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语法性及句法变异
1.0 生成语法的前提是:自然语言即是一个与生俱来的内嵌规则系统。近二十年来的研究表明,人脑中的这一套规则大多以合乎语法的转换为表现形式。尽管什么叫“合乎语法”众说不一,它迄今仍然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
毫无疑问,这种状况导源于乔姆斯基的理论前提:
The fundamental aim in the linguistic analysis of a language L is to separate the grammatical sequences which are the sentences of L from the ungrammatical sequences which are not sentences of L and to study the structure of the grammatical sequences.
语言学家以此为“规矩”对语言系统进行动态研究,成就斐然。他们普遍认为,包括“合乎语法”的转换在内的所有句法规则都是“规则的”,这些规则的“可用性”完全为合乎语法的范畴天然的呈现序列所决定。囿于这样一种理论桎梏,语言学家们便不承认“不规则”或“不合语法”现象的合理存在。因此,任何现存的句法不规则现象都被假定为“天然地”“合乎语法”,只是这种“合乎语法”迄今不甚了了,尚待研究证实而已。这种想法符合生成语法的理论前提。然而,“语法皆有疏漏”,生成语法亦然。现有的句法不规则现象以及对此所进行的研究已经确凿无误地表明,大量的所谓合乎语法的语言范畴都不是“天然而然的”,句法不规则现象应该是,也必须是语言系统具有质的规定
性的组成部分。由此,似可修改生成语法的理论前提:语言是一套规则系统,兼有解释“语法性”与“非语法性”两种能力。
2.0 语法性与非语法性是语言系统相互依赖不可须臾分离的两个部分。对这两个方面作出全面而合理的解释有助于加深我们对语言本质的认识。语法性的存在是以非语法性为前提的,没有非语法性,不对其作出合理的解释,便没有语法性,也不可能真正了解语法性,我们对语言系统的认识就只能是片面的。因此,应该对被乔氏看做是不合语法的句子予以足够的重视。
然而,现有的语法模式难以解释以非语法性为主要特征的诸种语篇。譬如,句法变异为诗歌的主要特征,对此,生成语法的解释却差强人意。诗的诗歌性究其因由与句法变异切切相关,非语法性在诗歌句法里得到了最大限度的体现,即是说,语言系统不可或缺的非语法性与诗歌句法变异相互认同。因此,考察诗歌的句法变异现象无疑会使非语法性并进而使整个语言系统得到合理的解释。
3.0 基于这样的认识,甚至乔氏本人也作了一些努力,试图修正自己对语言系统的认识。1963年在麻省理工学院一次关于英语句法结构的讲习班上,乔姆斯基教授从肯明斯一首题为Me up at does的诗中引征了一些例子来说明句法变异现象,以引起语言学家对在所谓的“标准英语”中不可能出现的句法现象的注意。乔氏的努力对语言研究具有特殊的意义,因为肯明斯诗中大量存在的变异句法并不是偶然的,它反映了存在于诗歌中的某种普遍现象,证实了非语法性在语言系统中毋庸置疑的存在及其重要性。
1964年,P.波斯塔尔在乔氏的启示下提出了一套新的语法设想。在这套语法中,不规则现象亦即非语法性不仅是可能的,而且起着关键的作用。波氏关于语法的观点包括以下几种限制:
(1)转换可以不包括个别语项;(2)某种语言中可能出现的不规则现象在某种程度上可以通过这种语言本身的语法规则系统得到解释;(3)深层结构的终结成分只可能是词项;
(4)词项只存在两个范畴——名词和动词(动词这个范畴在这里包括传统语法中的两个词类,形容词和动词)。
4.0 波氏关于语法的新颖的构思,其中尤以第二点最为重要。因为它首先承认在语言中可能存在着不规则现象,体现出不同程度的非语法性,并且认为这种非语法性可以用该语法中的一套规则加以解释。据此,本文拟重点探讨英语的句法变异现象,并以此说明非语法性在日常语言中程度不同的表现形式,从而以对变异本质的揭示来阐明非语法性在语言系统中毋庸置疑的存在及其重要性。
4.1 非语法性及变异:理论公设
