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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法形式和意义

时间:2023-04-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3.1 语类、语法形式和意义将语言现象作功能分类是语法的重要任务。后者以词语是否拥有足以能相互区分的标记为依据,因此认为汉语没有形态标记,汉语没有词类。这种将词类和句子成分一一硬性对应的做法简化了汉语词类和语法的关系,并不完全符合汉语语法的客观事实。虽然汉语的词类划分是一项艰苦复杂的工作,然而现当代汉语语法学家普遍认为,汉语的词语和英语等其他语言一样可以分类。

3.1 语类、语法形式和意义

将语言现象作功能分类是语法的重要任务。笼统地说,“词类是词的语法分类”(王力2003:435)。具体地说,“词类是反映词的语法功能的类。但是根据语法功能分出的类,在意义上也有一定的共同点。可见词的语法功能和意义之间有密切的联系。”(朱德熙1998:38)汉语语法研究对语类的认识经历了一个相对漫长的过程。

关于词类的划分,历史上曾出现过两条极端的原则:功能原则和形态原则。前者以词语在句子中实现的句法功能分类,如能在句子中作主语和宾语的词为名词,能在句子中用作定语的必定是形容词,能用作谓语的词一定是动词。后者以词语是否拥有足以能相互区分的标记为依据,因此认为汉语没有形态标记,汉语没有词类。

多数西方汉学家都曾以词类是单纯从形态划分的为大前提,又以汉语没有形态标志为小前提,推论出汉语没有词类(参见王力2003:436)。Henri Maspero(马伯乐)、Bernhard Karlgren(高本汉)等就曾认为汉语没有语法范畴,也没有词类。直到20世纪,美国著名历史学家Will Durant(威尔·杜兰)在The Story of Civilization:Our Oriental Heritage(《文明的故事:东方的遗产》)中还认为汉语没有语法和词类。这种看法在我国语法研究史上也有一定的代表性。在马建中看来,“字无定义,故无定类”,明确提出词无定类的看法。黎锦熙以句本位学说为指导,坚持“凡句,依句辨品,离句无品”的主张,这一主张在傅东华那里得到了响应,认为“词不用在句子里就不能分类。”这也就从根本上承认并接受了汉语只有语法而没有词法的观点。这种将词类和句子成分一一硬性对应的做法简化了汉语词类和语法的关系,并不完全符合汉语语法的客观事实。

虽然汉语的词类划分是一项艰苦复杂的工作,然而现当代汉语语法学家普遍认为,汉语的词语和英语等其他语言一样可以分类。例如,王力、吕叔湘、朱德熙、丁声树等国学大师都对汉语词语作了较为科学系统的分类。一般采用概念意义和组合关系相结合的原则来确定词类。词语的概念意义是各种词类分别的基础。词汇意义与客观现实有密切的联系。概而论之,名词是表示事物名称的词,形容词代表事物的性质,动词描写事物的行为。通过词义和客观现实之间的联系,我们就能大概知道一个词是名词、形容词或副词。用王力(2003:447)的例子说,“‘人’‘手’‘刀’‘马’等词不问而知是名词,因为它们是表示事物的;‘老’‘幼’‘大’‘小’等词不问而知是形容词,因为它们是表示性质的;‘走’‘跑’‘哭’‘笑’等词不问而知是动词,因为它们是表示行为的。”

对词类进行层级性与程度性抽象和概括是各种语言共有的特征。无论是英语还是汉语,根据词语在句子中的功能与作用的不同,我们可以将词分为实词(content words)和虚词(functional words)两大类。在此基础上,实词可再分为名词、代词、动词、形容词、副词等等,虚词也可分为限定词、介词、连词(或连接词)等等。“同是人类的语言必有相似之处”(王力2003:326),但语言与语言之间的“文法(却)(作者按)是独立的,非模仿的”(ibid 2003:333)。分类的层次越高,语言的共性越大;相反,分类的层次越低,语言的差异越大。

语类的划分对词语搭配的生成与限制起重要的规定作用,因为相同的语类发挥着相同的句法作用。虽然一个词语可以兼有不同的类,不同的词类也允许拥有相同的句法功能,一个词类亦可能允许拥有不同的句法功能,但在大多数情况下一种词类的句法位置不可与其他词类随意替换。词类限定着词语在其线性的排列中各据其位,各司其职,构成有规律的组合关系。如名词前可出现形容词或其他名词,构成定中结构,动词前后可以出现名词或名词性成分,分别构成主谓结构和动宾结构等等。由此可见,区分语类就能够在结构上确立词与词之间的组合关系和排列顺序。

