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解释“税收”不可取
用纳税人的预算缴款来作为[税收]条定义的并不只是一本词典。这就是说,这种见解并非绝无仅有。
在人类社会进入阶级社会和产生国家以后,统治阶级为了维持和强化国家机器,“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就需要公民缴纳费用—捐税。”(《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171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中,还谈不上什么预算体制,当然也就没有什么“预算缴款”的名词,但税收却是存在的。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初期、中期,实物常常是课税的重要形式,赋税的计算单位,并不是或不一定都是金钱款项。由上可见,用纳税义务人的“预算缴款”概括“税收”是不恰当的。
即使在资本主义社会,预算体制已经建立和健全起来,税收无疑是预算收入的主要来源,但它并不等同于预算缴款。“预算缴款”在我国实际经济生活中有所运用。凡社会主义国有企业的预算利润、税金,机关、事业单位按规定应缴国库的预算收入,是作为预算缴款的。从理论上说,只有没有发生所有权的转移的税款,才谈得上“缴款”;而只有在建立预算体制的前提下,才谈得上“预算缴款”。这就是说,社会主义只有在全民所有制内部,才能运用这个词语。资本主义国家对私人资本主义企业或个人课征的税收,当然说不上“预算缴款”,即使在我国,对个人、个体所有者甚至集体所有制经济所征收的税,也不能称为“预算缴款”。
税收就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向纳税人征收的货币和实物。这个定义比较明确地揭示了税收的本质,而不像税收“是国家对有纳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所征收的预算缴款”这样含糊。后一定义不仅不恰当地运用了“预算缴款”的概念,而且没有把税收与维护国家职能的关系揭示出来;不揭示这一点,就不能充分揭示税收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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