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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周金文中“亞”字形内涵的再探討

时间:2023-04-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朱鳳瀚[提要] 本文根據傳世與考古發掘出土的青銅器銘文,對商、西周器銘中的“亞”字形的内涵作了新的探討。文章認爲“亞”字常作“亞”字形,只是一種藝術手法,其内涵還是應從“亞”字的字義去理解,即表示的是“次也”的意思。“亞”與“某”結合,表示“某”是其所屬宗族的分支,即次級族氏。“亞某”也可作爲其族長之稱。

朱鳳瀚

(北京大學;出土文獻與中國古代文明研究協同創新中心)

[提要] 本文根據傳世與考古發掘出土的青銅器銘文,對商、西周器銘中的“亞”字形的内涵作了新的探討。文章認爲“亞”字常作“亞”字形,只是一種藝術手法,其内涵還是應從“亞”字的字義去理解,即表示的是“次也”的意思。“亞”與“某”結合,表示“某”是其所屬宗族的分支,即次級族氏。這點在有“亞某”的複合氏名中體現得很清楚。“亞某”也可作爲其族長之稱。對青銅器上所銘“亞某”的含義,不宜脱離器物製作與使用的歷史環境去作孤立的解釋。作爲以祭祀爲主要功能的同宗族器群的一部分,“亞某”表示親屬組織層次的含義,是容易被同宗族成員所理解和認同的。

[Abstract] The meaning of character ya亞in the term yamou亞某“ya+personal or clan name”in Bronze Inscriptions has been a subject of scholarly discussions,but still without a consensus.Here we analyzed the inscriptions of a series of Shang and Zhou bronze vessels,including a set of“Ya Yu”bronze vessels excavated at Yinxu in 1984,a set from Chang Qing,Shandong,a set from Guojiazhuan M150 and many others,and came to the conclusion that ya亞has the meaning of“secondary”and was used to indicate clan lineage relationships.This relationship is particularly clear when a compound name was used in the inscriptions.We also demonstrate that even without a compound name present in the inscriptions of a particular vessel the association of mou某in“yamou亞某”with some other clan at higher levels could still be deduced by carefully inspecting inscriptions from many other bronze vessels.We therefore propose that the use of ya亞in Shang and early Zhou to delineate the clan lineage is a universal practice,even in cases where the use of graph ya亞was originally thought only for artistic purpose.

商周金文中“亞”字形的含義,是治古文字與上古史的學者一直關注的研究題目。多年來,有不少學者作過討論,也取得了不少成果,[1]但迄今難有被多數學者認同的看法。筆者亦反復體會諸家發表過的高見,尤時時注意到新發現的資料,希望能有認識上的新進展。這篇小文只是近年來不成熟的幾點想法,寫出來是爲了抛磚引玉,懇請方家賜正。

一、從“亞魚”器組説起

1984年在安陽殷墟西區M1713墓中出土有一組銅器,[2]其銘文對“亞”字形研究有一定啓發性。此墓墓室面積約4.7平方米,屬中型墓中面積最小的,有三個殉人。其隨葬的銅器分爲兩組,即實用器一組,明器一組。合起來的組合形式如下:

食器:鼎4(明器3)、甗1(明器)、簋2(明器1)

酒器:斝1(明器)、爵3、觚2、尊1(明器)、卣1(明器)

水器:盤1(明器)、盉1(明器)

此外還隨葬有陶容器:爵1、觚1、罍1、罐6、盤1。

這些銅器從器形看,已晚至殷代晚葉(在拙著《中國青銅器綜論》中歸入殷墟銅器三期Ⅱ段,絶對年代已到了帝乙、帝辛時段。下文言及銅器分期均本於此書)。[3]看來,墓主人是個小貴族,去世以後,其親屬爲之作了較多的銅明器,充實並完備了其隨葬組合,應該有抬高其地位或爲死後祈福之意。值得注意的是以下幾件實用器上的銘文:

鼎(27號):壬申,王易(賜)亞魚貝,用乍(作)兄癸。才(在)六月。隹王七祀羽(翌)日。 (《新收》140,圖一∶1)[4]

簋(33號):辛卯,王易(寢)魚貝,用乍父丁彝。 (《新收》141,圖一∶2)

有蓋爵(50號):辛卯,王易(賜)(寢)魚貝,用乍父丁彝。 (器銘,《集成》9101,圖一∶3)亞魚(蓋銘)

爵(43號):亞魚父丁 (《集成》8888,圖一∶4)

爵(44號):亞魚父丁 (《集成》8889,圖一∶5)

圖一 1984年殷墟西區M1713出土銅器銘文

M1713出土的實用有銘銅器的器主皆是“魚”,可知魚應即是此墓的主人。從簋與有蓋爵銘文可知,魚做過商王的寢官,是商王近身的侍從。由上述墓葬及隨葬青銅器的規格看,寢是個較低級的官職。值得注意的是,在鼎銘中,魚不自稱“寢魚”,而是自稱爲“亞魚”(“魚”在“亞”中)。按照一般商金文中較長篇銘文的文例,此處王所賜“亞魚”,應該是個人稱,這也就是説,魚也可以自稱爲“亞魚”。魚的官職既已明確是“寢”,則這裏的“亞”,筆者理解即不會是官稱了。再從兩件爵銘中稱“亞魚父丁”(“魚”在“亞”中)這種商金文常見的形式看,“亞魚”表示的是作器者的氏名,這是大家多能接受的意見。[5]

現將對以上銘文中出現的有關“魚”稱呼的幾種認識寫在下面:

1.“寢魚”:個人稱呼,寢官名“魚”。

2.“亞魚”之一:個人稱呼,是“魚”的另一職務。

3.“亞魚”之二:“魚”是作器者氏名。

“寢魚”既是官稱,而“魚”又是其氏名,則這只能用甲骨文研究者都知道的,當時人名與氏名及地名在使用時有時會重合的習慣來解釋。那麽,以上第2條作爲職務的“亞魚”又該如何理解呢?最好的解釋便是:“亞魚”在作人稱時,是指此“魚”氏之族長,亦即其宗子。

以上器銘對“亞”字形本身含義所給予的提示是:

1.可以認爲其本質上是用以指示氏名,即當稱“亞某”(“某”可在亞中)時,“亞”指示“某”是氏名,上引“亞魚”,即指示“魚”爲氏名。

2.“亞某”(“某”可在“亞”中)也可以作爲“某”這一氏族的族長之稱,此時當屬於以氏爲稱。即以氏名爲人名。

需要説明的是,雖然在上舉殷墟西區M1713器組中由“寢魚”可以稱“亞魚”而得知寢魚亦即該魚氏之長,但還不能説明作爲個人稱呼的官職加“某”必定都是“某”氏之長。

二、對複合氏名中“亞某”内涵的再反思

商周器銘中的複合氏名,筆者在近三十年前曾撰文論之,[6]認爲複合氏名表示的應該是某一族氏的分支,此分支在銘其自身名號同時還銘其所從出的族氏名號。這也就是説,此類銘文表示的是作器者所屬的一個較大的宗氏内幾級親屬組織的層級關係,作器者應屬於最基層一級族氏。從現有器銘資料看,這一基本看法應該還是可以成立的。在複合氏名中,也有帶“亞”字形的氏名,例如1957年在山東長清縣興複河北岸一座被破壞的商後期墓葬中出土的一組銅器,[7]由其形制可歸屬於殷墟銅器三期Ⅰ段(下限或稍晚)。其中部分器物有銘文,如:

方鼎之一:且(祖)辛禹亞 (“”在“亞”中,《集成》2111,圖二∶1)

爵: (“”在“亞”外,《集成》8774,圖二∶2)

罍:且(祖)辛禹 (《集成》9806,圖二∶3)