本文的理论公设是:非语法性与变异句法同一——即变异句法作为实证体现着最高程度的非语法性。广义而论,非语法性的指涉对象是一些呈异态分布的语言序列,它们由语法生成,却不同程度地违反了日常语言的语法规则。换言之,由同一部语法生成的,没有违反日常语言的语法规则的任何呈正态分布的语言序列都具有语法性。在乔姆斯基看来,这部语法是“天然的”,具有“生成性”,本质上是一套形式规则系统,能将有限的语句投射到潜在的无限的语句上去,从而形成整个语言系统。这一部语法(亦即这一套转换规则)适用于任何一种特定的语言,能自动地生成该语言中所有完全合乎语法的语言序列。然而,这种语法模式太理想化了,其过分强大的生成能力往往产生出一些不合语法的语言序列,却常常被看做是“例外”。因为这些语句违反了这部语法中某些被假定为是恰当而合理的转换规则,相对于整个语法系统而言,便成了变异句。结果,非语法性成了一种客观存在,变异也成了一种客观存在,随之,语言系统中有许多语篇便具有了变异的特征,其中尤以诗歌句法最为突出。
但是,要对以诗歌为代表的变异句法作出合理的解释,必须首先从理论上对变异这个概念本身作出同样合理的解释;即是说,讨论非语法性与句法变异的同一这个问题,必须有相应的认识作其坚实的基础。
人们往往因循既有的传统,认为一切事物都有一个共同的标准,与这个标准相悖而逸出常规的叫做变异。我们对事物作出判断,所依据的就是这个标准。对此,人们往往持肯定态度,认为现实世界在本质上就是通过性质不同、种类迥异的标准而分为不同层次的。然而,对于因违反常规而产生的变异,却常常不予重视。
据说生成语法反映了语言普遍现象,旨在体现语言学家的一个主要目的——他们认为语言学的终极目的是确定一部语法可能存在的形式,特别是要对这种语法可能呈现的形式进行各种限制。这个终极目标的实现便意味着一个具有高度概括力的语法系统的诞生,这个系统可以提供无所不能的常规标准,使人的智力利用这些标准获得对于语言相当合理的阐释。然而,万能的标准不可能存在,因而,只能是相对的;于是,便产生了“例外”或者“变异”。
从理论上讲,某一标准有了例外,抑或某一个现存的思维图式产生了变异,这些都是“正常的”,是人类抽象和想象思维所付出的合理代价。20世纪,现代科学哲学战胜了实证主义,这种新的世界观强调这样一种观点:没有折中的观察,也没有对语言折中的观察。对于自己所观照的对象,人们总得采取某种态度,但决不是折中调和的。问题的关键在人的意识,因为对可观察的对象进行观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的自我意识。但是,人类注定要受困于自己思维的物质载体——大脑,因为迄今为止,这个载体还是一个“黑箱”,一个谜。由于缺乏系统而直接的证据,对于人类认知过程的研究受到了很大限制。根据皮亚杰的理论,人的认知过程是一个在外界的刺激下建立、扩展、重建思维图式的过程,皮亚杰将其定义为“建构”过程。这样一种认知过程表明,人对外物的观照是为理论图式所决定的。这就是说,各种各样的理论严格地说来既是一种认识系统,又表明了意识的局限。因为自我封闭,便自给自足。在自我封闭的系统以外只有一片空白。因此任何理论体系都免不了“伟大的荒谬”和“深刻的片面”。
其实,这也正是生成语法所面临的处境。句法变异现象使现代语言学十分难堪,因为这种现象在该语法模式以外,又在外面的“空白”以内,难以对此作出解释,原因正在于这种语法理论本身的局限性。但这并不是说,生成语法这种尴尬的处境与其高度概括、高度形式化的标准和规则相抵触;恰恰相反,句法变异是赋予生成语法的礼品,而以诗歌为代表的诸种语篇正是这样一种礼物。
4.2 日常语言中的句法变异
如上所述,乔姆斯基学派在发展自己的语法理论的同时产生了感知“误差”,由此而有了非语法性,而句法变异便是他们的思维图式自然而然的产物。这便证实了语言系统是由语法性和非语法性这两个互不相同却又密不可分的部分所组成的观点,恰当而合理地阐释后者必须借助于前者的分析模式,因为它们是一个系统的两个方面,互生互衍,相互依赖。迄今为止,对于语法性及其特点已经有了比较深入的认识,只是对非语法性的研究还未如人意。当然,句法变异是非语法性的主要方面;而日常语言中的变异句法又是讨论以诗歌为代表的变异语篇的基本前提,因此本文将着重讨论日常语言的句法变异以及所体现的不同程度的非语法性。
在日常语言中,许多被定义为违反常规的句法变异现象其表现形式各不相同。虽然特点迥异,这些变异句法在本质上都有悖于该语言中作为实际规范而建立起来的那一套规则系统,而该语言的操持者却正是靠着这一套规范利用与生俱来的那一部语法对该语言作出评价的。这样一来,就产生了这样的问题:人们在利用这部语法提供的规则进行句法转换时,究竟是什么样的句法有悖于常规?另外,人们在利用常规进行所谓不规范的转换时,其产生的句法到底呈现出何种程度的非语法性?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对日常语言所独有的各种变异形式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讨论。
