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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本域专门术语

时间:2023-04-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法律本域专门术语分析法学家以及那些受语言分析哲学影响的法学家,如奥斯汀、霍菲尔德等人都对法律术语做了大量有价值的分析。[9]而根据《中华法学大辞典》的定义,法律专门术语是法律文件文本中表述某一概念的文字,是创设规范、规范性文件的基本材料。单义项的法律专门术语是最典型、最核心的法律术语,体现着法律这个领域的专业性、权威性、单义性、准确性、指称明确性等特点。

第二节 法律本域专门术语

分析法学家以及那些受语言分析哲学影响的法学家,如奥斯汀、霍菲尔德等人都对法律术语做了大量有价值的分析。[8]根据《法学大辞典》的解释,“法律专门术语”是法律工作者在理论和立法、司法等实践中所使用的、按照法学家的意愿形成一种可与医学或工程学的词汇相比的精确的技术词汇,以有助于进行明确的思维和推理并提高法律效能。[9]而根据《中华法学大辞典》的定义,法律专门术语是法律文件文本中表述某一概念的文字(词或词组),是创设规范、规范性文件的基本材料。专门法律术语属法律技术,有其特属的涵义,是说明法的内容的技术手段。法律术语在法律技术中具有普遍的、基本的、不可少的意义,是在法律上反映立法者意志的初始环节。[10]

而在英美法系中,法律术语有多个称谓,如“legal terms of art;word art;legal terms;jargon;argot;cant”,即用于专门的法律语境并与通常意义有别的单词或短语,或者是“具有特定意义的专门化名词”(a technical word with a specific meaning)。[11]

总之,法律术语就是在法律领域专有的词汇或表达方式,或者为具有法学专门涵义的词语,是法律词汇的核心部分,是在法律本域中生成的、独立而固定的,可以存贮进法律词典或者百科词典、综合性语文辞典的独立法律义位,也称本域生成的法律义项,具有明确的法律概念指称功能。[12]这类专门术语相当于根据内容而划分的“基本的法律概念和非基本的法律概念”中的基本法律概念,[13]可分为单义项和多义项的法律本域专门术语。

一、单义项的法律本域专门术语

一切科学术语最突出的特点是词义单一而固定,即在在某一个学科领域,一个术语只表达一个概念,同一个概念只用同一个术语来表达。这种特点也必然反映在法律术语上,即有的法律术语只有一个法律义项。法律专业术语的这种单义项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某个专业术语所表示的都是一个特定的法律概念,不能为其他任何词语所替代。例如以下概念。

拘役:是剥夺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缓刑:缓刑是指对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罪犯,有条件地暂缓执行所判处的刑罚,并在一定期限内予以考验,并保留执行的可能性,以达到刑罚目的的一种执行制度。

刑期:指刑事法规定的某个刑罚的期限,或指法院判决宣告刑的时限。

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语与“原告人”相对的诉讼当事人之一。是指被指控犯有罪行,并被依法提起刑事诉讼的人。

防卫过当:非法防卫行为的一种,因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从而应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14]

我国古代法律中常使用单音词(如“刑”、“法”、“罪”等),这些单音词常为多义词。现在,这类单音词往往被双音词(如“刑罚”、“法律”、“犯罪”等)所取代,大多数罪名都是由“某罪”或者“非法某罪”等双音法律词素构成。

在法律英语中,这类单义项性的法律专门术语也不乏少数,例如,

Murder:the killing of a human being with malice aforethought.

Manslaughter:the unlawful killing of a human being without malice aforethought.

Force majeure:an event or effect that can be neither anticipated nor controlled.[15]

(2)某一个专业术语即使在民族共同语中属多义词,一旦进入法律语言作为专业术语出现时,就只具有一个义项而成为单义项性法律专门词汇。例如以下概念。

“同居”:①若干人同住一起;②夫妻共同生活;③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但只有第三个义项才是法律所调整的“同居”,故可视之为单义项的法律专业词汇。再如,英语中的suit也有几个义项,[16]但只有其中的“civil legal proceedings or lawsuit”才与法律有密切联系,因而也可归为单义项的法律专业词汇。

单义项的法律专门术语是最典型、最核心的法律术语,体现着法律这个领域的专业性、权威性、单义性、准确性、指称明确性等特点。此类单义项专业词汇不能用其他词汇来代替,否则会导致理解困难、表达不准确而造成冤假错案。[17]

二、多义项法律本域专门术语

这类术语拥有多个法律义项,分别表述或指代不同或有联系的法律概念。由于术语应符合“单义性”和“单参照性”要求,故这种多义项的法律术语实为一种例外,在法律中也为数不多。例如:

加重处罚:①在法定的最高刑罚以上适用刑罚。只限于主刑。②我国治安管理也有加重处罚的规定,指在行政处罚标准以上加以处罚,但属限止加重性质。

共犯[18]:①即“共同犯罪”。②指共同犯罪中的罪犯。[19]

共同犯罪:简称“共犯”。是相对于单个人的犯罪而言的,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20]可见,“共犯”既可指一种犯罪行为,亦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具有两个法律上的义项。法律英语中也存在多义项专门法律术语。例如:

discharge:(1)any method by which a legal duty is extinguished;esp.,the payment of a debt or satisfaction of some other obligation;(2)bankruptcy;(3)the dismissal of a case;(4)the cancelling or vacating of a court order;(5)the release of a prisoner from confinement.[21]

即该术语有“履行、破产、驳回案件、撤销、释放囚犯”等诸多与法律有密切联系的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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