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言》全名《輶軒使者絶代語釋别國方言》,原書本十五卷,今存十三卷,漢揚雄著,是我國第一部漢語方言學著作,在中國古代語言學史上佔有重要地位。《方言》一書,記録了周秦西漢以來各個地區的方言概貌,晉郭璞《方言注序》稱譽此書是“考九服之逸言,標六代之絶語;類離詞之指韻,明乖途而同致;辨章風謠而區分,曲通萬殊而不雜。真洽見之奇書,不刊之碩記也”。誠如斯言,《方言》一書不僅明析了方言與通語的區别,而且還探究了古今語的流變和方語的音變,並能從時、空兩個角度綜合考察,對紛雜的語言現象進行較為系統科學的梳理歸納。《方言》記録的寶貴的語言材料,為後世學者所重視:魏張揖《廣雅》即屢引《方言》之説,晉郭璞更因是書“可不出户庭,而坐照四表;不勞疇咨,而物來能名”,而作《方言注》以廣其説,所撰《爾雅注》亦常援《方言》之語。[1]有清以來仿《方言》體例或特點編撰之書更是層出不窮:杭世駿的《續方言》、岳元聲的《方言據》、胡文英的《吴下方言考》、李實的《蜀語》、章太炎的《新方言》等等,可見《方言》之影響歷千載而不衰也。《方言》乃揚雄傾近三十年心血著成的“懸日月不刊之書”,歷代學者亦多加關注引用,然其流傳時久,錯訛脱漏之處漸夥,亟待重加勘訂以返其真;雖有前彦時賢校理舊本,然諸説紛雜,歧見疊出,據校之本亦各有參差,頗須搜覽匯證以明其實。今華學誠所作《揚雄方言校釋匯證》(下簡稱《匯證》),上册採擷衆家校釋所長,匯證於一書,條分縷析,力呈《方言》之原貌;下册捃摭《方言》相關材料及代表性研究文獻,分類匯總,開今人研究《方言》之方便法門。故得此一書,則衆家之校畢具,舊釋新證盡擁,研究材料咸集,實為《方言》校釋的集大成之作。此書特點,愚以為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集衆家校勘之所長,重訂《方言》
《方言》至清代始有校本,戴震《方言疏證》是第一個《方言》的校注本,戴氏以《永樂大典》本為底本,校以明本,並廣援文獻以參證,“正訛補漏,逐條疏證”,求成善本。其後陸續有盧文弨《重校方言》、劉台拱《方言補校》、王念孫《方言疏證補》、錢繹《方言箋疏》等校本出現,但因所依底本、據校本及參校文獻的限制,雖取得很多成就,但仍不乏誤校、漏校之處。現存最早的《方言》刻本為南宋寧宗慶元六年李孟傳的刻本,今人周祖謨以涵芬樓《四部叢刊》影印宋本為底本,參照明本和清人校本,旁涉《原本玉篇》、《玉燭寶典》、慧琳《一切經音義》、《萬象名義》、《倭名類聚抄》、敦煌本《刊謬補缺切韻》等多種清儒未見古書,還吸收了王念孫手校本《方言疏證》的相關内容,歷時八年完成《方言校箋》一書,羅常培先生贊此書“實在不愧是‘後出轉精’的‘定本’”[2]。但周本因其時條件所限,對清儒校勘成果未能充分引用,部分校勘意見也還存在值得商榷的地方。
今華學誠《匯證》一書,廣集諸本,匯證諸家,對《方言》及郭注進行了重新的校訂,可謂後來居上。《匯證》是目前為止搜集版本最為全面的《方言》校注本,其以《四部叢刊》影印南宋李孟傳刻本《方言》為底本,匯校宋刊本、覆刻本、鈔本6種,明刊本、鈔本、叢書本12種,清代以來校刻、校注本22種。最可寶貴的是,華君在搜集《方言》諸本的過程中,在上海圖書館發現的王念孫手校明胡文煥《格致叢書》本全本《方言》。這一王氏手校明本,為周祖謨先生所未見,“上海圖書館收藏此本距今四十四年,這四十四年間也没有關於王念孫有手校明本《方言》存世的研究報告”[3],此本之前一直為學界未察,更遑論對其進行研究。華學誠經過考證認為,王念孫有關《方言》的著作鏈應該是:《方言、廣雅、小爾雅分韻》→《校正方言》→手校戴震《方言疏證》→《方言疏證補》→《廣雅疏證》[4],而手校明本《方言》,實際上就是學界認為已經亡佚的《校正方言》,這一發現對於王念孫學術成果的研究及清代學者有關《方言》的研究,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王氏手校明本《方言》中有校勘意見的共涉及《方言》133條,其中有效校勘内容171處,[5]這些校勘意見大多言之有據,頗為可取。[6]《匯證》將王氏手校明本的校勘成果吸納書中,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方言》新校注本的含金量。