根据体现非语法性程度的不同,有三种类型的变异值得探讨。
(1)简单变异
这种变异指某一个词项虽能满足某个强制性转换规则的结构描写条件(简写作SD),却不能根据这条规则进行转换,由此产生变异。如在英语中,有一些动词(像resemble、owe、have、possess、equal等)虽然满足了被动转换的结构描写条件,却不能根据被动转换规则进行转换:
a.John resembles Mary’s mother.
* Mary’s mother is resembled by John.
b.John owes two dollars.
* Two dollars are owed by John.
c.Mary had a horse.
* A horse was had by Mary.
d.John possessed a cow.
* A cow was possessed by John.
e.Two and two equal four.
* Four is equaled by two and two.
f.I mean what I said.
* What I said was meant by me.
g.I wanted a catcher’s mitt.
* A catcher’s mitt was wanted by me.
英语中还有大量的动词能够进行“施动名词”转换,如:
a.John was one who transgressed against the law of the land.
John was a transgressor against the law of the land.
b.John was the one who killed the deer.
John was the killer of the deer.
c.John is one who imports rugs.
John is an importer of rugs.
然而与此相反,还有一些动词却不能进行这种转换以形成施动名词:
a.James is one who used to massacre Indians.
* James used to be a massacrer of Indians.
b.James was the one who knew that.
* James was the knewer of that.
c.James was the one who struck Bill.
* James was the striker of Bill.
另外还有许多动词在不作名词用时,常常要删除其后面的介词:
a.My fear of rain...←→I fear rain.
b.My liking for Jazz...←→I like Jazz.
c.John’s desire for Mary...←→John desires Mary.
d.John’s consideration of Mary’s feelings...
←→John considers Mary’s feelings.
不过另外有些动词如decide on、depend on、consist of等,却不能根据这类规则进行转换。
诸如此类的变异其主要特点是一些普遍规则不能用于某些个别的词项,因此形成了日常语言中的简单变异。这类变异可以利用波斯塔尔的语法模式进行处理,他曾经倡议建立一种语法,这种语法不但能直接生成语言中全部合乎语法的句子,也能生成部分合乎语法的句子,同时还要自动地标记这些变异句非语法性的程度及性质。波氏的语法模式不管合理或成功与否,但至少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即一种语言理论除解释完全合乎语法的句子以外,还应该说明部分合乎语法(即这里的简单变异)的句子。这种设想事实上具有某种美学价值,因为如果真的有一套语法系统能直接说明句法变异现象,那么包括诗歌在内的许多以变异为主要特征的语篇就能得到合理的阐释了。
(2)绝对变异
当某一个词项在绝对禁止其满足某个转换规则的结构描写条件的时候,便可产生绝对变异。如下例:
A a.I begged John to go.
b.I begged to go.