客观世界的事物类别具有层级性。因此,科学分类都讲究层级,按照事物门、纲、目、科、属的层级自上而下依次排列。分类需要逐级细化是因为高层类别的概括性过于宽泛,不足以区分属于同一类别但性质有异的成员之间的不同属性。语类亦有层级性。区分出名词和动词等不同的语类只能解决词语的合法组合问题,但还不能真正解决真实语言的合格表义问题。只要继续观察和验证,我们就能发现绝大多数在初级抽象层面被归入同一语类的词语并不能对号入座并生成合格搭配。抽象的层次越高,覆盖面就越广,解释力也就越大,但需要说明的限制条件也就越多。因此有必要对词语进行次分类。

根据不同的分类原则,可以进一步从名词中分出阴性名词和阳性名词、单数名词和复数名词、具体名词和抽象名词、集体名词和个体名词等。我们也可以根据动词的不同属性分出及物动词和不及物动词、实义动词和助动词、动态动词和静态动词、谓语动词和非谓语动词等等。次语类的区分对搭配研究的意义是,它有助于说明同类词语具有不同组合行为。语类和次语类都对参与搭配的其他词语设定了不同的条件。只有当条件得到了满足,搭配才被视为合格。区分语类层级和语类性质的意义在于进一步发掘和归纳自然语言中语类对合格组合的限制因素、条件、原则和作用。词语须分类,分类有层次。这是语法对词性的一般认识。

语类划分的重要性在任何组合中都能够得到体现。有时在某些结构中是除了词义之外衡量合格组合最重要的标准。出于结构平衡的缘故,某些组合中会要求语类一致。不定式和动名词在语法中分属于不同的语类。如果在主语位置上使用了其中的一种,那么在表语的位置上也必须使用相同的语类,以保持词类在结构中的一致。因此我们可以说“Seeing is believing”或“To see is to believe”。同一结构中的语类混用将生成不合格搭配。有鉴于此,*“Seeing is to believe”和*“To see is believing”都是不合格搭配,这里的不合格没有涉及词义适配问题。衡量它们合格与不合格的依据就是看它们是否遵循了语类一致性原则。

语类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和句法结构和搭配组合有密切的关系。一般认为,在英语等综合语中,名词或名词词组充当主语和宾语,动词充当谓语,形容词充当定语或表语等。重视汉语特点的学者往往认为这一概括不符合汉语语言事实。我们同意沈家煊先生1992年4月在中国语文40年学术讨论会上的观点:任何语言里动词作主语宾语都要受到限制。英语中作主语宾语的动词所受的限制是显性形式化了的,而汉语中作主语宾语所受的限制是隐性的,潜匿化了的(参见邢福义2003:90)。汉语“名动词”的确立实际上就承认了能够充当主语和宾语的特殊动词类别(参见朱德熙1985a;陆俭明1988)。有关语类与搭配的关系问题我们将在下面结合语法范畴作进一步分类讨论。

语法分类和抽象有形式标准和意义标准。无论是形式主义还是功能主义都必须同时考虑这两条标准。从语法形式中我们可以抽象出语法手段,比如英语名词词尾加-s的形式和在动词后面加-s、ing和-ed的形式都是语法手段。任何一种语法形式都表示相应的语法意义。我们从语法意义中抽象出语法范畴。语法形式和语法意义具有普遍的对应关系,因为一定的语法形式代表一定的语法意义。例如英语名词词尾加上-s就表达复数的语法意义,这就是数的范畴。数范畴表现为复数形式和单数形式的对立。一般情况下,单数名词无标记形式,复数名词在单数名词后加上-s,成为带标记形式。单数形式表达单数的概念和单数的语法意义,复数形式表达复数的概念和复数的语法意义。

