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不宜定义为“以劳动群众为主体的社会基本成员”
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说:“人民这个概念在不同的国家和各个国家的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毛泽东文集》第七卷,第205页,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任何社会、任何国家的人民,并不都是仅以劳动群众为主体的。奴隶社会的奴隶主,封建社会的封建主,资本主义社会的资本家,都是不劳动的剥削阶级,但在他们上升时期,都对社会的发展起了重大推动作用。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说:“资产阶级在历史上曾经起过非常革命的作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274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资产阶级在它的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同上书,第277页)无疑,这个时代的这样阶级,当然属于人民的主体成员。
一定的阶级是一定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发展的必然产物,只要在历史上产生,它就必然在历史上发生作用。纯粹多余的阶级是不会出现的。毛泽东说,“历史上奴隶主阶级、封建地主阶级和资产阶级,在它们取得统治权力以前和取得统治权力以后的一段时间内,它们是生气勃勃的,是革命者,是先进者,是真老虎。”(《毛泽东文集》第七卷,第455页,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这种情况下,是不能把他们排斥在人民的主体成员之外的。
“人民”是最难下一个确切定义的概念。《辞海》按上引毛泽东的说法称:“相对于‘敌人’而言。在不同的国家和各个国家的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内容。”这在中国是经典之言,但如奴隶社会的奴隶,是“会说话的工具”,当然不是“人民”,但也不是“敌人”,从而,在逻辑上说是说不通的。吉林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哲学辞典》,把[人民]定义为“通常指在历史上一定时期内起进步作用的阶级和阶层的总和”。这虽然避开了“以劳动群众为主体”的提法,但似乎又会带来新的问题。奴隶社会的奴隶是这一社会的主要劳动者,当然对社会起进步作用,但并不是这一社会的人民;封建社会的农奴也是类似情况。此条究竟怎样定义,还是一个有待商讨的问题。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