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羊傳》中介詞“于”共144例,它的語法、語義功能有以下四大類。
1)引進地點,共107例。表示地點的詞可以是專有名詞如“泰山”、“衛”等,表處所的名詞如“路寢”、“門”等,方位詞如“內”、“外”等,表處所的名詞+方位詞如“宮中”、“汶水之上”等,以及代詞“此”等。地點又可分爲三類。
a.動詞所指示的動作發生和實現的地點,如[1]:
天子有事于泰山。(隱8)
惡乎淫?淫于蔡。(桓6)
築于外非禮也。(莊元)
楚公子棄疾脅比而立之,然後令于乾谿之役。(昭13)
孝公幼,顏淫九公子于宮中,因以納賊。(昭31)
此情況中動詞(詞組)還有:戰、盟、會、處、遇、薨、卒、死、殺、戕、舍、立、次、陷、用牲、爲主。
b.動作趨向的地點,如:
衛侯朔入于衛。(莊6)
自鹿門至于爭門者是也;自爭門至于吏門者是也。(閔2)
曷爲不繫于郭?(僖2)
蕭同姪子者,齊君之母也,踊于棓而窺客。(成2)
此情況中動詞(詞組)還有:孫(通“遜”)、歸、納、反、聘、使、逮、著、繫。
c.動作來源的地點,如:
桓公假塗于陳而伐楚。(僖4)
其謂之逆婦姜于齊何?(文4)
有起于甲中者抱趙盾而乘之。(宣6)
此情況中的動詞(詞組)還有:自、出、離。
2)引進時間,僅1例:
其言于東方何?見于旦也。(哀13)
“于”引進時間的用法較罕見,《公羊傳》中僅此一例。解惠全、洪波先生(1988)認爲引進時間的“于”及其賓語衹出現在謂語動詞之前,以《公羊傳》此例看來不確。
3)引進對象,共26例。表示對象的詞可以是專有名詞如“慶父”、“鄶公”等,普通名詞或詞組如“國政”、“公之道”等,指人名詞如“諸侯”、“從者”等,人稱代詞如“我”等。對象又可分爲三類。
a.動詞所指示的動作的終點、目的[2],共15例:
諸侯嫁女于大夫,必使大夫同姓者主之。(莊元)
曷爲眾殺之?不死于曹軍者也。(莊26)
其言于莊公何?未可以稱公廟也。……吉禘于莊公何以書?譏。(閔2)
奚斯不忍反命于慶父。(僖元)
其言來盟者何?來盟于我也。(僖3)
晉侯執曹伯,班其所取侵地于諸侯也。(僖31)
吉禘于莊公譏,然則曷爲不於祭焉譏?(文2)
華元曰:“……吾見子之君子也,是以告情于子也。”(宣15)
揖而去之,反于莊王。(宣15)
離于夷狄而未能合于中國[3]。(宣15)
高子曰:“吾寡君聞君在外,餕饔未就,敢致糗于從者。”(昭25)
叔術覺焉……起而致國于夏父。(昭31)
諸顏之時天子死,叔術起而致國于夏父。(昭31)
闔廬曰:“士之甚!勇之甚!”將爲之興師而復仇于楚。(定4)
b.動作關涉的內容,僅4例:
先鄭伯有善于鄶公者,通乎夫人以取其國。(桓11)
莊王曰:“……是以君子篤於禮而薄于利,要其人而不要其土。……”(宣12)
何以書葬?不成于弑也。曷爲不成于弑?(昭19)
關涉的內容指的是賓語不受動作支配,而衹是動作所涉及的“與事”,可譯作“對於、關於”。王引之《經傳釋詞》卷一“于”條:“于,猶‘爲’也。”引《公羊傳》“不成于弑”一句,提出:“言不成爲弑也。”“爲”非“于”之常義,在此“于”仍毋庸置疑是個介詞,“弑”是“成”所關涉的對象。
c.動作的直接對象,共7例:
隱爲桓立,故以桓母之喪告于諸侯。(隱元)
公子慶父、公子牙通乎夫人以脅公,季子起而治之,則不得與于國政,坐而視之則親親。(莊27)
山川有能潤于百里者,天子秩而祭之。(僖31)
河海潤于千里。(僖31)
喪取者公也,則曷爲貶夫人?內無貶于公之道也。內無貶于公之道,則曷爲貶夫人?(宣元)
將濟于河,攜其妻子而與之盟。(襄27)
直接對象指的是介詞賓語是動作的受事,“V+于+NP”即“V+NP”。將這類情況單獨列出,說明c類同a、b類不同,因爲a、b類中“于”引進的NP不是與動詞關係最密切的論元成分,在句法上一般不投射爲賓語,而是補語,轉換成現代漢語也可能是狀語。而c類中介詞引進的NP與動詞有論元關係,如果不用“于”引進,則NP可用作賓語。何樂士先生(2004:102)認爲用“于/於”引進受事賓語的結構中,介詞“主要起加強語氣的作用”。趙大明先生(2007:74—75)同意並申說道:“用介詞引進受事的句式比一般述賓式語氣更強,語義的強調色彩更重些。”我們不認同這種說法。首先他們所使用的“語氣”這個概念本身所指不明,且語氣如何能通過一個介詞被加強,他們皆未作進一步論述。另外從語用和修辭角度來看待一個詞的功能,往往並非其第一義,這方面的功能還應當有語法規則作爲基礎。
