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在漢語中,有一類較為特殊的雙音節合成詞,它們是由一個表事物的詞素在前,一個表該事物計量單位的詞素在後組合而成的。這類合成詞在語法屬性上體現為名詞,從詞義上看,這類名詞的所指為該詞中表事物詞素所指事物的總稱,具有集合義。比如“布匹”、“銀兩”等。
應該説,這是漢語詞彙從單音節向雙音節發展演變過程中的産物,它們的數量不多,可以説是一種較為封閉雙音詞形式。學術界對此類現象早有關注,也多有論及,但是直至今天,對於此類複合詞的性質、命名、範圍、内部結構類型以及詞義,認識上都存在着不小的差距,且尚無定論。
李麗雲對於目前學界在這一問題上的不同看法作了初步的回顧總結[1],文章認為:“對於現代漢語‘名+量’式複合詞,學者們已經有所探討,而且討論的焦點大多集中於這類詞的語法結構類型歸屬以及範圍廣狹的界定。應該説,大家普遍地認識到了這類詞在語素性質和結構方式上的獨特性,但是對於是否將其劃入漢語複合詞的基本類型,具體應該歸入哪一種類型的問題還存在一定的分歧。”然後論文將目前學界的觀點分為五類,即:
(一)補充説:認為可以將“名+量”式複合詞併入補充式,“因為後一表計量單位的詞根,可以説用來補充説明前一表示物件的詞根”。持此觀點者有胡裕樹[2]、張斌[3]、黄伯榮、廖序東[4]、葛本儀[5]等。
(二)偏正説:認為這類詞屬於“N—M類(N為名詞性語素,M為量詞性語素)”有人認為“N—M類是名詞性語素修飾量詞性語素,其中量詞性語素是整個詞的中心”。有人則認為“定中格複合詞中,還有一些逆序詞,它們用作修飾、限定的字位置在後,被修飾、限定的字位置在前。其中一小類即‘事物+單位’類,是單位修飾、限定事物”。持這種觀點者有趙元任[6]、朱德熙[7]、周薦[8]等。
(三)附加説:認為“名詞後面加上一個相應的量詞,使原來的單音詞變成雙音詞。……量詞加入構詞以後,意義虚化了,不再表量,所以可以看作近於詞尾的構詞法”。“附在成名詞語素後面的成量詞語素就是真詞綴的一種”。這類詞綴“由量詞轉化而來,意義虚化了,表示計量單位的意思已經喪失殆盡,讀音上都有輕讀的趨勢。由成量詞語素構成的詞多半有[集合義]”。持這一觀點的有任學良[9]、馬慶株[10]等。
(四)並列説:列舉了三點理由:“(1)一個量詞由於經常與某個名詞搭配,且可以單獨指代名詞,逐漸獲得了名詞的意義,或者至少是在語言使用者心中造成了與某個名詞相關的聯想,於是由於詞彙雙音化的作用,在説到某個名詞時就將經常與其搭配的不同程度獲得了與名詞相同意義的量詞聯想到了一起。(2)這些詞在産生的時候,量詞應該是和名詞搭配較為經常的,具有一定的選擇性,搭配範圍太寬的量詞如“個”、“枚”等就没有構成這樣的詞,因為它不容易獲得某一特定名詞的意義和聯想。(3)這些詞多半有[集合義],這也和一般由同義語素並列構成的複合詞是一樣的,如房屋、土地、樹木、牲畜、書籍、報刊、人民、糧食、村莊、墳墓、牆壁。”持這一觀點者有李宗江[11]。
(五)另立他類説:有人認為“基於‘名+量’式合成詞在構詞成分和結構方式上的獨特性,有必要將這類詞獨立出來,將其看作與其他基本類型平行的新的結構形式”,如“注釋格”、“表單位格”。持此觀點者有武占坤、王勤[12]、劉叔新[13]等先生。
李麗雲文中總結的五家,其實都是認定此類複合詞為“名+量”結構,只是在内部結構關係的分類上不同而已。
其實,學界也有不承認此類詞是“名+量”結構者。持這一看法者最早為陸志韋先生,他認為:
諸如“個性、對蝦、布匹、馬匹、銀兩、船隻、車輛、紙張、檔、案件、稿件、事項、事件、米粒”之類的複合詞,不論是“量—名”還是“名—量”,實際上都不過是“名—名”。[14]
而楊錫彭則從根本上否定了“名量”複合詞的存在。他認為:
上古時期的N+(Num)+Mw(單位詞Measure word,Mw)跟現代漢語中“車輛、船隻、人口、物件、布匹、書本、畫册、房間”之類合成詞之間有何聯繫,還缺乏有力的歷時研究成果的證據支持。我們認為,從共時平面上看現代漢語中這類詞的内部結構,所謂“名+量”複合詞中的後一成分與出現在“數量(名)”短語中的量詞,不管是功能還是意義,都是不同的。我們在上文曾指出,不能根據“綠”作為詞出現時的功能、意義來代替“綠”以構詞成分出現時的功能和意義。現代漢語中的“車輛、人口、物件、布匹、書本、畫册、房間”之類的合成詞中後一成分性質複雜,它們不僅不能劃歸量詞,而且也不能簡單、籠統地劃一處理。比如“車輛、布匹、書本、船隻”,可以看作與“窗户、國家”相同的偏義複詞,“物件(比照“文件、工件、零件”等)、畫册(比照“分册、底册、名册”等)、房間(房子内隔成的各個部分)”則可以分析為偏正式複合詞。
