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第二节 法律文化概述张文显认为,法律文化模式是在对不同时代、不同民族的法律文化进行比较、分类时所使用的一个范畴。权利本位模式的法律文化更注重法律的激励机制,它允许甚至鼓励人们以积极的公民意识去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用义务来源于、从属于、服务于权利的逻辑去安排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第二节 法律文化概述
张文显认为,法律文化模式是在对不同时代、不同民族的法律文化进行比较、分类时所使用的一个范畴。[25]法律文化可分为外部和内部的法律文化。外部法律文化是一般人的法律文化,内部法律文化是从事专门法律任务的社会成员的法律文化。
每个社会都有法律文化,但只有有法律专家的社会有内部法律文化。[26]而从古至今的各种法律文化,可以大致分成义务本位模式和权利本位模式两类。
古代社会的法律文化是义务本位模式,现代社会的法律文化是权利本位模式。简要地说,以义务为法的逻辑起点和宗旨并以差别对待的原则去安排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义务本位模式;以权利为法的逻辑起点和宗旨并以平等对待(无论是实际上还是形式上)的原则去安排权利义务关系,就是权利本位模式,义务本位模式的法律文化强调的是法律的制裁机制,它着眼于如何迫使社会成员以消极的臣民意识被动地接受自上而下的单向社会控制,法律在确认臣民的有限权利时,只是为了使他们更好地履行对统治者的义务。权利本位模式的法律文化更注重法律的激励机制,它允许甚至鼓励(至少在法律规定上)人们以积极的公民意识去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用义务来源于、从属于、服务于权利的逻辑去安排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模式是法律文化的历史进步和必然规律。[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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