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语言与言语的区分
既然言语交际行为的主要媒介是语言,那它为什么不叫语言交际行为,而叫言语交际行为?“语言”与“言语”这两个概念有什么区别?它们之间有什么关系?
在日常生活中,“语言”和“言语”这两个词语在一般人的眼里,几乎没有什么区别。然而,在语言学的研究中,它们却分指两个彼此不同又密切相关的概念。首先提出在语言研究中把“语言”和“言语”这两个概念区分开来的是瑞士语言学家费尔迪南·德·索绪尔。在他看来,语言现象包含着层层的两重性。个人发出的声音具有音响印象与发音器官的两重性;言语活动中的语音与概念结合在一起,因此具有生理与心理的两重性;言语活动本身既有个人的一面,又有社会的一面,即个人与社会的两重性;而且言语活动不仅包含一个已定的系统,又包含着这个系统的演变,“在任何时候,它都是现行的制度和过去的产物”(索绪尔,1980:29),因此言语活动有着共时与历时的两重性。从观察的语言现象中,索绪尔发现了两种性质不同的东西:一是个人的言语活动,二是个人言语活动的表面下面所蕴藏的社会成员共有的东西,即语言。
面对如此复杂的语言现象,索绪尔“一开始就站在语言的阵地上”,把语言与言语活动区别开来。他(索绪尔,1980)认为:整个看来,言语活动是多方面的、性质复杂的。它跨着物理、生理和心理几个领域;它不仅有个人的属性,也有社会的属性。而语言只是言语活动的一个确定的部分。它是人类言语机能的社会产物,也是社会为了使其成员能够利用他们的这一机能而采用的一整套必要的规约。语言本身就是一个整体、一个分类的原则,它使言语活动成为统一体。那么,如何把语言与言语活动中的其他部分区分开来呢?
从言语活动的现象本身看,它是个人说话的行为,其中包含发音器官的生理运动、语音的物理印象以及语音与概念结合的心理过程。每一次言语活动的发生都是个人的说话过程。索绪尔把它称做“言语”。但是在不同个人的言语之间,在同一个人的不同言语之间,存在着某些相同的东西。它们便是存储在社会集团之中的词语体系和语法体系。它们在个人的脑子里都是不完备的,只在社会集体中才能完备。
索绪尔用“言语”(parole)和“语言”(langue)这两个概念把语言现象中的个人因素和社会因素区分了开来。语言是言语活动的社会部分,个人以外的东西。个人独自不能创造语言,也不能改变语言。语言凭借社会成员之间的一种契约而存在,即语言是一种社会制度。它是每个社会成员都具有的东西,也对任何成员都是共同的。言语是言语活动的个人部分,是个人执行语言这一社会制度而做出的行为以及该行为所产生的结果。它包含:“(a)以说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个人的组合,(b)实现这些组合所必需的同样是与意志有关的发音行为”(索绪尔,1980:42),所以言语中没有集体的东西,它是个人的和暂时的。这样看来,对言语活动的研究包含了两个部分:一是以实质上是社会的、不依赖于个人的语言为对象的研究,二是以个人的言语为对象的研究。
索绪尔指出,语言与言语是紧密相联并互为前提的:言语要为人理解,并产生它的效果,必须有语言。个人的言语以语言为基础,以语言为规范。而语言既是言语的工具,又是言语的产物。语言的建立离不开言语。从历史上看,言语的事实总是在语言之前的,而且语言的演变是言语促使的。所以,语言和言语是相互依存的。
根据索绪尔的经典理论,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认识语言与言语:(1)我们日常生活中所经历的语言现象,从表面上看都是个人的具体行为和结果,但是这些具体行为和结果的背后却蕴藏着社会集体的一整套规约——语词系统和语法系统。具体说的行为和结果难免具有个人因素:每个人在发音方面,在用词方面,在造句方面,都有某些个人的特性。但是言语中也有社会因素:各式各样的句子总是含有为社会共同理解的东西——词语和语法规则,否则社会成员之间就会彼此不知所云了。前者是言语的概念所指,后者是语言的概念所指。(2)从语言与言语的关系看,言语是对语言的具体运用和体现,言语的具体形式要以语言作为基础和规范。由于语言系统的作用,人们才能说出无限多的各种各样的句子来满足社会生活的需要。另一方面,语言是对言语抽象的结果,是从言语概括出来的语词和规则的总和,而且它总是从言语中丰富自己的系统。可以说,语言存在于各种各样的言语当中。没有言语,就无所谓语言。