總之,不能把“車輛、船隻、人口、物件、布匹、書本、畫册、房間”之類的合成詞中後一成分看作量詞性的,它們與同形的量詞不具有同一性,所謂“名量”複合詞是不存在的。[15]
李麗雲是傾向於“另立他類説”的,在此基礎上,她又為確定“名量”式複合詞的範圍,提出了四條判斷標準:
(一)第二個構詞成分必須是量詞性的,語義上還没有衍生出名物義。(其中引用了朱彦文章中的一段話:“然而在歷史發展過程中,一些能産的構詞量詞由抽象的量詞範疇義逐漸發展出具體的名物義。……‘朵、件’等語素已發展出名物義,構詞能力强,在現代人的語感中更像名詞而不是量詞。”[16]翹按:這一標準本身就存在着誤區:從漢語史上看,大多數物量詞是從名詞轉變而來的,孰先孰後不能顛倒)
(二)兩個構成成分逆序之後,前加數詞可以構成數量名結構(如:馬匹:一匹馬;花朵:一朵花;人口:一口人;燈盞:一盞燈……)
(三)從語義上看,整個名量式合成詞表示的是名詞性語素所指事物的總稱,具有集合義。
(四)從句法功能上看,名量式複合詞不能受數量短語的修飾。
在此四條標準的對照下,李麗雲遴選出了19個“最嚴格意義上的名量式複合詞”,分别為:馬匹、車輛、船隻、槍支、書本、紙張、花朵、布匹、人口、銀兩、燈盞、田畝、地畝、皮張、煤斤、畫幅、兵員、牲口、艦隻。
二
本人認為:討論這一類詞,不應該在現代漢語一個共時平面進行,現代漢語是古代漢語的繼承、演變和發展,如果不是從漢語史的視野進行歷時的研究,那麼,有許多問題是無法講清楚也無法取得一致的意見的。
首先,漢語中的物量詞大多源於名詞,而從名詞發展到量詞是一個漸變的過程。因此在鑒别“名名”式複合詞還是“名量”複合詞時,就存在一些困難,這就是造成過去學界對“名量”式複合詞的界定不一,對哪些詞屬“名量式”複合詞歸類結果也不同的主要原因。
劉世儒先生在《魏晉南北朝量詞研究》中指出:“因為‘缺乏歷史的基礎’,就會‘陷於被禁的領域中’;從平面上和表面上來觀察、理解‘本國文的材料和形式’常常是不能深入乃至不能正確的。”[17]
劉世儒先生將漢語的物量詞分為三類:
(一)陪伴詞(作用只在陪伴名物,不是核算分量的,這是虚量。這是純然的語法範疇,同實際稱量没有關係)。其中又分為(1)泛用的陪伴詞:這類量詞的適應能力最强,幾乎無所不能適應。如“枚”、“個”等。(2)次泛用陪伴詞:這類量詞數量最多,適應能力也最參差不齊。如:“口”、“本”、“支(枝)”、“隻”、“粒”、“片”、“間”、“件”、“幅”、“張”等。(3)專用陪伴詞:這類量詞適應能力最弱,和第一類量詞正相反,除了某一種乃至某一個特定的事物可以適用外,其他事物雖在同一義類也一律不能援例使用(有時同次泛用的量詞可能發生交叉,但這種情形不多),如:“兩(輛)”、“匹(馬、駝)”等。
(二)陪伴·稱量詞(既具陪伴詞性質又具有稱量詞性質的一種量詞。定數幾何量詞,如:一雙;不定數集合詞,如:一群)。
(三)稱量詞[實際稱量名物的,這是實量。度量衡制稱量法,如“丈”、“匹(布帛)”“兩(金銀)”、“斤”、“畝”、“頃”、“里”等;普通稱量法:如“一把”、“一聚”。一般都是借來的,有借用名詞,有借用動詞]。
在這三類中,第一類“陪伴詞”中的“泛用陪伴詞”,當不在討論之列。因為它們稱量之物太泛,正如李宗江所言:“這些詞(‘名量’複合詞)在産生的時候,量詞應該是和名詞搭配較為經常的,具有一定的選擇性,搭配範圍太寬的量詞如‘個’、‘枚’等就没有構成這樣的詞,因為它不容易獲得某一特定名詞的意義和聯想。”[18]
只有第三類“稱量詞”才是最純粹的量詞,因此,也只有“名+度量衡稱量”組成的複音詞稱為“名量”式複合詞才是最少歧解的,如“布匹”、“銀兩”、“煤斤”、“田畝”、“地畝”等。
那麼,一般來講,稱量物的數量詞可以用在名詞之後,也可以用在名詞之前,從構詞的角度而言,正常的構成應該是表“量”的語素在前,而表“名”的語素在後,也就是説,應該構成“量名”複合詞,而不是“名量”複合詞。我想,最初大概是與當時的名量的用法有關,比如:
【布匹】
目前見到的“匹”作為量詞量布帛的用例,如:
(1)劉道真嘗為徒,扶風王駿以五百疋布贖之。(《世説新語·德行篇》)
(2)賜布帛六百疋,粟六百石。(《魏書·封懿傳》)
(3)神施以白馬一匹、白羊五頭、絹九十匹。(梁慧皎《高僧傳·誦經篇》)
(4)仰視若曳一匹練。(《宋書·五行志》)
但是,在古漢語中,當數詞為“一”時,數詞可以省略,單用“量詞”來稱量,如“匹布”、“疋帛”、“匹絹”、“匹練”。
(5)過此以往,自非通穆,匹帛之饋,車服之贈,當深絶之。(三國魏嵇康《嵇中散集》卷一〇《家誡》)
(6)時東南有黄黑雲大如數畝,稍分為三,狀若匹布,東西經天。(《晉書·載記·石季龍下》)
(7)九月甲寅申時,回風從東來,入胤兒船中西過,狀如匹練,長五六丈。(《晉書·戴洋傳》)