圖二 1957年山東長清興複河出土銅器銘文

按照我們對複合氏名構成形式已獲得的認識,以上銘文中,“亞”應是氏的分支族氏,以“”爲氏名。“”可以寫在“亞”中,也可以在“亞”外冠以“亞”,二者無别。此外,由罍銘還可知,“”這一氏名不必非與“亞”聯繫,也就是説“亞”不是必須有的成分。“禹”從不在“亞”中,則很可能是該作者的私名。依照以上分析,“”作爲一級族氏的名號,既然可以不繫以“亞”,也可以繫以“亞”,在“亞”中或冠以“亞”,二者無别,那麽,“亞”的“亞”則並非氏名的組成成分,而且有無“亞”也不影響氏在氏中的層級與地位。這也就是説“亞”所要表示的只是:屬於氏的分支,是次一級的族氏。這一作用應該是與“亞”的含義有關的。

在這裏,還需要明確一個問題:金文中常被大家稱爲“亞”字形的這個“亞”,究竟應該認作是“亞”字,還是僅僅是一個形狀作“亞”字的圖形呢?從現所見資料看,還應該取前一種認識,即應把“亞”視作一個字。像上舉長清青銅器中的爵銘,“亞”並未框於氏名外邊,完全以一個字的形式出現,佔有銘文中一個字的位置。類似的這種例子,又如:

圖三 亞牧鼎銘文

亞牧鼎:乍父乙寳彝,亞牧。 (《集成》2313,圖三)

此種情況不煩贅舉。所以筆者現傾向於“亞某”之“亞”不必將其字形視爲圖形,亦即不必按圖形所象去探討其在這種銘文中的内涵,而還是從“亞”字的字義來探討較好。“亞”雖然可以按其字義來理解,但由於在商周金文中“亞”較少在銘文中佔一個字格,且用在氏名前,而絶大多數出於美術與藝術的考慮,作成“亞”字式的圖形與氏名相構合,所以在本文中也仍以習慣所稱的“亞字形”爲稱。

上面通過反思複合氏名,已再次强調,“亞某”在銘文中,不僅表示“某”是氏名,而且表示“某”是其所屬宗氏的次級族氏,是其分支族屬,比如上引“亞”表示“”爲氏的次級族屬。[8]與此相合的是,“亞”字在典籍注釋中也多被訓爲“次也”,[9]如《爾雅·釋言》:“亞,次也。”特别值得重視的是,爲大家熟知的《詩經·周頌·載芟》中有“侯主侯伯,侯亞侯旅,侯彊侯以”句,毛傳:“主,家長也;伯,長子也;亞,仲叔也;旅,子弟也;强,强力也;以,用也。”[10]在這裏,“亞”恰是指親屬組織中,在平輩的兄弟關係中相對於“伯”(即長子)來説次級的輩份。而在大的貴族宗族組織中,此“亞”相對於“伯”即大宗一級來説,即小宗。其族屬在此大的宗族中就是次級的小宗分支。顯然“亞”在親屬組織中的這種含義,是與我們要討論的在複合氏名中見到的作爲族氏名號的内涵是相同的,這應該是一種較最爲接近的解釋。也就是説,當一個族氏從其所屬的上一級宗族中分出成爲相對獨立的族氏組織時,其氏名便可以使用與“亞”字繫聯的方式來顯示。[11]

“亞”字雖然在使用於氏名時緣於上述“次”的含義,在銘文中,用以指示“亞某”之“某”這個氏名的族氏名號性質與其次級支系的地位,但作爲器銘,要從藝術角度對其作美化,故“亞”多以一種圖形模式即“亞”字形的形式出現,並作爲在銘文中標示族名的一種習慣方式,而其文字的本義可能會漸漸有所淡化。

三、關於不在複合氏名中的單獨使用的“亞某”

