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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概述

时间:2023-04-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这类文书主要有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不服提出申诉而制作的申诉状,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程序提出抗诉的文书,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程序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

第一节 法律文书概述

法律文书是指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及公民、法人等在解决法律问题的过程中,为实现法律规定的权利或义务而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各种文书的总称。这一概念有3点要注意:

一是法律文书的制作主体。法律文书的制作主体主要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但又不限于这三个机关,其他如监狱、公证处、仲裁机构等制作的有关文书也属于法律文书范畴。

二是法律文书的作用。法律文书主要是在诉讼活动中发挥作用,如起诉书、判决书等都是直接为诉讼活动服务的;还有一部分法律文书不是在诉讼活动中产生的,或者说它的直接目的不是为了顺利进行各项诉讼活动,如公证文书等。

三是法律文书的效力。法律文书一般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体现国家意志和国家权力,具有国家强制力、约束力和执行力,但并非所有的法律文书都具有以上所述的效力,对于公证文书、律师事务文书等来说,它们或者具备上述效力的一部分,或者完全不具备上述效力。

在实践中,与法律文书相似的、易混淆的概念有司法文书、诉讼文书等。司法文书和诉讼文书的意义是一样的,都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诉讼活动中依法制作和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种公文。法律文书与它们的不同点在于:法律文书不仅包括上述三机关在诉讼活动中依法制作和发布的各类公文,还包括其他特定组织和个人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意义的相关文书,如公证机关制作的公证书、律师制作的诉状等。由此可见,法律文书是比司法文书和诉讼文书更大的一个概念。

一、法律文书的分类

法律文书分类繁多,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按不同的标准对其进行分类。

(1)整体分类。从整体看,法律文书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执法文书,即公、检、法、司等国家机关为实现其工作职能而制作的法律文书;另一类是用法文书,即公、检、法、司以外的国家机关、法定的组织和公民等,在运用法律手段处理法律事务的过程中所制作的法律文书。

(2)根据制作主体分类。这是一种以法律关系主体的职能活动为标准的一种分类方法,它体现了法律文书之间的一定的横向联系。主要有公关机关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侦察文书类,检察机关的检察文书类,审判机关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类,律师事务机构的代书,狱政管理机关的监狱法律文书,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公证机关的公证文书及经济领域中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各种合同文书。

(3)根据诉讼程序分类。这是按诉讼程序的不同级别为标准进行分类的一种方法,其优点在于便于体现每类文书之间在法律程序上的纵向关系。

一审程序(含引起一审程序的有关文书)文书。这类文书主要有公安机关关于刑事案件的侦查、预审文书,检察机关关于刑事案件的批捕、审查起诉等文书,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民事案件或行政诉讼案件的原告提出的起诉状等,人民法院在一审程序中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

二审程序文书。这类文书主要有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诉讼案件中的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所提交的上诉状,人民检察院按上诉程序提出抗诉的抗诉书,人民法院在二审程序中所制作的二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

再审程序文书。这类文书主要有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不服提出申诉而制作的申诉状,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程序提出抗诉的文书,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程序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

执行程序文书。这类文书主要有民事、行政诉讼案件中胜诉方当事人对败诉方当事人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结果,对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不予履行,对仲裁机构的仲裁决定书仲裁结果不予履行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申请强制执行文书,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制作的各类执行文书,如执行笔录、查封笔录、扣押财物清单、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定书等,劳动改造机关制作的劳改执法文书等。

(4)按文种分类。这是一种以文书性质为标准的分类方法,体现同一类文书的基本性质和特点。其主要类型有:起诉类文书、书状类文书、法庭论辩类文书、法律事务类文书、笔录类文书、通知类文书、告示类文书、批复类文书、公证类文书、仲裁类文书、合同类文书等。

二、法律文书的特点

(1)形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书在形式上具有明显的规范性的特点,它的结构形式比较固定且程式化。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都公布有诉讼文书格式,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制作。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

结构固定化。在法律文书的制作中,绝大部分的文书可以划分为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首部主要包括文书标题,当事人基本情况、案由等;正文主要包括案情事实、处理理由、处理决定等;尾部主要包括交代有关事项、签署、日期、用印等。

用语成文化。法律文书中的许多用语往往是固定的。如判决书交代上诉权部分一般表述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份,上诉于××人民法院。

(2)内容的客观性。法律文书的主体内容必须是经过调查证实的事实,既不能夸大也不能缩小,更不能虚构和歪曲,一定要具有客观性。

(3)法律的约束性。法律文书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它的制作必须用具体的法律法规条文作依据,必须准确地体现法律法规精神,不允许有丝毫违背法律法规的现象存在。如制作刑事案件文书时必须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不能把思想道德方面的缺点或不构成犯罪的事实写进去。

(4)制作的合法性。由于法律文书是法律实施的产生,它的制作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要正确适用实体法。大多数法律文书都是为了解决实体问题而制作的,因此,其制作必须恪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无论对事实的叙述,材料的分析,还是理由的阐述,结论的归纳,都必须符合实体法的规定。

