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2 法位和法位段
7.2.2.1 法位
法位是法位学中的核心概念,它是情景中的单位,是由轨位、类别、作用和接应四个特征组成的。法位学强调语言环境的重要性。由四个特征构成的法位体现了任何一个语言项目必须在语言环境中进行分析的思想。一个法位的四个特征可以做如下表示:
(1)
在不同层次上,这四个特征的内容不尽一致。一般来说,轨位规定单位与本结构中其他单位的关系,也就是规定单位在其所在结构中占据的是核心地位(nucleus)还是外围地位(margin)。譬如,在小句层面上,可以有主语轨位、谓语轨位、宾语轨位和附加语轨位;在短语层面上,有中心词轨位和修饰语轨位等。类别表示单位实体的性质,名词、动词、名词短语、动词短语、形容词、副词、及物性小句、句子等。作用指的是单位在结构中的职能,如动作者(actor)、受事者(undergoer)、方向(scope,包括动作方向、终点及体验者)、受益者(benefactee)等。接应指的是该单位是支配者(governor)还是被支配者(governed),并指明语言单位之间的一致关系。比如,英语中主语与谓语之间要保持数的一致问题,主语是支配者,谓语是被支配者,谓语的数由主语的数决定。
法位有必选法位和可选法位两种。由于结构的要求必须出现在结构中的法位是必选的,也就是说,必选法位是所在结构中的必要组成部分,否则,该结构就不合格。可选法位不是所在结构的必要组成成分,可选法位的出现与否不会影响到该结构的合格性。在描述时,必选和可选分别用符号“+”和“±”表示。比如,谓语动词的法位可以表示为:
这一法位表示动词原形的轨位是核心,并且是必选的,属于动词词根类别,起谓语作用;其词尾变化的轨位是外围,是可选的,属于时态后缀类别,起表示时间的作用,接应要求与动作发生的时间相符(1)。
上述法位的四个特征相互之间紧密相连。实际可以感知的语言成分都是某一类别的成员,而且这一成员必须填入某一轨位,而且这一轨位在某一语流中具有一定的功能,发挥一定的作用。在实际言语中,每一法位都具有人称、数等方面的接应要求,从而使该法位与整个语流,乃至整个语言联系了起来。
7.2.2.2 法位段
法位段(syntagmeme,又称组合法位)是由法位组成的,也就是法位的句段组合,也即结构。法位是法位段中的单位,法位和法位段之间的关系是相对的,二者之间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即法位段包含着法位。所以,任何一个成分既是法位段,又是法位。对高一层次来说是法位,而对低一层次来说是法位段。比如,英语句子“The girl sings.”,对于包含这个句子的段落来说是法位,对于组成这个句子的成分来说是法位段。这个英语句子的结构可以表示为:
具体地说,这个法位段有两个法位,一是名词短语the girl,二是动词sings。这两个法位都是必选的。然而,名词词组the girl又是一个法位段,由两个法位组成,如(4)所示:
同样,进一步分析动词sings也是由两个法位组成的法位段。
法位段层次越高,其包含的法位的接应特征就越复杂。处于右下角的接应中的箭头表示接应规则,箭头在右边,表示这一法位是支配者,箭头在左边表示这一法位是被支配者。例如,(3)中名词短语的接应特征“主语的数”的右边有一个箭头,表示这一法位是支配者,它支配谓语动词sing的数;而sings法位中的接应特征“主语的数”的左边有一个箭头,表明该法位的数受主语的数的支配。
7.2.2.3 核心法位与外围法位
在由若干法位组成的法位段中,其中一个或几个是核心法位,其余的是外围法位。一般说来,核心法位和外围法位有着明显的区别。椐俞如珍、金顺德(2003:64~65)的介绍,与外围法位相比较,核心法位具有如下的特征:
第一,核心法位的独立性较强,在较高层次上这种独立性显得更明显。比如,the beautiful woman中,woman的独立性比the或beautiful都强;
第二,核心法位通常能够取代整个单位填入高一层次的结构。比如,I saw tall boys under the tree中,boys可以替代整个名词短语tall boys,变成I saw boys under the tree,但是tall却不能替代整个名词短语而变成*I saw tall under the tree,因为tall在这个名词短语法位段中不是核心法位;
第三,充当核心法位的成分可以占据较多的轨位,比如名词girls就可以占据主语、宾语、补足语等语法轨位;
第四,核心法位一般具有主要的语义内容,比如woman在the beautiful woman中就表示主要的语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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