《匯證》在匯校舊本的同時,還吸收了吴予天《方言注商》、周祖謨《方言校箋》、徐復《方言補釋》、劉君惠《方言箋記》等家的校勘意見,尤其是周氏之後的校勘内容,正可反映近六十年來對《方言》校訂的新成果。
《匯證》廣集諸本,匯證諸家,在此基礎之上,對《方言》及郭注進行了重新校訂,主要開展了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1.校訂正文。
即依諸本或諸家校勘可取之處,對所據宋本正文進行校正。如卷二第八條,匯證[二]“”言:“吴琯《古今逸史》本、明李玨刻本、明佚名刻本、鄭樸《揚子云集》本均作‘策’,下文同。按:作‘策’是也,當據以訂正。……錢繹《方言箋疏》:‘策之言朿也。’”(p.118)四種明本作“策”,錢氏校本亦以作“策”為確,據此可復古本之原貌。又如卷一第二十一條,匯證[二二]“暇”言:“戴震《方言疏證》改作‘假’,……王念孫手校明本改作‘嘏’,盧文弨《重校方言》據曹毅之本亦改作‘嘏’。周祖謨《方言校箋》:‘本書前“敦豐厖幠般嘏大也”一條云:“秦晉之間凡物壯大謂之嘏,或曰夏。”嘏,郭《注》音賈。是此處亦當作嘏。’按:‘暇’與‘嘏’形近而訛,當改作‘嘏’。”(pp.72-73)是所據底本之“暇”字當依王、盧、周三家校訂意見,改作“嘏”。
2.校訂注文。
即對郭璞《方言注》可商之處進行校正。如卷六第十二條:“逴,蹇也。”郭注“逴”曰:“勑落反。”匯證[二]“落”言:“東文研藏珂羅版宋刊本、静嘉堂文庫藏影宋抄本、遠藤氏藏天壤閣翻刻本及明刻諸本俱作‘略’,戴震《方言疏證》亦作‘略’。按:卷二第一二條‘逴’下音也作‘略’。當據正。”(p.433)
3.校正校語。
(1)匡正舊校。
即對清人校勘意見進行修正。如卷三第七條:“斟、協,汁也。”(p.187)匯證[一]“斟”言:“盧文弨《重校方言》以為‘斟縱可為羹汁,若施之協,不可通矣,因此‘疑本是卙字之誤’。按:卙,《廣韻》昌汁切,《集韻》即入切,分别釋為‘會聚’、‘盛也’,是‘卙’與‘斟’形雖近,而音義迥别,尤與和協之義不相通,盧説不可從。蓋羹汁必調匀和協,是羹汁與和協義相因也。”(pp.187-188)
(2)匡正周校。
即對周祖謨《方言校箋》未訂或有疑者,進行匡補。周書未訂者,引據校諸本申明之。如卷六第三條,匯證[三]“袤”言:“字之誤也。東文研藏珂羅版宋刊本作‘衺’,吴琯《古今逸史》本、程榮《漢魏叢書》本、胡文煥《格致叢書》本、明李玨刻本、明佚名刻本、鄭樸《揚子云集》本、明抄本均作‘衺’,《廣雅·釋詁二》以‘衺’釋‘佊’。戴震《方言疏證》作‘衺’是也,周祖謨《方言校箋》未改,非是。”(p.422)周書有疑者,引文獻考證之。如卷五第三十四條:“俎,几也。”(p.403)匯證[二]“也”言:“周祖謨《方言校箋》:‘“也”字疑為衍文。《後漢書·鍾離意傳》注云:“杫,音思漬反,謂俎几也。《方言》云:蜀漢之郊曰杫。”據是可知俎几曰杫。’按:依周校,則‘俎几’為同義複詞。……然慧琳《一切經音義》卷四六‘俎割’下云:‘《方言》:俎,几也。’卷八八‘樽俎’下云:‘《方言》:肉,几也。’‘肉’當是‘俎’字之誤。卷一〇〇‘俎几’下云:‘《方言》:俎亦几也。’據此,則‘也’字並非衍文,自不當從周校刪。”(pp.404-405)
4.補證校語。
(1)補證舊校。
即對清儒校訂意見進行補充證明。如卷八第一條,匯證[五]“事抑虎説”言:“戴震《方言疏證》改‘抑’為‘神’,云:‘《注》内“神”字,諸刻訛作“抑”,《永樂大典》本及曹毅之本作“神”,其上仍當脱一“見”字。’按:當從戴校改,明抄本、清抄本作‘神’不誤。”(p.538)
(2)補證周校。
即對周氏所校之例進行補充證明。如卷六第十三條:“嗌,噎也。”(p.434)匯證[二]“嗌”言:“周祖謨《方言校箋》:‘玄應《音義》卷三“嘶喝”條云:“喝又作同,乙芥反。《方言》嘶噎也,郭璞曰謂咽痛也,楚曰嘶,秦晉或曰。”……案作是也。《玉篇》喝下云:“乙芥切,嘶聲也。”又作,注云:“噎也。”即字,足證今本《方言》作嗌有誤。當據《玉篇》及玄應《音義》引訂正。’按:周校是也。慧琳《一切經音義》卷三‘嘶喝’條引《方言》亦作‘’。”(p.435)
