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篇建模修辞
一、语篇建模修辞题解
语篇是修辞文本的语用存在形式,是在特定的语境中形成的能实现特定交际功能的言语成品。它分为话语文本(口头)和篇章文本(书面)两种形式,合称“语篇”。[1]
语篇修辞则是话语或篇章体现其特定表达指向、实现其使用价值的语言功能结构的设定活动,包括微观功能结构的设定和宏观功能结构的设定。学界一般认为,语篇修辞有两种基本方式,一是衔接,二是连贯。但随着对语篇修辞及至语体修辞的深入研究,我们感觉到衔接和连贯只是关乎语篇微观功能结构的语言设定,而任何语篇的形成都还有一个宏观功能结构设定的问题,都还存在着一个从语用有效性的角度展开的宏观功能结构完善的问题。因而,我们觉得有必要提出语篇建模这一修辞概念,使语篇修辞的内涵更趋充实,外延更趋完整。
语篇建模这一概念的提出,借鉴了“数学建模”这一术语。
在现代语言学的分支学科——语义学的研究中,“潜伏语义分析(Latent Semantic Analysis,LSA)使用了奇异值分解的线性代数的方法说明减少维数有助于揭示语义的潜伏关系”,“它既依赖于计算机技术,又利用了奇异值分解的线性代数模型”,“要解决的是语篇中的语义关系”。[2]由此可见,数学的研究方法与语言学的研究方法有共通之处,学科间的理论借鉴是一种优势互补的研究路径。
“数学建模是实现数学技术化的手段。客观世界中的实际问题既有质的规定性,又有量的表现。数学建模首先寻找隐藏在实际问题中的各种数量形式,通过对其内在联系的分析,找出各种不同量之间的数理关系,通过数学描述,建立数学模型,再现实际问题中的数量形式,从而给出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案。”“数学建模的过程实质就是由表及里、由现象到本质的数学认识过程,也是逐步由具体到抽象的过程,其核心是提取隐藏的数理规律,再现实际问题的内在联系,建立数学模型,解决现场问题。”[3]
语篇修辞是需要综合语言的、语境的、语用的各种变量因素而合理配置语篇材料的立体式修辞,是语用匹配的系统工程,其理论需要从纷繁复杂的各种变量因素中提取规律性的东西,以指导语篇修辞实践;语篇文本的建构也需要首先建立起各局部与整体相呼应、相适应的有效体现表达意图的功能结构模式,目的也是解决实际的语言表达问题,其实也是语言技术化的手段。这些都与数学建模的研究路径无出二致,因而,语篇建模修辞概念的提出是有其学理依据的。
需要说明的是,“建模”手段的使用,是在语篇构建中才出现的修辞现象,是针对建立整体的功能结构模式而言的。最重要的是,“建模”这一修辞现象是客观存在的,是语篇修辞作为语言的“系统工程”而无法回避的,也是不可或缺的,具有重要的语篇修辞意义。这一点,在下文中有论证。如果说有交叉的话,那就是与语体修辞理论里的语体特征有联系。因为语篇是特定语境的产物,语体是语境类型化的产物,交叉是必然的,但区别也是明显的。总体来说,语篇修辞要解决的是特定语境下修辞文本的“个”的语言设定问题,语体修辞要解决的是语境类型化中修辞文本的“类”的语言设定问题;当然,“个”中蕴涵着“类”的规律,“类”的规律由“个”来体现,但毕竟研究的角度是不同的。因此,在语篇修辞的研究中,“建模”这一术语是可用的。
建模这一概念是有其特定的语篇修辞含义的,它与衔接、连贯一起构成了常规语篇修辞的三大手段;与之相对应的是变异语篇修辞的反衔接、潜连、变模(变模是相对于建模而言的,出于特殊的语篇表达需要,有意突破常规语篇模式的是变模)。那么,我们所说的建模是如何定义的呢?
