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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汉法律语言差异之源泉

时间:2023-04-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Weisgerber就谈及国际公约的可译性;还有不少学者关注法律术语的翻译;Kielar则从分析视角进行了探讨,认为法律语言与法律结构和语言结构存在密切联系。De Groot也从比较法的视角对法律翻译问题进行了探讨,认为法律翻译之所以困难,原因并非主要在于语言上的差异,而主要是受制于法律体系之间的结构差异。[2]因此,较之法律结构间的差异,语言间的差异处于次要地位。各个国家因历史传统、法律实践、法律意识等存在差异。

第一章 法系概述:英汉法律语言差异之源泉

I said there was a Society of Men among us,bred up from their youth in the art of proving by words multiplied for the purpose,that white is black,and black is white,according as they are paid.To this society all the rest of the people are as slaves..

——Gulliver’s Travels,by Jonathan Swift

法律翻译可谓历史悠久,有关法律翻译的最早记录可追溯到公元前1259年左右古埃及与赫梯帝国(the Hittite Empire)签署的和平条约(peace treaty),[1]以及查士丁尼法典(Corpus Iuris Civilis)相继被译为希腊文等各种语文译本。学者们对法律翻译的方法论问题也进行了诸多思索。如Weisgerber就谈及国际公约的可译性;还有不少学者关注法律术语的翻译;Kielar则从分析视角进行了探讨,认为法律语言与法律结构和语言结构存在密切联系。De Groot也从比较法的视角对法律翻译问题进行了探讨,认为法律翻译之所以困难,原因并非主要在于语言上的差异,而主要是受制于法律体系之间的结构差异。[2]因此,较之法律结构间的差异,语言间的差异处于次要地位。从人类法律的发展史可以看出,法律一开始就显然并非仅仅是法律问题,同时也是政治问题、社会问题、历史问题和法律文化问题。[3]而广义上的法律文化包括与法律有关的历史、传统、习惯、制度、学理等。各个国家因历史传统、法律实践、法律意识等存在差异。因此,要想顺利地进行法律翻译,首先必须认识不同国家与地区的法律传统、思想、制度及渊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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