因此若以“量名”順序結合,則義為“一匹布”、“一匹帛”、“一匹絹”、“一匹練”,當為偏正短語,不能成詞。
而數量詞用於表布帛的名詞之後,當數為“一”時,數詞亦可省略,不過,這時,往往名詞表示總稱,而量詞表示分述:如:
(8)及元嘉,物價轉賤。私貨則束直六千,官受則匹準五百。所以每欲優民,必為降落。令入官好布,/匹堪百餘,其四民所送,猶依舊制。(《南齊書·王敬則傳》。按:此句唐杜佑《通典》卷五《食貨五·賦稅中》引為:“今入官好布,/疋下百餘。其四人所送者,猶依舊制。”)
(9)今宫人請調度造衣物,必度忖秤量,絹布/疋有尺丈之盈一,猶不計其廣,絲綿斤兼百銖之剩,未聞依律罪州郡。(《魏書·張普惠傳》)
(10)官欲知貴賤,乃出藏絹,分遣使人於三市賣之。絹/疋止錢二百,而私市者猶三百利之。(唐杜佑《通典》卷九《食貨》)
這種情況下,“布(帛、絹)”與“匹”不屬一個層次,前面的“布(帛、絹)”乃總稱,後面的“匹”乃分述(相當於“其中一匹”)。
然而,這種跨層單位在線性次序上的連用,在歷史發展的過程中,就凝結成了雙音詞——“布匹(帛匹、絹匹)”,在這個詞的内部,“布(帛、絹)”還是表示總稱,而“匹”的計量功能逐漸淡化,成了類似詞綴一樣的成分,就這一意義上,本人贊同任學良、馬慶株先生的“附加説”。
正如董秀芳所云:
跨層結構是指不在同一個句法層次上而只是在表層形式上相鄰近的兩個成分的組合。有一些跨層結構在歷史發展過程中變成了詞,由這一渠道産生的多是虚詞(翹按:其實也不一定都是虚詞,就如同“地方”,可能最早是由“其地/方千里”這類跨層結構凝聚而成),其内部形式非常模糊。跨層結構的詞彙化是一種比較特殊的變化,即從非語言單位變為語言單位的變化。……這一類詞的形成完全是由於兩個單位在線性次序上緊密相連。在語句的理解過程中,兩個鄰近單位如果被聚合為一個組塊而加以感知,二者之間原有的分界就可能被取消,造成結構的重新分析。由跨層結構詞彙化而來的雙音詞在雙音詞總數中的比例很小,由此可知跨層結構的黏合是要受到很多限制的。[19]
因此,此類“名量”式複音詞,其産生年代自然比這種跨層的用法要晚一些。
《漢語大詞典》:
〔布匹〕布以匹計,故統稱布為布匹。《東周列國志》第二回:“恰好有個姒大的妻子,生女不育,就送些布疋之類,轉乞此女過門。”(翹按:《詞典》未收“帛匹”、“絹匹”)
《東周列國志》乃明末小説家馮夢龍所撰,以此為首見例當然過晚,據本人調查,最早似見於唐宋時代:
(11)雲氣一道,上白下黄,白色如布疋,長數丈。(唐李筌《太白陰經》卷八《暴兵氣》)[20]
到了宋代後,“布匹”(帛匹、絹匹)這類“名量”複合詞即已成詞:
(12)白氣起,廣六丈,東西亘天者,兵起。有雲如布疋,亘天者,兵起。(宋曾公亮《武經總要後集》卷一八《占候三》)
(13)赤氣如堤、如阪,前後摩地。或如山堤、如林木、如大蓋、如布疋、如旌旗、如粉沸樓臺。(宋王安禮等重修《靈臺秘苑》卷四《氣》)
(14)(熙寧)七年十二月,天下免役計緡錢一千八百七十二萬九千三百;場務錢五百五萬九千;穀石、帛疋九十七萬六千六百五十七。(宋彭百川撰《太平治迹統類》卷一八)
(15)凡物十千之價者,只兩千可得,米石、絹匹,色色如之。(宋袁甫撰《蒙齋集》卷七)
(16)是時救左藏庫人尤衆,輦出金銀、帛疋莫知其數,積於城墻之上。(元陶宗儀撰《説郛》卷四一)
至明代,則已多見:
(17)調征官軍,俱給銀兩、布疋,無非欲大施惠澤,振作士氣。(明何孟春《何文簡奏議》卷一《恤邊疏》)
(18)那受所積金銀器皿、牛馬、羅段、布疋等件,不知數目。(明何孟春《何文簡奏議》卷五《强賊激變疏》)
(19)嫁娶富者以猪羊毛氈、布疋、粟麥為禮。(明曹學佺《蜀中廣記》卷三二《邊防記二》)
【鹽斤】
“斤(字亦作“觔”)”為度量衡量詞,以“斤”稱量“鹽”,宋代已見:
(1)待乾,取五斤鹽,用消石煉過兩度了,細搗篩取。(宋張君房《雲笈七籤》卷七六《修羽化河車法》)
(2)令招集耕農,貸以種糧,初至斗米斤鹽,率直三千。(宋周必大《文忠集》卷二九《興國太守贈太保王公綯神道碑》)
同理,數量詞用於表鹽(茶)類的名詞之後,當數為“一”時,數詞亦可省略,不過,這時,往往名詞表示總稱,而量詞表示分述:如:
(3)惟清曰:“臣見官賣鹽,/斤為錢六十四,民以三數斗稻價方可買一斤。”乃詔斤減十錢。(《宋史·光宗本紀》)
(4)兩浙亭户額外中鹽,/斤增價三分。已而張察均定鹽價視紹聖斤增二錢,詔從其説,仍斤增一錢。(《宋史·食貨志下》)
(5)太平興國三年,右拾遺郭泌上言:“劍南諸州,官糶鹽/斤為錢七十。”(《宋史·食貨志下》)
這種情況下,“鹽”與“斤”不屬一個層次,前面的“鹽”乃總稱,後面的“斤”乃分述(相當於“其中一斤”)。
