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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公羊传词典》

时间:2023-04-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郭太安先生著《先秦要籍詞典·春秋公羊傳詞典》是目前唯一一部《公羊傳》專書詞典,爲讀者查閱和理解《公羊傳》語言提供了參考。2)直接選取《漢語大詞典》中的義項,但並不一定符合《公羊傳》中的語言實際。前一句釋義來源於《漢語大詞典》,然而以此解釋《公羊傳》中的“微至”十分勉強,作者沒有仔細辨析,後一句的解說亦屬牽強。然而這並不適合《公羊傳》文義。

郭太安先生著《先秦要籍詞典·春秋公羊傳詞典》(以下簡稱《詞典》)是目前唯一一部《公羊傳》專書詞典,爲讀者查閱和理解《公羊傳》語言提供了參考。本書在研究過程中,也多次利用此詞典來進行詞頻統計和例句檢索。

但作爲專書詞典,它仍然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有以下四方面。

一是有的語詞釋義不夠準確,使人不易理解。其中又包括三種情況:

1)直接繼承何休注的語言,然而在現代漢語中仍然不夠曉暢。如釋“此其爲可褒奈何?漸進也”中的“漸進”爲“倡始”,意義仍然不明。

2)直接選取《漢語大詞典》中的義項,但並不一定符合《公羊傳》中的語言實際。如“微至”的釋義是“車輪正圓,着地之處小,稱微至。車速大於步行,故微至又引申爲迅速”。前一句釋義來源於《漢語大詞典》,然而以此解釋《公羊傳》中的“微至”十分勉強,作者沒有仔細辨析,後一句的解說亦屬牽強。

3)義項語焉不詳,不能達到訓釋目的。如將“始”籠統釋爲“開始”,將各種詞性混爲一談。書證中的“始”有的是名詞,如隱公元年“春者何?歲之始也”,有的是動詞,如莊公十三年的“桓公之信著乎天下,自柯之盟始焉”,有的是副詞,如隱公二年的“疾始滅也”,《詞典》却沒有作區分。

二是由於對傳文意義沒有透徹理解,造成解釋錯誤。以“大”一詞爲例。《公羊傳》中有很多作爲動詞使用的“大”,一義爲對好事的讚美、稱揚,另一義爲對壞事的強調、重視。然而《詞典》的義項劃分和書證排列却十分混亂。如莊公元年“何大爾?自是始滅也”,“大”是後一義,却列在“程度深;性質重要”義項下。僖公元年“大季子之獲也”,“大”是前一義,却列在“擴大、加重”義項下。定公二年“不以微及大”和“脩大也”,“大”是面積、體積大的意思,却分別列在“程度深;性質重要”、“擴大、加重”義項下。義項的劃分界限不分明,而書證的歸類錯誤則明顯是出於對原文的誤讀。

三是所收的複音詞條目有的尚未成詞,僅是短語甚至臨時性搭配,《詞典》沒有進行辨析,容易造成誤導。如“一年不二君”中的“不二君”,“何以不日”中的“不日”,“雨木冰”中的“木冰”,“左右撝軍”中的“左右”等,皆是句子中的臨時搭配,不能被視爲詞,甚至也不是短語,作爲單獨詞條列出不妥。

四是對一些虛詞僅進行了簡單意義闡釋,而對更重要的語法功能解釋不足或有誤。如“之”的一個義項是“介詞,猶諸,之於”,書證是“繫之許”、“繫之齊”等,這些“之”並非介詞,而是代詞。又如《公羊傳》中的“所以”是結構助詞“所”與介詞“以”的搭配,尚未發展出現代漢語中的連詞功能,也不用以引出結果,因此釋爲“連詞,表示一種因果關係”是不確切的。

以下針對《詞典》中所存在的20條問題進行具體討論分析。

1.【摽】:揮。~劍而去之《莊一三》

按:“摽”的本義是“擊打”,《說文》手部:“摽,擊也。”亦可引申出“打落”或“高舉”的意義。亦有“揮之使去”之義,如《孟子·萬章下》:“摽使者出諸大門之外。”趙岐注:“摽,麾也。”《詞典》所採用的即此義項。

