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致谢与致歉的社会文化特点
根据现代语言学的理论,致谢与致歉都是人们运用语言进行交际以实现某些目的的行为,所以这两种行为都可以被称作为言语行为。
致谢是指说话人为过去、现在或者将来获得的帮助或者利益而向说话人表达感激之情的一种行为。致谢语是属于日常活动的言语行为。美国哲学家、逻辑学家Searle认为致谢的动机是听话人的前驱行为让说话人受益,并且说话人也感受到了这种恩惠,由此通过言语表达完成致谢的行为。Leech则认为致谢的功能在整个社会关系中是更加多样化的,致谢有利于谈话双方建立和保持和谐的氛围,从而促进社会交流的目的。按照J. Austin的言语行为理论,致谢被认为是言外行为。Searle批判接受了Austin的言语行为理论,将言外行为分为了下列五类:
1.阐述类(representative),又叫断定类,即说话人对某种客观现象或事件真实性的阐述、断定,如: 描述、主张、预告、陈述等行为。
2.指令类(directive),即说话人试图使听话人去做某件事,如: 请求、祝愿、指示、劝服、命令、建议等行为。
3.承诺类(commissive),即表明说话人承诺在将来做某件事的义务,如: 聘用、许诺、担保、打赌等行为。
4.表述类(expressive),也称为表情类,是表现说话人对所说的话语中命题内容的心理状态,如: 祝贺、抱怨、赞扬、致歉、哀悼、恭维、提问等行为。
5.宣告类(declarative),即通过宣告某个事态产生而使该事态得以产生,如: 辞退、(宗教仪式的)结婚、任命、宣战、(国家元首的)宣告、解雇等行为。
致谢句以言行事的意图指的是表达说话人对因为接受了听话人提供的帮助而表达的心理状态,因此根据Searle的观点来看,致谢行为自然属于表述类言语行为。致谢作为言语行为本身具有直接和间接的表现方式。直接致谢言语行为是指说话人通过话语的字面意义直接完成致谢行为,从而达到致谢的目的。这类致谢行为通常会出现“谢谢”、“谢意”等基本感谢词。间接致谢言语行为是指说话人通过言语形式取得了言语本身之外的效果。因此不能简单地说直接致谢和间接致谢谁优谁劣。
致谢语属于社会文化范畴,在特定的文化语境下,根据不同的语用习惯或语用规则,致谢的表现形式也是不同的。正如Kerbrat Orecchioni所说的: “人们体会到给予一些恩惠和照顾后会获得谢意,然而对这些谢意的表达,好像并不是绝对普遍一致的……但仍然是大部分社会里已经被正式接受的一种言语行为。”
致歉作为在社会语用学领域被广泛研究的一种言语行为,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致歉指包含“对不起”“不好意思”等词语的言语。根据J. Homes的观点,广义的致歉是这样一种言语行为: 致歉者冒犯了被冒犯者,致歉是致歉者用来维护被冒犯者的面子,并弥补冒犯的后果,以挽回被冒犯者的面子,进而恢复致歉者与被冒犯者之间的平衡与和谐。Olshtain指出“致歉的目的在于支持受实质或潜在的冒犯行为不良影响的听话人。为了实现致歉行为,说话人有意贬损自己,承认错误或责任”。
按照Searle的分类,致歉属于表达类(expressive)言语行为的一种,他对致歉言语行为的解释是: 在致歉过程中,致歉者通过运用具有致歉功能的语言形式,来传达自己内疚、抱歉的思想感情,实施致歉行为。
致歉是一种言语交际行为,是一种用言语方式表达歉意的行为。致歉言语行为被看成是一种礼貌行为,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常常实施的一种言语行为。功能派语言学家认为,语言既是社会事实,也是社会行为。语言之所以有这样或那样的形式,是其需要完成的社会功能造成的。当一个人在社会团体中违背了社会规范或冒犯了他人时,需要实施致歉行为,这样才可以维护和谐的人际关系,恢复其自身的社会地位,树立良好的个人形象;换句话说,致歉行为是礼貌的一种体现。
致歉言语行为在本质上属于礼貌行为,当然要遵循礼貌原则。所谓礼貌原则,是指人们在言语交际中应遵守的社会礼貌规范。礼貌原则是英国语言学家Brown、Levinson和Leech等人继Grice的合作原则之后提出来的,它是对合作原则的补充和完善。
