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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篇层面的特征

时间:2023-04-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四节 语篇层面的特征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法律语言研究不再局限于语言句法系统本身的词、句研究的藩篱,而是迈入了话语(语篇)分析的广阔空间。[172]因此,有必要对立法语篇的结构以及功能特点进行分析,以更全面了解其信息传递功能,为法律法规翻译提供指导。这种程式化语篇是保持法律规范的庄严性及内容的严谨合理和准确规范的必要手段,使法律规范的内涵得到最充分的体现。

第四节 语篇层面的特征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法律语言研究不再局限于语言句法系统本身的词、句研究的藩篱,而是迈入了话语(语篇)分析的广阔空间。[170]语篇(discourse)乃是由句子组成的最大的交际单位,是交流过程中的一系列连续的语段或句子所构成的语言整体,其中各成分之间在形式上是衔接(cohesion)的,在语义上是连贯(coherence)的。从功能上来说,语篇乃是一种交际行为。杜金榜教授就认为语篇分析有助于了解文本的内容、结构、关系,以及了解语篇的主要功能,即传递信息。[171]由于从功能角度,可将翻译单位定义为语篇单位而非语言单位,即通过执行句法载体、信息载体和风格标记这三个功能而保持语篇完整性,而从功能上保证每个翻译单位的语篇完整性。[172]因此,有必要对立法语篇的结构以及功能特点进行分析,以更全面了解其信息传递功能,为法律法规翻译提供指导。[173]

一、立法语篇的结构特征

立法语篇指由立法机关(例如中国的人大和人大常委)和其委托的机构所制定并实施的各项法律法规以及对有限的当事人具有拘束力的规范性文本(如合同)。为了更加准确地传达立法者的意图和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以便司法者和执法者在用法的过程中能够正确理解和使用法律,在立法过程中必须遵照一定的立法方针、根据一定的立法技术,并且采用格式比较固定的语篇模式把立法结果记录下来。就国内外法律文件起草而言,立法语篇的创建过程被称为legal writing/drafting[174]或规范性法律文书写作学。[175]就语篇的结构而言,中外立法语篇大致相同,最突出的特点是高度程式化,即在整体结构形式上都采取分条列款的方式,内容都是由描写性成分过渡到规定性成分;由颁布命令或前言过渡到具体条文。这种程式化又可分为宏观结构上的程式化和法律法规的逻辑结构的程式化。具体而言:

(一)宏观结构高度程式化

立法语篇在宏观结构上都体现为“宏观到微观;从总论、总则到条文,从重要条文到次要条文”的推进模式。这种程式化语篇是保持法律规范的庄严性及内容的严谨合理和准确规范的必要手段,使法律规范的内涵得到最充分的体现。程式化语篇还包括对特定的法律条文、专业术语及概括性词语设定具体的解释性语境,以减少对法律条文进行曲解的可能性。以立法文件为例,一般都包括序言、总则、附则、附件等宏观框架,且在每个大框架下又设章、节、条、款、项、目等内容,从而使立法表述呈现典型的树状信息分布:首先,语篇树由基本的子树构成,呈“问题—回答”或“问题—问题”形式;其次,语篇树是一个对其节点总秩序编码的层级系统。[176]有学者对合同文本的结构进行分析后,也得出了类似的结论,即在篇章结构上,每一份合同都像一部法律一样构成一个严整的体系,而不是把各个条款加以简单罗列;此外,合同的各个要件多以条款的方式按照从一般到特殊的逻辑顺序排列,每个特定项目都处在一个结构严密完整的框架中。[177]潘庆云也认为,从语篇结构这个层次上看,法律语篇最突出的特点是它的高度程式化,即法律语篇注重前后层次、埋伏照应、结构严谨、简详得当并具有严格特殊的程式。[178]