然而這並不適合《公羊傳》文義。莊公十三年記錄了曹沫以劍威脅齊桓公,使之與魯莊公盟誓的事件。當齊桓公完成盟誓,答應了魯國的要求之後,曹沫“摽劍而去之”。此時曹沫的目的已經達到,他不僅不宜再揮劍,而當放下劍並下壇去。故而何休注:“摽,辟也。時曹子端劍守桓公。已盟乃摽劍置地,與桓公相去離,故云爾。”陸德明《釋文》亦云:“摽劍,普交反,辟也,辟劍置地。”《類篇》手部:“摽,棄也。”桂馥《說文義證》同樣認爲:“摽,或作拋。”與“揮”相反,“摽”是“放置、拋棄”之義,如此理解更符合文義。

除此之外,《詞典》此詞注音爲biāo,然而根據陸德明的反切,當作piāo,《廣韻》記錄爲“撫招切”,《集韻》記錄爲“披交切”,屬於送氣的滂母。

2.【不詳】:不吉祥。告從不赦~吾以~道民災及吾身何日之有《宣一二》

按:《詞典》認爲“詳”通“祥”,故而“不詳”即“不吉祥”。《漢語大詞典》“不詳”條亦言:“詳,通‘祥’。”書證即《公羊傳》此條。“詳”、“祥”通假固不少見,《新序·雜事第四》引此文即作“人告從而不赦,不祥也”。《春秋繁露·王道》亦引作“祥”。但此處却不宜作“吉祥”解。“詳”有“審慎思考、斟酌”之義,於此更符合文義。

《說文》言部:“詳,審議也。”《玉篇》言部:“詳,審也。”《尚書·蔡仲之命》:“詳乃視聽,罔以側言改厥度。”孔《傳》:“詳審汝視聽,非禮義勿視聽。”蔡沈《集傳》:“詳,審也。”古代訓詁材料中,多訓“詳”爲“審、審查、詳審、審諦、審於事”等等,表示“仔細考慮”。

《漢書·蕭望之傳》:“於是詔顯等責問以議不詳。”《後漢書·應劭傳》:“陳忠不詳制刑之本,而信一時之仁。”《三國志·魏志·高貴鄉公紀》裴松之注引《漢晉春秋》:“禍殆不測,宜見重詳。”《晉書·荀崧傳》:“豺狼當路,梓宮未反,祖宗之號,宜別思詳。”此皆漢魏六朝時代“詳”作“思考”義的用例。何休於宣公十二年此條注:“善用心曰詳。”“善用心”亦是審慎、仔細之義。楚莊王認爲,對方已經投降而自己却不赦免,是不審慎考慮,用不審慎的態度引導民眾,也會災及自身,這比空泛的“不吉祥”的說法更切中文義。

3.【漸進】:倡始。此其爲可褒奈何~也《隱元》

按:隱公元年此條何休注:“漸者,物事之端,先見之辭。去惡就善曰進。譬若隱公受命而王,諸侯有倡始先歸之者,當進而封之,以率其後。”《詞典》的解釋就沿用了其中的“倡始”。若作此理解,則漸進者乃邾婁儀父,“漸進”乃“倡導、先驅”之義。

《公羊傳》中衹出現了一次“漸進”,但何休數次使用此詞,可幫助理解其意義。莊公十年“不與夷狄之獲中國也”何休注:“不言楚言荆者,楚彊而近中國,卒暴責之,則恐爲害深,故進之以漸。”徐彥疏:“欲進之以漸,先從卑稱進之。”成公七年“吳伐郯”何休注:“吳國見者罕,與中國交至升平乃見,故因始見以漸進。”這二處根據經傳義可知“漸進”爲“以漸進之”,“進”是“贊許、褒揚”,“漸進”即循序漸進地褒揚,“許夷狄不一而足”之義。在此,“漸進”的不是楚國、吳國,而是作傳者。同理,隱公元年此條問與公盟會的諸侯很多,爲何獨褒與邾婁子的盟會?“漸進”也應當理解爲是作傳者“漸進”邾婁子。皮錫瑞《師伏堂經說·公羊傳》闡釋得很明白:“邾婁儀父失爵當名,而始與公盟,爲可褒,然使稱爲邾婁子,則嫌褒之太驟,非漸進之義,故特書字以漸進之,是爲‘因其可褒而褒之’矣。”因而“漸進”是一個詞組,應分別釋爲“逐漸”和“褒揚”,而非“倡始”。

