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借域通用术语
由于法律的效力及于全社会各个领域,因此,法律体系必然与其他语域有融合交叉指出交叉,也必然借用其他领域的词汇,方能更好地调整或约束各领域的人及其行为。这类借用的词语在法律语域中被称为“借域法律术语”,其特点是跨域通用性,即既适用于借出领域,也适用于目标领域。这类术语与“边缘本域多义项的法律本域专门术语”相比较,其区别在于后者在义项的演进或排列上是先法律义项,而后向日常通用领域发展,其法律义项呈淡化趋势,而前者则恰好相反,是先日常通用义项而后是法律义项,即其他领域向法律领域的贴近。根据其法律义位的独立性,有学者采纳与原型范畴分类相类似的分类标准而将其分为典型的借域术语和边缘的借域术语,[27]以体现法律术语类别及分布的梯度差异。具体而言:
一、典型借域通用术语
如前所述,典型借域通用术语乃是从全民语域借用的,且须为多义词,只是其中一些义项为法律语域所采纳,即其本义为普通义项,被借用到法律语域后方产生一个或多个法律义项。例如:
回避:①顾忌。②避让;躲开。……⑨法律用语。指司法人员由于对某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而不参加该案的侦察、检察、审判等活动。[28]
异议:①不同的意见。②指持不同意见。③法律用语。指法官对狱案判断有不同意见者,得提出另行讨论。
当事人:①跟事情有直接关系的人。②法律用语。指民事诉讼中的原告、被告,刑事诉讼中的自诉人、被告等。
证据:①证明事实的根据。②证明;考证。③法律用语。据以认定案件的材料。
辩护:①谓能治事管理。②为维护自己或别人的利益而辩解。③法律用语。法院审理案件时,被告人和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对控告的事实所作的申辩和解释。
驳回:①反驳回绝。②掉转;回转。③法律用语。指法院对诉讼当事人提出的要求认为无理,不予处理的批覆。[29][30]
从这些义项排列的顺序而言,上述例子的法律义位都是从普通义位引申发展来的。
二、边缘借域通用术语
这类术语是从其他领域借用的,从义项排列上,也是先有其他领域的义项,而后再派生出法律上的义项,即因法律调整某些领域而被借用于法律领域,与法律语境吸附、渗透、融入后而具有法律语义上的指称功能,但其法律化的程度不高,与法律专业的联系也不是很密切。这类术语大多没有独立的法律义位,而是将源域的义项与法律义项进行了融合,成为一种源专科域与法律语域混合的学科义位二值变体,可称为混合型法律义位。[31]但是,其法律指称功能与法律意义是法律语境中所专有的,其依附于法律语境并与之共存,脱离该法律语境,其词义就会发生变化,其法律指称功能亦随之丧失,而还原成源域义项。这类术语也有其他任何法律术语所具有的鲜明的时代特征,即一旦获得了法律语义,该类术语就会在某个时期在法律系统中占据一席之地并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在某些特殊领域的立法中,法律条文中均会有一个释义条款(definition;interpretation)对其中的某些术语进行解释,而这类术语多半就属于边缘性借域通用术语。例如:
Definitions.—In this Act,unless the context otherwise requires,—
(a)“common carrier”means a person engaged in the business of collecting,storing,forwarding..
(e)“goods”includes—
(i)containers,pallets or similar articles of transport used to consolidate goods;and(ii)animals or livestock;
(f)“goods forwarding note”means the document executed under section 8;
(g)“goods receipt”means the receipt issued under section 9;
(h)“person”includes any association or body of persons,whether incorporated or not,a road transport booking company,contractor and an agent or a broker carrying on the business of a common carrier;..
(j)“registering authority”means a State Transport Authority or a Regional Transport
Authority constituted under section 68of the Motor Vehicles Act,1988;[32]..
上例中的如common carrier,goods forwarding note,goods,goods receipt,person以及registering authority等,都是源于其他领域,因受法律调整而具有了法律上的含义。再如:
承保:是指保险人承诺投保人的保险要约的行为。承保为保险人的单方法律行为,构成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33]
国际货运代理人:指根据客户的指示,并为客户的利益而揽取货物运输的人,其本身并不是承运人。国际货运代理人也可以依这些条件,从事与运输合同有关的活动,如寄存、储货、报关、验收、收款等。[34]
上述例子都说明其均源于其他行业(如保险业和海洋运输业),但这些行业受法律规范时,其中的专门词汇就被纳入相关法律部门中而获得了法律指称功能,但仍需由专门的释义条款予以明确化。
按照Mellinkoff的分类,上述借域通用术语属于“Use of ordinary words in apparently peculiar contexts”,即一般词汇在法律语境下就具有了特殊的含义。见表6-1。
表6-1 一般词汇的特殊含义
在法律汉语中也不乏日常词语进入了法律框架而义项发生发生了改变,例如:
死亡:一般指自然死亡,但在法律中却根据一种立法手段即“法律拟制”[35]而将一种长时间的下落不明视为死亡,即“死亡”包括“宣告死亡”。[36]
善意:一般指好心肠、好意,但在法律语言系统中专指不知情的主观心理状态。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界常提到的“善良家父”,即为此意。
作为:一般指“行为,所作所为;建树;可以做的事;当做”等。但在法律语境中,尤其在刑法中,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所实施的为我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不作为: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能实行却并不实行的行为。“不作为”是行为的一种特殊方式,与“作为”相对。
此外,随着社会生活的飞速发展,法律关系调整的范围日益扩大,门类划分日趋细密,经法律人的再创造而诞生了大量新词,如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源自金融学)、反暴乱法(RiotAct)、洗钱(launder money)等,进而充实了现有的法律词汇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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