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翻译批评标准的价值学思考
一、对以往翻译批评标准理论依据的质疑
在以往翻译理论的探讨中,翻译批评标准一直是一个争议不休、众说纷纭的问题。这其中的原因是什么呢?只要我们回顾一下以往的几种翻译批评标准,以及它们产生的理论依据,我们不难发现这样的一个事实:每一种翻译批评标准都是依据某一种翻译理论提出来的,这种批评标准体现了该理论的基本精神和原则。因此,当这种翻译理论被另一种翻译理论批判或取代时,这种批评标准也会随之被否定和批判。这种现象的屡次发生并没有人感到奇怪,也没有人对这种由翻译理论推导出翻译批评标准的做法表示怀疑,似乎这是天经地义的。例如,传统语文式的翻译研究因重视主体的个人悟性与语言天赋,同时把艺术世界看作是一个理想的家园,所以强调对原作的“忠实”,在语言的形式与内容发生矛盾时,则要求传达原作的神韵(重神似而不重形式),或让译文达到如在另一种语言中投胎转世般的化境。这均属主观理想式的批评标准,是完全符合语文学那种冥想—顿悟式精神的。而在结构主义语言学范式的翻译研究开始以后,这种空灵的主观理想式的批评标准很快被文本—规则式的批评标准所取代,其代表性的批评标准是“等值论”。这是因为结构主义语言学的翻译理论认为语言是封闭自足性的体系,文本是有确定意义的结构体。只要我们对文本的各个层面进行语言分析,就可以找到各种意义。因此这种研究把全部注意力放在两种语言转换规律的研究上,并认为不同的语言有着同等的表达力,所以“等值性”就成了批评标准。而社会符号学的翻译研究又转而关注社会与文化现象,因为它认为符号是文化的载体,不同的社会现象凝聚着文化差异。所以,在翻译活动中,正确地处理好这些差异就成了该理论所提出的社会—文化式的翻译批评原则的依据。但是,这一切标准又很快随着解构主义译学研究范式的兴起成了明日黄花。因为解构主义译学范式以当代阐释学为理论武器,以拆解结构、瓦解中心、否定一切规则为特点,一切标准都成了毫无意义的东西,因为他们认为一切意义都是对话中生成的,因对话者的前理解视域各有不同,所以视域融合所生成的意义就是不同的,而且它们都具有合法性。这样一来,所谓批评还有什么标准可言呢?
从这一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出:这些批评标准均是从不同的翻译理论中推导而出的,而随着该理论的失势,它也会失去效用。如果是这样,我们可以说,今后还会有无数批评标准产生,也同样会一个个地消亡,因为翻译理论总是发展的,它们的每一次发展,也自然会带来相应的批评标准,而每当另一种理论取代它时,这些标准也会受到批判。作为标准来说,它虽然也是可以有一定的流变性质的,但是如果没有一个相对稳定性作为基础,那会使翻译批评活动陷入十分尴尬的境地,从而使翻译批评活动失去应有的意义,同时翻译批评学的建立也只能是一种幻想!
译学研究发展至今,我们不得不思考一下我们以往确定翻译批评标准的理论基础是否正确。也就是说,翻译批评标准是否应当以翻译理论为基础?作为翻译批评来说,它的目的究竟是什么?它的本质又是怎样的呢?难道它仅仅是用以证明其所推导的理论是正确的吗?或是用来检验译文与原文是否字比句次地对应呢?显然都不是!它的真正目的是评价一部译作对于一个时代的社会读者来说有何意义(即有何价值)的。所以其本质是一种评价性活动,是对翻译活动价值的评估或判定。所以,翻译批评的标准不应从翻译理论中去推导,它不是依据某种翻译理论为理论基础,而应以价值学中的评价理论为依据。应该说,翻译理论本身也是在被评价之中的,也是评价的对象。以往的做法是弄颠倒了,我们现在应把这种被颠倒的关系再颠倒过来。只有这样才能对翻译批评活动的本质有所认识,才能确定出合理的翻译批评标准。
二、评价理论视域下的翻译批评活动
