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劳动不是“直接社会劳动”
有些辞书把社会主义劳动说成“直接社会劳动”。持这种观点者认为,是否直接社会劳动,完全取决于生产资料所有制。凡在私有制条件下,社会劳动就是私人劳动,不是直接社会劳动;相反,在公有制条件下,社会劳动就不再是私人劳动,而是直接社会劳动。
其实,直接社会劳动并不以生产资料所有制为转移,只有当劳动成果直接转化为社会消费,生产劳动才是直接社会劳动。因此,在私有制条件下,并非一切劳动产品都不能表现为直接社会劳动。只要采取自然经济的形式,即劳动产品没有蒙上虚幻的商品外衣,而能直接进入社会消费,那么从事这种产品的劳动,无论是奴隶制条件下的奴隶劳动,或是封建制条件下的地租劳动,或是自给自足的小农劳动,就都是直接社会劳动。
在原始公社公有制和未来的共产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劳动产品直接转化为社会消费,这种劳动无疑是直接社会劳动。但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生产资料虽属公有,但生产仍是商品生产,劳动产品一般仍要经过流通领域,即迂回曲折的过程,才能进入消费领域。这样的劳动就不能称为直接社会劳动。
直接社会劳动与商品生产是相互排斥的经济范畴。当劳动成果以商品形式出现时,它必然有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的矛盾、使用价值与价值的矛盾、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的矛盾,因而就不是直接社会劳动;当劳动产品直接进入社会消费领域时,它就不再具有上述的矛盾,因而这种产品就不可能是商品,而生产这种产品的劳动也不可能是商品生产劳动。
可见,直接社会劳动并不取决于生产资料所有制,而取决于非商品生产。
当然,从社会主义宏观经济来看,生产是有计划的,生产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成员日益增长的需要,在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产品的胚胎里已萌生了直接社会性。但这只是微弱的量的积累,只要商品生产存在,就不足以发生质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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