《匯證》匯校諸本,擇其優者,重訂《方言》,同時又不囿於成説,遇有疑義,則加以按斷,實為我們提供了一部可靠的《方言》的全校本和精校本。
二、采舊釋新説之可取,匯釋《方言》
《匯證》在廣搜舊本及諸家校訂意見的基礎上,還將有關《方言》及郭注的考釋内容一併彙集。既有清及近代學者的考證,又不乏今人的研究成果。
清及近代學者之説多取自戴震《方言疏證》、王念孫《廣雅疏證》、錢繹《方言箋疏》、丁惟汾《方言音釋》、吴予天《方言注商》、章炳麟《新方言》等書,其中又以引戴、王、錢三家為主,充分彰顯了清儒考釋《方言》的成果。
相對而言,戴震《方言疏證》中注釋多借助“因聲求義”的方法,往往能突破字形的局限而有所創獲,但因戴書校勘方面存在不少問題,故沿誤而釋亦有之;錢繹《方言箋疏》收集材料豐富,然“引證雖詳”,卻“識斷疏闊,繁蕪未刪”[7],新説乏見。王念孫的《廣雅疏證》,“徵引博洽,斷制確切,文理密察,在清代注釋書中,堪稱首屈一指”[8]。是書所涉有關《方言》的考釋内容,亦多精闢見解,其價值不言而喻。
因《廣雅》多引《方言》之語,王念孫在作《廣雅疏證》時,很多考證均與《方言》有着直接聯繫,故《匯證》較多地引用了《廣雅疏證》中與《方言》有關的校勘和注釋内容。王念孫考論精當,其説可采處頗多,不僅能很好地詮釋《方言》及郭注,而且往往能對我們理解其他問題有所幫助。如卷九第二條:“三刃枝,……其柄自關而西謂之柲,或謂之殳。”匯證[六]“殳”言:《廣雅·釋器》:“殳,杖也。”王念孫《疏證》:“《説文》:‘殳,以杸殊人也。’……‘杸,軍中士所持殳也。’經傳皆作殳。……殳之言投也,投亦擊也。《釋名》:‘殳,殊也,有所撞挃於車上,使殊離也。’”(p.584)“殳”為古代兵器的一種,杖屬,頂端一般裝有圓形金屬,可擊殺人,[9]因其主體部分殳柄常為木制或竹制,故字後又作“杸”。劉百順先生曾在《魏晉南北朝史書語詞劄記》一書中舉漢代以來的“投刃”、“投刀”、“投戈”等詞以證“投”有“揮”義(pp.36-37),卻未及“投”表“揮”義之理據。王念孫以為“殳之言投也,投亦擊也”,其實正可申劉氏之説。“擊”、“揮”義相涉,“投”之言“擊”,蓋因“殳”為擊殺之兵器,而“投刃”、“投刀”、“投戈”之例,其動作又均與各種兵器有關,目的即為擊殺敵人。《方言》卷五第二十六條,匯證[四]“度”言:郭《注》:“今江東呼打為度。”王引之《經義述聞》第八《周官》上“鞭度”條:“《司市》:‘凡市入,則胥執鞭度守門。’鄭《注》曰:‘必執鞭度,以威正人衆也。’度,謂殳也,因刻丈尺耳。……《廣雅》曰:‘殳、度,杖也。’然則古人謂殳為度,以打得名,故鄭云‘以威正人衆也’。”(p.384)度、殳一聲之轉,是“殳”為杖屬,又有“打”義,推知“投”可表“擊”,亦可表“打”,所謂“投刃”、“投刀”、“投戈”無不為“揮動、擊打(殺)”行徑,“投”表“揮”義,蓋源於此。《説文》言:“投,擿也。”段玉裁於下文注“擿”曰:“今字作擲,凡古書用投擲,字皆作擿。”(p.601)因以知許慎認為“投”義為“投擲”,其實此並非“投”之本義。“投”之本義蓋源自“殳”之“擊打”義。“殳”在戰鬥中以“砸擊”為主要方式進攻敵人,“砸擊”的動作,其表現正與“投擲”相近,手臂均有從上到下用力作弧線運動的過程,故“投”之“投擲”義,當由“擊打”義引申而來。段玉裁將《説文》“投”字“從手從殳”改作“從手音殳”,或可商榷,恐作“殳亦聲”為確,且宜歸入“殳部”。[10]從此例可知,《匯證》所提供的關於《方言》及郭注的注釋,絶不僅僅對《方言》研究本身十分重要,還對其他相關領域的研究,如漢語史、訓詁學等具有諸多參考和借鑒價值。
自周祖謨《方言校箋》以後,今人考釋、研究《方言》著作亦多。如徐復《方言補釋》、劉君惠《方言箋記》等,《匯證》亦竭力收録,以求全備。《匯證》還注重對最新研究成果的吸收,如《方言》卷八多釋動物,《匯證》便及時吸收了李海霞《漢語動物命名考釋》[11]一書的相關内容,其中關於《方言》所載動物得名之由的考證,不乏獨到見解,對讀者理解《方言》此卷内容,多有裨益。此外,《匯證》對從新的視角探求《方言》詞語的研究同樣給予了足够的關注。如李敬忠《方言中的少數民族語詞試析》一文,從對少數民族語的語音構擬和詞語釋義出發,通過與《方言》詞語的比對,來探求它們之間的聯繫,雖有可商之處,但不失為一種有益的嘗試。
