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学构建中的哲学基础
一、已有的几种翻译观的哲学基础
在主体与客体二元对立的认识论主体哲学中,主体与客体的地位在不同时期被有所不同地给予强调。最初人们受古典主义知识论的影响,对主体给予了过分的重视。古典主义知识论认为“人是万物之灵”、“万物之尺度”,所以外物如何均由个人的感觉而定,只有可感觉的东西才是存在的,超出感觉之外的事物都是无法证明的,也是根本认识不了的。因此感觉不仅是认识的唯一途径,也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种哲学观在翻译研究中表现为一种语文学式的翻译观。这种翻译观不是凭借任何系统的理性知识作为指导,而强调主观直觉判断,重视译者的天性资质,强调译者要有悟性与灵感,就像一个人如果没有诗人的气质就成不了诗人,缺少艺术细胞就成不了画家一样,翻译家也不是培养和训练出来的,是天生的,所谓禀赋天成,要有天才。他们对译品的检验与评价重直觉,重悟性,欣赏所谓神来之笔,讲求神似,其评论也只重个人感受,多为随感式、点评式,说不出什么道理,表现个人的好恶。这样不但使翻译理论难以形成,也使翻译研究流于主观主义或相对主义,这是一种主观决定论的一元论观点。
这种观点只重视个性差异和创造性,但过于忽视理论性与系统性,因为它把客体完全排斥在外。由于这种思想在我国流传较久,影响很深,所以影响了我国系统译学理论的形成。纵观我国的传统研究情况,不难看出这一点,如“神似”说、“化境”说等,往往语言空灵、陈义过高、流于玄妙,似可悟,而却不可析。到今天,这种影响也未完全消除,有些人仍认为翻译学之建立是不可能的,因为翻译犹如创作,不是学习班培养出来的,而是天生灵感所至。这样一味地沉迷于自我陶醉之中,过分依赖直觉,必然使翻译这种最为常见的文化间的交流活动变成一种神秘的东西,对翻译研究是十分不利的。
在西方,这种倾向被克服得比较早。这应得益于法国哲学家笛卡儿。笛卡儿对哲学的职能重新进行定位,并就哲学的研究范围加以限制。他认为哲学的本质是追求知识的确定性。其中心任务是回答“我们知道什么,我们知识的依据是什么”的问题。他对人类的思维活动进行了理论的分析,指出感觉是易谬的,常常被现象所迷惑,只有理性才能达到科学的要求。笛卡儿的这种理性的观点使得人们从原来对主体的关注转移到了客体上来,开始了对客体的内在规律性的分析。他把哲学视为一种理性的代表,一切知识都来自理性。这种哲学思想为后来的结构主义思潮奠定了基石。结构主义所关注的就是事物的普遍性和规律性,以及追求确定性。所以,它不重视个别现象或具体经验,寻求抽象性、规约性、稳定性、同一性和普遍性成了这种思潮的特点。它认为在任何纷纭复杂的表面现象的下面,都有一种普遍性。所以在语言学研究中,语言的系统得到了重视。他们对语言系统做理性的分析,找到其内部的规律性,而对言语现象则认为只是这种语言系统的衍生物,是不必去重视的。这样一来,语言研究变成了一种纯理性的研究,人的因素被排除在外,意义即是语言规律设定的,是明晰的,是确定的。语言系统也因此变成了一种自足的封闭性系统。人们甚至认为只要掌握语言规律就可以表达一切,描摹一切,即语言具有普遍的表达力,用一种语言所能表达的东西,用另一种语言也完全可以表达出来,这种思想逐渐演变成一种工具理性。
这种观点使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形成了结构主义语言学的翻译观,这种思想从客观上破除了翻译神秘化的观点,对主观直觉的翻译观形成了巨大的冲击。从此,语文学式的翻译研究让位给结构主义语言学观照下的翻译研究,人们开始关注文本结构,注意运用语言学(包括语义学、话语学等)的方法进行分析,从而结束了以感悟为特点的语文学式的翻译研究阶段,把我国的翻译研究推向了前进。
