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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尔墨的“格的语法”

时间:2023-04-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9.4 菲尔墨的“格的语法”菲尔墨提出的“格的语法”,是从生成语法学派中派生出来的、注重从语义和语法关系的角度研究语法的另一种颇有影响的语法理论。其中,一九六八年发表的《“格”辨》,是菲尔墨阐述“格的语法”理论的代表作。菲尔墨之所以采用“格”这一术语,是因为变元的功能与拉丁语法中词尾的格的变化很相似。

9.4 菲尔墨的“格的语法”

菲尔墨(C.J.Fillmore)提出的“格的语法”(case grammar),是从生成语法学派中派生出来的、注重从语义和语法关系的角度研究语法的另一种颇有影响的语法理论。

乔姆斯基在一九六五年出版的《句法理论的若干问题》中曾提到关系概念(relational notion)和范畴概念(categorial notion)这两个概念,但他说在语法分析中并不需要运用关系概念。他认为根据句子分析的树形图,就可以看清楚,直接属于句子(S)的名词词组(NP)就是主语,从属于动词词组(VP)的名词词组就是宾语。菲尔墨认为乔姆斯基对关系概念和范畴概念的功用的认识十分模糊,不能从名词短语在句法结构中的位置及其与动词的关系来识别名词短语的不同的语义作用,因而有许多实际的语言现象解释不了。他认为只有明确区分范畴概念和关系概念,并注重借助关系概念进行语义分析,才能对句子的结构作出较为满意的解释。自一九六六年起,菲尔墨发表了好几篇有关“格”的论文,正是为了弥补乔姆斯基的不足之处。其中,一九六八年发表的《“格”辨》(“The Case for Case”),是菲尔墨阐述“格的语法”理论的代表作。

格的语法注重分析句子的功能类别之间的关系。菲尔墨采用的分析方法,实质上就是形式逻辑中的谓词运算法,即着重分析谓词和变元(自变项)之间的关系,而重点则在于分析变元的功能。格语法的描写方法是功能描写法,主要考虑的是类别、事件和关系。菲尔墨之所以采用“格”这一术语,是因为变元的功能与拉丁语法中词尾的格的变化很相似。拉丁语中的词尾变化表示不同事物在一个行为中起的不同的作用。例如,一个人类参与者很可能是这一行为的发动者,那他就是施动者,也就是拉丁语法中的主格。也许这个人是行为的受益者(或受害者),那他就是受施者,也就是拉丁语法中的与格。非人类的参与者则可能是行动的手段或工具,也可能是行动的背景等等。(11)菲尔墨指出,传统语法对格的研究,偏重于分析词的形式,即词形变化。他认为,格的最重要的价值是在于意义方面,即格关系。格关系存在于任何语言中。它是一套带普遍性的概念,在各种语言中可能有不同的具体表现形式。它可能通过词尾变化表示,也可能不通过词尾变化来表示,而通过异干法(suppletion)、附加助词法、词序制约法等等表示出来。他在《“格”辨》中明确指出,他使用“格”这一术语,是“指处于底层的句法-语义关系”,主要目的是为了说明一种“概念框架”,即“句子在基础结构中包含一个动词和一个或几个名词短语,每一个名词短语以一定的格的关系和动词发生联系”。(12)

菲尔墨在《“格”辨》一文中提出的格有以下几种:

施事格(agentive),表示由动词所确定的动作能察觉到的典型的有生命的动作发生者。

工具格(instrumental),表示对由动作词确定的动作或状态而言作为某种因素而牵涉到的无生命的力量或客体。

与格(dative),表示由动词确定的动作或状态所影响的有生物。

使成格(factitive),表示由动词确定的动作或状态所形成的客体或有生物,或者是理解为动词意义的部分的客体或有生物。

处所格(locative),表示由动词确定的动作或状态的处所或空间方向。

客体格(objective),这是在意义上最中性的一个格,表示由名词所表示的任何事物,在由动词确定的动作或状态中,其作用要有动词本身的词义来确定;可以设想,这一概念最好应限于由动词确定的动作或状态所影响的事物。(13)

在后来发表的论文中,他又提出了几种新的格:逆向施事格(counter-argent),表示动作的发生是由于对某种力量的反抗;目标格(goal),表示某种物体移动的终点;来源格(source),表示某种物体移动的起点。对原先提出的格的名称也有变动,如把使成格改为结果格(result),等等。

菲尔墨指出,用这些格来分析句子,可以清楚地说明,在一个句子中,动词总是处于中心地位,动词与名词之间有种种固定不变的关系。这些关系并不是语法关系,而是语义关系。他举过下述例子(14)

(1)John opened the door.(约翰打开了门。)

(2)The door was opened by John.(门被约翰打开了。)

(3)The key opened the door.(钥匙打开了门。)

(4)John opened the door with the key.(约翰用钥匙打开了门。)

在这四个句子里,动词都是open,从句子的语法结构来说,John在第一和第四句中处于主语的地位,然而,在第二句中,却成了介词的宾语:door在第一、第三、第四句中是宾语,在第二句中则是主语。但是,若把open看做谓词,把John、the door和the key看做自变元,从格的关系来看,那么,John始终是施事格,the door总是客体格,the key总是工具格。由此,菲尔墨认为,名词词组(名词)在句中的地位尽管变来变去,但它们与动词的关系在语义上看来实际上是固定的。这也就是说,主语、宾语等等,只是属于表层的现象,在深层结构中,名词与动词的格的关系是固定不变的。他认为,由此可证明,所有的语言的深层结构都是一样的,所不同的,只是各种语言在转换成表层结构时有不同的移位规则。

格的语法还规定了一些由深层结构转化为句子的表层表达形式的具体规则,即“主语化”规则、“宾语化”规则等等。如“主语化”规则规定:首先,不能把两个不同的格(例如施事格和工具格)组合在一起,因而不能说*John and key opened the door(*约翰和钥匙打开了门)。其次,不同的格表层化为主语时存在着一定的次序。大致是:施事〉工具〉客体,即在一个句子里,如有施事格,则它为主语;如无施事格而有工具格,则工具格为主语;如无施事格和工具格,则客体为主语。例如,在含动词open(开)的句子里,若出现施事,这个施事将是主语。如John opened the door with a key(约翰用钥匙打开了门)。但不能说*The key opened the door by John(*钥匙打开了门被约翰),也不能说*The door opened with a key by John(*门用钥匙被约翰打开了)。如果有工具而没有施事,工具格将是主语。如The key opened the door(钥匙打开了门).但不能说*The door opened with a key(*门打开了用钥匙)。当句中只有客体时,这个客体格就成为主语。如The door opened(门开了)。不过,这种次序在某些转换过程中会被打乱。如经过变动转换,客体可成为主语。如The door was opened by John with a key(门被约翰用一把钥匙打开了)。(15)

菲尔墨的格语法,清楚地揭示了在表现语义关系的格与语法中的主语、宾语等等之间并不存在一对一的对应关系,强调了语义分析在语法研究中的重要作用,促使人们重视动词在句子中的地位,对语法研究是起了推动作用的。不过,也存在不少问题,其中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是,格的数量难以确定。有一位学者经过研究,说英语中的格至少有六十六种(16)。此外,在具体分析中,也常常遇到从语义上很难确定某个名词短语究竟是什么格的问题。菲尔墨后来也承认,他的建议“只不过提出了与语义和句法都有关系的一个句子结构层次,提供了描述词汇结构某些方面的一种方法”(17),并不能解决所有的语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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