在匯釋《方言》同時,《匯證》還對諸家注釋材料進行了有益的考證分析,避免了單純的材料堆砌,體現了編者自身的研究心得,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匡補舊釋。
《匯證》於所引舊説,有未備可加匡補者,則直抒己見。如卷五第十四條,匯證[二]“”,引章太炎《新方言·釋器》言:“今人稱盤小而庳者為,轉入如狄,遂訛作碟。唐貞元十三年《濟瀆廟北海壇祭器碑》有‘疊子五十隻、盤子五十隻’。《宋史·吕蒙正傳》作‘楪’。‘疊’、‘楪’皆誤,正字當作‘’。”(p.363)《匯證》以為章氏所説過於拘泥,“”、“楪”、“碟”實為一詞,“楪”即《方言》之“”,後字作“碟”,從“木”、從“石”、從“瓦”,是制器材料變更的結果,而“是”聲换為“枼”聲,則為古今方音之變。其説可謂明其實矣。
2.對歧説進行判定。
《匯證》於諸家所釋,盡力搜羅,有不同見解者,則加以分析判别。如卷六第五十三條,匯證[一]“戲”,王念孫《廣雅疏證》以為“‘戲’讀當為‘赫戲’之‘戲’”,“‘盛光’謂之‘赫戲’,‘盛怒’亦謂之‘赫戲’,故《廣雅》‘赫’、‘戲’並訓為怒也”。《匯證》認為《廣雅》“戲”之訓“怒”,本自《方言》,而“赫戲”謂盛怒於文獻無證,故王氏之説可商。《匯證》又引丁惟汾《方言音釋》所説:“‘戲’為‘呼’之異文,《大學》‘於戲’,《詩·周頌》作‘於呼’。‘呼’為發怒聲。字亦作‘赫’,《大雅篇》:‘王赫斯怒。’《箋》云:‘赫,怒意。’”(p.483)《匯證》於王、丁兩説,以為後者庶幾得之。這樣的判定不無道理。
3.釋前人所未釋。
《匯證》於《方言》及郭注之諸家注釋盡求完備,故前彦時賢未措意者,《匯證》則加以補充完善。如卷三第五十二條,匯證[五]“慧”,《方言》正文言:“南楚病癒者謂之差,或謂之間,或謂之知。知,通語也。或謂之慧,或謂之憭。”郭璞注曰:“慧、憭,皆意精明。”(p.261)《匯證》引醫書文獻,以證“慧”義。《素問·藏氣法時論》:“肝病者,平旦慧,下晡甚,夜半静。”王冰注:“木王之時,故爽慧也。”《靈樞經·順氣一日分為四時》:“夫百病者,多以旦慧晝安,夕加夜甚,何也?”“是‘慧’謂病情減緩而覺輕爽,或清爽。”又言“慧”可指“眼睛清明”,《傷寒論·辨不可下病脈證》:“身冷若冰,眼睛不慧,語言不休。”(p.263)其例正可釋補《方言》及郭注所涉“慧”字。
此外,《匯證》於不知者則存疑備考,體現了匯證者審慎的治學態度。而書中這些存疑待質及文獻用例未詳之處,實際上正為後來者標示了廣闊的研究空間。
三、明詞語古今之流變,闡發《方言》
《方言》成書至今,已經有兩千餘年,所記詞語,或本身已消亡,或形、音發生了較大變化,或詞義出現引申或轉變,或流行地域已有不同。如何梳理、闡發《方言》所記詞語的古今流變,不僅對於漢語方言史研究,而且對於漢語詞彙史及漢語音韻史的研究,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匯證》一書,注重聯繫方言今證,以明《方言》所載詞語之流變。地方志中有很多寶貴的方言材料值得重視,編者對這些材料儘量加以引用,使得我們可以瞭解《方言》所載詞語在各地的存現情況及意義演變。如卷七第三十條,匯證[四]“”,《方言》正文言:“,儋也。”郭璞注云:“今江東呼擔兩頭有物為,音鄧。”編者按:“清宣統年修《東莞縣志·方言中》:‘擔物兩頭稱曰’”(p.532)可見後世東莞方言中還有此語使用,其義正與郭璞注合。又如卷一〇第三條,匯證[一]“央亡”,《方言》正文言:“央亡,獪也。……凡小兒多詐而獪謂之央亡。”編者引1929年《雄縣新志》:“小兒無其事而相詐者為央亡。”“是後世冀魯官話猶有此語。”(p.643)卷一〇第四十七條,匯證[一]“”,《方言》正文言:“,輕也。楚凡相輕薄謂之相。”編者按:“後世山東方言猶有此語。1935年《臨朐續志》:‘俗謂相戲曰,音如反。’”(p.709)可見“”義歷經兩千年依然保留在口語之中。