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律文本类型与功能及法律法规翻译
Though it is not always possible to find an exact correlation between linguistic resources-both lexico-grammatical and discursive-and the functional values that they assume during the communicative process,it is much easier to do it through genres than through any other concept explaining linguistic variation.
——Bhatia,V.K.Analyzing genre:Language use in professional
settings[M].London:Longman,1993:13.
法律文本翻译可谓是世界上最古老和最重要的活动之一,时至今日,翻译理论家仍极为关注法律文本翻译的理论和策略等问题。从翻译的发展史可以看出,为了尽可能再现源语文本的内容,即保留法律的字面含义(the letter of the law),[1]法律文本翻译一直奉行的忠实原则(the principle of fidelity),“对等”、“形式对等”、“动态对等”、“语用对等”、“忠实”等翻译理论遂先后流行。[2]随着文本翻译实践中摘译、节译的出现,传统语言学派的翻译理论为文化学派所取代,翻译的重心也就从语言层面转到了文化层面。文化学派试图将翻译研究从传统范式的对字、词、句结构的静态研究中解放出来,强调翻译不仅是语言模式的转换,同时也是文化模式的转换,尤其涉及译者及译入语文化语境中的诸多因素,强调翻译研究不仅要探究两种文本在语言形式上是否对等,同时还要研究与翻译活动直接或间接相关的文化问题。但文化学派对翻译的语言学派采取全盘否定的态度也受到了学者的批判。[3]概言之,上述翻译理论忽略了法律文本所属的体裁及其功能层面。体裁乃是根据文本的特定模式和结构进行的分类。[4]体裁的重要性在于建构文本图式,进而有助于读者理解某特定体裁的各类文本。[5]故本章将对文本的类型及其功能作简要介绍,进而从信息论和翻译目的论的视角对法律法规的翻译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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