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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点符号概述

时间:2023-04-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标点符号概述在古代,中西方对标点符号的认识和使用上有着惊人的相似。此后,标点符号才趋于完善,有了统一的用法。[12]但长期以来,英国法院并不认为标点符号属于“非经修订程序不得更改的法律文本”的一部分,因此在成文法解释时根本不会考虑标点符号的重要习惯。立法是该文学的组成部分,法律也是民族文学的一部分,因此标点符号理应在立法中有着重要的一席之地。

第一节 标点符号概述

在古代,中西方对标点符号的认识和使用上有着惊人的相似。古汉语中并不使用标点符号,古人的写书都是连句,因此在阅读时可在不同地方停顿,引起理解上的分歧。后来,古人才用“句读”来断开成段的文章。“句读”也称为“句逗”,意思说完时用句,意思尚未说完而需要停顿时用读,书面上用“圈”(句)和“点”(读)来标记。宋代开始用“。”和“,”来表示句读。明代才出现人名号和地名号。因为古人都是竖着书写的,在人名和地名的右边画一直线来表示。这些就是我国最早的标点符号。

我们现在使用的标点符号,是从国外引进的,到现在还不足一百年。1904年,严复《英文汉诂》出版。《英文汉诂》是一本为帮助中国人学习英语而编写的专门讲解英语语法的书,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本系统借用西方标点符号对汉语进行标点的书。书中使用了逗号(,)、句号(。)、分号(;)、冒号(:)、单引号(‘’)、双引号(“”)、括号(())、破折号(—)等8种英语标点符号。严复的这种移植性借用,标志着汉语标点符号国际化的开始。《新青年》则是我国最早采用新式标点的杂志。该刊在1918年5月号上,除了全部改用白话文外,还采用了新式标点,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后来陈望道、鲁迅等人拥护并使用新式标点。标点符号的使用经历了诸多艰苦历程,[9]终于在新中国成立后,由国家出版总署于1951年9月刊发了《标点符号用法》,同年10月政务院作出了《关于标点符号用法的指示》。此后,标点符号才趋于完善,有了统一的用法。

在西方,标点符号也经历了类似的发展历程和境遇。古希伯来语和古希腊的写作中都不使用标点符号。即便希腊人开始使用标点时[10],其圆点符号系统也并非旨在补充有关信息,而是表明在某处可以缓口气或予以重读。拉丁语也是如此,不需要借助标点符号就可以表达意思并不影响理解,英国古代立法中也不使用标点符号,使用圆点也是为了帮助口语表述。标点符号不受重视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印刷术得以发明的15世纪至16世纪才有所改观,但是印刷机构所关注的也并非如何使用标点符号,而是如何印刷这些不同的标点符号。[11]

根据林著的研究,西方新式标点系统的奠基人是意大利语法学家和出版家A.马努提乌斯(约1450—1515年)。他以语法原则取代诵读原则制定五种印刷标点:逗号(,)、分号(;)、冒号(:)、句号(。)和问号(?)。他的家族在百年间出书近千种,行销欧洲各地,这几种基本标点为各语种普遍采用。欧洲各语种也逐渐形成自己的标点体系,英语标点是在18世纪晚期才完备的。[12]

但长期以来,英国法院并不认为标点符号属于“非经修订程序不得更改的法律文本”的一部分,因此在成文法解释时根本不会考虑标点符号的重要习惯。例如,在Duke of Devonshire v.O’Connor案中,Lord Esher M.R.指出,“In an Act of Parliament there are no such things as brackets any more than there are such things as stops.”[13]Lord Reid也认为,至少在1850年之前,议会法的手稿中并非使用标点符号。在20世纪60年的IRC v.Hinchy一案中,[14]法院都还认为标点符号并非议会法的组成部分,故在解释时应予以忽略。在过去议会卷宗里的古旧成文法中确实未曾使用标点符号,[15]且并非所有现代成文法的纸印本中都使用了标点。但是,也有人认为,即便在早期时候,英国的成文法中就一直使用标点符号。[16]于是,“标点符号并非议会法必要组成部分”这一观点再也站不住脚了。即便是在20世纪60年代忽略立法文本中标点符号的Lord Reid,也在后来的Director of Public Prosecutions v.Schildkamp一案中强调标点的重要性:

..Itmay be more realistic to accept the Act as printed as being the product of the whole legislative process,and to give due weight to everything found in the printed Act..it is not very meaningful to say that the words of the Act represent the intention of Parliament but that punctuation,cross headings and side notes do not.[17]

在他看来,标点符号乃是立法的必要组成部分,法律语言是整个语言的组成部分,语言包括书面文本,其价值就在于形式完美和情感效应。立法是该文学的组成部分,法律也是民族文学的一部分,因此标点符号理应在立法中有着重要的一席之地。Lord Lowry的下述论述代表了现代人对标点符号所采取的立场:

I consider that not to take account of punctuation disregards the reality that literate people,such as parliamentary draftsmen,punctuate what they write,if not identically,atleast in accordance with grammatical principles.Why should not other literate people,such as judges,look at the punctuation in order to interpret the meaning of the legislation as accepted by Parliament?[18]

大法官Lowry认为,忽略标点符号就忽略了这样一个现实:诸如法律草拟者这类具有文化素养之士在实践中至少应根据语法规则拟定法律文书,那么,法官为了对议会制定的法律进行解释,也没有理由不认真对待标点符号。

总之,人们日益认识到标点符号的重要性。根据现代的语言学的有关分类,标点符号属于句法系统,为所写作的内容赋予了新的含义。Carey认为标点符号可实现下列目的:

..thepurpose of punctuation is that the meaning of what is written should be conveyed to the reader’s mind,through the least possible delay and without any ambiguity.I would say,therefore,that the main function of punctuation is to make perfectly clear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written words.If this function is properly fulfilled,then automatically all risk of ambiguity will be avoided and the appropriate pauses will be indicated to the reader,when they are so optional as to be left to him to supply.[19]

即在向读者传递文本的过程中,标点符号让读者理解了句子的结构,并进而有助于减少或消除歧义,在作者和读者之间起到了很好的沟通作用。Thornton也认为标点是标注句子结构的路标,并提出在使用标点时应遵守下列四个规则:[20]

●punctuate sparingly and with purpose

●punctuate for structure and not for sound

●use conventional punctuation

●punctuate consistently

即应使用传统的标点符号,应基于某个目的而使用之,并在使用时保持一致,类似于我国规定使用标准。而英国的埃尔默·都南(Elmer Doonan)和查尔斯·福斯特(Charles Foster)在《法律文件起草之道》[21]中,也对如何使用标点符号提出了下列忠告:

A.在部分或分部分的末尾应使用句号;

B.编号的各项应当用分号隔开,除非编号是为了便于阅读,此时每项的末尾使用逗号;

C.逗号用在定义部分中下定义的词语的前后;

D.引号用在定义部分中被定义词汇的前后;

E.圆括号用在条款中插入的必要信息;

F.不要使用问号和感叹号;

G.如果条款的开头是情形或条件或者两者都兼有,那么用逗号把这些条款的主要部分分开……

在立法界,英美法系大多国家都贯彻了该标准。如英国自Slaney V.Kean 1970和Marshall v.Cottingham 1981案件后,法院忽略标点符号的立场为之改观,正如大法官Brandeis所说的,“政府是无处不在的潜在的教师,无论好坏,都为人们树立了榜样”,[22]法院立场的改变起到了很好的带头作用,英国法律委员会(law commission)也转而持肯定态度,该立场随后体现在伦敦委员会的立法起草报告(The Renton Committee Report on The Preparation of Legislation)[23]中。加拿大的魁北克省[24]和我国立法界也都持肯定态度。[25]这就意味着在翻译过程中应注意其在源语中的功效,并通过增加、删减、或变更源语中的标点符号而将其效用恰当地体现在译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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