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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的写作应注意的事项

时间:2023-04-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节 规章制度的写作应注意的事项规章制度实为应用文体中最严谨的一种。规章制度的疏漏,会导致实际工作的无所适从。

第三节 规章制度的写作应注意的事项

规章制度实为应用文体中最严谨的一种。它是以条文的形式表述党和国家及人民团体、企事业机关的意志,体现党和国家的政策及有关规定,规范人们工作、行动的准则,进而达到步调一致、有效管理的目的。为此,写作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政策思想正确

规章制度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必须为经济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这就是总体政策思想正确。为此,就必须深入实际,进行周密的调查,详细地占有材料,并运用党和国家的政策进行科学地分析和综合地研究,揭示出规律性的东西,得出科学的结论。只有这样制订出的规章制度才能保证其总体政策思想正确。

二、内容要周全

规章制度命题范围内的有关事项应周到齐全,力求“万无一失”,使事事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这是对规章制度在内容构成上的要求。规章制度的系统性、严密性决定了对它所涉及对象的有关方面,如总体政策思想、适用范围、具体规范、如何保证施行以及解释权、修改权、何时施行、原规章制度的废除等,行文都要面面俱到,作出相应的明确规定。要做到这一点,事前要充分酝酿,深入调研,切实掌握此项工作的情况,了解可能发生的、需要解决的问题。规章制度的疏漏,会导致实际工作的无所适从。

三、上下要协调

规章制度有严格的层次性,自上而下,一环扣一环。下级机关,尤其是基层单位必须了解上级机关同类文件的具体规定,保持与上级和上一个层次同类规章制度的连贯和衔接,这是正确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具体保证,同时,也要与本单位过去制订和实施的同类文件相连贯和衔接。在这方面,重要的是加强政策观念和组织观念,不要只顾局部不顾整体,不要以感情代替政策。

四、表达要妥帖

规章制度是面向大众的,既要原则又要可行,在表达方面应当十分规范。要做到概念准确,文字简洁,层次分明,符合语法和逻辑,正确使用标点符号,特别要防止词语理解产生的歧义,条与条之间交叉混杂,内容不必要的重复,以及使用方言、口语和不通用的缩略语等。

从结构方式看,不管哪种规章制度,其面面俱到的各个方面,几乎全部是用条文表述,条分缕析,一一说明。应该怎样,不应该怎样,界限要分明,对各个方面都要有相应的具体规范,这是规章制度所具有的突出的严密性在结构方式上的具体体现。

从表现方式上看,规章制度只能用说明的方式进行表述。规章制度之所以纯粹用说明方式表述,是因为不管规范哪一方面的行为准则,都只需要把规定的条文一一说明清楚就可以了,而用不着把每条规定的过程或有关情景再现出来,也不必再一一论述理由及意义。

精确语言和模糊语言的结合运用,这是对规章制度在语言运用上的要求,是规章制度的严密性和适应性在语言运用上的具体体现。所谓精确语言就是语言要准确、精当、严密、无懈可击,不允许有任何一点疏漏,更不允许有半点模棱两可的歧义。一就是一,二就是二;应该就应该,不应该就是不应该;应该到什么程度,都必须界限分明,度数精确,绝对不许逾越。

模糊语言是规章制度适应性的具体体现。模糊语言具有两重性。它同含糊语言相比,是明确的,具有定向的明确性;它同精确的语言相比,又是模糊的,具有伸缩性、概括性、抽象性,因而也更带有严密性,更富有表现力。

规章制度涉及的面比较广,有的是面向全国的,对有的条文必须而且也能作出“如何做”的硬性规定;而对有的条文,不可能也没必要作出“如何做”的硬性规定,这样反而会束缚住执行者的手脚,不利于规章制度的执行。因此,要求有的条文要有一定的伸缩幅度,给执行者以必要的一定限度的灵活处置权,以适应解决意料不到的问题。这类条文叫“弹性条文”。为此,就必须使用模糊语言,这是精确语言所不能代替的。

【例文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

(1992年3月18日国务院令第95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筹集社会资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国库券的发行对象是:居民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国库券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四条 每年国库券的发行数额、利率、偿还期等,经国务院确定后,由财政部予以公告。

第五条 国库券发行采取承购包销、认购等方式。国家下达的国库券发行计划,应当按期完成。

第六条 国库券按期偿还本金。国库券利息在偿还本金时一次付给,不计复利。

第七条 国库券的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财政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组织有关部门多渠道办理。

第八条 国库券可以用于抵押,但是不得作为货币流通。

第九条 国库券可以转让,但是应当在国家批准的交易场所办理。

第十条 发行国库券筹集的资金,由国务院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 对伪造国库券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倒卖国库券的,按照投机倒把论处。

第十二条 国库券的利息收入享受免税待遇。

第十三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例文4-2】

××××大学关于停(调)课的若干规定

为了加强教学运行管理,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现对学期课表排定(公布)后停、调课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停课、调课

1.停课是指任课教师因故不能按教务处下达的课程教学任务完成或按时完成教学,经申报批准后终止或暂时终止教学活动,或因学院统一活动安排需在一定时期内停止教学活动。

2.调课是指任课教师因故不能按教务处下达的课程教学任务或课程表进行教学活动,经申请批准后对任课教师的课序、课时或授课时间的调整。调课包括:①该课程任课教师的调整;②该课程与其他课程之间课序的调整;③该课程教学进程的调整;④该课程授课时间(含周次、周学时)、地点的调整。

3.下列情况之一不作为停调课,视为教学事故:

①未经申报批准,擅自调整上课时间、地点和授课学时。

②未经申报批准,擅自委托他人代课。

③未经申报批准,离开学校或缺课而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④任课教师因个人原因误课(含延迟上课或提前下课)。

⑤因学生到课人数少,教师擅自停止上课。

⑥未经申报批准,因学院活动而停止正常教学活动。

二、停课、调课申报程序

1.所有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照教学进程和课程表进行教学活动,若因故(含因病、事、公差等)需停(调)课均需填写《停(调)课申请表》说明事由、时间、补课方式或代课教师,按审批权限逐级报送,经批准后方可停(调)课。

2.学院(部)或非教学管理部门因故需停(调)课也需填写《停(调)课申请表》报批后停(调)课。

三、停(调)课审批权限

1.任课教师停(调)课2~5学时由学院教研室主任审批,学院教学主管院长签字同意。

2.任课教师停(调)课6学时以上除学院审批同意外,还需教务处主管领导签字同意。

3.兼职教师与跨学院任课教师申请停(调)课由任课学院审批报送教务处批准。

4.学院或全校性停课由学校领导批准。

5.因特殊情况增减课程、课时或更换教师由任课学院教研室、学院书面提出,教务处教学科及教务处主管领导审批。

四、几点要求

1.凡需停(调)课的教师或部门必须严格履行申报审批手续,否则按教学事故论处。

2.院(部)教研室在审批停(调)课时须认真审核教师补课计划的可行性,并负责检查其补课计划的执行情况。

3.学期开学后一般不予受理调整授课时间的申报。

4.停(调)课批准手续,必须及时(最迟于停课前一天)报教务处选课中心备案(教师突然生病可直接由学院教办代办)。

5.教师停(调)课批准后,必须通知有关学生及学生所在学院。任何教师和部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占用教室,不得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大学教务处

×年×月×日

【本章小结】

本章主要介绍了规章制度的概念、特点、作用、种类及规章制度的结构及写法。在规章制度的写作中一定要注意内容完备、层次分明、文字简洁、概念清晰,要防止疏漏和矛盾,要防止理解上可能出现的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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