在20世纪60至70年代,西方掀起了解构主义大潮,在90年代传入我国的这股解构主义大潮冲击了以结构主义为核心的各种研究。它批判了语言逻各斯中心主义,打破了结构,解构了系统,使结构中的各个要素从系统中解放出来,并与外部的要素进行尽可能的结合,打破了二元对立的一元结构,形成了多元化的局面,文艺界与翻译界都经受了这番洗礼。所以,在西方翻译界出现了多流派互相竞争的局面,目的学派、文化学派、操控学派、诠释学派和解构学派等替代了原来的以语言学为中心和占据统治地位的翻译研究,展现了丰富多彩的局面。这种解构主义思潮的哲学依据不同于结构主义语言学与文艺学。它不是以认识论主体哲学为基础的,而是以语言本体论的解释哲学为基础的。这种哲学思想推翻了原来认识论哲学的主—客二元对立的观点,认为语言不是人们认识世界的工具,而是人类存在的家园,世界的存在与人类的生存都是在语言之中的。这种消解中心、消解二元对立、突出个性与差异的哲学观与前者大异其趣,结果使人们的思想和看问题的视角来了一个180度的大转弯。这是一种非理性主义思潮,它不认为世界有什么抽象的统一的内核,认为事物本无规律。它在怀疑和破坏结构,批判语言逻各斯中心和工具理性的同时,也给人们带来了思想上的混乱,使得意义不再确定,而变成了意指的无限延异,而永无确指的阐释循环。可以说解构主义的语言观虽然消弭了主体与客体的分隔和对立,但由于它认为世界是语言所呈现的世界,不是人在说话,而是“话在说人”。这样,自然世界、社会世界与主体的个体主观世界这三个世界之间的界限就在语言中消融,三个世界之间的界限混淆起来了。正如哈贝马斯在“走出主体哲学的另一途径:交往理论与主体中心理性的对抗”中所说的:“无论对语言世界景观的这种元历史改造被看作存在、延异、权力还是想象,无论它是被赋予救助、审美惊奇、生物痛苦或创造迷狂等神秘体验的内涵,所有这些概念的共同之处在于,语言构成视域的生产活动奇异地脱离了完全受语言系统歧视的物质世界的实践影响,揭示世界的语言与在世界上学习的过程之间的任何相互作用都被排除了。”[1]
从上面的分析看来,无论是结构主义还是解构主义都不能作为翻译学的合理依据。我们必须放弃这两者而寻找一条新的道路。
20世纪哲学告诉我们,语言问题始终是哲学的一个核心问题,认识论的哲学把语言看作是一个封闭的符号系统是不正确的,而解释哲学又把它看成是人类存在的家园也只能给人们使用语言进行交际带来困难。那么,语言到底与我们及外部自然世界是怎样的关系?人类又是如何运用语言达成交际的?这似乎是很平常的事,但人们在长期的探索中却常常落入语言的陷阱。所以,直到J·L·奥斯丁指出我们说话实际上是用语言来做事这一显而易见而又十分简单的事实时,许多哲学家和语言学家感到十分羞愧,也感到十分震惊。自此以后,许多语言学家和哲学家就都按着这一思路走了下去,如赖尔、塞尔、摩尔、维特根斯坦和哈贝马斯等。这一理论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新的研究视角,也为翻译研究提供了新的语言哲学基础。
二、言语行为理论与哲学的语用学转向
约翰·奥斯丁(1911—1960)是英国著名哲学家。他从日常语言出发批判了传统哲学的意义观,他认为人们使用语言并不仅仅是为了指称世界,而是用语言来做事。他认为“说话就是做事”(saying something is doing something)。所以,在他看来,语言是在实际具体情境中进行的实际具体说话的集合。他把说话称为“言语行为”(speech act),言语行为是说话的基本单位,语言是它们的集合。
