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传播人文精神主体间的建构不仅包括创作主体与文本主体间、创作主体与接受主体间,还包括社会群体主体与语言传播创作主体间的建构。我们认为,社会群体主体,即国家的相关管理部门、电台、电视台。群体主体要为语言传播的人文精神建构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与制度保障,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②:
①[古希腊]亚里斯多德著:《修辞学》,第176〜177页,罗念生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年版。
②关于人文精神建设的制度保障,本书主要参考了张颂教授的研究成果:《关于人文关怀的思考——语言传播杂记之三十》,《语言传播文论(续集)》,第110〜111页,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2002年版。
一、全国人大应尽快为传媒立法,以法律保障语言传播人文精神的主流性和主导性,这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现代文明大背景下显得尤为迫切。这应表现为,传媒法要从原则上积极倡导健康格调、高尚人格、高层次的人文精神,同时,为人文精神的传播制定下限,即不准在语言传播中传播、散布假恶丑、低俗、粗滥的东西,给接受主体以一定的监督权,一经发现立即举报,国家也要建立相应的节目监控体系,为法院提供证据库,以便查证,一经查实,应给予处罚,如罚款、停播乃至吊销执照。笔者手边有份台湾省的《广播电视法》,其中的一些条款可资借鉴。比如,它在第一章《总则》中说:“为管理与辅导广播及电视事业,……推广社会教育、发扬中华文化、提供高尚娱乐、增进公共福利,特制定本法。”①在第三章《节目管理》的第二十一条中说:“广播、电视节目内容,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1.损害国家利益或民族……尊严。
4.伤害儿童身心健康。
5.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②
应该说还是很粗略的,但毕竟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可循,解决起来,有法可依。
二、严格执行已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对语言文字应用的相关规定,在节目中使用规范的普通话。语言传播创作主体要善待每一个字、每一个音,坚决杜绝方音俚语、港台腔,从小处入手,先做到“准”,以导向雅和美。
①《台视三十年》,第366页,台湾电视事业股份有限公司,1991年版。
②《台视三十年》,第367页,台湾电视事业股份有限公司,1991年版。
三、健全知识产权和著作权法律法规中对于节目的知识产权和著作权的保护,使具有首创性的、精品节目的创意、形式、策划方案等知识产权得到应有的保护。这样就能从根本上杜绝节目无限制的克隆与简单复制,为制作精品保驾护航,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崇尚精品、尊重精品、倡导精品的氛围。
四、各电台、电视台制定自己的“精品节目制作计划”,精选人马,精挑选题,弘扬文化精粹,精心撰稿,反复修改,精益求精,及至话筒前、镜头前的创作,更要精心准备,尽量涵化,力争字字珠玑。关键是要从制度上给予适当的倾斜,不能延用“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大锅饭”体制,也不能完全跟着广告收益走。
五、各电台、电视台在对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定期培训、考核的过程中,要多从涵养人文情怀、强化人文关怀方面下功夫,认真考察其是否真正能全身心为受众服务,是否能做到“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高尚的情操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是否真能倡导主流的、主导的、先进的人文精神。
如果群体主体能从以上几方面提供有力的保障再加上创作主体的自身努力,内外兼修,那我们就已经走在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人文精神传统,建设社会主义新时代人文精神的阳光大道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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