除了對地方志材料的關注,《匯證》還注意對今日方言材料的引用。如卷六第九條,匯證[一]“錪”,《方言》正文言:“錪,重也。”編者言:“今西南官話猶有此語,如湖北武漢人説‘這口箱子有點錪手’,‘錪’即謂沉重也。”(p.430)卷二第七條,匯證[六]“泡”,《方言》正文言:“泡,盛也。……江淮之間曰泡。”郭璞注曰:“泡肥,洪張貌。”編者按:“今方言猶有此語,義有小變,然相近也。形容虚鬆謂之‘泡’,如安徽安慶説‘麵發泡起來了’。……肉肥盛則謂之‘泡肉’,如湖南長沙人説‘一身的泡肉’。大而不可信的話謂之‘泡話’,如河北人説‘他説的都是泡話’。單言之曰‘泡’,疊言之曰‘泡泡’,四川成都説的‘泡泡肉’,北京人説的‘泡泡囊囊’即其例也。”(p.115)雖今日方言“泡”義與《方言》所釋義稍别,但其使用範圍有了很大擴展,通過所引材料,可以清楚地看出古今方言流行地域的變化。
《匯證》一書,注重發掘詞義變化和文獻例證,以明《方言》所載詞語之發展。如卷五第七條,匯證[一]“案”,《方言》正文言:“案:陳楚宋魏之間謂之,自關東西謂之案。”編者按:“‘案’為木制器物,几屬,本指古時進食所用短足木盤。……《史記·田叔列傳》:‘(漢高祖)過趙,趙王張敖自持案進食,禮甚恭。’是也。亦指憩用坐榻。《周禮·天官·掌次》:‘王大旅上帝,則張氊案。’賈公彦疏:‘案,謂床也。’徐鍇《説文解字繫傳》:‘案,所憑也。’是也。後指桌之長方形者。《三國志·吴志·周瑜傳》:‘權拔刀斫前奏案曰:‘諸將吏敢復有言迎曹者,與此案同。’書案、桌案皆此類也。’”(p.344)《方言》所載“案”,義當指食器,《匯證》並未僅囿於此,而是有所闡發,指出還可用於指坐榻,中古時期又成為方形桌的名稱,“案”的形制演變情況可知其大概矣。
除了校釋匯證《方言》及郭注以外,編者還將《方言》研究的相關資料以附録的形式别集一册,主要内容包括:“《方言》地理名詞釋、《揚雄答劉歆書》、《漢書·揚雄傳》(節選)、《晉書·郭璞傳》(節選)、主要參考引用文獻目録、歷代方言及其諸家研究文獻目録、歷代方言及郭注研究文選”七部分,尤其是後兩部分研究目録及文獻材料的匯録極具價值,對瞭解《方言》研究的歷史和現狀益處頗多。
當然,《匯證》一書也存在一些或可商補之處。
1.部分校勘可商。
卷一第二十七條,匯證[三]言:“:明刻本作‘跂’,清人校本均作‘跂’。按:當據諸本改正,下同。”(p.87)
今按:此處實不煩改。“”乃“跂”之俗體。唐慧琳《一切經音義》卷第三《音大般若經》之“技藝”條,據高麗藏本與頻伽精舍本參校排印之《大正新修大藏經》作“技藝”,而據高麗藏本影印之《中華大藏經》所收慧琳《一切經音義》,正作“藝”,據日本獅谷白蓮社藏本影印之《續修四庫全書》所收慧琳《一切經音義》,亦作“藝”,“”即“技”之俗體,由此可推知“”字非誤。為保持底本原貌,匯證於此處可不必出校。此外,《方言》卷五第一條:“江淮陳楚之間謂之錡。”郭璞注曰:“或曰三腳釜也,音。”(p.329)因以知底本常作“攴”之形,不煩校改。楊寶忠《疑難字考釋與研究》一書“”字條言:“俗書攴、支二旁相亂,如:‘斀’俗作‘’、‘敤’俗作‘’是也。”[12]張湧泉《漢語俗字叢考》“”字條亦言:“攴、支二旁形近,俗書多混用不分。”[13](p.559)其説均可為證。
卷三第六條,匯證[五]言:“:按:當作‘卵’,形近而訛。‘’同‘鯤’,指魚卵。《集韻·魂韻》:‘鯤,《爾雅》:“鯤,魚子。”或作。’本條‘伏卵’即‘孵卵’,不當作‘’。”(p.187)
今按:此處亦不煩改。《方言》正文言“雞伏而未孚”,此“”即“卵”之俗體。孵卵之“卵”,《廣韻·緩韻》作“盧管、郎果兩切”;魚子之“”,《集韻·魂韻》作“公渾切”,兩字音、義有别,《匯證》混同為一,認為“”同“鯤”,故正文“雞伏”中的“”字訛誤,其説實難成立。中華書局《叢書集成初編》第1338册所收《玉燭寶典》,乃據古逸叢書本影印,在談到寒食風俗時,言及“此節城市尤多鬥雞鬥之戲”,字亦作“”。秦公輯《碑别字新編·五畫》“卯”條,下列魏元緒墓誌字作“”,唐姜行本碑字作“”,遼馬直温妻張氏墓誌字作“夘”[14];遼釋行均《龍龕手鑑》入聲卷第四“卩部”:“:正,落管反。凡無乳者曰卵生也。”[15]據此觀之,“卵”不無寫作俗體“”之可能。黄征所編《敦煌俗字典》“卵”條列敦煌寫本三例俗體,分别作“”(出自S.5431《開蒙要訓》)、“”(出自S.2073《廬山遠公話》)、“”(出自S.328《伍子胥變文》);(p.259)其中第二例,字與“”極為相近。[16]劉復共李家瑞編《宋元以來俗字譜·七畫》“卵”條,列《三國志平話》中作“”,形與“”同。[17]據此可知,至少自唐代以來,“卵”之俗體即常作“”形,故宋本《方言》之字,可不必校改。