奥斯丁给我们举例说明这一问题,可以使我们更加清楚地认识这一点。当我们在电车里踩了别人的脚,我们向他说“对不起”,这句话并不对任何事物作描述,也不指涉任何事物,但它却完成了一种道歉的行为。当泥瓦匠在干活时,他们说“水泥”、“木板”时,并不仅仅是指涉这件具体的事物,还是让别人递给他这些东西,这样才是这句话的全部意义。奥斯丁还举例说,当A和B两个朋友去访问C,告别前C对他们讲了一个听起来很离奇的故事。在归途中,B问A:“你说说看,C讲那个故事究竟?是什”么意这思里可能有两种情况,(1)B不熟悉C所使用的词语或习语,不明白故事的具体内容,也可能是(2)B已听明白故事的具体内容,但不明白C说这个故事究竟要说明什么。是对他们的警告,还是打算吓唬他们,还是企图威胁他们呢?这说明在每一次说话中,我们总是同时实行着未说出来的东西,奥斯丁就把这样实行了的行为叫做完成语旨的行为。这样,他就为我们区分了一句话(也就是一个言语行为)的两个不同层次的意义,即语旨的意义与语义学意义上的意义。这一点是十分重要的,传统哲学所关注的是语义学意义上的意义,而完全忽视了一句话的语旨作用。实际上,一个言语行为的意义是这两者的统一,但这两者又不是居于同一层次的,这一区分到了哈贝马斯那里被称为“施行性部分”与“陈述性部分”,施行部分居支配地位,而陈述部分居依赖地位。但同时这两者又都受规律的支配。陈述部分是受语义—句法规则的支配。施行部分实际上是把人带入了交际层面,即人际关系的层面。为了使交际能合理地进行,施行部分的语旨意义也必须合乎社会交往规范和准则的制约。由于施行部分更多与说话人的目的性,与具体说话的情境有关,因此可以说,自奥斯丁以后的诸多语言哲学家如塞尔、舍勒、维特根斯坦和哈贝马斯等人,已把语言研究引上了语用学的道路,从而打破了仅从语言内部进行研究的静态方式。有人把这种语言学研究重点的转变称为“哲学的语用学转向”。这种转向使得人们对语言的本质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从而也极大地拓宽了语言学研究的领域,为人们进行合理化的交际奠定了哲学基础,其意义是十分深远的。哈贝马斯在《交往与社会进化》一书的第一章“什么是普遍语用学”中正是继承和改造并发展了自奥斯丁和塞尔以来的言语行为理论而建立起交往行为理论的普遍性基础。
三、从言语行为理论到普遍语用学
哈贝马斯的交往行动理论是吸收了许多哲学家和思想家的成果的,如卢卡奇和阿尔多诺的社会批判思想,有皮尔士、杜威、米德的实用主义,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理论,伽达默尔的哲学解释学,韦伯和帕森斯的社会学理论,但最重要的还是奥斯丁和塞尔的言语行为理论。
作为交往行动理论的基础,哈贝马斯的普遍语用学就是在言语行为理论上发展起来的,哈氏接受、继承、改造和发展了这一理论。
普遍语用学是在《交往与社会进化》一书中提出的,哈贝马斯指出:“普遍语用学的任务是确定并重构关于可能理解的普遍条件。”[2]
对于其中“理解”一词,哈贝马斯特意做了解释,他认为理解的目标就是导向某种认同,同时他还特意指出对语言表达式的理解是一种狭义的理解:“最宽泛的理解则是表示在与彼此认可的规范性背景相关的话语的正确性上,两个主体之间存在着某种协调;此外还表示两个交往过程的参与者对世界上某种东西达成理解,并且能使自己的意向为对方所理解。”[3]
