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搭配的语法意义限制
语法是语言的组织规律,是“各类各级语法实体的构成规则和组合规则的总和”(邢福义2004:1)。语言的组织规律是根据语言的各种客观现实属性,从众多单个具体词语组合现象中归纳抽象出来的,因此,一条综合的语法规则就能够涵盖一种语言中许多具体现象的共同属性。作为规则,语法对词语搭配起限制作用。也就是说,词语组合不是完全任意的。它们必须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组合。恩格斯指出:“思维既把相互联系的要素联合为一个统一体,同样也把意识的对象分解为它们的要素。没有分析就没有综合。”[1]综合与分析是科学研究中两条最根本的方法。综合从现象中归纳出规则(from data to hypothesis),分析用规则演绎出现象(from hypothesis to data)。或者说,归纳从个别事物中寻找一般的规律,分析是将一般的规律回归到个别事物中去。归纳和演绎既相互补充又互为因果,既相互推理又相互印证。如下图所示:
综合归纳和演绎分析是认识的辩证过程。这是早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就已经被正确认识的关系。综合的目的在于描写语言,得出规则。分析的目的在于解释现象,验证理论。精密的观察是注意方式中的小异,系统研究注重的是事物中的大同。辩证法的逻辑意义在于归纳与演绎的结合和交替使用上,即“归纳1→演绎1→归纳2→演绎2→归纳3→演绎3→……”这个过程中。既然语法是从现象中归纳出来的关于词语的组织规律,那么它必定是制约词语的搭配的一般规律并能够在某种程度上解释词语的搭配现象,这是因为所有的规则都来源于现象并客观地存在于现象之中。语法在多大程度上对搭配起规范解释作用呢?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