我們在此考慮的是另一種意見。董秀芳先生(2006a)提出:能出現在“于/於”之後的並不是典型的受事成分,因爲其前的動詞動作性較弱,其後的名詞性成分具體性較低,動詞對名詞性成分的影響性也較低。因此她認爲,這種用法與引進地點、時間、對象等常規用法並無截然區別。同一個動詞,當其後直接帶名詞性成分時,可以將該成分看作賓語;但當其後出現“于/於”引進的名詞性成分時,這個名詞性成分就不能分析爲賓語,而是補語,“以往著作中所提到的‘于/於’引進受事的功能嚴格來講是不存在的,‘于/於’後的名詞性成分不是典型意義上的受事”。“‘于/於’是非賓語標記,標志其後的名詞性成分不是賓語”。
考察《公羊傳》的七個用例,“告”的直接賓語是所告內容,而告的對象是間接賓語,因此“諸侯”與“告”的關係較間接,“告”的及物性較低。“貶”表示的是心理態度,動詞性很弱,也談不上對“公之道”的支配作用。“濟”雖然表示的是具體的動作,但“河”衹是動詞發生的場所,“濟”對“河”沒有任何影響。“與”和“潤”亦是如此。因此正如董秀芳分析,這類情況下,“于”引進的仍然是附加的對動詞進行補充說明的成分,不與動詞處於同一層次上,不是典型的賓語。
杉田泰史先生(1998)通過分析《左傳》中“動+于+賓”結構,提出一個觀點:“先秦漢語的語法裏,如果及物動詞和它的賓語之間有‘于’[4]字,這個句子表示動作的不完整。”這種不完整有四類:試行體、起始體、進行體、非現實語氣。他在文中所舉例子固然符合“未完成結構”的語義特點,但先秦文獻浩繁,此類句型亦數以千計,例外情況甚多,足以證明杉田先生的假設尚可商榷。僅從《公羊傳》中的幾個文例來看,“故以桓母之喪告于諸侯”,以及下文的“得見乎公矣”、“從乎趙盾而入”、“習乎邾婁之故”等,都是明顯的完成體,可見“動+于+賓”結構與完成體或非完成體並無必然的關係。考察杉田先生所引的《左傳》中的“動+于+賓”結構,同樣可見其中動作對於賓語的支配性不強,沒有產生直接影響。如《左傳》僖公十九年“虐二國之君”指虐待二國之君並導致其受影響而死亡,與此形成對比的是,莊公八年“公孫無知虐于雍廩”則表示虐待雍廩,但雍廩未受多大影響並活了下來,而且在下一年殺了無知。
在此可以看出,介詞“于”、“於”、“乎”對其兩邊所連接的動詞和賓語的語義關係有着十分深刻的影響,我們將在6.2.5節中作更深入的探討。
4)引進來源,共10例。表示來源的詞,主要是各類指人的名詞,如“天子”、“曹君”等,以及人稱代詞如“我”等。來源又可分爲兩類。
a.動作的起點、原因,共6例:
曷爲絕之?得罪于天子也。其得罪于天子奈何?(桓16)
趙盾顧曰:“吾何以得此于子?”(宣6)
言我者,未絕於我也。曷爲未絕于我?齊已言取之矣,其實未之齊也。(宣10)
離于夷狄而未能合于中國。(宣15)
蔡請救于吳。(定4)
b.動作的施事者,共4例:
曷爲眾殺之?不死于曹君者也。(莊26)
其言以妾爲妻奈何?蓋脅于齊媵女之先至者也。(僖8)
歸父……墠帷,哭君成踊,反命于介,自是走之齊。[5](成15)
邾婁人常被兵于周。(昭31)
b類用法是從a類引入起點、原因的用法引申而來。a類用法中謂語動詞多有獲得義,其賓語是名詞性的,指示所獲得之物,介詞“于”的賓語則是所得物的由來處。當所得物從具體事物演變爲事件或動作,就產生了類於被動的用法。從某人或某處得到了某動作,也就是主語所指示的人或物被某動作處置。“于”構成被動句的能力,從引進來源、起點這個用法引申而來。如王力先生(1989:273)所說,“‘於’衹是借用處所狀語來引進施事者,從結構形式上看,它和處所狀語‘於’字結構毫無二致”[6]。
在此,動詞的主語是受事者,介詞“于”引入的是施事者,亦即動作的來源。這種結構表達被動意義是無可爭議的,但如果說這個結構中是“于”擔負了被動信息的話,便很難解釋爲何“于”還大量用於引進受事者。姚振武先生(1999)提出,在“于”字句出現之前,漢語就以“意念句”表示被動意義,即“完全靠語義限制和語境限制確定被動關係,動詞本身無任何形態標志”,而在表被動的“于”字句中,“‘于’並不負擔任何‘被動’信息,它的任務僅僅是介紹出施動者”。結合我們在3)c功能中的討論來看,“于”的功能其實始終是一致的,它引入地點、時間、原因、目的、施事、受事等論元角色,都是使原結構變成動補結構,而句子的語義關係,不是“于”所決定的。時兵先生(2008)提出,從類型學角度來看,“主語感受者—賓語刺激物”結構與“主語刺激物—賓語感受者”結構容易發生互相轉化,漢語中,是前者發展出後者。上古漢語中,“于”通常用於引進與事,感受者使用與與格相同的標記在類型學上很常見,而感受者與施事又同屬“行爲者”(actor)範疇,因此,“于”所引進內容會發生“與事>感受者>施事”的變化,因此“于”字句也就從“施事+V+于+受事”演變出“受事+V+于+施事”結構。“于”的這些功能,都有共同的源頭,一脈相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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