建模是适应特定语篇常规使用规律的语言策略设计,这个策略设计包含着言语的和语用的两个方面:言语的策略设计即体现语篇功能指向和表达意图的言语形式设定,这种设定是人们对言语形式作用于语言功能的规律的总结;语用的策略设计包括使语篇投入有效使用的功能结构的设置和完善,可以称之为“语用功能结构”的设定,这是为符合社会在不断认定和规定的各类语篇成品有效规格和规范模式而进行的策略设计。
二、语篇建模修辞的存在及其价值
语篇建模普遍存在于语篇修辞实践中,传统上称之为“谋篇”,但我们这里所说的建模,内涵要比文章学传统意义上的“谋篇”宽泛,它包括语言功能结构的谋定和语用功能结构的谋定两个方面,并且包含了话语文本和篇章文本两种形式。
语篇建模修辞的存在,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说明。
一是适应语境、适应语体的建模修辞设定,是语篇表达效果的修辞保证。例如,新闻(狭义仅指“消息”)的“倒金字塔”结构,语意表达重心前移,导语“立片言以居要”,把最基本、最重要、最新鲜的内容写出来,以求开首引人注目。这是适应新闻宣传表达规律的功能结构设定。采用“倒金字塔”结构,突出导语,能有效地产生聚焦作用,在受众扫描(听或读)的第一时间吸引其注意力,从而发挥新闻的功能,实现其新闻价值。再如,谈判是交际双方(或多方)通过对话协调彼此利益关系的修辞行为,它是综合使用口头表达和书面表达两种交际方式的言语活动。这种言语活动同时产生两种修辞文本,谈判协议是书面的篇章文本,而谈判中的口头交锋则形成了话语文本。在谈判过程中,针对谈判特定交际形式的谈判话语文本的宏观结构设计至关重要,它直接影响着谈判的进程和谈判的效果。一般认为,谈判话语文本结构由四大语言板块组成,常规结构顺序依次为探测话语、交锋话语、让步话语、协议话语。[4]如果谈判各方都抱有积极态度,正常情况下,经过这四个话语程序的顺序交际,一般都能取得令双方(或多方)满意的修辞效果,形成双赢的谈判结果。如果一方违反正常话语程序,将“协议话语”置于“探测话语”之前,就有可能使该方利益受损;如果某一方或双方都缺少“让步话语”,则会使对话破裂,从而导致谈判失败。
二是适应语用需要的社会语言规约标志系统的设置(也叫语用功能结构的设置),是语篇使用效果的修辞保证,没有经过建模的文本无法投入使用。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尾部的主席“亲笔签名”这一功能结构的设置,就是该文本的社会语言规约标志。这一建模手段的使用,确保了该文本的有效使用。再如,口头交际中“会议程序”的设置,也说明了出于语用效果的考虑而进行的语用功能结构设置的存在,主持人不宣布会议开始,会议的交际功能就无法启动;没有合理的议程建模或不按合理的议程把握会议交际程序,就会使交际陷入混乱,也就无法有效实现会议的预期交际功能。
下面用一个语篇建模修辞运用的实例来说明语篇建模修辞的存在及其修辞价值。袁传有的《由美、英、中警察告知语言分析看中国警察告知体系的构建》[5]就是一篇研究司法语言语篇建模修辞的文章。文章主要内容可以作如下概括:
在中国,随着司法文明的推进,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人权越来越受到关注,“警察告知”也逐步成为侦查讯问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程序。由于缺乏具体规定,我国目前侦讯人员的告知方式随意性和敷衍性较大,告知语言的可理解性较差。因此,我国司法界亟待制定法定的告知体系,包括简明易懂的告知语言。
在分析了美英两国的警察告知语言之后,文章认为,警察告知语言难懂,根本原因在于它照搬立法语言。
关于立法语言,国内外法律语言学家多有论述。人们更多地关注如何将普通百姓的“庸言俗语”提升为“法言法语”,而往往忽视如何将立法中的“法言法语”降格为普通百姓(包括犯罪嫌疑人)“能够听(看)懂”的司法语言。立法语言到司法语言的转换是法律语言学界应研究的课题。
文章作者在对所采集的司法界若干份《讯问笔录》进行研究后认为:在我国司法界,警察告知还未建立起统一模式,各地侦讯机关的告知方式随意性、敷衍性较大,告知语言可理解性较差。
针对上述问题,文章作者提出了自己的警察告知语言体系建模修辞构想,草拟了口头告知的通用模式如下:
×××,我们是×××公安(分)局侦查人员×××、×××。你被怀疑犯有××罪,现在依法对你进行问话。在问话期间,你有以下主要权利和义务:
第一,对于你是否犯罪,你可以为自己辩解,明白吗?