评价理论是价值学的一项重要内容,评价活动是评价主体对评价客体的评价。但价值并不是评价客体,价值只是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内容,它表征着客体属性对主体需要的满足,是客体能够满足主体需要的性质及其程度在评价主体意识中的反映。就翻译活动而言,批评者是评价主体,他所评价的客体是译文文本,无论译作在知识上、道德伦理上或艺术方面都能够满足主体的需要,如或是求知欲望的满足,或道德伦理上受到教益,或获得审美愉悦而感到满足等,对评价主体来说都是有价值的。所以,价值是一种关系存在,并不单独存在于客体之中,也不单独存在于主体之中,而是一种关系范畴。这种关系在价值学中被称为价值关系。实际上,审美活动也同样是一种关系性的范畴。这种关系范畴以往是被人们所忽略的,如过去的美学研究要么从审美客体中去寻找美的本质或规律,要么从审美主体的认识与反映中去寻找规律。其实,审美关系也是主客体间相互作用的一种效用关系,即价值关系。正如接受美学所揭示的,在作者创作出作品而还没有进入流通领域之前,它也不是一个审美客体。但是这时它也绝不是如接受美学所认为的那样,只是一个白纸黑字的印刷品,这时它是价值的潜性存在。只有在读者进行审美参与时,它才成为审美客体的。读者的接受过程也可以看作是一种评价性活动。他所得到的美的享受正是作品中的美学属性满足了他对审美的需求,从而在他心中产生了一种愉悦感,这种效应就是该作品对于他而言的价值。当他感受到这种效应时,他已经是对它进行了评价了。但是,在翻译评价活动中,这种价值关系就十分复杂了。可以说,翻译批评活动所做的评价实际上是第三次评价活动了。那么前两次的评价活动又是什么呢?
第一次评价活动我们可以称之为原初评价。原初评价存在于作者创作作品的活动中。作品并不是作者对现实世界的真实摹状和刻写,而是作者对现实世界纷纭复杂的众多人物与事件进行评价性过滤与筛选的结果,是他的主观意识、情感与价值观念、道德伦理,以及世界观的反映。他把这种评价的结果与选择的内容以文字符号的形式固定下来,构成了一个意义的世界。作品的价值通过意义的中介与符号发生联系,使符号在作为意义的直接载体的同时又成了价值的间接载体。因此,作者的主观态度与价值观念已渗透到文本的各种要素之中了,它们变成了一种价值的潜在形式,即一种价值的可能性存在。正如韦勒克所说:“价值是以势能的形式包含在文学结构之中的。”(韦勒克,1989:156)
在文学作品的创作中,作者与他的作品就构成了价值关系的两极,即价值主体与价值客体。作品是作者对现实生活的一种评价性结果。这是一种原初评价。
但是作品中的价值只是一种潜在形式,是一种可能性的存在,它不能自动转化为现实性的价值,它只是在进入读者接受的活动中,即成为消费对象时,才能被现实化,即由潜能变成可以做功的能量而发挥效应,或感动读者,或教益读者,或引导和规范读者,这才有一定的价值,这种使潜在价值变成现实的价值过程就是价值的现实化过程。读者的阅读活动也是一次评价的过程。读者不是一个被动的接受者,他是以一种能动的姿态参与阅读的。他有自己的兴趣、需求与目的,在阅读中是有所选择地接收信息的,所以并非文本中的一切潜在性价值都能被实现,有些可能会与他的价值观、世界观、审美观和道德观有所差异,甚至冲突,因而得不到实现或遭到否定,而且还有可能由于读者对意义这一价值的中介有不同的理解,因而产生了与原作者原创价值不同的价值,即赋予了新的价值性。这就形成了第二次评价过程。
如果这位读者又同时是该作品译者的时候,他就会把有自己主观意识、审美情趣或其他目的性并经由他评价之后的结果再以另一种语言符号进行符号化。这时他的译文已不完全等同于原作者对现实世界原初评价的结果了。在这一过程中,译者和译文文本又构成了第二层的价值关系,即译者成了翻译活动的价值主体,译作是他的价值客体。最后,当我们再对这部译作进行评价时,又构成了一个新的价值关系,即以我们作为评价主体而译作作为价值客体的第三层的评价活动,其价值体现已是该译作对我们而言的意义了。
对于这种评价中的复杂关系,捷克价值学家弗·布罗日克在《价值与评价》一书中的这段论述中有所说明:“可以得出结论,主体在进行着认识和评价;这些反映形式的结果在符号体系中被客观化。实际上,没有这种符号体系,人们就不可能认识,也不可能评价。因为,人们只有借助于体现在符号中的社会意义,才能认识现实。符号使这些意义变得清晰明了、便于交流了,等等。这样,事物和现象就作为一种客观化的工具而参与社会实践,并本身又成为评价的对象。它们的价值对象性是‘第二代’的价值对象性,是第二性的,但又重新成为认识和评价的对象。评价和认识是受到对现实意义的解释所制约的。但是,这种解释本身,同样也是认识和评价的结果。”(布罗日克,1988:135)