很显然,哈贝马斯在这里不是澄清关于语义上的解释问题,而是指对不同层次的理解提出相应的限制条件,如与规范性背景的话语的正确性、交流对象的意向与协调、外部实在世界的事物等。实际上,这些条件并非叫人去弄懂什么是理解,而是告诉人们应如何去理解。哈贝马斯很明确地批评了以往的理解的褊狭性,并指出交往的普遍条件应包括的全面内容。这些内容在哈氏看来是“know-how”的问题,而不是“know-that”的问题。“know-that”(知道—为何)是初级的理解,它指的是属于正确构成并因此成为可领会的程度内的话语。而“know-how”(知道—如何)则是一种隐含的规则意识,是二级水平的理解,它要求理解者能理解言说者的这种隐含性知识,即言说者如何构造或施行这种言语行为的能力。但以往的结构主义语言学翻译研究正是只停留在初级水平的理解上,而从没有考虑二级水平的理解问题。正是基于这一点,哈贝马斯才提出“重构可能理解的普遍条件”问题。用哈氏自己的话说,重建性理解的任务是“在合理重建隐藏于符号化构成物构造过程背后的衍生性结构这个意义上,完成意义的解释”[4],这里说的“衍生性结构”就是上面所说的“规则意识”。这是每个有言说能力的主体的前理论认识,所以常常被人所忽视,同时它也是一种能力,一种重构所解释对象的能力,一种得当地运用并修正交往规则的能力。在实际交际中,这种能力或规则意识就构成了前面所提到的“施行部分”,而“陈述部分”则是由按语言规则构成的话语。这就是哈贝马斯所提出的言语行为的“双重结构原理”。这一点他是接受了奥斯丁和塞尔的观点并做了修正的。奥斯丁和塞尔把言语行为分为语谓行为和语用行为,塞尔甚至认为这种区分不过是理论的抽象,因为任何现实中的语谓行为都是语用行为,但哈贝马斯认为这样有些不妥,因为语用行为都必须受约定性的情境条件的制约,但言语行为中仍有不受情境条件制约的陈述部分。所以,他为了有别于奥斯丁和塞尔,而把这两个部分放在一起称为复合型结构。这样,每句话语都可以同时被理解为两个语句的复合型结构,一是作为行为(施行)语句的主语句,二是具有命题内容的表述语句,即副语句。主语句处于主体间的交际层次,副语句处于表述内容的层次。但主语句有时是隐含起来的,只要对话双方受制于某个共同的语境条件,它依然起到施行的效果。所以说,无论在什么样的语句中,施行成分总能在语句的深层结构中得到表达。同样,如果一个语句的主语句隐含起来了,只留下表述性的副语句,在不同的语境条件下,它们也会在意义上不同。因为人们可以根据语境条件找到隐含的主语句,并发现区别是在主语句上。这样,一句话可以借此分为话语成分和理解成分这两部分,前者是规定在某种确定的情况下,说者应该选用什么样的话语,而后者则规定听者应如何从完成语旨方面解释该话语。但无论如何,一个言语行动的这两个部分是相互依存的。言说者可以强调其中的某一个成分,但并不意味着否定另一个成分,只是使它处于次要地位,这种强调某一成分的做法哈贝马斯叫做“主题化过程”。例如,如果把人际交往关系主题化,重点就表现在话语的语气上,或用警告、请求、命令、许诺等动词来表示。这时话语的表述内容就处于次要地位。但如果把表述部分主题化,就是强调了让对方了解发生于世界上的某种事态,这时,人际间关系只是一种附带的或间接的了。
哈贝马斯的所谓“主题化”概念是十分重要的,它表达了在一个言语行动中核心地位在不同使用类型中的转换关系。由于主题化的不同,人们对同一句话的有效性要求也会有所不同。例如哈贝马斯指出:“一个交往过程的参与者以达到理解为指向的活动只能在下述条件下进行:参与者在其言语行为中使用可领会的句子时,需通过某种可接受的方式提出三项有效性要求,(1)对一个被陈述的陈述性内容或被提及的陈述内容的存在性先决条件,他要求真实性;(2)对规范(或价值)——在一个给定的关联域中,这些规范或价值将证明一个施行式建立起来的人际关系正当——他要求正确性(或适宜性);(3)对被表达的意向,他要求真诚性。”[5]同时他还更为明确地解释道:“(1)在语言的认识或运用中,陈述内容的真实性居显要位置。(2)在语言的相互作用式运用中,人际关系的正确性(或适宜性)就居于显要地位。(3)在语言的表达式运用中,则言说者的真诚性居于显著地位。”[6]哈贝马斯还特别强调指出,在实际交往的场合,这三项有效性要求是同时进入系统进行运作的,只是不同时被强调而已。