B a.I implored John to go.
b.* Iimplored to go.
c.* Iimplored myself to go.
d.* Iimplored for me to go.
C a.I bade him go.
b.* I bade go.
c.* I bade myself go.
d.* I bade for me to go.
在(A.b)中,“beg”根据“同标名词短语删除规则”(ID- NP- DEL)进行转换,略去了嵌入句中的主语,而(B.b)和(C.b)中的动词“implore”和“bid”却不能进行这种转换。假如这两个动词真的能满足自己的结构描写条件,只是不能根据上面的规则进行转换的话,所产生的也只能是简单变异,那么嵌入句中的主语即使与主句的主语同标也应该在句中出现。可是上面的(B.c.d)(C.c.d)四个句子却表明事实并非如此。嵌入句中的主语既不能出现又不能删除,“implore”和“bid”既不能根据“同标名词短语删除规则”进行转换,又无法满足各自的结构描写条件,因此,成了绝对变异句。
(3)布尔变异
上面所讨论的两种变异必须包含结构描写及转换规则两种特征的简单合取,但是在日常语言中还有两外一种变异,叫做布尔变异,并不包含这种简单合取,相反却是两种特征的析取,数理逻辑中的析取分两种,一为相容析取,一为不相容析取,布尔变异即相当于不相容析取,因为这种变异的特点是结构描写条件及转换规则两种特征只取其一。譬如在现代英语里,词库中可能包含“aggression”和“aggressor”,却不一定容取“aggress”。即是说,“aggress”是“名物化”和“施动名词”两种转换规则的绝对变异,因为“aggress”要么必须满足“名物化转换规则”而生成“aggression”,要么必须满足“施动名词转换规则”而生成“aggressor”。假如词库中包含结构描写条件和转换规则两种特征的布尔函数(Boolean functions),这种情况就能得到合理的解释,这样一来,“aggress”这个词条便可用公式表示如下:
〔m SD(NOMINALIZATION)(L)〕
〔m SD(AGENT- NOM)(L)〕
由于某一项变异的出现只靠深层结构是否可以预测,由于只有利用转换规则才能进行这种预测,因此我们肯定会遇上这样一些情形,即变异句必须直接生成并成为有标记成分才可以显示出各自变异的程度和性质。下面的例子略有不同,但也足以说明布尔变异本身的性质和特点。请比较下列各句中的“transform”和“change”两个词项:
A a.Mary changed John into a werewolf.
b.Mary transformed John into a werewolf.
B a.Mary’s changing of John into a werewolf.
b.Mary’s transformation of John into a werewolf.
C a.John’s change into a werewolf.
b.John’s transformation into a werewolf.
D a.John changed into a werewolf.
b.* John transformed into a werewolf.
注意每一个(a)句都与其相应的(b)句同义,并且每一对句子中还保持着相同的语法关系和同现限制条件,这种情况尤以第4例最为明显。虽然(D.b)是一个变异句,却能以与(D.a)相同的方式理解,而(D.a)却是一个完全合乎语法的句子。只要作一番细致的观察就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A 和B两例中,“change”和“transform”都根据“使动转换规则”(causative)进行了转换,而在C、D两例中却没有这种转换发生。(D.b)是一个变异句,这说明“transform”要么满足“使动转换规则”的SD,要么满足“名物化转换规则”的SD,假如“transform”出现在某一个句子中,却没有根据上述两种转换规则中的任何一种进行转换,这个句子就会成为变异句。如果要在词库中对这种变异加以限制,我们可以用下面的公式(其中包含了有标记的SD特征的不相容析取):
〔m SD(CAUSATIVE)〕
〔m SD(NOMINALIZATION)〕
可以看出,“transform”作为一种布尔变异其特质是和“aggress”完全相同的。
至此,我们已经讨论了日常语言独具的三种变异。加上其他性质的变异,非语法性作为语言系统的一个重要方面便可得到合理的解释。这些类型的变异作为“预设参数”(preset parameter)将和转换——生成语法所提供的分析模式一道成为我们讨论某些以非语法性为主要特征的语篇的重要基础。
(原载:《外语教学》,1991年第4期,第84- 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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