落实到搭配层面,语法形式和语法意义表现出一定的对应关系。就英语和汉语而言,我们习惯上把出现在谓语动词前面的名词或名词性成分称为主语,将出现在谓语动词后面的名词或名词性成分称为宾语。主谓宾的合格组合必须参照语法形式和语法意义。语法意义的实现有赖于一定的语法形式,语法形式也必定表达一定的语法意义。“语言包括形式和意义两方面。语法研究的最终目的就是弄清楚语法形式和语法意义之间的对应关系。”(朱德熙1985b:80)或者说它们之间存在表里关系:语法意义总是需要通过语法形式得以显示,语法形式也总是代表着某种语法意义,不存在没有语法形式的语法意义,也不存在没有语法意义的语法形式。“讲形式的时候能够得到语义方面的验证,讲意义的时候能够得到形式方面的验证。”(ibid)“一定的语法范畴,对句法都会起一定的制约作用。”(陆俭明1988,转引自沈阳1998:1)语法形式和语法意义是不可分割、浑然一体的。“因此,研究语法时,应当把形式和意义有机地结合起来。”(范晓2003:135)

从词语过渡到句子,形式和意义也需要对应。句子作为一个表达完整命题的语言单位,要表达特定的意思,除了做到结构完整,遵守组合规则之外,还需要逻辑表义。例如:“我爱这蓝色的海洋”或“I love this blue sea”就是一个语义和语法结构完整的组合形式。违反语法规则的任意组合将会生成不合格结构,也无法表达确切的意义。如果将上面的组合重写成“海洋这的爱蓝色我”或“Blue love I sea this”不仅在结构上违反了根本的组合原则,而且在功能上无法传递需要传递的信息。同样,“不图书”、“没漂亮”、“伟大的走”、“一个去”、“Don’t interesting”的不合格都是违背组合原则和选择限制的结果。

词语排列组合的形式包含着各种不同的语法关系意义。出现在主语和宾语位置上的词语不仅仅是诸如名词或代词等语类,谓语与主语的关系一定有别于谓语与宾语的关系。主宾的确定依然需要通过形式和意义两个方面的验证。例如,“他插花”是一个句子。从意义出发,我们可以通过施受关系确定“他”是主语、“花”是宾语,从形式上判断,“他”出现在动词之前是主语,“花”出现在动词之后是宾语。但语言中大量存在不符合这种概括的语例。单从意义出发,“鲜花插在牛粪上”的“鲜花”不具备施事的条件,因此不能判定为主语。这显然不对。而从形式出发,“刚刚下过雨了”,“刚刚”处于动词之前,于是它便成了主语。(参见吕叔湘1979:71)这也有问题。范晓(2003:135)形义双修,提出了确定主语的形义结合的双重标准:“就主语来讲,汉语主语的语法意义可概括为:(1)谓语的陈述对象;(2)谓语动词所联系的动元(也称‘行动元’、‘变元’)。汉语主语的语法形式可概括为:(1)由作陈述对象的表动元的词语充当(一般为名词性词语,非名词性词语作主语有条件限制);(2)主语一般在谓语动词之前而不能移后(语用上的‘倒装’是例外);(3)主语前边不可加介词;(4)谓语动词前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表动元的词语,则表施事的词语优先充当主语。单凭某一条意义或形式都还无法确定主语,只有把上述四条形式和两条意义结合起来并以形式控制意义才能确定主语。”

与世界上许多其他语言不同的是,汉语和英语都需要通过语序确定语义关系。在这些语言中,随意颠倒词序除了会导致意义上的变化之外,如“她想”与“想她”,“Mary killed John”与“John killed Mary”,更重要的是,语序排列不当还会导致词语搭配不合事理或不传递信息而变得不合格,如*“饭吃他”、*“水喝他”、“酒饮乡人”和*“Basketball played the boy”、*“Milk drinks the cat”等。这些事实说明,句子结构很像建筑结构,建筑结构需要构件和句子结构需要构件符合同样的道理。砖块和词语就是用来垒砌这些结构的建筑材料。然而建筑材料必须按照一定的样式和特定的要求黏合在一起,而不是一堆毫无章法的堆积物。许国璋先生(2001:3,2005:59)在讨论语言性质时指出“语言符号之间的关系不是任意的,而是受规则制约的。”毕竟“在语言状态中,一切都以关系为基础。”(Saussure 2001:121)许先生用以阐明道理的例子很简单:

1.“这小姑娘有她的办法。”

