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法律翻译的特点和功能翻译理论的指导意义
法律翻译的特点可归结为三点。
第一,综合性:主要体现在必须综合运用语言学和法学各分支学科的知识;
第二,实践性:指法律语言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都是立法司法等法律实践的总结;
第三,技术性:体现在固定格式,专业化和技术性语言的运用上。
长期以来对法律翻译的标准一直是按忠实于原文的程度来衡量的。法律翻译者以传统的语言学方法为主导,主要集中在字词层面,强调译文与原文间的“对等”。但这个标准更像是理想化的学术追求,很难在翻译实践中得以实现。而且,在该标准的制约下,为追求与原文的对等,译者对原文亦步亦趋,其主体性受到极大压抑。法律翻译的主要困惑就是针对法律翻译标准的激烈争论。法律翻译人员传统上一直受忠实于原文的翻译原则所束缚,因此,一些律师和语言学家认为法律文本必须直译。Weisflog(1987:191)认为法律翻译“几乎无法意译”,并声称“追求尽可能形式对等是人们所期望的,即使不必要”,他认为法律翻译人员的任务是“把原作者的信息,即他的思想和想法而非其表述的文字,传递给接受者。”(1987:195)尽管坚持形式对等和直译,Weisflog(1987:193)还提到立法翻译“完全为了信息目的,比如,为外国律师、商人及其他读者提供信息。”他这一论述意义重大,因为这是律师第一次意识到文本功能可能在决定翻译策略上发挥着作用。在传统的原文转换观点受到挑战后,一种解放译者的新思想出现了,即具体的交际环境选择翻译策略从而创造新的文本,如改写和双语国家的共同起草等。但长期争论的法律翻译标准的实质性问题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在中国,一些学者也对法律翻译标准展开了积极讨论。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如一些学者提出的法律文件翻译的五项原则:庄严词语的使用原则、准确性原则、精练性原则、术语一致性原则和专业术语的使用原则(邱贵溪,2000:14-17)。其实,在这五项原则中,我们可以发现其他的四项原则都服务于准确性原则。
实践证实,法律翻译并不是用译入语中的概念和制度来替换原来的法律体系中的概念和制度的简单过程(Sarcevic,1997:12)。因此,在律师不能期望译者翻译出意义相同的平行文本时,他们更希望译者翻译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平行文本。所以在翻译实践中,译者的主要任务是翻译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本,在这种情况下,译者必须理解的不只是词、句的意思,而且还有其在另一种语言当中具有的法律效力及如何实现这种法律效力(Sarcevic,1997:71-72)。所以,我们有必要以追求翻译“充分”为前提,首先考虑到法律翻译中法律文本的目的,为实现译文的交际功能而选取相应的翻译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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