然而,就是這種跨層單位在線性次序上的連用,在歷史發展的過程中,就凝結成了雙音詞——“鹽斤”,在這個詞的内部,“鹽”還是表示總稱,而“斤”的計量功能逐漸淡化,成了類似詞綴一樣的成分。
《漢語大詞典》:
〔鹽斤〕亦作“鹽觔”。指鹽。《儒林外史》第四三回:“分明是你這奴才攬載了商人的鹽斤,在路伙着押船的家人任意嫖賭花消,沿途偷賣了。”清黄六鴻《福惠全書·錢穀·解給》:“恐有鹽觔罪贖,不可早放。”建南《鹽場》:“今天的鹽斤被秤手扣刻得太多了,明天的擔子便加得重一點。”
除《詞典》所舉,明清文獻中用例甚衆:
(6)若無京引、綱引,不許過關橋,取掣其引價鹽觔。及餘課割没等項,悉照標鹽往例,毋得故違損益。(明倪元璐《倪文貞奏疏》卷九《臚陳生節疏》)
(7)班軍本處有大糧,到京有行糧,又有鹽斤銀,所費十餘萬金,今皆虚冒。(《明史·兵志》)
(8)向來私販鹽斤,例禁綦嚴,尚難斷絶。緣人情趨利,雖犯法而不顧。(清《御製詩集·五集》卷六八《書志一首戲用重字體》詩按語)
【田畝】
“畝”是計田畝的專用量詞。《説文》:“畮,六尺為步,步百為畮;秦田二百四十步為畝。”“畝”作為量詞量田地的用例,先秦已見。如:
(1)五畝之宅,樹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百畝之田,勿奪其時,數口之家可以無饑矣。(《孟子·梁惠王上》)
(2)儒有一畝之宫,環堵之室。(《禮記·儒行》)
(3)方宅十餘畝,草屋八九間。(晉陶潛《歸園田居五首》之一)
(4)墓前有數十畝田。(《宋書·郭世道傳》)
而數量詞用於表田地的名詞之後,當數為“一”時,亦可省略,這時,往往也是名詞表示總稱,而量詞表示分述:如:
(5)而口户百萬,田/畝一金,人衆地荒,無所容足。(漢王符《潛夫論·實邊》)
(6)税天下田,/畝十錢。(《後漢書·靈帝紀》)
(7)《氾勝之書》曰:“稗既堪水旱,種無不熟之時,又特滋茂盛,易生蕪薉,良田/畝得二三十斛,宜種之備凶年。”(北齊賈思勰《齊民要術》卷一《種穀第三》)
(8)《氾勝之書》曰:“……故曰豆不可盡治養,美田/畝可十石,以薄田尚可畝取五石。”(《齊民要術》卷二《小豆第七》)
(9)貞觀二年四月,户部尚書韓仲良奏:王公以下墾田,/畝納二升。其粟麥稻之屬,各依土地,貯之州縣,以備凶年。(唐杜佑《通典》卷六《賦税下》)
(10)買公田以罷和糴,浙西田,/畝有值千緡者,似道均以四十緡買之。(《宋史·賈似道傳》)
(11)六月癸巳,初税田,/畝二升。(宋鄭樵《通志》卷一〇下《晉紀》)
(12)上地/畝一鍾。(《史記·河渠書》)
(13)膏腴上地,/畝直一金。(《宋書·沈曇慶傳》)
(14)視山坡川原,均給人二頃。其租秋一輸,川地/畝五升,坂原地/畝三升,毋折變。(《宋史·兵志》)
這種情況下,“田(地)”與“畝”不屬一個層次,前面的“田(地)”乃總稱,後面的“畝”乃分述(相當於“其中一畝”)。
然而,就是這種跨層單位在線性次序上的連用,在歷史發展的過程中,就凝結成了雙音詞——“田畝”、“地畝”(翹按:《詞典》未收“地畝”),在這類詞的内部,“田(地)”還是表示總稱,而“畝”的計量功能逐漸淡化,成了類似詞綴一樣的成分。[21]
(15)外則王公列侯,内則帷幄侍御,翕然同時,各竭所有,或入金錢,或獻田畝,以振貧窮。(《漢書·王莽傳》)
(16)今疆宇無虞,百姓寧業,而田畝荒穢,有司不隨時督察,欲令家給人足,不亦難乎?(《晉書·馮跋傳》)
(17)丁口轉死,非舊名矣。田畝移换,非舊額矣。(《舊唐書·楊炎傳》)
(18)是秋,荆湖北路江水注溢,浸田畝甚衆(《宋史·五行志上》)
(19)如先無租税,即據所營地畝,且收半税,並放二年差徭。(宋王溥《五代會要》卷二〇《縣令》)
(20)自弘治十四年為始,每糧一石,暫增銀二錢,每草一束,暫增銀二分,則數十萬兩之銀,可立而得。況出自地畝,分所當然。(明馬文升《端肅奏議》卷九《處置銀兩以濟邊餉事》)
(21)雖豐收之年,度其倉廪,有餘之處,亦量蠲免地畝税糧,什一而税。(明《馬端肅奏議》卷一一《恤百姓以固邦本》)
與此類似的還有“馬匹”、“車兩(輛)”等,因為“匹”、“兩”屬於“專用的陪伴詞”(它們並非從名詞演變而來,似來自表單、雙的數詞),劉世儒云“這類量詞適應能力最弱,除了某一種乃至某一個特定的事物可以適用外,其他事物雖在同一義類也一律不能援例使用(有時同次泛用的量詞可能發生交叉,但這種情形不多)”。
【馬匹】
《漢語大詞典》:
〔馬匹〕亦作“馬疋”。馬的總稱。馬以匹計,故稱。《易·中孚》:“六四,月幾望,馬匹亡,无咎。”《類説》卷三六引漢應劭《風俗通》:“馬疋,俗説馬比君子,與人相疋,或説馬夜目明照前四丈,或説馬縱横適得一疋,或説馬匹賣直一疋帛。”《水滸傳》第二十回:“見衆頭領盡把車輛扛上岸來,再叫撑船去載頭口馬匹,衆頭領大喜。”杜鵬程《保衛延安》第一章:“他們有的人站在馬匹和文件馱子旁邊,有的在桃樹林裏來回走動。”