正是由于任何一种评价都不可避免地以评价者这一主体的需要与目的性为参照和依据,所以人们说任何评价都是评价者对自身的一种评价。这是很有道理的。既然在翻译批评活动中有三次不同的主体参与,同时评价客体作为不断变化的评价结果而成为新的客体出现在下一次的评价活动中,就组成了不同价值主客体关系范畴。作为翻译批评来说,已是评价者与译作所形成的价值关系了。我们所说的翻译批评也就是译作对于评价者来说的价值评估与判定。我们无须,也不可能要求这种价值会同以前几组价值关系中所反映出的价值是完全相同的。这是因为在文本中,符号是意义的载体,符号又是通过意义的中介获得价值属性的。但是,在文学作品的接受过程中,文学符号所负载的意义会获得新的属性,即功能性,这种文学意义的功能性就是文学价值。这种功能性在不同人的阅读接受中或同一个人的不同时间的接受中都会有不同的呈现。对于不同读者来说,他们所得到的感受不同,实际上就是意义的功能性不同,也就是价值的不同。在评价的过程中,客体的属性与主体的需要都是必备的条件,其最高原则应是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高度统一。
三、评价性活动中的主体原则与客体原则
既然评价是客体属性与主体需要的一种关系内容,那么,评价活动就是一种对主体和客体的这种价值关系的认识性活动,价值就是这种关系在评价主体意识中的反映。但是实际上这种认识活动是比较复杂的,它是更高一级的认识活动,因为在这种活动中还包括两种不同性质的认识活动,即认知性认识与评价性认识。这一点我们可以从冯平同志的论述中看得很清楚。冯平教授在其《评价论》一书中指出:“人的认识有两种不同的取向,一是揭示世界的本来面目,二是揭示世界的意义和价值。前者曾是认识论全神贯注的问题,后者是认识论未曾关注,但却应加倍关注的问题。对于前者可以称作认知,对后者可以称之为评价。因此,在认识活动中,评价的定位是:一种以揭示客观世界的价值,观念地建构价值世界的认识活动。在人类活动序列中,评价的定位是:一种较之认知更接近于实践(改造世界)活动的认识活动。评价是以认知为基础的,将认知包括于自身的,更高一级的认识活动。”(冯平,1995:31)
这是因为评价不仅包括了对客体属性与规律性的认识,这是一种认知性认识,同时又包括了主客体之间价值关系的认识,即评价性认识。只有有了这两种不同的认识才能完成评价的任务,因为评价活动中既涉及客体属性,又涉及对主体需要的满足这两个方面。这两种认识活动的性质却有很大区别,它们分别遵守不同的原则。在认知认识中,主客体之间的关系是外在性的,人们为了正确地把握客体的性质与规律,必须悬置主体,力避主观因素的干扰,只有这样才能准确地认识和把握客体内容,这是一种客体原则。但评价认识却与之不同,因为在评价认识中,主客体已组成了一种价值关系,这种价值关系成了评价认识的内容,所以在这种认识活动中,主客体之间已成了一种内在性的关系了。即评价主体所要认识的对象是客体属性对于他的需要的满足的性质与程度,也就是说在客体中同样包括了主体的内容。在评价认识中,主体原则成为主要的原则了。没有主体需要,一切实际活动都失去了推动力和动因。所以在评价认识中,不是悬置主体的问题,而是以主体的需要与目的性为主要参照和基准的。在评价活动中所包含的两种认识关系与它们所遵循的不同原则使得评价活动变得较为复杂,因此也有很多争议,有些人偏重于客体原则,而有人则坚持主体原则。这在翻译批评标准的确立过程中就可以清楚地看到。结构主义语言学范式的译学理论坚持了客体原则而抛弃主体原则,而语文学范式与解构主义译学范式都强调了主体原则而无视客体原则。可以说他们都各自走上了极端。其实,这两种认识活动在整个评价活动中并非彼此分离、相互抵触,也并非如有人所说的,在客体尚未成为评价对象时,是作为认知性客体的,这时可以悬置主体,而进入评价认识时即形成价值关系时再遵循主体原则。实际上这是不可能的,它们不是截然分开的,事实是它们总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地交错进行,彼此交融,而且也是相互促进、逐步加深的双重性运动。因为任何一种认识性活动都离不开认识主体,即使是纯认知性的认识也是如此,因为没有认知的主体又何谈认知的客体?主体和客体是一切社会实践中必不可少的因素,它们是相对立而存在的。虽然在认知认识中要“悬置”主体,但这只是一种主观的努力和愿望,主体是无法避免的。所以,一切所谓纯粹的认识是不存在的,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凡是有某种关系存在的地方,这种关系都是‘为我’而存在的;动物不对什么东西发生关系,而且根本没有关系,对动物来说,它对他物的关系不是作为关系而存在的。”