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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意表达功能词

时间:2023-04-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五节 法意表达功能词功能词在法律语言中除了连接作用以外,对于词语或语句意义的表达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其中的“禁止”、“应当”就明确表述了立法者的意愿、态度、命令,传达了该法律规范的指向性。“凡”常用于立法文本中,较多出现在规范总则部分。这些功能词在古代法律文本中备受重视,至今仍受到学者关注。

第五节 法意表达功能词

功能词在法律语言中除了连接作用以外,对于词语或语句意义的表达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这一点早在古代律学研究中就引起了重视,其中最典型的法意表达功能词包括被称为“律母”的“以”、“准”、“皆”、“各”、“其”、“及”、“若”、“即”等八个字,以及被称之为“律眼”[37]的“但”、“同”、“俱”、“依”、“并”、“从”、“例”、“杂”、“从重论”、“累减”、“递减”、“听减”、“得减”、“罪同”、“同罪”、“并赃论罪”、“折半科罪”、“坐赃致罪”、“坐赃论”、“六赃图”、“收赎”等。[38]律母是古代刑律的关键字,律眼则是古代刑律的关键词。[39]这些程式化表述用语,在古代法典中具有明确的法律表达用途。钱大群认为“如之”可用于表述同条后项的犯罪,虽情节有差异但性质及处罚应与前项犯罪相同。[40]如《唐律疏议》第395条规定“即卖药不如本方,杀伤人者,亦如之”,即“医”与“卖药”“不如本方”的犯罪性质相同,处罚也相同,用“如之”进行比照量刑。“如之”在此表达了特殊的法意。

在现代立法文本中,也不乏类似的表达法意的功能词,如“遵照”、“建议”、“处以”、“可能”、“可以”、“应该”、“应当”、“给予”、“予以”、“不准”、“不得”、“另行”等,它们既不如法律术语那样有固定的法律事物指称对应性,也有别于普通语篇词,在法意表达方面具有类型化的、特殊而稳定的功能。

例1 第九十九条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应当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其中的“禁止”、“应当”就明确表述了立法者的意愿、态度、命令,传达了该法律规范的指向性。在立法文本中,有时情态动词被省略,但表达的意义并不减弱。

例2 单位和个人所得的企业债券利息收入,[]按照国家规定纳税。

上例可视为是省略了“应当”或“必须”等情态动词,但其法意功能并未削减。

功能词在法律语言中除了连接作用以外,对于词语或语句意义的表达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这些词语本身的意义也较为明显,如:“除了……以外”、“所有”、“凡”、“对……的”等。“凡”常用于立法文本中,较多出现在规范总则部分。

例3 凡在中华人们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刑法》第六条)

“凡”表达了包括一切的词语意义,对于法律规范的概括性起了保证作用。“所有”从语气上看次之。“除了……以外”、“但”则引出例外的情况。法律汉语中,经常在立法文本中使用“……的”表示对事物、情况等的罗列,往往形成排比结构,多出现于详细的条款中。这些词语与“凡”等词语相反,具有具体化的意义和功能,与前一种相辅相成。这些功能词在古代法律文本中备受重视,至今仍受到学者关注。[41]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语言研究中心也正在研究这类法意功能词。对此,参见本书后面的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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