2.個别考釋可商榷。
卷一第十五條,匯證[一]言:“謾臺:……‘謾臺’、‘顫掉’、‘戰掉’乃古今方俗轉語,其義謂顫抖。宋元口語有‘戰篤速’、‘戰都速’,亦謂因恐懼而顫抖。如《東堂老》三折:‘嚇得他手兒腳兒戰篤速,特古裏我根前,你有甚麼怕怖?’《對玉梳》三折:‘嚇的我意慌張,心喬怯,戰都速,無了魂魄,軟了身軀。’今則通言顫抖、發抖。謾臺、戰掉、顫掉、戰篤速、戰都速、顫抖,古今一詞。”
今按:言“謾臺、戰掉、顫掉、戰篤速、戰都速、顫抖,古今一詞”,蓋因各詞音近義通,然與“謾臺、戰掉、顫掉、顫抖”音近的格式是“戰篤”、“戰都”,而非“戰篤速”、“戰都速”,若視為古今一詞,則“速”字無所依存。對於“戰篤速”、“戰都速”而言,其所具備的顫抖之義,並非來自“戰篤”、“戰都”,而是由“戰+篤速”、“戰+都速”的並列形式共同表達的,這其實可以看作是一種羨餘形式。龍潛庵《宋元語言詞典》“戰篤速”條言:“謂因恐懼而顫抖。篤速,即‘哆嗦’。……亦作‘戰都速’、‘戰撲速’。”[18]王學奇《宋金元明清曲辭通釋》一書“戰篤速”條還列出了與之相關的“戰撲速”、“戰都速”、“戰速”、“戰篤索”、“戰索索”、“戰簌簌”、“顫篤簌”、“顫篤速”等多種形式,釋為:“戰、顫音同,發抖、顫動之意。篤速、都速、撲速、速、篤簌、篤索、索索、簌簌,為一聲之轉,形容害怕、發抖或顫動的形態。今北人形容害怕轉語為‘哆嗦’。”[19]實際上,與此相關的還有“慌篤速”一詞,“戰”與“慌”語意相通,故可相换用。“篤速”另有“篤速速”的形式,亦表顫抖、哆嗦義,如元關漢卿《五侯宴》一折:“我戰欽欽身剛舉,篤速速手難舒。我哭啼啼扳住臂膊,淚漫漫的扯住衣服。”“戰欽欽”與“篤速速”相對而言,其義甚明。故不可將“戰篤速”、“戰都速”與“謾臺、戰掉、顫掉、顫抖”視為一詞。
3.文獻用例可提前。
卷七第三十二條,匯證[一]言:“過度:……按:《廣雅·釋詁二》:‘過、涉,渡也。’又《釋詁三》:‘渡,過也。’是‘過度(渡)’為同義複詞。早期文獻用例未見,《漢語大詞典》引宋蘇軾《荆門》詩之五:‘野市分麞鬧,宫帆過渡遲。’是也。”(p.533)
今按:《漢語大詞典》引例嫌稍晚。表渡河義之“過渡”唐代文獻已見。如唐實叉難陀譯《地藏菩薩本願經》卷二:“若未來世有善男子、善女人,或因治生,或因公私,或因生死,或因急事,入山林中,過渡河海,乃及大水,或經險道,是人先當念地藏菩薩名萬遍。”(13—788c)唐長孫無忌等《唐律疏議》卷二五“詐偽”:“【疏】議曰:謂津濟之所,或有深濘,若橋船朽漏,不堪渡人,而詐云‘津河平淺,船橋牢固’,令人過渡,因致死傷者,‘以鬥殺傷論’。”[20]此二例可為補充。
4.未詳之處可探究。
卷九第一條,匯證[七]言:“雞鳴:《考工記》鄭《注》:‘今句孑也。或謂之雞鳴,或謂之擁頸。’名原未詳。”(p.583)
今按:“雞鳴”之語,出自《周禮·考工記·冶氏》之鄭玄注,其理據可考。《周禮》原文為:“戈廣二寸,内倍之,胡三之,援四之。”鄭玄注曰:“戈,今句孑也。或謂之雞鳴,或謂之擁頸。内謂胡以内接柲者也,長四寸。胡六寸,援八寸。鄭司農云:‘援,直刃也,胡,其孑。’”唐賈公彦疏曰:“云‘或謂之雞鳴’者,以其胡似雞鳴故也。云‘或謂之擁頸’者,以其胡曲,故謂之擁頸,有此數名也。”賈疏以為“雞鳴”之稱,乃以“戈”胡似“雞鳴”之狀而得名,其説近是。戈作為上古常見的兵器,可能源自原始農業中使用的石鐮。如《考工記》所言,主要由“援”、“胡”、“内”三部分組成,《漢語大字典》[21]有圖示甚明:
觀之此圖,戈所具之“胡”,很難與“雞鳴”之狀聯繫起來,那麼為何稱“戈”為“雞鳴”呢?實際上,《漢語大字典》所示圖例,並非漢代“戈”之形狀。從出土實物來看,“戈”自産生以來,其形體發生了不少變化。商代,戈是最重要的格鬥兵器,由戈頭、戈柲、銅鐏組成,有的在木柲上端還有銅冒(或稱龠),戈頭的標準形態,包括上下有刃、前有尖峰的“援”和裝柲用的“内”兩部分,“内”上有穿繩繫柲的小孔,稱為“穿”,為了防止勾啄時戈頭脱落,又常在“援”、“内”之間設“闌”,並在“援”下近“闌”處下延成“胡”,“胡”上也有“穿”。其時戈“内”具有“直内”(横直之内)、“曲内”(曲垂之内)、“銎内”(有穿柲小洞之内)三種形式,“胡”並不是必須的部件,“戈”以無“胡”為常,“闌”與“援”多呈直角。到了西周,“直内”式漸成主流,“闌”與“胡”由直角漸向小於100°的鈍角發展,同時繼續延胡加穿,更多地使用了中胡戈。[22]從戰國開始,“援”、“内”發生了較大變化,“援”由平直變成了弧曲狀,“内”則開始上翹,並有了銳利的邊刃。秦代,延續了戰國戈的樣式,特點是長胡,三穿或四穿,曲“援”,“内”上翹,除“援”有鋒刃外,“胡”、“内”亦有(觀之上列《漢語大字典》圖,蓋即為仿戰國或秦時之“戈”所繪)。到了漢代,“戈”的數量開始大幅減少,由於騎兵和步兵的發展,以前常用於車戰的“戈”逐漸被“矛”、“戟”所取代,這時的“戈”,一方面沿着原有的發展軌跡,“援”的弧曲度繼續加大,一方面則出現了新的樣式,即鄭玄所言的“雞鳴”戈。[23]
通過上引兩圖,我們可以直觀地看到,漢代“雞鳴”戈,形正似雞引頸長鳴之狀,其得名之由,主要是因為“援”的上揚,與“胡”整體上構成雞鳴狀,而非僅僅因為“胡似雞鳴”。
圖引自《中國古代兵器圖集》(p.129)
圖引自《中國古代兵器圖集》(p.133)
那麼鄭玄注所言“或謂之擁頸”中的“擁頸”又是什麼樣的“戈”呢。賈疏認為是由於“胡”曲,不够明確。漢劉熙《釋名·釋衣服》:“領,頸也,以壅頸也;亦言總領衣體為端首也。”又:“曲領在内,所以禁中衣;領上横壅頸,其狀曲也。”以此推知,所謂“擁頸”,蓋指“援”弧曲度加大後,使得其鋒下垂,與“胡”整體上形似上衣曲領擁頸之態。有圖為證:
圖引自《中國古代兵器圖集》(p.132)
鄭玄注言“戈”為“句孑戟”,而未如許慎《説文解字》所言“戈,平頭戟也”,蓋因兩人所釋角度不同。許慎乃針對“戟”為“戈”與“矛”的組合體,有直上之刃,而相對言之,“戈”無直上刃,乃“平頭戟”;鄭玄則是依據其時“戈”的實際形制,特别是“援”的弧曲之態,而釋“戈”為“今句孑戟也”。後代學者拘於鄭司農之説:“援,直刃也。”而以為戈援直上,戈胡旁出,誤作圖立説,宋代為盛,至清不絶。[24]自宋代起,亦有學者糾非溯本[25],清代段玉裁《説文解字注》言“横出故謂之援。援,引也。凡言援者,皆謂横引之,直上者不曰援也。”以許説為確。古代學者考辨之説,大都圍繞戈之“援”、“胡”之形,幾無人關注“雞鳴”、“擁頸”何以得名,更無人注意先秦兩漢“戈”之形制的細微變化。今人郭沫若在《釋戟》文中較早闡明了上古“戈”的一系列形制變化,郭寶鈞在《戈戟餘論》一文中,又在郭沫若之説的基礎上加以補充細化。[26]而借助《中國古代兵器集》中提供的大量考古文物圖片和説明,我們可以比較清楚地瞭解到上古“戈”的發展演變,“戈”名之“雞鳴”、“擁頸”亦是有其理據的,非不可探求。沈從文先生《中國古代服飾研究》中附有一幅漢代空心磚模印圖[27],此圖不僅可明漢代“戈”、“戟”之别,更可知“雞鳴”、“擁頸”戈之形態。
圖引自《中國古代服飾研究》(p.134)
上圖第一人所持為“雞鳴”、第二人所持為“擁頸”、第三人所持為“卜形戟”[28],“戈”無直上刃,“戟”則有之。沈從文先生於此圖例注為“戴不同冠、束腰大袖衣、持戟佩劍門衛”,恐疏於“戈”、“戟”之别。
實際上,名“戈”為“雞鳴”、“擁頸”,或正體現出古人命名事物時遠取諸物(雞鳴之態)、近取諸身(衣領之狀)的原則。以事物的某一顯著特點代指事物本身,故有此名,茲為申説以明之。
總體來説,《揚雄方言校釋匯證》一書,確為《方言》校釋的集大成之作。華學誠在《方言》研究領域浸淫多年,用功甚勤,著有《漢語方言學史研究》、《周秦漢晉方言研究史》等專著,有關《方言》研究的系列論文也每有創獲。今日《匯證》一書,是他潛心研究《方言》二十年的學術成果,相信該書的出版,一定會有力推動《方言》研究的深入開展,廣惠學林!