实际上,哈氏这几项有效性要求是与波普尔所划分的三个世界一一对应的,如哈氏在“普通语用学”一文结束时所给的图所示:
从这一个图表中我们不难看出这样一个问题,即哈贝马斯把语言作为人这一主体世界与外在自然世界和他所生活的社会世界这三个世界联系的中介。不再是一个语言系统的封闭自足,与主体,甚至外在世界都隔离的系统,也不是把语言视作将人与实存世界仅作为它的呈现物的语言本体世界。哈贝马斯把对语言的纯理性研究变成了一种实践性研究,把对所谓“客观真理”的追求变成一种在交往行动中达成“共识”的“共识性真理”的追求。这种共识性真理观集中地体现在人类在运用语言进行交往的过程中所达到的语言的普遍性要求上。这说明哈贝马斯虽然把普遍语用学的理论归入经验主义科学的行列但又不使它彻底经验化,而更揭示了一种本质主义的要求,即从本质意义上重构人类交往中所体现的“前理论知识”,即成熟的主体能进行交往的前提或造句的资质问题。换句话说,就是揭示人类是怎样在交往中能使语句和现实通过交往发生联系,即发挥呈现,表达和建立合理性人际关系的普遍语用学功能的。
也许有人会说对所谓“前理论知识”的研究似乎带有先验主义的倾向。但哈贝马斯对这种“前理论知识”的研究又不是运用先验主义的理论框架,而是从经验过程的角度去看待理解过程的先验研究的。他认为具体的话语是与经验对象相对应的,一般话语是与一般对象相对应的,既然我们能分析一般话语的先验概念,我们也同样能分析一般对象的先验概念,即分析有关可能理解情境的基础概念或概念结构。实际上,哈贝马斯是吸收了这两者的合理之处从而走上了一条新的道路的。他的以普遍语用学为哲学依据的交往行动理论合理地解释了语言与三个世界的关系,并提出了人们用语言进行交际中所遵循的有效性条件。对我们翻译研究来说,这是十分重要的。他的哲学语用学理论同时也是翻译学构建中所应依据的哲学基础。
四、普遍语用学对翻译学构建的指导意义
我们说普遍语用学的哲学语用学观点可以作为翻译学建构中的哲学基础。
首先是因为翻译本身就是一种交往活动,它从本质上与哈贝马斯所论述的交往行动并无区别,所以哈氏理论对翻译学的构建有直接的指导意义,如语言观的问题、真理观的问题、交往中语言的普遍有效性要求问题,等等,这些都是带有共同性的根本性问题。
其次,对这一理论的学习会有助于我们认识目前造成我国翻译界混乱的思想状况的根源,并提高理论水平和批判能力。
我国翻译界的思想是很混乱的,一方面体现为对结构主义理性的迷信,认识不到它的局限性与对翻译研究带来的不利影响;另一方面又满足于解构主义所带来的翻译多元化局面的结果。误认为解构就是一种目的,这种多元研究本身就是翻译学建立的标志,从而也不想再进一步探索翻译活动的本质问题。实际上,目前西方翻译研究所呈现的多元化趋势只是解构主义对结构主义翻译观冲击后所带来的一种结果,它们是向着不同向度上的一种研究,如目的论翻译研究是对译者主体意志的强调,以它为本是不可能建立在真正意义上的翻译学本体理论的,因为这只会对译者主体意志作过分的强调。解释学派的翻译理论又对翻译活动本身进行解构,认为它无法定位,甚至把它引向神秘,在这方面本雅明就是典型的代表。而文化学派的翻译本身就是以多元为取向的,即以不同观察角度,采用不同的系统划分翻译活动,这也难以形成一个核心思想,或对翻译有更为本质的观察。应该说,这些都是翻译学应该包括的内容,是解构主义所带来的积极结果,但它们都不能代替翻译学本质性思考和本体性建设。
要进行一种学科的建设,首先应有一种哲学依据,即有一个对问题看法的根本出发点。在这一方面,我认为哈贝马斯的交往行动理论及其哲学基础——普遍语用学,就可以作为我们的理论根基。我们应从这一基本理论出发去构建翻译学,并用它去解释实践中所出现的各种问题,也同时去兼容已出现的各种翻译理论并对这些理论的偏激性发展提出制约。