按Leech(1983)的说法,礼貌原则包括六条准则: (1)得体准则(Tact Maxim)。要求说话人尽量减少有损于别人的观点,尽量增加有益于别人的观点,也就是要尽量少让别人吃亏,多使别人获益。(2)慷慨准则(Generosity Maxim)。要求说话人尽量减少有益于自己的观点,尽量增加有益于别人的观点,也就是要尽量少让自己获益,多使自己吃亏。(3)赞誉准则(Approbation Maxim)。要求说话人尽量减少对别人的贬损,尽量增加对别人的赞誉。(4)谦虚准则(Modesty Maxim)。要求说话人尽量减少对自己的赞誉,尽量增加对自己的贬损。(5)一致准则(Agreement Maxim)。要求说话人尽量减少与别人观点的不一致,尽量增加与别人观点的共同点。(6)同情准则(Sympathy Maxim)。要求说话人尽量减少对别人的反感,尽量增加对别人的同情。近二十多年来,礼貌理论是一直是语言学家很关注的话题之一。礼貌既是一种文化现象,也是一种语言现象,它广泛地存在于人类社会之中。但是不同的社会背景下,不但礼貌的内涵会有所不同,并且礼貌的具体表现形式也会有所差异。目前语用界对礼貌现象的研究,其中影响最大的是礼貌原则和面子保全论。
根据Brown和Levinson(1987)提出的“面子论”(Theory of Face),礼貌作为一种在所有语言集团中都存在的普遍社会现象,其实是一个面子问题。面子是影响人类交往的一个重要因素。中国古代早有“颜面”这种说法。英文中较早提出“面子”(face)的是美国社会学家Goffman和Levinson。他们将这一概念进一步深化,他们指出,所谓“面子”,就是指社会中的每个成员意欲为自己挣得的那种在公众中的“个人形象”(the public self-image)。在此基础上,Brown和Levinson把“面子”分为“积极面子”(Positive Face)和“消极面子”(Negative Face)两种,并提出了“面子保全论”。“积极面子”表现的是积极的个性,是希望得到别人的赞同、许可或喜爱的欲望的表现,属于个人的“正面形象”;“消极面子”所展现的,则是消极的个性,是希望私人领域不受打扰、不希望别人强加于自己,自己的行为不受别人的干涉的欲望的表现,属于个人的“负面形象”。人们在交际活动中要互相给对方留面子,就要使用礼貌语言。留面子的目的,就是要保持双方良好的交际关系,顺利地实现交际目的。Brown和Levinson(1987)还指出,人们在进行交际活动时,如果有些言语行为,如致歉言语行为的实施,在本质上与交际者的面子相悖,称为所谓的“威胁面子行为”(Face Threatening Acts,简称FTA),则需要有策略地补救对方受到威胁的面子。在致歉这一言语行为中,致歉者表示自己后悔实施了某个“威胁面子行为”,因此他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他自己的面子,对被冒犯者的面子需求进行补偿,向被冒犯者致歉,以恢复双方之间的均衡关系。
致歉是一种社会交际活动,在这个活动中,致歉者要表现出礼貌,一方面要关注被冒犯者的面子需求,另一方面还要注意自己的语言表达。有时为了达到致歉的目的,按照利奇先生“礼貌原则”中的“谦虚准则”(Modesty Maximum),致歉者故意违反量的原则(Maximum principle of quantity)最大限度地贬低自己而赞誉对方,以达到最大限度补偿对方的面子需求,恢复双方之间受损的和谐关系。
梅耶(1995)将道歉重命名为“修复工作”,她认为道歉是当说话人认为自己的行为跌落到特定群体的道德指标之下,有可能给自己的形象带来损伤时,产生的一种修复形象损伤的行为。因为致歉是为了弥补既成事实的冒犯行为,所以说话人需要对所犯行为承担责任,且受冒犯者是否接受致歉的不确定性更增加了说话人施行致歉行为的风险,因此致歉是威胁说话人积极面子的言语行为,也就是说致歉是影响说话人在所在公众群体的“个人形象”的言语行为。相反,致歉行为对听话人来说是维护面子的。由此可见,致歉是补救社会关系平衡的礼貌性言语行为,而且与面子问题关系密切。
文化的差异对言语行为的理解和使用有着很大的影响,来自不同文化的人由于历史文化背景、社会规范和习俗的差异形成了不同的价值观,因此选择的言语行为模式也有所不同。中国和英美等西语国家,分属于两个不同的文化体系,所以在英汉不同文化语境下的致谢和致歉行为也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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