從《詞典》引例來看,似乎“馬匹”一詞先秦已見。其實這是誤解《易》經文意所致。《易·中孚》之“馬匹亡”不當分析為“馬匹/亡”,而是應該分析為“馬/匹亡”。
“馬匹”一詞的形成,本人認為也是經過跨層單位在線性次序上的連用而凝結起來的。除了上舉“月既望,馬/匹亡”例(此例中的“匹”為“疋偶”義)之外,再如:
(1)天下馬少,平牡馬/匹二十萬。(《漢書·武帝紀》)
(2)《周禮》:圉人職,良馬/匹一人;駑馬麗一人。圉人所養亦非騲也。(《顔氏家訓·書證》)
(3)課天下富室,益市武馬,/匹直十餘萬,富强坐是凍餒者十家而九。(《隋書·煬帝紀》)
因此,真正作為一個詞出現的“馬匹”,可能要到中古才見。但又肯定比《詞典》所舉的明代的《水滸傳》及現代的《保衛延安》例要早。[22]如:
(4)及(元)樹衆半出,子鵠中擊,破之。擒樹及(蕭)衍、譙州刺史朱文開,俘馘甚多。班師,出帝賚馬匹。遷吏部尚書,轉尚書右僕射。尋加驃騎大將軍、開府,典選。(《魏書·樊子鵠傳》)
(5)臨陣次,馬匹忽然驚,欲悚欲謙多退縮,牽纏不動自遲情,回首免軍驚。(《全唐詩續拾》卷四〇《易静〈兵要望江南〉》)
因為有了一些真正的“名量”複合詞以及這類詞的造詞模式,所以在後代量詞比較成熟,詞彙的複音化進一步發展的情況下,就可能經過類推而造成一些新的“名量”複合詞。這裏有一個很典型的例子:
丙午唐主遣馮延己獻銀、絹、錢、茶、穀共百萬以犒軍。(《資治通鑑》卷二九四《後周紀五·世宗睿文孝武皇帝下》)胡三省注:“銀兩、絹匹、錢貫、茶斤、穀石各以萬計,其數共為百萬。”
此例中,宋代司馬光用“銀”、“絹”、“錢”、“茶”、“穀”幾個單音詞,而到了元代胡三省筆下,一律變成了“銀兩”、“絹匹”、“錢貫”、“茶斤”、“穀石”等“名量”複合詞(雖然,它們仍處於成詞的初始時期)。但是幾乎同時期出現的一些例證,卻已是確定無疑的“名量”複合詞,如:
(1)庫内要多發銀兩買辦,當會議監寺,或知客,禀白方丈。(明通容述《叢林兩序須知》,續63—674)
(2)下潘州白利等番挾牛羊氈毳來,或由阿玉嶺、或由鐵門墩出,扺寒盻,祈命諸寨貿易茶斤,歲以為常。稍失防範,釁端輒起。(明曹學詮《蜀中廣記》卷三一《邊防記》)
(3)逐年查考,收買穀石,貯積各倉。(明黄訓《名臣經濟録》卷二一《奏興利補弊以裨屯政事》)
(4)陛下不許科罰人户錢貫,今則有旬日之間追二三千户而科罰者。(明楊士奇《歷代名臣奏議》卷三一九)
從中可見當時類推之勢。
三
除此以外,其他的物量詞大多屬於“次泛用陪伴量詞”,這類量詞數量最多,適應能力也最參差不齊,且原來大多來自名詞,所以,在它尚未發展為成熟的量詞之時,當然屬於名詞。比如:
【花朵】
原來就當為“名+名”結構,《説文·木部》:“朵,樹木垂朵朵也。”段玉裁注:“凡枝葉華實之垂者皆曰朵朵,今人但謂一華謂一朵。”故“朵”本指樹木枝葉花實下垂堆聚貌,後多指堆聚之花實。所以早期的“花朵”實為偏正結構,乃“花之實”也。如:
(1)復鑄銅人十二枚,坐皆高三尺……皆綴花朵,儼若生人。(東晉葛洪《西京雜記》卷三)
(2)新妝粉面下朱樓,深鎖春光一院愁。行到中庭數花朵,蜻蜓飛上玉搔頭。(唐劉禹錫《和樂天春詞》)
(3)上色妙香花,中色香花,下色香花,隨事分用。或用取花條,或用花朵,以獻妃天等。(唐輸波迦羅譯《蘇悉地羯囉經》,18—608)
(4)其色如金,或如珊瑚。或廣或長,相狀多異。或如虹霓,或如電閃,或如孔雀尾,或如蓮花朵。(宋法天譯《妙臂菩薩所問經》,18—756)
從上舉例子中可見,“花朵”與“花條”相對而言,且“花朵”還不是“花”的總稱,故可稱“蓮花朵”,可見此“朵”非量詞。因此,當時還有“釵朵(釵頭鑲飾的花朵狀珠寶)”、“鈿朵(用金銀貝玉等做成的花朵狀飾物)”、“梅朵(梅樹之花實)”等詞。如:
(5)釵朵多而訝重,髻鬟高而畏風。(北周庾信《春賦》)
(6)百里油盆鏡湖水,千重鈿朵會稽山。(唐元稹《送王十一郎游剡中》)
(7)草根微吐翠,梅朵半含霜。(前蜀韋莊《和李秀才郊墅早春吟興十韻》)
此三詞均出現在詩歌的對仗句中,以“釵朵”對“髻鬟”,“油盆”對“鈿朵”,“草根”對“梅朵”,内部結構當相同(均為偏正)。況且在實際語言中,我們也没有“一朵釵”“一朵鈿”、“一朵梅”這樣的稱量法,所以此中之“朵”非量詞明矣。
《漢語大詞典》雖將葛洪《西京雜記》中的“花朵”釋為“花”,但絶對不可能是“名量”式複合詞,只能是“名名”式複合詞。因為“朵”作為花的稱量詞,王力先生認為最早見於唐杜甫《江畔獨步尋花七絶句》之六:“黄四娘家花滿蹊,千朵萬朵壓枝低。”[23]而劉世儒先生認為南北朝已有萌芽,但是“在南北朝這還是個剛剛興起的量詞,使用頻率還是很少的”[24]。至於量詞“朵”用來稱量“花”且用在名詞“花”之前(也就是量詞“朵”的成熟形式),則最早見於宋代。