第二,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你可以不回答,明白吗?
第三,这次问话结束后,你可以找律师帮你打官司,明白吗?
第四,对与本案有关的提问,你要如实回答,不要说谎,明白吗?
袁传有的这篇文章,实际上研究的就是语篇建模的修辞问题。文章不仅涉及了警察告知语言适应语体、适应语境的修辞问题,而且针对语言实践中存在的语篇建模修辞失误,提出了警察告知语篇建模的修辞原则,并且根据这些原则,草拟建构了我国警察告知语篇(口头告知)的通用模式。这种修辞探讨,无论是对修辞理论的完善,还是对修辞实践的指导,都是很有价值的。以上研究事实,充分地说明了语篇建模修辞的存在,也深刻地昭示了语篇建模修辞的价值。
建模是语篇修辞特有的一种修辞方式,是实现语篇修辞有效性不可或缺的修辞程序。建模修辞普遍地存在于语篇修辞实践中,这一修辞问题影响着也困扰着人们的语篇修辞实践,提出建模修辞问题,对其规律进行探讨,是语篇修辞理论发展的需要,也是语篇修辞实践发展的需要。
三、语篇建模的内涵和功用
语篇建模的修辞程序,在具体的语篇建构过程中,就是要适应语体需要,适应语用需要,建立和完善体现特定语言策略设计的宏观功能结构系统。
语篇是一个能够实现特定交际功能的复合语言实体。语篇内部的各种复合单位(如句子、句组、语段)中,发挥基本表述作用的单位是句子。两个句子前后相继,兑现表述意图,通常就可以构成一个功能实体,一前一后的两个句子就在这个功能单元中分别发挥着特定的表述职能,因而具有各自的功能身份。如果它们二者所处的语言实体又赋予它们某种语体、语境所需的表述兑现的连贯支持,那么,它们与整个实体就形成了某一特定的功能结构关系。在功能结构中,各功能单位发挥各自的表述职能,因表达意图而相互依存,体现语意聚合走向,呈现特有的语言序列,形成特定的语言结构。
语篇宏观功能结构,指的是语篇整体或者是某些可以体现特定语篇语体个性的功能兑现结构,是语篇内部发挥不同表述职能的各功能单位之间的体现交际功能指向的宏观铺排规则和总体结构布局。十分明显,所谓语篇宏观功能结构是相对于语篇微观功能结构而言的。
语篇微观功能结构,指的是语篇最基本的表述单元句子以及句子之间前后相继构成的功能实体的语意兑现结构。它们有时是以语段的形式出现的,体现着它们所依存的语篇总体上的语体个性特征要求,体现着表达功能指向所设定的语意聚合走向,支撑着宏观功能结构,这样的语段可以称之为中观功能结构,通常都内含若干微观功能结构。
需要指出的是,具体的语篇功能结构往往因语体的差异而有所不同。“特定类型篇章的功能特征是与其特定的文体(语体,本文作者加注)属性密切相关的”。“篇章的功能结构特征是鉴别不同文体(语体)的主要依据”。[6]
建模就是依据语境条件和语体属性,根据语用目标,按照表达意图,建立起符合特定策略设计的语篇的宏观功能结构系统。当然,采用衔接和连贯手段建构的微观功能结构系统(包括中观功能结构)是为支撑语篇的宏观功能结构系统服务的。
在语篇文本的建构中,建模的修辞功用总括来说是两个方面:一是实现语篇表达的有效性,二是实现语篇使用的有效性。
(一)实现语篇表达的有效性
无论是在篇章文本的构建中,还是在话语文本的构建中,建模修辞都广泛地使用着,并且在长期的社会语用实践中,形成了一定的优化模式,经社会认定和规定,成为人们语篇建模的规范。下面分析一个篇章文本来说明建模实现表达有效性之功用(限于篇幅,所举语例有所简略,以能显示宏观功能结构框架为目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
第三章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第二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
