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从社会建构论角度研究专名的价值
在19世纪末与20世纪初,逻辑语义学和结构主义语言学几乎同时推进了语义学研究的革命,其主题都是如何系统地处理词语意义讨论中意义与对象关系问题。因此,无论是在语言学还是在语言哲学研究中,专名的涵义与指称问题都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仅从语言学的角度来看,对专名问题的解释具有语义学上的普遍意义。首先,专名如何指称这一问题不仅仅与专名的指称问题有关,还与一般指称问题有关。其次,意义的指称论虽然仅仅是意义理论中的一种[1],但是,它与所有意义理论中关联的各种因素都密切相关。阿尔斯顿[2]认为,每个有意义的表达式都命名某个东西,或至少与某个东西处于一种有些像命名(naming)那样的关系[如指示(designating)、标记(labelling)、指称(referring)等关系]之中。被指称的某个东西并非必须是某个特定的、可观察的具体事务,它可能是一个事物种类(正如“狗”那样的“通名”一样)、一种性质(如“坚忍不拔”)、一个事态(如“无政府状态”)、一种关系(如“拥有”)等等。但是,有这样一个假定:对于任何一个有意义的表达式来说,我们能够通过逐一确认由该表达式所标指的某个东西而理解这个表达式具有某种意义,这一点意味着什么。“语词全都具有意义,这是在下述这种简单涵义上而说的:它们是一些代表不同于它们自身的某些东西的符号。”[3]因此,对指称论的讨论对于整个意义理论的研究都具有参考价值。
对专名是否是一种特殊的语言现象,目前有正反两种观点。一方认为专名是一种特殊语言现象。例如,美国语言学家、哲学家齐夫(P.Ziff)认为,一个名称可以用来指一个人,也可以用来指称一条狗,只要使用者达成某种约定即可,因此,专名只有所指而没有涵义,专名的所指对象是可以发生变化的;一般的词汇则有内涵,由内涵决定所指,所指不会任意发生变化,因此,专名根本就不属于语言,是非常特殊的一个领域。
英国哲学家赖尔(G.Ryle)也对专名做出类似的解释:“在专名那里没有什么东西需要理解、解释或加以定义。同理,专名无需翻译。字典可以力争收集一种语言里的全部语词,但不可能以收集所有专名为目标。造出更多的专名并不会让一种语言的语汇变得更加丰富。专名没有搭配限制。专名是标记而不是描述。专名是任意给予的,不传达关于其指称的任何信息。”[4]
斯特劳森(P.F.Strawson)也将专名排除在语言之外。他说:“不知人名不等于不知语言。这正是我们之所以不谈论专名的意义的原因。”[5]
从这些语言学家和哲学家对专名的解释来看,专名似乎是一种特殊的语言现象。然而,他们作出这种解释的最主要的依据是专名没有内涵,它依靠的是语言系统之外的力量才能实现对某一事物的指称,其他语言现象则是有涵义并通过涵义来实现指称的,这一点在我们前面的讨论中已经作了批判。
也有学者认为专名词语与一般词语相互关联,相互转化。例如,胡中文(1997:25)认为,专名词语可以通过增加泛指义位实现通指的功能或者转化为一般词语,一般词语可以增加专指义位实现专指的功能或转化为专名词语[6]。例如,“陈世美”作为专有名词,它指“戏曲《铡美案》中的人物,考中状元后喜新厌旧,被招为驸马而抛弃结发妻子,后被包公处死”。后来,它增加了一个泛指义位“用来指地位提高而变心的丈夫,也泛指在情爱上见异思迁的男子”[7]很明显,“陈世美”一词的比喻义(泛指)是借专指义位所反映的“喜新厌旧”、“抛弃结发妻子”的特点推演、发展而来的。泛指义位的产生,使“陈世美”一词的指称在保留专指特定人物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泛指对象。我们可以说“他现在发迹了,就成了陈世美”、“所有的女人都不喜欢这种陈世美”等等。又如“泰山”,作为专名词语,专指位于我国山东省泰安市境内的那座海拔1524米的高山。后来,它增加了一个泛指义位“比喻敬仰的人和重大的、有价值的事物。”(《现代汉语词典》),[8]这是专名变成通名的例子。而通名变成专名的例子也有很多。如,“主席”,本来是一般词语中的通名,泛指主持会议的人,或者某些国家、国家机关、党派或团体某一级组织的最高领导职位名称。[9]但是,在毛泽东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一段时间里,这个词增加了一个专指义位,专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毛泽东。
因此,专名和通名的划分是相对而言的,通名与专名相互转化的情况时常发生。有些通名转化为(或用于)专名,也有些专名转化为(或用于)通名。例如,英语通名“the great depression(大萧条)”转化为英语专名“The Great Depression(特指1929年至1933年之间全球性的经济大衰退)”。专名转为通名的情况更为常见,如英语通名“Volt(伏特)”是由“电压定律”的发现者Volt的名称转化来的;英语通名“Ampere(安培)”是因为Ampere这个人制定了电流强度单位,后人就把电流强度单位叫做“安培”。由于专名与通名可以互相转化,一些专名与通名的界限往往不明显。[10]
所有这些现象都说明,专名并不是一类特殊的语言现象。从我们对专名意义的解释方案来看,专名指称的实现依赖的是涵义、意义与所指对象三者之间的关系,依靠的是交流双方之间的认知建构,与其他词语的意义并无二致。用林斯基(L.Linsky)的话来概括:“是语言的使用者在作出指称,而不是(除非在派生的意义上)他们使用的表达式在指称。”[11]在我们对指称转移和虚构专名的解释上,我们也使用了普通名词的例子,说明这一意义方案并不局限于专名范畴。在专名研究中,很多学者并不区分专名和通名,例如普特南。另外一些理论则不区分专名和摹状词,例如弗雷格和罗素。这些理论都从不同角度证明了专名并不是一类特殊的语言现象,对专名的解释将对其他语言现象的解释具有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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