(8)有生便有死,有盛必有衰。且如一朵花,含蕊時,是將開;略放時,是正盛;爛漫時,是衰謝。(宋李幼武纂集《宋名臣言行録·外集》卷五《邵雍》)
(9)房州通判許安世以書遺余,言吾州有異人,常戴三朵花,莫知其姓名。(宋蘇軾《三朵花詩并序》)
(10)王即以五朵花奉上於佛,然後頭面着地禮其雙足。(宋法賢譯《衆許摩訶帝經》,3—962)
(11)師與長慶保福入州見牡丹障子。保福云:“好一朵牡丹花!”長慶云:“莫眼花。”師曰:“可惜許一朵花。”(宋道原纂《景德傳燈録》,51—371)
因此“花朵”原為“名名”式複合詞,且内部結構為偏正關係,後來因為“梅朵”、“蓮朵”等用法,使“朵”也具有了“花”的義位,所以“花朵”就成了“名名”式、内部結構為同義並列的複合詞,而這類同義並列複合詞也多數帶有集合義。如:
(12)只見他家常打扮,穿條元青裙兒,罩件月白襖兒,頭上戴些不村不俏的簪環花朵,年紀約有三十光景。(《兒女英雄傳》第十四回)
(13)你打倒了我,立刻盤了銀子去,那怕我身帶重傷,一定抹了脂粉,帶了花朵,凑這個趣兒。只是我要問問:“怎生輸了的便該擦胭抹粉戴花?難道這胭粉花朵的裏頭便不許有個英雄不成?”(《兒女英雄傳》第十五回)
【燈盞】
原來也是“名+名”結構,《方言》卷五:“盞,桮也。”郭璞注:“盞,最小桮也。”故“盞”原指一種淺而小的杯子。
(1)邊酒排金盞,夷歌捧玉盤。(唐杜甫《送楊判官使西蕃》)
因古人用油燈照明,故用來盛油的淺而小的器皿亦稱盞。故“燈盞”原來即指“燈碗”:
(2)瓦器者,從大甕乃至燈盞,是名瓦器。(東晉佛陀跋陀羅共法顯譯《摩訶僧祇律》,22—244)
(3)初四肘乃至八肘五色作,須十六罐子安水及花果子,須十六具香爐、十六燈盞。若作四肘壇,安四罐子、四具香爐、四枚燈盞。(隋智通譯《清净觀世音普賢陀羅尼經》,20—22)
(4)五色綫,謂青黄赤白黑,童女所合綫。金剛杵、燈炷、燈盞、瓦碗,五種彩色。(唐輸波迦羅譯《蘇悉地羯囉經》,18—622)
(5)次具燈盞,一一著油,各各然燈。(唐阿地瞿多譯《陀羅尼集經》,18—889)
(6)姑與道流尋訪,見龜在壇中央,其下得尊像、油瓮、槍刀、燈盞之類。(唐顔真卿《顔魯公集》卷九《晉紫虚元君領上真司命南嶽夫人魏夫人仙壇碑銘》)
上舉例子中“香爐”與“燈盞”,“燈炷”與“燈盞”相對而言,且“燈盞”也不是“燈”的總稱,故可稱“四枚燈盞(量詞是‘枚’)”,可見此“盞”非量詞。因此,當時還有“瓦盞(陶製的小酒杯)”、“酒盞(小酒杯)”等詞。
根據劉世儒的調查,“盞”後來發展,就用作“燈”的個體量詞,這是由“燈盞”義引申出來的(如許渾詩“小殿燈千盞”,又如《八相成道變文》“身上燃燈千盞”)。
許渾(約公元791—858年)為中晚唐人,而前舉釋智通(公元553—649年)為隋末人,亡於隋大業七年(公元611年),顔真卿(公元709—785年)為初唐人,均早於許渾,則例中“燈盞”之“盞”非量詞明矣。至於量詞“盞”用來稱量“燈”且用在名詞“燈”之前(也就是量詞“盞”的成熟形式),則最早見於中唐:
(7)於京師安福門外作燈輪高二十丈,衣以錦綺,飾以金玉,燃五萬盞燈,簇之如花樹。(張鷟《朝野僉載》卷三)
至宋代即多見。
(8)小書樓下千竿竹,深火爐前一盞燈。(宋姚寬《西溪叢語》卷下)
(9)譬如一盞燈,用罩子蓋住,則光之所及者固可見,光之所不及處則皆黑暗無所見。(《朱子語類》卷一五)
雖然此時“盞”已經成了成熟的量詞,但據窮盡性調查,唐宋時期,所有的“燈盞”仍為“名名”複合詞,且為偏正關係,目前能見到的“燈盞”泛指“燈”的用例,為元無名氏《鎖魔鏡》第二折:“我做妖魔一百個眼,個個眼似亮燈盞。”但這裏面的“盞”仍然是名詞性的,因為“燈盞”經常連用,故“盞”也可指“燈”,所以“油燈”也可稱“油盞”,如許地山《螢燈》:“她卻説:‘没有油盞,怎樣點呢?’又一個説:‘就使有油盞,一千盞燈,得多少人來點?”“燈盞”的内部結構應該是同義並列。而同義並列的複合名詞往往有集合義。
再如:
【人口】
“口”原名詞,乃動物身體的局部,後因“以局部代全體”的借代法而用於表示動物的全體,如“人”,因此有:“男口(男性傭人)”、“女口(為奴的女子)”、“老口(老年人)”、“小口(未成年人)”等一系列“偏正關係”的複合詞。而“人口”則是“名名”式同義並列複合詞,故帶有集合義。類似的還有“丁口”、“民口”等詞。
【書本】
“本”原為名詞,《説文》:“木下曰本。”本義為“根”。引申為校勘或抄録所依據的底本。再引申為稿本、書册。因此有“賬本”、“課本”、“稿本”、“院本”等“名名”式偏正結構複合詞。因為“書”也有名詞“書籍”義,因此“書本”又可作為“名名”式同義並列複合詞,故帶有集合義。類似的還有“書刊”、“書籍”等詞。[25]