第九条…………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上语言形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篇章宏观功能结构模式。此文本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规范某一领域社会行为的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的国家行为文本依据。为了体现总体表达意图上的严谨性、庄重性,其篇章的宏观功能结构以“总则、主则、附则”为纲,以“条、款”为目布局,形成纲举而目张的谨严结构。“总则”是立法原则,“主则”是立法的主要条款,“附则”是相关说明或补充。支撑宏观功能结构的是每一个“条”和“款”,是篇章的中观功能结构单元,每个这样的单元又内含若干与宏观表达意图一致的微观功能结构单元。为谨严、庄重起见,从“首部”到“尾部”,[7]“条”的条目序号整体贯通,形成特殊的序号排列。本例《语言文字法》共二十八条,从“第一章”到“第四章”通体排列。这些言语形式的铺排和布局,都是为了体现特定表达意图而进行的语言策略设计,保证了语篇表达的有效性。
在语篇“话语文本”(口头交际)的建构中,“建模”即“宏观功能结构”的设定,也同样决定着语篇表达的优劣。如中央电视台著名的《对话》栏目和《实话实说》栏目,其中“话题”的设置、参与者“话语权”的分配以及“焦点”、“对话”、“结论”等一系列“话语”内容的组织安排、结构设定,都直接影响着节目的成败优劣。同时,这也是衡量主持人语言水平、语用水平的标尺。
(二)实现语篇使用的有效性
一些在社会事务领域中使用的语篇文本,往往是以言行政、以言行令,具有极强的社会性、实践性、操作性,在文本形成和使用的过程中,往往注入了一些社会交际的语用规则和约定。因而,在语用实践中,语篇修辞实体必须具有体现社会规约的功能结构标志。建立这样的语言标志,是为了文本能够符合社会的认定和规定,从而有效地投入使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标题下的“(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八条”的“本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都是该文本产生法律效力的社会语言规约标志。前者是立法权力和立法依据的语言规约体现,后者是立法时效性的语言规约体现。具有这些社会语言规约标志,该文本才能得到社会的认可,才能正式生效,才能投入使用。再如,新闻(消息)的社会语言规约标志是它的“消息头”。“消息头”的语用功能结构设置是:通讯社名+消息来源+发稿时间+电或讯。这是新闻消息特有的社会语言规约标志形式,它的语用功能有二:一是表明消息的来源和渠道,二是表明新闻版权和新闻责任的单位。
另外,像公文文本中的发文字号、机密等级、发文单位、收文单位、印章,广告文本中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法庭辩论中开庭、休庭、闭庭的宣告程序等,也都是从语用有效性的角度出发为语篇修辞的完善而进行的语用功能结构的设置。
从以上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到,语篇建模修辞是实现语篇语用有效性的必不可少的修辞手段,是不可或缺的修辞程序,具有重要的语篇修辞意义和明确的语篇修辞价值。
(原载《修辞学习》2007年第4期)
【注释】
[1]胡壮麟著《语篇的衔接与连贯》,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94年9月版。
[2]桂诗春《潜伏语义分析的理论及其应用》,见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语言文字学》2003年第6期第120页。
[3]田俊忠,北方民族大学信息与计算科学系教授,2005年。
[4]黎运汉主编《公关语言学》,暨南大学出版社,1990年12月第1版,第179页。
[5]《修辞学习》,2005年第1期,第12页。
[6]郑贵友著《汉语篇章语言学》,外文出版社,2002年第1版,第231页。
[7]刘泽淳《实用法律文书范例大全》,四川人民出版社,2004年6月版,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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