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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义与所指之间的三种关系

时间:2023-04-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节 符号、涵义与所指之间的三种关系一、图像关系图像是当前非语言符号学中十分重要的记号类别,它原初意思是肖像。在这个例子中,符号“益母果”或“益母子”与涵义“其味极酸,肝虚孕妇最喜食”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图像关系。因此,图像关系的建立基础是交流双方共有的“认知单元”。我们可以用索引与其标示的对象之间的关系来说明C关系。

第三节 符号、涵义与所指之间的三种关系

一、图像关系

图像(icon,或译肖似记号)是当前非语言符号学中十分重要的记号类别,它原初意思是肖像。由于受到皮尔士符号学的影响,肖似记号后来成为一种比较严格的记号概念。皮尔士说图像“以本身特征指称对象。”即当一物类似于另一物时,即可成为后者的肖似记号。[13]一般认为(如莫里斯的理论)肖似记号和其代表对象之间存在相同、类似、类比、理据性、任意编码性等关系[14]

我们借用图像这一符号类型与其所指之间的关系来描述B关系(符号与涵义之间的关系)。在第二章第四节的第一小节中,我们曾经分析弗雷格关于符号与涵义之间的关系的看法。弗雷格认为,可以有多个符号对应同一个涵义,这是因为同一种涵义可以“由不同的表达式来表述”,因此,符号与涵义是多对一的关系。但反过来则不一定如此。其中一个例子是:

“柠檬……因其味极酸,肝虚孕妇最喜食,故称益母果或益母子。”

在这句话中,“益母果”和“益母子”都是指称柠檬的表达式,其涵义都是“其味极酸,肝虚孕妇最喜食”,可以印证弗雷格关于不同的符号对应同一涵义的观点。

在这个例子中,符号“益母果”或“益母子”与涵义“其味极酸,肝虚孕妇最喜食”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图像关系。因为由“益母果”或“益母子”我们想到的是母子受益。符号是对这种涵义的一种描绘,它们之间存在一种肖似关系。用适合作水果名称的一到三个字来描绘涵义“其味极酸,肝虚孕妇最喜食”,我们无法确定最准确的应该是哪三个字,但是我们可以确定“益母果”或“益母子”可以解释为这样一种涵义。正如某个人与他的照片之间的关系:同一个人可以照很多不同的相片,虽然每一张相片都不相同,但是,如果我们认识这个人,我们就能指认出哪些是属于他的相片。因此,如果有人解释“益母果”或“益母子”的涵义是“其味极酸,肝虚孕妇最喜食”,我们会表示赞同。或者我们知道这样一个事实:柠檬的味道很酸,对肝虚孕妇最有益,所以孕妇都很喜欢吃,那么,当别人说柠檬又叫作“益母果”或“益母子”,我们就能够明白其中的涵义。但是,如果别人说柠檬又叫“火列子”,我们则无法理解其中的涵义。因此,符号与涵义之间必须有某种类比关系,存在肖似性。

但是,皮尔士曾说:“图像以其本身特征指称对象,它具有一种使它有意义的品格,即使它的对象并不存在。比如,这支铅笔笔迹代表几何学上的线条。”如何理解图像的肖似性与可以独立于其对象而有意义这两种性质呢?我们仍然可以用相片的例子来加以解释。假如我们用电脑合成一张相片,这张相片在现实世界中并无与之对应的个体。但是,我们仍然会用评论一个现实中的个人的语言来评论这张照片“所描绘的那个人”。例如:“这个人四十多岁,他打扮得像一个推销员,看起来又累又饿。”因此,图像关系的意指作用并非由图像与某种实物之间的相似性决定的,而是因为符号反映了其潜在意指对象所具有的某种品格。关于这一点,艾柯曾做过分析。