再次,普遍语用学对翻译学提供了方法论的指导。
根据普遍语用学的理论,尤其是它对语言应用于不同情况的语境中所提出的有效性要求,我们可以制定出翻译活动的标准。我们进行翻译活动,或检验翻译活动成果,总要有所依据的。失去判据,这种活动就会混乱,对其评价与估量就会无章可循,形成主观主义倾向或者造成一种相对主义的局面。这样的评估就会失去信度,从而也使翻译批评失去了意义。因此,笔者曾据此而提出新的翻译标准,即符合知识的客观性;符合理解的合理性与解释的普遍有效性;尊重原文文本的定向性。
此外,对传统的理解方式提出了新的认识,即对一句话语的理解,不应仅仅停留在语法学与语义学的层面上,一定要深入到语旨层面,理解言说者(作者)是如何说这句话的及说话时的具体语境,即注意对原文的施行部分,而不仅仅是陈述部分的理解。这要注意作者的话语的主题化问题。这一部分成为理解的要点,如何在另一种语言表达中传达这种主题化过程应是理解和表达过程的新的关注点。这就为理解与表达提供了新的视域和新的要求。
总之,对普遍语用学的学习不仅会改变我们原来的真理观,同时也使我们正确认识语言与人类自身及社会世界和自然世界的关系,并为翻译学的构建提供理论与方法上的指导,是我们新的学习和研究的内容。
参考文献:
[1] 艾四林,《哈贝马斯》,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99。
[2] 曹卫东,《交往理论与诗性话语》,天津:天津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
[3] 车铭洲,《现代西方语言哲学》,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9。
[4] 奎因,《真之追求》,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9。
[5] 莱斯泽克·柯拉柯夫斯基,《形而上学的恐怖》,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9。
[6] 施太格·缪勒,《当代哲学主流》,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
[7] 盛晓明,《话语规则与知识基础》,上海:学林出版社,2000。
[8] 汪安民等,《后现代性的哲学话语》,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
[9] 姚大志,《现代之后》,北京:东方出版社,2000。
[10] 哈贝马斯,《后形而上学思想》,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
[11] 哈贝马斯,《交往与社会进化》,重庆:重庆出版社,1989。
[12] 哈贝马斯,《交往行动理论》(第1卷),重庆:重庆出版社,1994。
(《中国翻译》2002年第3期)
【注释】
[1]汪安民等,《后现代性的哲学话语》,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385。
[2]哈贝马斯,《交往与社会进化》,重庆:重庆出版社,1989:1。
[3]同上书,3。
[4]哈贝马斯,《交往与社会进化》,重庆:重庆出版社,1989:13。
[5]哈贝马斯,《交往与社会进化》,重庆:重庆出版社,1989:67。
[6]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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