四
最後,本人認為:“名量”式複合詞古代就有(最早中古已經出現),但數量有限,較少歧義的是由“度量衡稱量詞”及“專用的陪伴稱量詞”與名詞構成的“名量”式複合詞(前者如“布匹”、“鹽斤”、“田畝”、“地畝”;後者如“馬匹”、“車兩”、“船隻”等),而它們最初的結合可能是由兩個跨層單位在線性次序上的連用,在歷史發展的過程中,凝結成了雙音詞。當然,當此類造詞模式形成以後,後代也有些“度量衡稱量詞”,根據類推原理,作為語素置於名詞性語素之後,構成新的“名量”式複合詞,如“銀兩”、“茶斤”、“煤斤”、“牛隻”、“駝隻”等(不過這些詞始見時代較晚,一般都在宋元以後)。這些“名量”式複合詞都是帶有集合義的。
更多的“名量”式複合詞,其量詞屬於“次泛用陪伴量詞”,而它們多源於名詞,故原來是“名名”式複合詞,且大多内部結構為偏正結構(如“花朵”、“燈盞”、“牲口”、“房間”等)所以,它們好多原來没有集合義,前面可以受數量短語的修飾。如:
(1)初四肘乃至八肘五色作,須十六罐子安水及花果子,須十六具香爐、十六燈盞。若作四肘壇,安四罐子、四具香爐、四枚燈盞。(隋智通譯《清净觀世音普賢陀羅尼經》,20—22)
(2)我看孝婦分上,家中有一頭牲口,遇水可涉,逢險可登,日行數百里,借你乘坐。(明天然痴叟《石點頭》卷一一《江都市孝婦屠身》)
(3)就説我的話:合他們借兩個牲口,添上幫套,拉這輛車。(《兒女英雄傳》第十回)[26]
(4)又轉過一重屏門,方是一個大院子,上面五間大廳,居中是三間統廳,兩頭兩個房間。上頭懸着一塊匾,是“崇耻堂”三個字。(《官場現形記》第一回)
(5)況且有了這個房間,就是外國人來拜,也便當許多。(《官場現形記》第三回)[27]
不過,此類詞中,也有的雖同屬“名名”式複合詞,但隨着後一名詞意義的演變,内部結構成了同義並列複合詞,如“花朵”、“燈盞”、“人口”、“書本”等(一般時代也較晚,大致都在明代以後),因為同義語素並列構成的複合詞,多半也有集合義,所以這些詞也就有了集合義。又因為這些詞中的後一個名詞性語素後來也都演變為稱量詞,而“名量”式複合詞也具有集合義,所以這類詞到底是屬於“名名”式複合詞,還是“名量”式複合詞,不太好區分,但從歷時的角度觀察,似乎將它們分析為“名名”式複合詞更符合發展過程。
當然,還要注意的是,當已經産生“名量”式複合詞的構詞模式,而漢語中的許多名詞又演變為成熟的稱量詞之後,根據類推原理也新造了一批“名量”式複合詞,如“紙張”、“槍支”等,這些“名量”式複合詞,一般都出現在近代晚期。
有鑒於此,我既同意劉世儒的説法,“名量”式複合詞産生於中古時期(不過範圍比劉説要小,僅指“馬匹”、“車兩(輛)”、“田畝”、“地畝”等)[28],但是從總體上看,王力先生的“直到宋元時代,單位詞才用作詞尾”[29]的説法也不無道理,因為較多的根據“名量”式複合詞的已有模式,類推新造(或重新分析的)的“名量”式複合詞,是宋元以後才多起來的。附注:
本文所引史書均為中華書局校點二十四史本,佛經材料為日本《大正新修大藏經》正編、續編(例句後括弧中前面數字為册數,後面數字為頁數),其他均引自文淵閣《四庫全書》。
(本文發表於《東南大學學報》哲社版,2011年第3期)
【注释】
[1]李麗雲撰《漢語名量式合成詞的結構及其界定》,《河北師範大學學報》2009年第5期。
[2]胡裕樹主編《現代漢語》,上海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
[3]張斌主編《現代漢語》,語文出版社2000年版。
[4]黄伯榮、廖序東主編《現代漢語》(增訂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
[5]葛本儀著《現代漢語詞彙學》,山東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6]趙元任著《漢語口語語法》,商務印書館1979年版。
[7]朱德熙著《語法講義》(重印本),商務印書館2005年版。
[8]周薦著《漢語詞彙結構論》,上海辭書出版社2004年版。
[9]任學良著《漢語造詞法》,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1年版。
[10]馬慶株著《漢語語義語法範疇問題》,北京語言文化大學出版社1987年版。
[11]李宗江撰《語法化的逆過程:漢語量詞的實義化》,《古漢語研究》2004年第4期。
[12]武占坤、王勤著《現代漢語詞彙綱要》,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
[13]劉叔新著《漢語描寫詞彙學》(重排本),商務印書館2005年版。