艾柯认为,这种“在某些方面类似于所指的东西”仅仅是一个常识性的定义。他认为所谓的相似性不是存在于记号和所指对象的物理性质之间,而是依据符号与“相同的”知觉结构或关系系统之间的类似关系。他说:“相似性不是形象与对象之间的关系,而是形象与在先就被文化化了的内容之间的关系”[15]。因此,就上面用电脑合成的相片这个例子来说,相似性关系不是存在于形象和作为对象的个体之间,而是存在于形象和作为人类形象的抽象模式之间。肖似记号所依据的肖似代码,就是“在图像记号载体和一已编码的知觉单元之间的,或者在图像系统的一个适当单元和一个依赖于知觉经验的、在先的、被码化的语义系统的适当单元之间的关系”[16]。因此,类似性并不是一个存在概念,而是一个意指概念。由于该形象具备了该类对象的抽象模式,而使人类认知上自然建构一个与该形象相对应的属于该类对象的个体。这种类似性意指作用,相当于在心理上形成一种被码化的预期系统。

就我们所说的符号与涵义的图像关系而言,就是由于该符号遵循了需要表达该涵义所需的基本语义结构,从而具备让读者从这个符号看到其所对应的涵义。因此,符号能让听者读者进入相应的“语义世界”,就是符号的与所指内容的图像关系在起作用。因此,艾柯反复强调,肖似性作用不是存在于肖似性记号和对象物理特性之间,而是基于一种文化习惯。而对于语言系统来说,是基于语言系统的一种规约。因此,图像关系的建立基础是交流双方共有的“认知单元”。

二、索引关系

索引(index,或译为标志、指号)的广泛应用是因为被皮尔士归于记号类别三分法中的一类。皮尔士曾为指号概念定义如下:“一个索引(index)是一种记号,它指称它所指的对象,并同时为该对象所影响。因此它不可能是一个性质记号,因为性质不管是什么总会独立于其他东西。就指号被其对象影响而言,在它与对象之间必然存在有某种共同的东西,而且它指称此对象。”[17]“标志(index)是这样一个指号,如果其对象被拿开的话,它会一下子失去使它成为指号的品格。但是,如果没有解释者的话,就不会失去这种特性。例如一个有子弹孔的模子就是那样的指号,它作为射中的指号。若没有子弹穿过,就不会有孔,但这里有孔,不论是否有人意识到这是由于射中与否。”[18]

从皮尔士的论述来看,索引有两个特点:其一是索引必须和意指对象存在共同的东西,而不是像图像那样仅仅是具有肖似性。其二是索引不能独立于对象而存在,而图像则可以。

从以上特点可以看出,索引与意指对象关系非常密切,它不是对象的某种性质,它必须与对象存在共同的东西。例如,我们可以说爪印是某个野兽的索引,因为如果这个野兽不存在的话,这个爪印也不会存在。烟是火的索引,因为有火才有烟。因此,索引往往是其标志的对象所经历的事实之一部分。如果其标示的对象不存在,这个索引就不会存在,而图像是不依赖对象的具体存在而有意义的,这是索引与图像最大的区别。

我们可以用索引与其标示的对象之间的关系来说明C关系(涵义与对象之间的关系)。例如,“亚里士多德”的涵义是“亚历山大大帝的老师”,其所指的对象是亚里士多德其人。在这里,“亚历山大大帝的老师”与亚里士多德其人就是一种索引关系,因为亚里士多德其人做过亚历山大大帝的老师,所以“亚历山大大帝的老师”这一涵义所描绘的事实就能标示亚里士多德其人这一对象。我们不可能用“秦始皇的老师”来标示亚里士多德这个对象,因为秦始皇的老师并不是关于亚里士多德的事实之一部分。因此,索引关系是建立在符号与意指对象存在因果联系的基础之上的。由于具有索引关系的符号与意指对象具有事实上的共现关系,这种关系的成立并不依赖解释者的存在。但是,符号要发挥意指作用则需要建立在解释者的经验观察的结果之上。因此,对索引的解释离不开人的经验。例如,作为一个动物学家,可以将某个爪印作为标示某种野兽的索引,但是对于毫无经验的普通人来说这个爪印可能毫无意义。因此只有在经验中形成了相关的因果链,才能有因果链的后件推知因果链的前件。对于亚里士多德这个专名来说,只有在交流者的经验中,亚里士多德做过亚历山大大帝的老师,才能用“亚历山大大帝的老师”标示亚里士多德这一对象。

