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引言:结构主义视角下的法的宏观结构
结构主义理论源于瑞士语言学家索绪尔的结构语言学,之后结构主义文学评论家把索绪尔语言学理论应用到文学评论中,试图用结构语言学的方法和手段分析和评论文学作品。他们认为文学作品同语言一样,是一系列符号按一定规律构成的结构系统,通过研究系统内部各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就可以研究作品的意义,进而找出某一体裁的结构系统。法国结构人类学家Levi-Strass就吸收了索绪尔的现代语言学理论中关于结构关系和共时性的观点,对各国的神话故事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提出了神话故事内在系统结构,认为只有结构才使繁杂的社会事实变得明晰起来,结构构成了一切社会事实的基础。[1]Roland Barthes则认为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叙事形式,认为每一种叙事形式都有其共同的模式。[2]总之,宏观结构指某个特定体裁的主要的框架或组织结构,即该体裁的各组成部分是如何排列而使其成为一个有机整体的。[3]
由此可见,结构并非只为语言和文学类作品所特有,其他任何形式的话语类型,诸如论证、说明、会话、电影、新闻、法律等,都具有其语义上的宏观结构,即一个语篇的主题或话题有层次的组织和安排。该语义宏观结构决定了哪些是该语篇的最重要信息,它包括主题和次主题以及话题和话题之间的关系。[4]法律与其他任何任何话语一样,有自己的体系和结构。从逻辑上来说,法的结构含义可以从两方面来理解:
(1)法的宏观结构,即一个国家众多的法律是按照什么样的结构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从层级上讲,法的宏观结构大体上可以划分为法律体系、法律部门和具体法律三个层级。
(2)法的微观结构,即每一部具体法律是由哪些要素构成的,这些要素又是按照什么样的结构组成一个统一整体的。包含四个层级的要素,即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制度和法律原则。了解和掌握法的结构,对于学习、制定、理解和运用法律都具有重要意义。本章将主要探讨法的宏观结构及其翻译。至于其微观结构(主要探讨其中的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及其翻译,将在下一章中讨论。
对英、汉立法语篇的宏观结构进行对比后发现,两类语篇都是由描写性成分过渡到规定性成分、由颁布名利和/或前言过渡到具体条文;其次解构层次分明,都是采用由宏观到微观、从总则/分则到条文、从重要条文到次要条文的语篇结构。这种程式化有助于法律规范的庄严性、严谨性和准确性,使法律规范的内涵得到最充分的体现,也便于为条文、专业术语和概括性词汇设定具体的阐释语境,减少曲解或误解法律条文和概括性词语的可能性。下面将探讨宏观结构的各组成部分之间的差异及其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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