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国目前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由全国人大有关部门组织翻译和审定,国务院公布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组织翻译和审定,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由各部门、各地方组织翻译和审定。中国法律法规译本的读者对象应该主要定位于直接接受者,并在译文语言的各层次体现。下面将讨论法律翻译中存在的一些具体问题。
4.4 法律翻译存在的具体问题
随着法制建设的发展,近些年来,我国制定的法律法规数量增多,性质类别日益增加。因此,所需求的翻译人员多,再加上地区广大,翻译管理难度大,协调困难,不易实行统一规范、统一管理。
中国目前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由全国人大有关部门组织翻译和审定,国务院公布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组织翻译和审定,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由各部门、各地方组织翻译和审定。这三支翻译力量相对独立,相互之间尚未建立有效的常规性协调机制,基本上是各负其责,相互的协调较为困难。另外,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翻译管理尚无章可循,缺乏相应的管理章程、措施甚至法律。
中国法律法规译本的读者对象应该主要定位于直接接受者,并在译文语言的各层次体现。例如在风格层次,为了保证法律内容的准确性,保证原文作者所期待的法律效果的实现,不惜使用较为刻板的法律英语文体,而不应为了照顾译文的间接接受者而追求译文语言的平易化。
中国法律法规的翻译在加入WTO之前已经开始,那时,对于译本读者对象的定位还没有准确确定。中国加入WTO后,法律法规翻译的目标、目的和读者对象等虽说都得到重新定位,但还需进一步完善。各部门(包括人大)负责译审的法律译本,都应考虑协调一致,除了与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保持一致,还要考虑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的法律现状。下面将讨论法律翻译中存在的一些具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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