[14]陸志韋著《漢語的構詞法》(修訂本),科學出版社1964年版,第52頁。
[15]楊錫彭著《漢語語素論》,南京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233頁。
[16]朱彦著《漢語複合詞語義構詞法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25頁。
[17]劉世儒著《魏晉南北朝量詞研究》,中華書局1964年版,第2頁。
[18]李宗江撰《語法化的逆過程:漢語量詞的實義化》,《古漢語研究》2004年第4期。
[19]董秀芳著《詞彙化:漢語雙音詞的衍生和發展》,四川民族出版社2002年版,第273頁。
[20]按:這個句子,如果按照四字句節奏,當標點為:“雲氣一道,上白下黄,白色如布,疋長數丈。”其實這種兩可的分析,就是處於“布匹”成詞的初始時期。
[21]“田畝”連用,出現的時代很早,《漢語大詞典》:“〔田畝〕1.田地。《書·盤庚上》:‘惰農自安,不昬作勞,不服田畝,越其罔有黍稷。’《東觀漢記·郭丹傳》:‘郭丹為三公,典牧州郡,田畝不增。’其中的‘畝’恐為‘田壟’之義,為名詞。《詩·小雅·信南山》:‘我疆我理,南東其畝。’朱熹集傳:‘畝,壟也。’《國語·周語下》:‘天所崇之子孫,或在畎畝。’韋昭注:‘下曰畎,高曰畝。畝,壟也。’”故《詞典》所舉兩例“田畝”尚為“名名”式複合詞,且為偏正結構。
[22]關於這一問題,本人在前面《關於漢語中的名量式複合詞——兼論〈漢語大詞典〉的相關詞條》一文中有詳述。
[23]王力著《漢語語法綱要》(新一版),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
[24]劉世儒著《魏晉南北朝量詞研究》,中華書局1964年版,第189頁。
[25]《漢語大詞典》:“〔書本〕裝訂成册的著作。北齊顔之推《顔氏家訓·書證》:‘《後漢書》:“酷吏樊曄為天水郡守,涼州為之歌曰:‘寧見乳虎穴,不入冀府寺。’”而江南書本“穴”皆誤作“六”。學士因循,迷而不寤。’”其實,此例中的“書本”,乃“抄本”、“寫本”之義,為偏正結構。而真正同義並列結構之“書本”,要到明代才見到,如:明何良駿《四友齋叢説》卷四:“今久不拈書本,傳注皆已忘卻,閑中將白文細細思索,頗能得其一二。”李樂《見聞雜記》卷一〇:“大學士徐文貞公語余曰:‘大凡書本上話頭,聽信不得多。’”詳見本人《關於漢語中的名量式複合詞——兼論〈漢語大詞典〉的相關詞條》一文。
[26]“牲口”與“人口”當作不同的分析,因為“口”可引申為“人”,如《新唐書·孔戣傳》:“南方鬻口為貨,掠人為奴婢。”明余繼登《典故紀聞》卷一一:“其所給者,大口月三斗,小口半之,至五月蠶麥既收,隨即住支。”另如我們口語中的“缺人少口”、“連家帶口”等。“人口”可以分析為“名名”式同義並列複合詞,故有集合義。而單音名詞“口”始終未引申出“牲畜”義,我們不能説“圈中少口”,故“牲口”當為“名名”式偏正複合詞,也就没有集合義。
[27]按:“房間”原來指居旁的屋室,與“堂間”、“灶間”、“庋間(儲藏室)”、“廒間(糧倉)”等相對應,為偏正複合詞,故没有集合義。例(4)作“兩個房間”,例(5)則專指一間。
[28]向熹先生在《簡明漢語史》(上)中認為:“上古晚期這類(翹按:指名量式)複合詞偶有出現。如《漢書·百官公卿表上》:‘吏員自佐使至丞相,十二萬二百八十五人。’其中‘吏員’就是官吏的泛稱。”(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514頁)對此種説法,劉世儒先生在《魏晉南北朝量詞研究》中早已否定,並説:“(量詞)詞綴化構詞法的形成——在這個時代以前(翹按:指南北朝以前),這種構詞法一般説還没有形成。偶然出現幾個零星的例子,也只能説還是一種‘萌芽’,又因為數量太少,又多有問題,還不能形成為一種範疇。……但到了南北朝,情況就大有不同。因為這是量詞空前發展的時代,而由這種方式構成的合成詞又是如此之多,還説它仍然是‘名名’的構詞法,那顯然是説不通的。”(中華書局1964年版,第16頁)為了證明這一論斷,劉先生列舉了南北朝時期八個例子(車乘、釵朵、蒜顆、書本、書卷、馬匹、首級、荆株),不過劉先生所舉八例中,僅“馬匹”一例可以成立。詳本人《關於漢語中的名量式複合詞——兼論〈漢語大詞典〉的相關詞條》一文。
[29]王力著《漢語史稿》(下册),中華書局1980年版,第22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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