4.【君子】:春秋時對貴族或有德者的稱謂。~疑焉《桓五》~修之曰《莊七》故~以爲得君臣之義也《莊二四》~曷爲爲春秋 其諸~樂道堯舜之道與 末不亦樂乎堯舜之知~也 以~之爲亦有樂乎此也《哀一四》

按:《詞典》誤將《公羊傳》中所有的“君子”都混爲一談。以上這些用例中的“君子”並非泛指貴族或有德者,而是對孔子的專稱。他是《公羊傳》的作者,故而可“疑”,可“修”,可“以爲”,可“爲《春秋》”,可“樂道堯舜之道”。包括公羊學在內的今文經學都認爲是孔子作《春秋》,故而以此爲前提,在《公羊傳》中提及作者,皆曰“君子”,指的就是孔子。桓公五年條何休注:“君子,謂孔子也。”莊公二十四年條何休注:“孔子曰:‘所謂大臣者,以道事君,不可則指。’此之謂也。”哀公十四年條何休注:“作傳者謙不敢斥夫子所爲作意也。”陳立《公羊義疏》亦云:“君子,即作《春秋》者,謂孔子也。”皆明言“君子”即孔子。

故而《公羊傳》中的“君子”應當分爲三個義項:一是“對統治者和貴族的通稱”,例句如桓公八年“君子之祭也”、襄公二十九年“君子不近刑人”等。二是“指道德高尚者”,例句如僖公十七年“君子之惡惡也疾始,善善也樂終”、宣公十二年“是以君子篤於禮而薄于利”、昭公十一年“懷惡而討不義,君子不予也”等。三是“指《春秋》的作者孔子”,例句即上引數例。

5.【諾已】:是否;是不是。此奚斯之聲也~《僖元》

按:“諾已”當分釋,分別義爲“應允”、“拒絕”,詳說見8.2節第4條。

6.【偏戰】:各據一邊而戰。此~也《桓一〇》《桓一二》《僖一五》《文七》《文一二》《昭二三》季子待之以~《僖元》~者日爾《僖二二》

按:《詞典》此釋義來源於《漢語大詞典》,大體符合文義,但不盡準確。何休注:“偏,一面也。結日定地,各居一面,鳴鼓而戰,不相詐。”“偏戰”是交戰雙方各據一面而戰,但更重要的是強調“結日定地”、“不相詐”,表明這是值得褒揚的。這與作者不提倡的、帶有欺詐性質的“詐戰”相對。《春秋繁露·竹林》:“《春秋》之書戰伐也,有惡有善也。惡詐擊而善偏戰,恥伐喪而榮復讎。奈何以《春秋》爲無義戰而盡惡之也?”因而對於“偏戰”,除了說明“各據一邊”之外,還應當說明它“不相詐”,是“義戰”。

7.【窮】:②貶稱。大夫弑君稱名氏賤者~諸人 大夫相殺稱人賤者~諸盜《文一六》弑君賤者~諸人《哀四》

按:“窮”在古籍中並無用作“貶稱”的,且作此解的“窮”亦不能與介詞“諸”搭配。

《春秋》文公十六年:“宋人弑其君處臼。”《公羊傳》詢問:“弑君者,曷爲或稱名氏,或不稱名氏?”回答是:“大夫弑君稱名氏,賤者窮諸人;大夫相殺稱人,賤者窮諸盜。”又哀公四年:“盜弑蔡侯申。”《公羊傳》詢問:“弑君賤者窮諸人,此其稱盜以弑何?”回答是:“賤乎賤者也。賤乎賤者孰謂?謂罪人也。”

由此可理解:大夫弑君稱其名氏以貶,比大夫地位更低的人弑君,則一律稱“人”,即文公十六年的書法。哀公四年也是弑君,可沒有稱“人”,反而稱“盜”,具有更嚴重的貶低意味,則是因爲弑君的是比賤人地位更低的人,即“罪人”。在此“窮”用作動詞,語義即其基本義“窮盡”,表示對弑君者窮盡到“人”這個稱呼,對相殺者窮盡到“盜”這個稱呼。