(二)法律规范结构极富逻辑性

法律规范按其内容构成的性质,可分为“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三类。但无论何种法律规范,都须包含“假定—处分—制裁”三个部分,或者概括为“行为模式—法律后果”这一双重构造,从而使法律规范在表述或结构上呈现出较强的逻辑性,利于司法机关能有效地依据三段论做出判决。

这种逻辑性除了表现为大多法律规范都会包含这三个要素外,还体现在“假定—处分—制裁”这三个组成部分往往采纳格式化表达模式:大量使用条件句并夹杂大量的并列句。Halliday认为,语言的三大功能之一就是其逻辑和经验功能。[179]逻辑功能的主要特征就是“递归性”,即事物内部的抽象关系表现为或是并列关系,或是从属关系,两者都是可递归的。[180]法律语篇中句子结构逻辑性强,具有鲜明的递归性,在法律英语中就体现为David Crystal归纳出来“If X,Y should be(or do)Z”这样的条件从句,[181]但“为了保证表述的严谨准确性,有时会放弃简洁明了性和可读性”,[182]其中会使用附加修饰成分、插入语、并列结构和同位语等成分,从而表现为结构紧密、说理完整的长句。

Coode曾对1840年英国的立法草案进行分析,认为法律的推理模式影响了法律的起草方式。[183]基于该研究,Crystal和Davy也断言该传统并未变化,因普通法系绝大多数法律规范中仍在继续在使用法律推理模式的间接或直接模式,即IF X(CASE)then Y(legal subject)shall be/do Z(legal action)。[184]Fung等人也采纳了Coode的思路对立法草拟进行研究,而后也证实了法律推理的作用,并指出,欲分析复杂的立法文本,法律规范的模板(即真正结构),就应包括“前提条件(case,condition,sub-condition)、法律主体(legal action)和行为(legal action)”。[185]在法律汉语中,也体现出类似的逻辑性。例如:

第四十九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法通则》)

上例中,“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这个“的”字结构作为假定,“(一)……(六)”作为其同位语并列成分对其进行补充说明,之所以列于后面,是为了不扰乱该法律规范的“假定—处理”这一逻辑结构,从而使该规范的内容清晰、明确又因富于美感。

二、立法语篇具有强烈的施为效力

如果上述特征从结构或形式这个层面区别于其他体裁的语篇,那么立法语篇的施为效力可谓是从功能上区别于其他类型的语篇。自Austin提出言语行为理论、而后Searle对该理论进行修正以来,“以言行事”这一观念就被众多法律语言学家和法学家广泛用于探讨法律语篇的规范调解功能。[186]立法语篇的施为效力就体现在大量使用显示和隐性施为标志语的句子。例如,法律法规的宏观结构中的颁布语(如英美法系中的“Be it enacted that”,法律汉语中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以及法律规范的各组成部分中的表示权利和义务的“助动词+动词”结构(如大量使用表示权利的may、表示义务的shall和must等)或者使用其他显性施为动词(如“享有……权利或义务”),都显示出极强的规范调解功能。

此外,法律语言中还大量使用没有施为效力标识语的陈述句(declaratory sentence),例如“All charges incurred by the Public Trust are a first charge on the property of the deceased person.”“This section is subject to section 9.”等,汉语中也有类似的如“设立由总干事领导的WTO秘书处(下称‘秘书处’)”之类的非主谓表述。由于整部法律就是一个宏观的施为行为,因此这些陈述句或非主谓句也是具有施为效力的言语行为,即通过陈述达到其所表达的效果,也就是以言行事。对此,参见本书后面有关章节的内容。

此外,从修辞角度而言,法律语篇并不使用文学类语篇中常用的修辞手法(如比喻、夸张、双关、借代、象征、层递、描摹、婉曲、顶真、回环、反复、拈连等)积极,而主要以语言表达明确、通畅、平匀、稳固、缜密等为标准,通过字词的锤炼,词序的变换、词语的简省或增益、句式和语调的选用、语段和篇章的衔接等技巧实现法律语篇的交际和规范功能,体现出庄重严密、朴实无华的语言风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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