要解释这句话是合格的,我们必须从词语的横向组合关系和纵向聚合关系两个方面予以说明。词语的排列组合不是任意的。任何一种语言都有一套属于自己的社会约定的组配规则。“语言之有语法,语法之有制约作用,是语言本身所决定的……凡是句子(包括组成句子的词组)就有语法,就有为语言社团所共同接受的规则。相反,说话不按必要的线性组合规则组合语词,而是按孤立的词的概念造句,句子会是本社团成员所不能接受的。语法是词组成句、句表达意思的根本条件。”(许国璋2001:436)横向组合分析表明,“这”+“小”+“姑娘”的组合是合格的,因为它符合汉语“限定词+形容词+名词”的横向顺序规则。这个顺序不容逆反,“姑娘小这”的排列顺序为不合格,因为它违反了社会对语言顺序的约定。同样,作为主语的“这小姑娘”可以和动词“有”组合,构成约定的主谓结构;“有”作为及物动词又可以和“她的办法”组合,构成约定的动宾关系。词语搭配的聚合关系分析表明,“这个”、“这一个”与“这”都是限定词,“漂亮”、“傻”、“大”与“小”都是形容词。在与其他语类词语组合时,属于同一语类的词语可以替换,不会影响单位的合法性。语言的聚合关系反映了词语在排列组合中的选择规律,因此聚合对词语的合格搭配进一步提出了限制条件。以上面的句子为单位,组合和聚合设定了至少4条搭配规则:

1)“这小姑娘”和“她的”在数范畴上的一致;

2)“这小姑娘”和“她的”在性范畴上的一致;

3)“有”和“办法”是动词及物性和宾语名词作为必有成分上的一致;

4)“这小姑娘”和“有她的办法”逻辑语义上的一致。

所谓逻辑语义不一致是指,作为“有她的办法”的主语,“这小姑娘”必须是一个有意识的实体,而有意识的实体和“有办法”之间存在逻辑语义关系。如果将有意识的实体换成无意识的实体,如将“这小姑娘”换成“这朵棉花”、“这块石头”、“这个窗帘”或“这顶帽子”等等,组合则不能成立。因此,第4条规则可以叫做主谓间的“语义一致”,正同“姑娘”和“她的”可以叫名、代之间的“语法一致”。

所谓一致实际上就是词语在语法范畴中的合格组合关系。仅在这个由9个简单符号组成的线性组合中,起码就有4条语法规则在起作用。这4条规则的制约作用可以从下列不合格组合中得到解释:

1)*这些姑娘有她的办法。(数不一致)

2)*这小姑娘有他的看法。(性不一致)

3)*这小姑娘有。(及物性不一致)

4)*这块石头有了她的办法。(语义不一致)

以上是组合上的一致。语法单位在聚合上的一致包括四个方面的因素:语法单位的层级的统一性、语法单位结构的统一性、语法单位功能的同一性、语法单位意义的同一性。(马庆株2003b:309—310)语法单位的聚合表现了单位之间的层级一致和可替换关系。“小姑娘”的“小”和“大姑娘”中的“大”在聚合上是同一关系,因为它们具有可替换关系。相反,“小姑娘”和“小说”虽然都用了一个“小”字,但却不具备聚合同一性,因为“小姑娘”的“小”与“姑娘”构成修饰与被修饰关系,而“小说”的“小”无法脱离“说”而独立存在。“有意义是语言单位成为语法单位的必要条件。语法单位是有意义的语言单位,是层次划分的结果。语言是语音语义结合的符号系统。”(马庆株2003b:308)

语言的组合关系和聚合关系对词语搭配是同样重要的。因此当代有影响的各大语言学流派都会自觉地在语法形式和语法意义两个方面考虑句子组合问题,尽管他们的侧重面不尽相同。如果说词语的合格组合离不开聚合,同样语言的聚合也不能脱离组合。组合与聚合的相互依存关系有力地揭示了词语搭配的规则性和按规则进行的可复制性和创造性,为语言社团掌握语言和运用语言提供了条件。语言形式和语言意义相互约束的事实就像一份法律上生效的合同,对合作双方既明确了可享有的权利,又规定了受约束的义务。无论是聚合的选择性还是组合的多样性都说明了语言的规范性和创造性。从形式和意义两方面来定义,句子就是一个句法完整、表达一个完整命题的语言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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