8.【墠】:指供祭祀用的經清除過的整潔地面。~帷哭君成踊《宣一八》《成一五》

【帷】:帳幔。在旁邊的稱作帷。墠~《宣一八》《成一五》

按:“墠”和“帷”本皆爲名詞,《詞典》的釋義無誤。但在《公羊傳》的具體文例中,此二詞並不用作名詞,而是引申出動詞用法,分別義爲“清除地面”和“張開帷幔”。詳說見4.2節第5條。

9.【遂】:③原本,本來。何以不言出~在外也《文七》《文八》

按:“遂”是《公羊傳》中經常出現的一個副詞。桓公八年:“遂者何?生事也。”《穀梁傳》亦多次提到:“遂,繼事也。”表示一事畢又生一事。事件接連進行,用“遂”連接,則“遂”即“於是、然後”之義。《公羊傳》莊公二十四年:“三諫不從,遂去之。”又僖公二年:“獻公揖而進之,遂與之入而謀。”又宣公六年:“遂刎頸而死。”其中“遂”皆“於是”義。

由於“遂”用於連接相繼發生的事,若後發生的是最終的事件,則“遂”就可引申出“終於、最後”的意義。如宣公六年“遂刎頸而死”的“遂”即可作此理解。文公七年“晉先眜以師奔秦”,最終一直在國外;文公八年“公孫敖如京師,不至復”,最終沒有回國。此二處“遂”,亦當作“最終、終於”解,釋爲“原來、本來”反而與傳文原意背道而馳。

10.【所以】:連詞。表示一種因果關係。~賂齊也《宣元》《哀八》先君之~不與子國而與弟者凡爲季子故也《襄二九》吾不立子者~生子者也《哀六》

按:《公羊傳》中的“所以”尚未形成連詞,衹是結構助詞“所”和介詞“以”的臨時性結構,在句子中也不表示因果關係。詳說見6.3.2節。

11.【湯沐】:沐浴。湯,以熱水浴身;沐,洗髮。鄭~之邑也 諸侯皆有~之邑焉《隱八》

按:《詞典》釋“湯”和“沐”的基本意義不誤,但未點明“湯沐”的引申意義。

“湯沐”並非通常意義上的洗澡和洗髮,而是諸侯朝見周天子時的一種禮儀。《禮記·王制》:“方伯爲朝天子,皆有湯沐之邑於天子之縣内。”鄭玄注:“給齊戒自絜清之用。浴用湯,沐用潘。”隱公八年條何休注:“有事者,巡守祭天告至之禮也,當沐浴絜齊以致其敬,故謂之湯沐邑也。”諸侯覲見周天子之前,都應當沐浴齋戒,即“湯沐”,而天子縣內諸侯進行湯沐的封地,即“湯沐邑”。《詞典》未將此意義點明。

12.【微至】:車輪正圓,着地之處小,稱微至。車速大於步行,故微至又引申爲迅速。是以使寡人得見君之玉面而~乎此《宣一二》

按:“微”和“至”當分釋,“微”義爲“無”,“至”義爲“至於”。詳說見8.3節第16條。

13.【以來】:從來。~人未足而盱有餘《昭三一》

按:此釋義屬斷章取義,曲解了原文意義。《公羊傳》昭公三十一年:“食必坐二子於其側而食之,有珍怪之食,盱必先取足焉。夏父曰:‘以來。人未足而盱有餘。’”叔術偏愛幼子盱,其夫人先前與邾婁顏公所生之子夏父因而不滿。夏父說的“以來”,是“以之來”的省略,“之”指代“珍怪之食”。何休注明確地闡釋了這個意義:“猶曰以彼物來置我前。”可知“以來”即“拿過來”之義,僅是一個句法結構,不能視爲雙音節詞,更不能以其常用義“從來”來解釋。

14.【堙】:一種供人乘坐登城的器具。於是使司馬子反乘~宋華元亦乘~《宣一五》

按:《說文》土部:“垔,塞也。”在戰爭中,“堙”可以指以土石、薪柴等填塞壕塹,爲攻城開闢通道,如《墨子·備梯》:“客眾而勇,堙茨吾池,軍卒並進。”《左傳》襄公二十五年:“陳侯會楚子伐鄭,當陳隧者,井堙木刊。”杜預注:“堙,塞也。”

