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文本的功能及其翻译策略概述
布勒、雅可布逊、韩礼德等学者对语言的功能进行了论述,强调语言的信息、表情等功能。翻译界学者莱斯将布勒等人的语言功能观移植入翻译,将文本类型、功能和翻译方法联系起来,将讨论的视点从语言功能提升到文本功能,提出文本功能的四大类型,即“信息型”、“表达型”、“祈使型”和“视听型”文本,进而提出相应的翻译方法。德国学者Nord随后提出“应酬功能”或曰“寒暄功能”替代了布勒的“视听功能”,并根据文本功能和翻译目的的关系提出了“纪实翻译”(documentary translation)和“工具翻译”(instrumental translation)两大翻译策略。而Newmark则在此基础上又增加了“审美功能”和“元语功能”两大功能,将莱斯的文本功能扩展为六大类,并总结出翻译的三种基本文本形式,即“表达型文本”、“信息型文本”和“呼唤型文本”,还提出了“语义翻译”和“交际翻译”两大翻译手法。其他学者也提出了各自有关文本功能与翻译策略的观点(见表5-2):
表5-2 不同学者的语言及文本功能观[13]
学者们认为,信息型文本的主要功能是告知读者真实世界中的事物或现象,语言形式和语言风格的选择都从属于这个功能。译者则须力图准确、完整地再现原文的内容;在文体方面,则应以译语语言文化的主导规范为指导;表情性文本的审美部分乃是对信息部分的补充,可对读者产生一定的美学效果,翻译时则不能忽略该效果。如果不希望改变原文的属类(即排除似诗歌双语版本的情形),译者在翻译表情型文本时,就须力图塑造相似的文体效果;而感染型文本从内容和形式都从属于文本所要达到的言外效果。若译文仍需为感染型,译者则须以读者的同等反应这一总体目标为指导原则,虽然这可能要改变原作的内容和/文体特征。见表5-3。
表5-3 文本的功能及翻译方法的关系[14]
这些研究将翻译活动与文本功能紧密切合在一起,从语言功能的角度阐明了文本类型与翻译策略的关系,从而为法律法规的翻译原则与策略提供了一些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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