的典型结构。塞尔于是认为,这样的句子所表达的就是间接言语行为,即通过实施一种言语行为来间接地实施另一种言语行为。
在言语行为交际中,如何实施并理解这种间接的言语行为呢?塞尔认为,言语行为作为人类行为科学的一部分,具有规约性,但仅仅具有规约性不够,言语行为交际的双方还必须具有共同的背景知识(语言的和非语言的),听话人具有一般的分析推理能力。另外为了很好地理解间接言语行为,还必须借助言语行为理论和会话含义理论。于是塞尔将间接言语行为分为规约性和非规约性两种。
规约性间接言语行为即指对“字面意义”做一般性推断而得出的间接言语行为,这类间接言语行为已经成为一种惯常使用的标准格式。规约性间接言语行为的应用,主要出于对听话人的礼貌。间接施为言语行为比直接的施为言语行为多出来的不是句子意义,而是说话人的意义或意向。如: Could you please be a little more quiet?字面上是询问,但按照常规,却是发出指令。非规约性间接言语行为主要依靠说话双方共知的语言信息和所处的语境来推断。如:
a. Let’s go to the movie tonight.
b. I have to study for the exam.
借助会话合作原则、言语行为理论和所处的实事背景信息,依次可推断b是在拒绝a的建议。后来塞尔还把他的间接言语行为理论扩展到解释小说语篇、隐喻、字面意义和所指和归属用法。塞尔从研究言语行为的话语的字面意义和话语的施为意义出发,进而研究话语的意向性与言语行为之间关系,认为语言基本上是社会现象,语言本身就构成了社会事实的部分,语言的意义来源于心智的意向性,强调社会规约或使用惯例在言语行为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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