虽然涵义并不像“爪印”、“烟”等索引那样具体,但是涵义与对象的关系与一般的索引和其标示的对象之间的关系是相同的。它们在事实上都有共现关系,而且都需要在主体的经验观察中建立因果关系。所不同的是皮尔士所分析的索引符号具有直接的感官刺激,让我们在大脑中联想到其意指对象,而涵义是从语言符号形式还原的一种印象。但是“如果一个环境过去影响我们,那么,只要这个环境的一个部分重现,就会使我们像以前那样作出反应。指号永远是一个与原来的刺激的某一部分相似并足以唤起那个刺激形成的印象的刺激”[19]。由涵义所还原的印象和其唤起的那个对象之间存在着相同的关系,所以我们称之为索引关系。

索引不仅可用于解释专名的涵义与对象之间的关系,也可用于通名的解释。例如,喇叭花是一种花名,其涵义(通过图像关系)我们可以理解为这种花的花形像喇叭。其涵义与对象的关系(通过索引关系)则是因为这种花的一个事实:其花瓣长得像喇叭。这一索引并不是针对某一个个体的,而是在一个种类上的事实,因而,这一索引关系就作为通名命名的一个理据。

专名和通名的索引关系的区别是这一涵义作为索引是对一个独特个体有效还是具有类属上的可重复性因而对一个种类有效。例如,我们将研究《红楼梦》而较有成就的学者称为“红学家”,“红学家”的涵义是“研究《红楼梦》而较有成就的学者”,是对一类人有效,因而是一个通名。

三、象征关系

第三种符号类型是象征。历史上,在一般符号学(相对于语言符号学而言)的讨论中,没有其他的符号名称象“象征”那样被普遍地讨论了。虽然对象征的理解和用法存在很大分歧。这个含混而应用广泛的词可指在任何文字和非文字的文本中,用于表示间接的、隐蔽的、深层的、关系性的所指者或意义的文化标记。而在人文思想史上,象征往往指具有表达精神对象功能的具体形象物,因而成为哲学、美学、文学、历史、社会、心理、人类学的主题[20]

按照卡西勒的文化哲学观点,人的物质世界与其精神世界是密切相关的,在纯物质世界中的“信号”,不同于人类意义世界中的象征,象征是从可见的物质世界中的记号过渡到不可见的精神世界中的记号。在皮尔士的符号学中,象征有其专门用法,它是与图像和索引相并列的非理据性记号。皮尔士把借助某种规约与自身的对象相联系的任何符号都定义为象征,在《三合一关系的分割》中,皮尔士解释道,象征是“涉及的借助某种规则表示一般观念联想的一个对象的符号”。话语的说出就是这样一种指号,它只有借助于它被理解为具有那种意义,才能表示它所表示的意思。象征关系反映了能指——所指的辩证法。如果说图像因其符号自身的性质而具备意指功能,索引因标示对象的属性而具备意指功能,那么象征则既不和符号,也不和对象本身的属性直接有理据性的关系。这就是皮尔士强调象征必须依赖解释者的原因。皮尔士说:“一个象征是一个那样的指号,如果这里没有解释者的话,它会失去为它提供指号的品格。话语的说出就是这样一种指号;它只有借助于它被理解为具有那种意义,才能表示它所表示的意思。”[21]

我们可以用象征与其对象的意指关系说明符号、涵义与所指三角理论中的C关系。(即符号与对象的关系)例如,专名“亚里士多德”与其对象亚里士多德之间的关系就是象征关系,这种关系的理据即无法通过专名“亚里士多德”本身的属性来说明,也无法通过其对象亚里士多德的属性来说明,两者的联系是依赖语言使用者遵守的约定而建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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