(马克思、恩格斯,1979:34)认知活动同样是人与外部事物的一种主客体关系,因此也不可能完全脱离“为我”的目的性。实际上,从认知活动的一开始,它就已经包含有评价活动的因子了,有时甚至有了评价的雏形。因为在认知中,认知主体总要有一定定向性的。这种定向性中已经体现出主体的能动性与选择性,他必须挑选与他的需要和目的有关的客体或客体的属性内容去认识,并不断在认知过程中对认识加以规范,即在认知过程中增加评价认识的成分,而又从评价认识的角度扩大认知认识和加深这种认识,这样不断循环往复、彼此促进,在不断深入的过程中两者逐渐融合,主体原则与客体原则交互发挥作用,最终达成评价认识。这一点在自然科学中与人文社会科学中都是适用的。但在人文科学领域体现得更加明显,因为在人文学科中的客体是一种自为性客体,是作者把他的意志情感和价值观念以符号化的形式表现出来。作品实际上是客体化或对象化了的主体,是作者意识形态的表现,它本来就是有意义(价值)的创造,所以认知活动也绝不是一种完全外在的主客体关系,而是一种客体主体化的过程,是必须有“我”参与而且“为我”而进行的认识活动。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以“等值论”为代表的翻译批评标准是值得商榷的,它完全排除了主体因素,强调主体的价值中立性,从而悬置了主体,认为语言规律是客观的,文本是封闭的,从而只强调客体原则。这种做法不仅是违背事实的,也缺乏对评价活动的本质认识。我们说它违背事实是因为语言系统并不是封闭的和自足的,语音和语法系统可以说具有自足与封闭的性质,而语义系统从来就是开放的,是与读者的参与和评价分不开的。对于评价的内涵,布罗日克曾指出,它应包括三个方面:(1)评价报道的内容;(2)评价报道所转达的内容;(3)评价报道内容的人。(布罗日克,1988:136)其中第1项是研究信息的价值对象性,第2、3项是关于信息承担者的价值对象性的。例如,“孔乙己是站着喝酒而穿长衫的唯一的人”这么一句话,第1项就是字面上的内容,而第2项则是转达孔乙己贫穷但好面子、放不下读书人架子的腐儒形象,第3项是对运用这种笔法简洁而形象鲜明的高超写作技法的作者的评价。所以结构主义语言学范式的批评标准往往会忽略第2、3层的评价,而只关注第1层面。
而解构主义范式的翻译研究只强调了主体原则,放弃或者说反对一切客体原则,从而使读者与文本对话所生成的意义无例外地具有合法性,这就使得评价活动完全走向相对主义的极端,从而否定了翻译批评存在的理据。
四、评价活动中的主体原则与规范原则
从前面的论述我们不难看出在评价中主体原则的重要性和主导性作用。因为客体原则是反映客体属性和规律性的,因此具有一定的客观性质,是外在于主体的,有相应的稳定性和较少争议的。以翻译批评中的评价客体来看,虽然译文文本如接受美学所说的那样,有不定点、空白和空缺,但它毕竟是按语言规律严格组织起来的,并且是表达一定思想内容和情感的自为性存在,而绝不是如接受美学所说的仅仅是白纸黑字的物质存在,当然更不是这些符号的无序集合。这一点接受美学走上了极端。如果按这种说法,那么读者又如何与文本对话呢?所以,我们必须要承认这一事实,价值并非是评价者赋予的,意义也不仅仅是读者赋予给文本的,价值是先于评价的存在。文本的客观性、价值的潜在性和语言的规律性是先于接受与评价活动而存在的客观事实。
而主体原则却涉及主体的需要问题,这个问题就较为复杂了。因为主体具有个体性、差异性,以及变动不居的性质,他们的需要各有不同,是多种多样的、多层次的,他们的审美情趣各异,他们的前结构亦有差别。因此主体原则所涉及的问题是带有主观性和流变性的,是颇富争议的。尤其是评价主体的价值认识却又总把主体自身也包括在认识的客体之中,而人又是很难超越自身的,这也增加了价值认识的难度。这一切都使得主体原则成为评价活动争议的核心性问题,而解构主义译学理论正是以个性的差异为突破口否定任何评价的共性问题。如果评价真的是人言人殊的事,那么评价标准问题也的确值得商榷了。
