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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汉法律语言的差异

时间:2023-04-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四章 英汉法律语言的差异“The unit of communication by means of language is the sentence and not the parts of which it is composed.The significance of individual words is affected by other words and the syntax of the whole..”——Lord Hoffman,in R v.Brown[1996]1All ER 545,560.发生学理论认为,语言总是因需要而产生。仅分析语言表达方式的不同是不够的,因忽略语言表述背后所隐藏的文化和思维因素不足以有效地解决法律法规翻译中碰到的诸多问题。

第四章 英汉法律语言的差异

“The unit of communication by means of language is the sentence and not the parts of which it is composed.The significance of individual words is affected by other words and the syntax of the whole..”

——Lord Hoffman,in R v.Brown[1996]1All ER 545,560.

发生学理论认为,语言总是因需要而产生。语言与人的本质联系在一起,与人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社会活动联系在一起,故语言是文化的产物;语言同时又是一切理智活动的工具,人类的任何文化活动都离不开语言,语言结构便成为人类文化结构和社会结构的基础和原型,因此,语言又是文化的条件。故语言体现文化,文化又反过来构成语言的理据。同时,思维方式、思维特征和思维风格是语言生成的哲学机制,即语言实际上附着于思维这个有无限纵深的基础之上的结构体,受思维的支配,是处在交际中的人的思维载体。语言作为人类交际的最重要的工具,既是人们思维的表达符号,也是民族文化的代码。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人们对客观现实的认识凝固成经验和习惯,借助语言形成思想,又赋予思维一定的模式,进而形成一种思维形态。各民族不仅彼此民族文化各异,其思维方式、思维特征和思维风格也迥然不同。这种思维上的差异反映了使用某一种语言的民族群体千万年以来形成的语言心理倾向,[1]决定了语言表达形式的特异处,也就给翻译活动带来了诸多障碍。有学者就以教学实践为例,揭示学生在翻译中会过于受原文的束缚,在努力传达原文的意思时,不敢摆脱原文的结构模式,只好照原文的句式进行处理,从而造成翻译家们所谓的“翻译体”。[2]目前,我国学者对语言与文化的关系问题进行了多角度、多方位、多层面的研究[3],也有学者在谈及法律翻译时也涉及英汉语言在语音、词汇、句法和语篇层面的差异,[4]但对法律法规翻译,尚未有学者就法律文化和某一种语言文化与法律法规的表述及其翻译之间的关系进行系统的研究。仅分析语言表达方式的不同是不够的,因忽略语言表述背后所隐藏的文化和思维因素不足以有效地解决法律法规翻译中碰到的诸多问题。因此,本章将对英汉两种语言进行宏观对比,以揭示英汉文化和思维上的差异;而后从微观层面(包括类型/谱系、词汇、句法、语篇等方面)进行对比分析,以揭示英汉语文化和思维上的差异在英汉法律法规句式和语篇结构表述上有何体现,最终为有效地进行语码转换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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