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在《春秋》中沒有用例,在《公羊傳》中共出現214次,其中動詞109例,表示測度的句末語氣詞25例,介詞64例,連詞16例。語氣詞“與”與介詞、連詞“與”是同形異詞,在句法語義上沒有關係,它的使用情況我們在7.3.2節中會詳細討論。動詞“與”的意義有“參與、贊成、給予”等,與介詞、連詞的界限較爲分明,不像“及”那樣容易引起誤解,故而在此我們僅討論介詞和連詞“與”。
介詞“與”在《公羊傳》中共出現64次,根據所引進的內容,可分爲以下三類。
1)引進動作行爲的聯合對象,共53例:
曷爲褒之?爲其與公盟也。與公盟者眾矣,曷爲獨褒乎此?(隱元)
吾與鄭人末有成也。吾與鄭人則曷爲末有成?(隱6)
公曷爲與微者盟?稱人则從不疑也。(隱8)
公曷爲與微者狩?齊侯也。齊侯則其稱人何?諱與讎狩也。……故擇其重者而譏焉,莫重乎其與讎狩也。(莊4)
讎者,無時焉可與通,通則爲大譏。(莊4)
公曷爲與大夫盟?齊無君也。然則何以不名?爲其諱與大夫盟也,使若眾然。(莊9)
曹子請盟,桓公下與之盟。(莊13)
公则曷爲不言公?諱與大夫盟也。(莊22)
夫人不僂,不可使入,與公有所約,然後入。(莊24)
獻公揖而進之,遂與之入而謀。(僖2)
如之何?願與子慮之。(僖2、僖10、成15)
其言來朝其子何?內辭也,與其子俱來朝也。(僖5)
里克知其不可與謀,退弑奚齊。(僖10)
宋公與楚子期以乘車之會。(僖21)
宋公曰:“不可。吾與之約以乘車之會,自我爲之,自我墮之,曰不可。”(僖21)
宋公與楚人期戰于泓之陽。(僖22)
此晉陽處父也,何以不氏?諱與大夫盟也。(文2)
公失序奈何?諸侯不可使與公盟,眣晉大夫使與公盟也。(文7)
往黨,衛侯會公于沓,至得與晉侯盟。(文13)
趙盾已朝而出,與諸大夫立於朝。(宣6)
趙穿緣民眾不說,起弑靈公,然後迎趙盾而入,與之立于朝,而立成公黑臀。(宣6)
此其稱名氏以敵楚子何?不與晉而與楚子爲禮也。曷爲不與晉而與楚子爲禮也?(宣12)
莊王曰:“子去我而歸,吾孰與處于此?吾亦從子而歸爾。”(宣15)
二大夫出,相與踦閭而語,移日然後相去。(成2)
二大夫歸,相與率師爲鞌之戰,齊師大敗。(成2)
逮于袁婁而與之盟。(成2)
公子遂知其不可與謀,退而殺叔仲惠伯,弑子赤而立宣公。(成15)
宋華元曷爲與諸侯圍宋彭城?爲宋誅也。(襄元)
曷爲殊及陳袁僑?爲其與袁僑盟也。(襄3)
此何以書?爲叔孫豹率而與之俱也。叔孫豹則曷爲率而與之俱?(襄5)
莒將滅之,故相與往殆乎晉也。莒將滅之,則曷爲相與往殆乎晉?(襄5)
獻公曰:“子苟納我,吾請與子盟。”(襄27)
獻公謂公子鱄曰:“甯氏將納我,吾欲與之盟。……子固爲我與之約矣。”(襄27)
公子鱄不得已而與之約。(襄27)
公子鱄挈其妻子而去之,將濟于河,攜其妻子而與之盟。(襄27)
季子不受,曰:“爾弑吾君,吾受爾國,是吾與爾爲篡也。……”(襄29)
疆運田者何?與莒爲竟也。與莒爲竟,則曷爲帥師而往?畏莒也。(昭元)
齊國夏曷爲與衛石曼姑帥師圍戚?伯討也。(哀3)
2)引進動作行爲的對抗對象,共5例:
戰不言伐,此其言伐何?辟嫌也。惡乎嫌?嫌與鄭人戰也。(桓12)
萬嘗與莊公戰,獲乎莊公。(莊12)
與閔公博,婦人皆在側。(莊12)
《春秋》敵者言戰,桓公之與戎狄,驅之爾。(莊30)
然而晉人與姜戎要之殽而擊之,匹馬隻輪無反者。(僖33)
3)引進比較的對象,共6例:
公子牙今將爾,辭曷爲與親弑者同?君親無將,將而誅焉。(莊32)
將軍子重諫曰:“南郢之與鄭相去數千里……”(宣12)
逄丑父者,頃公之車右也,面目與頃公相似,衣服與頃公相似,代頃公當左。(成2)
謁也、餘祭也、夷昧也,與季子同母者四。(襄29)
今將爾,詞曷爲與親弑者同?君親無將,將而必誅焉。(昭元)
王克仲先生(1984)把介詞“與”的意義總結爲五類:一是表示對待(即本書所說的引進對抗對象),二是表示偕同(即引進聯合對象),三是表示比較(即引進比較對象),四是表示施受,五是表示因隨。我們在此將偕同和因隨合併爲一類,因爲究竟是A、B一同做某事,還是B跟着A做某事,有時不容易區分,而且它們在語義上關係較爲接近。表示施受的,是引入動作行爲的受益者,如《左傳》中桓公十八年“遂與王殺周公黑肩”,文公二年“吾與女爲難”等,“與”義爲“爲了”,它的賓語是動作的受益者。這種用法在《公羊傳》中沒有出現,故而《公羊傳》中“與”的功能可總結爲引進對抗對象、聯合對象、比較對象三種。
連詞“與”共出現16次:
宣公死,繆公立,繆公逐其二子莊公馮與左師勃。(隱3)
荀息曰:“請以屈產之乘與垂棘之白璧往,必可得也。”(僖2)
南夷與北狄交,中國不絕若綫。(僖4)
秦伯將襲鄭,百里子與蹇叔子諫曰:……(僖33)
師出,百里子與蹇叔子送其子而戒之曰:……(僖33)
百里子與蹇叔子從其子而哭之。(僖33)
內無貶于公之道,則曷爲貶夫人?夫人與公一體也。(宣元)
晉郤克與臧孫許同時而聘于齊。(成2)
齊姜與繆姜則未知其爲宣夫人與?成夫人與?(襄2)
衛甯殖與孫林父逐衛侯而立公孫剽。(襄27)
高子執簞食與四脡脯。(昭25)
孔子曰:“其禮與其辭足觀矣。”(昭25)
臣有鮑廣父與梁買子者,聞有賊,趨而至。(昭31)
陽虎拘季孫,孟氏與叔孫氏迭而食之。(定8)
晉趙鞅取晉陽之甲以逐荀寅與士吉射。荀寅與士吉射者,曷爲者也?君側之惡人也。(定13)
以上這些用例中,“與”前後的成分在句法語義功能上是平等的,可以互換,不具有前述介詞“與”所有的介引功能。
《春秋》中“及”和《公羊傳》中“及”、“與”的語法功能和引入成分的語義分類如下表:
表8 《春秋》和《公羊傳》中介詞/連詞“及”、“與”的語法、語義功能分布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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