但是,解构主义译学研究者忽视了以下的基本事实,即任何个体主体的需要都是社会需要的反映,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实际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马克思、恩格斯,1979:5)。解构主义译学思想的错误在于它没有把评价主体放在客观存在的位置上,而是放在了主观存在的位置上。所以他们没有考虑任何一个主体在具有主动性与能动性的同时也是社会存在的一分子,是受社会与文化所塑造的一个被动或受动的成员,他的任何需要无论是物质的或精神的,都是不可能脱离人类的生存与社会发展的这样的基本事实。只是我们常常不会注意到个体主体中的社会性成分而已。关于这一点,美国社会心理创始人之一查尔斯·霍顿·库利在《人类本性与社会秩序》一书中曾十分尖锐地指出,“把社会和个人分裂并将它们置于对立的位置上这样一个普遍的观点是一个极大的错误……所有的个人和他们能具备和给予的都是社会性的,因为他们都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和总体生活发生着联系,并且成为集体发展的一部分”(库利,2003:29)。在他的同一部著作中有一句话甚至就好像针对接受美学的名言“有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的批评。他说:“任何个人代表的特殊性倾向多少与组织起来众多的人代表的总的倾向不同,但一个人代表的倾向并不比众多人代表的倾向更加个性化或者更少社会性。一千个人正像一个人一样地富有个性。一个看上去似乎是独立的人,也是从总体生活中汲取生命养料的,这与他作为一千个人中之一员的情形同样地真实和必然。”(库利,2003:31)
如果把个体主体与社会主体的关系搞明白了,那么对主体原则在评价中的困境的解决就有了希望,因为社会的规范性原则就会对个体主体的自由有所控制和约束。因为规范是一个社会中诸成员共有的行为规则,例如个人需要可以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合理的而有的是不合理的,那么社会规范就会迫使个体主体排除那些不合理的需要。以翻译为例,如果在一个社会文化中有些低级庸俗的出版物,而在另一个社会文化中,这些东西就被认为是不合社会规范的东西,即使译者为了满足他个人低级趣味的需要而翻译出来,也不会得到出版社的认可。甚至这个译者根本就不会产生翻译这样作品的最初动机,这是因为他根本不会有这样的价值观念。须知价值观念是一个社会意识形态中的最核心的部分,它作为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的思想体系,是政治、道德伦理和文化的基础,它渗透在人们一切思想和行动中并控制着社会的每个成员。在评价活动中,价值观更是直接形成他的评价标准选择的规范。正如国内学者陈新汉同志所指出的:“规范是评价活动的成果经过长期积淀的产物,是社会基本价值观念的凝结。”(陈新汉,1995:155)评价主体必须用规范来整合价值信息,并进行价值判断和评价活动。所以主体原则并不是完全主观的东西,主体需要体现着社会需要就是一种自在的客观性,社会规范又是制约它的自为的客观性。
此外,评价客体的构成规律与属性也从客体的角度限制了评价主体的任意性。任何艺术作品,无论是原作还是译作,都是按美的规律的创造,这种规律也是在审美评价中所应遵循的客体原则的具体内容。
所以,评价活动的主体性原则绝不是可以用来颠覆客体原则的武器,而是与客体性原则共同构成评价活动这一辩证统一的矛盾体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
五、最高评价标准与底线评价标准
人们的一切社会实践活动所能达到的理想境界是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高度统一。这个理想的目标也是可以用作评价实践结果的标准或原则。但是,这显然是一种抽象的标准,是完全理想化的,是缺乏实际应用价值的。这是因为价值判断会因人而异,即人的需要总是千差万别的,虽然人的需要是具有客观性的,是社会性的,是受着社会发展条件与文化环境制约的,但作为具体的个体的人来说,情况就十分复杂了,他可能会有个人的偏爱或不同于别人的倾向性。就审美来说,尽管美的构成有一定的客观规律性,对美的追求也是人类的共性,但是落实到个别的审美者来说情况又不那么简单。这时个人的偏好与兴趣往往会有很大区别。从认知认识的角度来说,美同真理一样是一个没有终极答案的问题,正如人们所熟知的,终极真理是不存在的,人们对人类自身与外部世界的认识是一个无止境的建构过程。知识社会学告诉我们,在今天被认为是正确的东西,在未来的某一天就可能被证明是错误的。