引用書目
周祖謨校箋《方言校箋》,北京:中華書局1993年版。
華學誠撰《王念孫手校明本〈方言〉的初步研究》,《文史》2006年第1期。
(本文由董志翹、汪祎合撰,發表於《杭州師範學院學報》2007年第6期)
【注释】
[1]又清戴震《方言疏證·序》云:“蓋是書漢末晉初乃盛行,故應劭舉以為言,而杜預以釋經,江瓊世傳其學以至於式。他如吴薛綜述《二京解》,晉張載、劉逵注《三都賦》,晉灼注《漢書》,張湛注《列子》,宋裴松之注《三國志》,其子駰注《史記》,及隋曹憲,唐陸德明、孔穎達、長孫訥言、李善、徐堅、楊倞之倫,《方言》及注幾備見援摭。”此亦可見魏晉以來人們對《方言》的重視程度。
[2]周祖謨撰《方言校箋》,中華書局1993年版,第5頁“羅常培序”。
[3]華學誠撰《王念孫手校明本〈方言〉的初步研究》,《文史》2006年第1期,第211頁。
[4]同上,第223頁。
[5]同上,第213頁。
[6]王念孫的校勘意見詳見《王念孫手校明本〈方言〉的初步研究》一文之“附録”。
[7]王彩琴、華學誠撰《〈方言〉版本流傳及文字校訂》,《河南社會科學》2006年第4期,第165—166頁。
[8]李建國著《漢語訓詁學史》(修訂版),語文出版社2002年版,第253頁。
[9]《中國古代兵器圖集》云:“殳主要是一種車戰兵器,又作‘杸’,東周時期使用普遍……其實戰作用就是砸擊,《左傳·昭公二年》載:‘張匄抽殳而下……扶伏而擊之。’”詳見成東、鍾少異編著《中國古代兵器圖集》,解放軍出版社1990年版,第79頁。
[10]《説文·殳部》收字多有“擊”義。如:“毄,相擊中也。”“,從上擊下也。”“毆,捶毄物也。”“敲,擊頭也。”“段,椎物也。”
[11]李海霞著《漢語動物命名考釋》,巴蜀書社2005年版。
[12]楊寶忠著《疑難字考釋與研究》,中華書局2005年版,第391頁。
[13]張湧泉著《漢語俗字叢考》,中華書局2000年版,第559頁。
[14]秦公輯《碑别字新編》,文物出版社1985年版,第11—12頁。
[15](遼)釋行均撰《龍龕手鑑》,中華書局1985年版,第537頁。
[16]黄征編《敦煌俗字典》,上海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259頁。
[17]劉復、李家瑞編《宋元以來俗字譜》,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30年版,第118頁。
[18]龍潛庵編《宋元語言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1985年版,第635頁。
[19]王學奇著《宋金元明清曲辭通釋》,語文出版社2002年版,第1369頁。
[20](唐)長孫無忌等撰《唐律疏議》,中華書局1983年版,第474頁。
[21]徐中舒主編《漢語大字典》(縮印本),四川辭書出版社1993年版,第1397頁。
[22]“胡”一般按長度大致分為長、中、短三種,“戈”則據此可以分為無胡戈、短胡戈、中胡戈、長胡戈四種。
[23]本段主要參考了《中國古代兵器圖集》一書關於先秦兩漢時期“戈”的形制的論述。
[24]如宋聶崇義《三禮圖集注》卷九之“戈”圖,宋林希逸《考工記解》卷上云:“戈二刃,刺兵也。鄭氏以為句兵者,言其形句曲也。戈之制有三名。其曰廣二寸者,戈之通身必徑二寸也。(筆者按:必即柲,柄也。)内者,胡以下接柄者也,其長四寸;胡者,旁出之一鋒也,其長六寸;援者,刃之直而向上者也,其長八寸。漢時謂此戈為雞鳴者,以其胡之句勢似雞鳴也;又謂之擁頸者,亦以其胡曲而名之也。”清黄以周《禮書通故》第四九之“戈”圖。諸家圖、説,均誤矣。
[25]見宋黄伯思《東觀餘論·銅戈辯》。
[26]郭寶鈞撰《戈戟餘論》,《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5本第3分),1935年版,第318—320頁。
[27]沈從文編著《中國古代服飾研究》,上海書店出版社2002年版,第134頁。
[28]“戟”一般呈十字形,“卜形戟”大概出現於戰國晚期,漢代則多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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