由于语言的抽象性,对其研究必须从观察言语着手,从大量的言语中概括出普遍的语言事实。语言学的这一研究思路不仅在索绪尔及其学生那里得到了体现,而且影响了整个语言学的领域。在索绪尔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语言学家试图从不同的角度揭示语言系统的奥秘。有人从语言的符号系统出发,有人从语言的心智特征出发,还有人从语言的社会功能出发,其目的都是揭开语言这一抽象系统的面纱。然而,语言始终躲在言语的背后,让人难以看清它的真面目,以致有人怀疑对它进行研究的意义,或者放弃对它的研究,或者仅从言语的角度分析现实生活中的语言现象。在这个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与言语活动有关的新术语,其中“话语”(utterance)与索绪尔的“言语”(parole)关系最密切。
在英语中,“utterance”这个词的意思不仅可以指说的行为,也可以指说的结果。尽管在语言学的文献中,话语的定义还有分歧,但是研究者至少在两点上意见是一致的:(1)“话语”是与“句子”(sentence)这一概念相对立的一个概念,前者属于言语活动的层面,后者属于语言系统的层面;(2)“话语”指的是具体环境中的言语行为和结果,所以它不仅与“句子”有区别,而且与索绪尔的“言语”也有区别。
索绪尔在区分“语言”与“言语”的时候,尽管看到了“言语”是具体个人说话的具体行为和结果,但是忽视了这一行为和结果是发生在具体环境之中的。是的,语言是社会性的,而言语是有个人性的,但问题是社会性的语言怎么一经说的具体行为就成为了具有个人性的言语。难道仅仅是因为这一具体行为是个人做出的?
随着语言学的发展,人们越来越清楚地看到,言语之所以不同于语言不仅仅是因为言语是个人对语言的具体运用,而且更主要的是因为言语是语言与具体行为的具体环境发生相互作用而产生的结果。维特根斯坦(1964,2001)说过,下棋肯定要遵守规则,但规则不能确定每一步具体怎么走,只有当时的具体情境才能决定具体走哪一步。同样,作为规则系统的语言如何告诉说话者在具体的言语交际中具体说什么?只有在具体环境的作用下,人们才知道怎样利用规则来说出合适的言语来。从这个角度看,索绪尔所定义的“言语”已经不能准确地说明语言系统与现实运用之间的关系了。
另外,索绪尔把语言学的研究对象限定为言语行为背后的语言系统,而为了发现语言系统的真面目,研究者又必须从观察和分析具体的言语事实入手。沿着这条路线,研究者从大量的现实材料中概括出一层层的抽象的语言单位,其中最大的单位是句子。尽管句子表现为词语组合而成的、完整的语法结构,但由于它是脱离具体环境的,所表示的意义却是一般性的,即缺乏具体的所指。它与后来出现的“话语”这一概念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句子和话语属于不同的范畴,它们各自表达的意义也不同。作为语言系统的一个单位,句子当然属于语言的范畴,所表达的意义也脱离具体环境,没有具体所指;而话语是言语活动的一个单位,不属于语言的范畴,所表达的意义是具体环境的产物,有着明确的所指。于是,我们观察的语言现象中就出现了两种意义:句子意义(sentence meaning),即脱离具体环境的意义,和话语意义(utterance meaning),即具体环境下的意义。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观察到的语言现象是:在具体的环境中,人们利用自己的语言器官或者利用某些书写工具,按照社会集体约定俗成的语言规约,说出或写出适合这一具体环境的话语,并用这一话语表达自己的思想和情感,与别人交流信息和感情,或者反映人类的社会生活。既然这些现象只是人们运用语言系统的一些具体行为,或者只是这些具体行为所产生的具体结果,而不是语言系统本身,我们不妨沿用索绪尔的术语,把个人说或写的行为本身称做“言语行为”,把说或写的行为所产生的结果称做“话语”,而把与“言语行为”和“话语”对应的具体环境称做“言语环境”或者“话语环境”。
然而,话语是为了人际之间的交际而发出的,它一经说出或写出,听者或读者便会按照社会集体约定俗成的语言规约,结合具体环境提供的信息,对话语意义进行理解,或做出某种反应。事实上,说或写的结果只有获得了听或读的理解才能具有交际的意义,才能发挥交际的功能。完整的言语交际过程必须包含说和听(或者写和读)两个对应的言语行为,而连结两个对应行为的纽带,或者完成言语交际过程的关键,是话语的表达与理解之间的一致或基本一致。如果把听者和读者的行为也都考虑进来,那么从说到听(或从写到读)的整个过程就可以称做“言语交际行为”,与之对应的具体环境可以称做“言语交际环境”。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