所以,评价活动的理想性标准只能是一种形而上的存在,在人们现实的评价活动中,它只能起到一个方向性的指导作用,而不可能成为具体的评价原则。这种最高的理想性的评价标准只为我们提出总原则和总方向。但是,我们的现实生活中的评价又只能是具体的和实际的。我们只能运用具体的评价标准,而具体标准是多种多样和千差万别的,它们构成了庞大的评价体系。在人类长期的社会实践中,人们每天都在进行着评价性工作,在这过程中人们已经从无数具体经验中总结和提炼出构成评价体系的若干原则,这些原则又进一步为我们的评价活动提出较为具体一些的指导方针。例如,陈新汉同志在他的《评价论导论》一书中指出,评价体系的几项原则是:(1)自觉标准与非自觉标准的统一;(2)理性标准与非理性标准的统一;(3)多样性标准与统一性标准的统一;(4)流变性标准与稳定性标准的统一。(陈新汉,1995:133—140)我认为他的归纳是很有道理的。用这几条原则去检验过去的翻译批评标准,我们会发现它们的偏颇之处,如忠实论的标准缺乏理性的思考,而解构主义完全陷入非理性而忽视理性的内容,只重视多元性而不考虑统一性的问题。而等值论又只突出统一性而忽略多元的可能性,等等。
可以说,评价标准体系是一个对人类评价标准原则的理性概括,充分体现了辨证精神。但说到底它仍然只是一种理论性与方向性的,而不是具体的评价标准。而现实中的评价活动却又无时无刻不在进行着,它们既是实际的、具体的,又是千差万别的,那么我们能否真正提出一个具体的评价标准呢?如果能,那又会是怎样的呢?让我们以翻译批评标准为例,以往的标准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过于理想化与抽象化,很难作为实际的检验标准。如果我们仍按照老的思路去思考这一问题,恐怕也仍然是走不通的。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认为要走一条相反的思路,即放弃最高的和理想式的评价标准,选择和确定一种底线标准的方法。所谓底线标准就是以满足主体与客体原则的最基本要求为限。这种方法我们是受到国际伦理学界寻求普适伦理原则做法的启发。由于世界上民族众多、文化各异,所以,能否确定一个为各民族均可接受的伦理标准以利于各民族之间的文化交流成了国际伦理学界的一个焦点问题。他们讨论的结果是只有选择底线标准才是解决问题的出路,即只要每个民族都以这条准则为行为准则就可以保证不伤害彼此的情感,不违背其他民族的道德伦理。翻译批评活动也是涉及各种不同性质文本和不同主体需要等多种因素的,它们彼此之间有很大差异,要制定一个具体可行而且有实践检验功能的评价标准也应仿效国际伦理学界的做法,选择最低限制性的底线标准,这样在底线得到保证的基础上,可以有很大的开放空间,允许各种不同的具体标准的进入,允许从不同侧面研究客体的属性与规律,也使评价者做到“从心所欲而不逾矩”。
在以前的一些论文和著作中,我们已根据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提出过类似的翻译批评标准,它们是尊重知识的客观性;保证理解的合理性与解释的普遍可接受性;尊重原作品的定向功能。这三条分别是从客观世界、社会世界和个体主体的精神世界三个方面来考虑的,因在以往的论述中已有过详述(吕俊,2001:307),在此不多赘言。
参考文献:
[1] 韦勒克,《接受美学译文集》,上海:三联书店,1989。
[2] 布罗日克,《价值与评价》,上海:知识出版社,1988。
[3] 冯平,《评价论》,上海:东方出版中心,1995。
[4]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5] 库利,《人类本性与社会秩序》,北京:华夏出版社,2003。
[6] 陈新汉,《评价论导论》,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5。
[7] 吕俊,《跨越文化障碍——巴比塔的重建》,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1。
(《上海翻译》200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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