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决定写作的基本要求
一、采用合适的结构形式
决定的结构形式取决于决定的内容。决定内容不同,其结构形式也就不一样。因此,要写好决定,首要的是确定决定的内容,然后采用与内容相适应的结构形式。一般来说,知照性的决定,由于是解决具体问题的,内容单一,文字简短,所以,大都是一气呵成,不分段落,多采用“篇段合一”的结构形式。部署指挥性决定,主要是传达部署对某一具体重要工作或行动的决策意见,往往要首先交代一下决策的背景与依据,故要在篇头处作文字撮要表达,然后再写决策的具体内容与要求,为了表达清楚和便于执行,多采用分条列项的方法,条与条之间是并列的逻辑关系,这样的结构形式叫做“撮要分条式”。法规政策性的结构开式基本有两种:一是“分部分”的结构形式,即把全文划分为几个大的导次,层次与层次并列,各自相对独立,涉及重大问题、确立大政方针的决定,大都采用这种结构;二是“分条列项”的结构形式,把全文分为若干条条,一条为一个独立的意思,条下列项,与法律、法规的写法很相似,适用于规范人们社会行为一类的决定。表彰或处分性决定,一般是采用“分列自然段”的写法,先用一段文字介绍被表彰或受处分对象的基本情况,再用一段或数段写明表彰或处分的依据,然后写表彰或处分的决定,并就此提出希望、要求或发出号召。
二、掌握恰当的表达方式
写法规政策性、部署指挥性的决定,由于内容比较复杂,在表达方式上应当以说明为主,适当结合议论,说明文字用来表达决定的具体内容、事项与要求,而议论文字通常写于全文和每一部分、每一层次、每一段落之首,用来明确篇旨和段旨,起到亮明观点、点出主旨的作用。表彰或处分性决定,更多的是使用说明文字,议论性文字使用得偏少,只是在讲到事情的性质、意义或影响时才涉及议论文字。
三、运用准确的语言词汇
撰写决定必须紧紧把握发文主旨和会议中心议题,做到行文简洁,用语准确。决定中的观点一定要鲜明,文字要严谨、精练和准确无歧义,切忌模棱两可、含糊不清和令人费解。语言表达重在统一思想认识,作出行动安排,提出行动要求,便于下级机关及群众遵照执行。
四、选用客观真实的材料
决定中的材料包括理论依据和事实依据。这些材料一定要真实客观,具有可信度。一是决定的内容一定要实事求是,符合实际情况,切不可凭杜撰和空想来罗列材料。二是决定的内容,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不能出现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内容。三是决定一定要注意到政策的连续性。新的决定应该是过去同类文件的继续和发展,要能够对社会发展和社会进步等起到促进作用。
五、规范文体的适用
决定是权威性较强的文种,因此,在使用中一定要规范。要避免小题大做,人为地强调某件事的重要性,滥用“决定”行文,把本来一般事项或行动升格为重要事项或行动,失去了公文的严肃性。要避免随意误用,把本来可以用“通报”表扬、批评的事项写进“决定”;只有在有关法规、规章及条例、条令中有明确规定的奖惩事项,才可用“决定”行文。此处,一般的表扬先进、批评错误用“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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