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3 配价语法理论的价概念
对于价(12)(或称“配价”或“向”)的性质,国内语言学家看法不一。廖秋忠(1984)、范晓(1991)、张国宪(1993)等认为价是一种语义范畴,价是语义平面的概念。袁毓林(1993)则认为价是建立在句法基础上的语法范畴,而吴为章(1993)则认为价是一种句法-语义范畴。而Gerhard Helbig主张区分逻辑价、语义价和句法价三个不同的概念。我们认为Gerhard Helbig的区分不同价的做法更为合理,因为对价概念的不同理解和解释不是相互排斥的抉择,而是因为价概念具有不同的层次,是从不同角度对不同层次的价特征的描写。所以,不同的解释应当互相联系,实现一体化。即使只局限于某一个层次的描写,也必须从整体上注意不同的价层次。但这并非意味着可以混合不同的层次,甚至同一地看待它们。如果将语义价直接“附着于”句法价的描写上或直接从语义价中“导出”句法价,就会出现将语义事实错误地句法化或将不同层次机械地同一化等危险(13)。
根据朱小雪(1989)的介绍,Gerhard Helbig认为,区分逻辑价、语义价和句法价是基于对客观事物、思维现象和语言现象之间辨证关系的认识。语言之外的现实事物是思维反映的对象,同时又是语言结构形式的基础。而逻辑表述是现实事物和语言的语义-句法结构之间的中间环节。反映在意识中的现实事物可以用命题结构,即逻辑谓词加上一个或若干个主目(Argument)来表达。在命题结构中,是要求一个还是若干个主目,取决于逻辑谓词的概念内容。逻辑谓词(操作项)和主目(空位)之间的关系,称作逻辑价。
当然,谓词和主目的搭配不是任意的。主目必须由属于一定语义类(如施事、受事、接受者等)的相应变元(Variable)来填充。谓词和主目必须在语义上兼容。谓词对主目的语义规定性称作语义价。主目对谓词的语义关系类别称作语义格。比如:
(41)他给我一本书。
给三价→施事(他)、受事(书)、接受者(我)
句法价是指价载体(如动词)对占据逻辑-语义空位的形态句法补足语在数量上和种类上的要求,以及对补足语的必备性和可选性的规定。在句法层次上,价概念所包含的最重要的问题是,如何确定动词造句的伙伴以及句构成分与谓语动词不同的亲疏关系。
配价语法将句构成分分为两类:
1)补足语,即必要的句构成分。其必要性是指句法结构上的需要而不是交际意义上的需要。补足语出现的数量和种类均依存于谓语动词。它们与动词一起构成最基本的句型。补足语又分为必备补足语(即带有强制性,结构上必要,语句中又始终必须与谓语动词同现的句构成分)和可选补足语(即结构上必要,但在语句中可选用也可删除的补足语)。
2)与补足语相对的自由说明语,这是句法结构上不必要的句构成分。自由说明语在现实语句中常常含有重要的交际信息,但其出现与否和出现的形式及数量不依赖于具体的谓语动词,因而不列入基本句型。
随着20世纪70年代的深入研究,对逻辑价和语义价的看法作了以下几点修正:
第一,认识到逻辑价与语义价的紧密联系,它们共同确立空位的数目和填充变元的语义类别,因此现在普遍称之为“逻辑-语义价”,简称语义价;
第二,随着对格语法理论(参阅本书7.4)的认识和了解,语义格逐渐成为语义价的通行的描写手段;
第三,明确了用语义格描写的语义价和语义成分之间的关系。语句的意义本身产生于语句的义素结构,其描写范畴为逻辑谓词和主目。语义价不直接表达意义,而是语义结构的功能表达式,它由语义成分结构推导而来,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句法化、词汇化了(朱小雪,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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