從填塞壕溝又發展出用土石、薪柴堆築臨城的土山,也稱爲“堙”。宣公十五年此條何休注:“堙,距堙,上城具。”《孫子·謀攻》:“修櫓轒輼,具器械,三月而後成,距闉,又三月而後已。”曹操注:“距闉者,踊土積高而前,以附其城也。”杜牧注:“距闉者,積土爲之,即今之所謂壘道也。”又《尉繚子·兵教下》:“地狹而人眾者,則築大堙以臨之。”由此可知“距堙”是作戰時爲了便於登城而築的土丘坡道,“堙”是其省稱,體積大的可稱“大堙”,絕非“供人乘坐登城的器具”。且“堙”字從土,當與土有關,而非一種工具。《左傳》襄公六年:“晏弱城東陽,而遂圍萊。甲寅,堙之環城,傅於堞。”杜預注:“堙,土山也,周城爲土山及女牆。”“堙”可環城,固非人乘坐的交通工具。宣公十五年楚莊王圍宋,楚司馬子反由城外登上土山,宋華元在內亦登上土山,故而二人可隔城牆交談。

15.【踊】:③皆;全。晉之不言出入者~爲文公諱也《僖一〇》

按:“踊”在古文獻中並無“皆、全”之義。僖公十年晉惠公入國,傳文詢問:“然則曷爲不言惠公之入?”回答是:“晉之不言出入者,踊爲文公諱也。”不言惠公之入,是爲下文晉文公入國作鋪墊。他們均是弑君而入,皆屬不義,《春秋》爲賢者諱,因此對於和文公行爲相同的惠公,也一併諱言其入。在此“踊”作“皆”解則不辭。何休注:“踊,豫也。齊人語。若關西言渾矣。”“踊”是預先的意思,爲了爲文公諱,此處預先爲惠公諱,如此理解則文從意暢。這是一條非常重要的齊方言材料,爲《詞典》所忽略了。

16.【致】:③實施;導致。曷爲或言~會或言~伐 得意~會不得意~伐《莊六》何以~伐《莊六》《僖二六》《襄一九》何以~伐楚《僖四》何以~會《成一六》《昭一三》⑤通“質”。質實;有信物憑證。其會不~信之也《莊一三》《莊二三》此之桓國何以~會《莊二三》桓公之會不~此何以~久也《僖一五》

按:“致會”和“致伐”是《公羊傳》中出現頻率很高的兩個詞,《詞典》完全誤解了其意義。

莊公六年傳:“秋,公至自伐衛。曷爲或言致會?或言致伐?得意致會,不得意致伐。”據此,“致伐”即報告和記錄“至自伐某”,“致會”即報告和記錄“至自某會”。“致會”也可能是征伐歸來,但莊公六年何休注:“所伐國兵解國安,故不復錄兵所從來,獨重其本會之時”,故而是“得意”的、勝利的戰爭,而“致伐”則是“所伐國不服,兵將復用,國家有危,故重錄所從來”,故而是“不得意”的戰爭。

桓公二年“公至自唐”,何休注:“凡致者,臣子喜其君父脫危而至。”諸侯征伐或盟會結束回國,皆要到宗廟報告,亦當被記錄,以示平安歸來,此即“致會”或“致伐”,絕非“實施、導致”之義。

《詞典》第五個義項中的文例雖不連言“致會”,但意義與上幾個文例並無不同。諸侯盟會歸國皆要報告和記錄,衹有參與桓公組織的盟會沒有這個必要,這是因爲桓公是忠信仁義之人,不會使諸侯發生危險。故而此處“致”同樣是“報告歸國”之義,而非“質”的通假字。

17.【酌】:挹取。蓋~之也《僖八》

按:“酌”在此文例中義爲“斟酌、刺探”,詳說見8.1節第8條。

18.【鑿行】:致道而行。公~也 公~奈何不敢過天子也《成一六》

按:成公十三年:“其言自京師何?公鑿行也。公鑿行奈何?不敢過天子也。”何休注:“鑿猶更造之意。”“時本欲直伐秦,塗過京師,不敢過天子而不朝,復生事修朝禮而後行。”據何休的理解,“鑿行”即改道而行之義。《詞典》作“致道而行”,“致”字可能是“改”字之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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