要符合法定程序。法律文书的制作要依照程序法的有关规定制作。不同性质的诉讼法律关系,不同的诉讼环节需要制作与之相应的有关法律文书。文书的提交、移送、拟稿、审核、签发、宣布、送达等具体运行上,也要合乎法定的手续。

(5)制作的连环性。法律文书在诉讼中具体运用时,各文书之间具有连环性的特点。即各个系统或序列的法律文书自成体系,按一定的法律程序形成的法律文书之间有一种承接关系,前一文书往往可以引出后一文书,而后一文书是以前一文书为基础的。如在民事诉讼中,民事起诉状可以引出民事答辩状,而两者又可共同引出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

(6)制作的时效性。在诉讼阶段中,有的法律文书的制作应严格遵循法律有关时限的规定,逾期即丧失效力。有的法律文书,虽然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时限规定,但是办案贵在及时,不能拖延诉讼。从总体上说,法律对侦查、起诉、审判机关诉讼阶段都有严格的时限规定,各个具体诉讼环节的法律文书也相对要受制于这一总的时限要求。

三、法律文书的写作要求

1.尊重客观事实,恪守国家法律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法律文书制作的指导思想。法律文书制作的好坏,制作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国家法律能否有效地贯彻执行,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切实的保障,关系到国家的尊严、法律的严肃性,关系到能否正确适用法律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法治的重要问题。因此,制作法律文书必须从客观事实出发,绝对尊重客观事实,如实反映案件的本来面目,这是写好法律文书的基本前提。

2.叙事清楚,说理充分,适用法律准确

事实是案件成立的基础,也是司法人员依法处理案件的依据。具体要做到:

(1)分歧的焦点要抓准、记清。分歧的焦点是指在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事实的开头部分所写明的控辩双方及民事诉讼当事人各自提供的事实、意见的对立观点。刑事诉讼中,确认被告人罪名成立或罪名不成立所依据的情节往往很多,但归结起来最终都势必集中到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如何予以科学认定上,这也就成为控辩双方分歧的焦点所在。民事、行政判决书事实的开头则必须抓住原告、被告及第三方提供事实的实质要点,即各方争议的要害问题去写。

(2)构成事实的要素要完备,内容要完整。要素是构成事实存在的基本成分,要素按照一定的次序组织起来,就构成了案件的完整情节。刑事案件的要素有:犯罪时间、地点、动机、手段、行为过程及造成的后果等。民事案件的要素有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标的、案件的当事人、纠纷发生的起因、经过、造成的后果等。叙述事实时,要明确地将这些要素交待清楚、完整,按照事件发生的先后顺序一一交待,紧紧抓住叙述的基本线索,突出重要情节。并非所有的案件都必须具备上述要素,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写与不写某一要素。

(3)说理要充分,准确引用法律条文。理由是法律文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犯罪事实及民事纠纷事实为基础所阐明的确认被告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以及民事责任能否承担,承担大小的分析文字,集中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本案做如何处理的观点、认识。具体来说,说理要充分,阐明事理时要将事实概括得准确、全面,而且要一语中的,切中要害。说理要论证严密,思维严谨,结构清晰,表达清楚。援引法律条款要准确、全面、排列顺序要得体。

(4)语言要准确,表述要简练,行文要朴实。法律文书不同于一般的书面语言,它有着其特定的运用要求。

法律文书是国家执法机关为实施法律处理案件而制作的文书,所以语体上往往显得庄重而质朴,通过使用大量的“法言法语”来体现的这一语体特征。法律的适用及认定要求准确无误决定了法律文书语言也必须做到准确。具体而言,用词准确,符合语法规范,造句通顺,戒方言土语,杜绝黑话,讲求用语文明,人称指代要清晰明确,标点符号使用要正确,杜绝错别字。行文时语言要简明扼要,所谓的“简”是建立在文意完备的基础之上的。法律文书追求的是法律效果,而非艺术效果,法律的严肃性、实用性、客观性决定了法律语言要求朴实。因此,文笔朴实无华,不追求浓艳华丽的色彩,不故作高深,如实反映案件事实,恰当表达理由、处理意见,最终使人明白,读得顺口。

(5)材料要真实、准确。法律文书的材料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材料;二是用于论证的法学理论和法律条款的材料;三是制作文书的主体、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这些都必须真实、准确,它是对案情事实材料的第一要求。

(6)结构要严谨、规范。法律文书的结构必须符合文种规范格式的要求。一般的法律文书在结构上分首部、主体(正文)和尾部三个部分。首部的内容包括制作机关(单位)、文种名称、编号,当事人基本情况,案由、案件来源、审理经过等。主体(正文)部分的内容包括案件的事实情况、证据情况,处理(请求)意见。尾部的内容包括交待有关事项,签署、日期、印章,附注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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