在複合氏名中存在的作爲族氏銘文的“亞某”,表示的是其所屬的上一級族氏的分支,“亞”用在這裏實際是取其“次”義。但是,如果一個“亞某”氏名並不在複合氏名結構中而是單獨使用呢?而且這種情況是很多的。這種情況下的帶“亞”字形的氏名,有相當一部分往往仍可以從其他的器物所有的複合氏名形式的銘文中找到其所從出的大宗本家,例如:1990年發掘的殷墟郭家莊一座中型墓M160出土有一組屬商後期偏晚的銅器,[12]其銘文形式有三種:

1.鐃(三件):亞止(址)。 (腔内壁,《新收》188,圖四∶1、2)

(中)。 (柄部,《新收》188,圖四∶3)

2.方鼎1、鬲鼎2、簋1:亞止(址)。 (《新收》190,圖四∶4、5)

圓斝1:亞止(址)。 (《新收》221,圖四∶6、7)

3.尊、方鼎等其他器物:亞址。 (《新收》196,圖四∶8、9)

圖四 郭家莊M160出土銅器及銘文

以上氏名均在“亞”字形内。銘“亞址”的器物居多。由該組器物的銘文可以推測,“址”是“”氏的分支,或云次級族氏。如果鐃柄銘中的“中”不是私名,則“中”也可能是更高一级的族氏,這樣即構成中————址三級宗氏、分族的關係。“亞址”所表明的正是“址”是此宗氏組織的次級族氏。那麽,雖不出於類似的器組中,而是單獨的“亞址”形式的銘文(例如傳世器中的“亞址父己”卣,見《集成》5079,宋《考古圖》著録;又如《集成》8926之“亞址父己”爵),其内涵也應該與上面所講的相同,依然表示“址”是一個從更高級的宗氏分出來的次級族氏名號(當然也可用來表示其族長名)。只是此種情況下的“亞址”器物脱離了其所屬器組,如不聯繫類似郭家莊M160出土銅器中的複合氏名資料,則不能指出其所屬宗氏。[13]

又有“亞”器存於世,比如亞角(《集成》8856),亞父乙卣(《集成》8858)。此類非複合氏名的“亞”形式,單獨看,似不好判定“亞”之稱有次一級族氏的含義,但傳世商後期器銘有:

父乙。 (角,《集成》8857,圖五∶1)

王易(賜)小臣,易(賜)才(在)(寢),用乍(作)且(祖)乙。 。 (卣,《集成》5378、5379,圖五∶2、3)

圖五 器的銘文

由此二器銘中構成的複合氏名可知,應是氏的分支。卣銘中作器者小臣即屬於氏。因而上舉單獨存在的“亞”之名號,實際表示的仍是“”爲氏名,而“亞”的含義仍可以理解作指示爲次一級族氏的意思。

再如西周早期器銘中有“亞侯”之稱:

乍(作)父丁寳彝亞侯。 (尊,《集成》5923、5924,圖六∶1、2)

單看此“亞侯”之稱,也只能認爲此稱呼是指“侯”之族,但“亞”的含義則不能確知。可是,在不少器銘中可以看到“亞侯”(或“亞”)與“”組成的複合氏名,如:

匽侯易(賜)亞貝,乍(作)父乙寳彝。 (盉,《集成》9439,圖六∶3)

侯匕(妣)辛。 (觶,《集成》6464,圖六∶4)

父乙。 (簋,《集成》3504,圖六∶5)

乍(作)父乙。 (簋,《集成》3505,圖六∶6)

從這些器銘中可以瞭解到,侯(或氏)屬於氏的分支,爲商遺民。稱“亞侯”(或“亞”)不論是與“”構成複合氏名,還是以“亞侯”單稱,都應該不僅表示此種稱呼是指侯之氏(即氏),也表明侯(氏)來源於,屬於“”的分支,即次級族氏。

圖六 氏銅器銘文

根據以上分析可以推測,即使“亞某”單獨出現,不論目前是否知道此“某”源出於何氏,都可以認爲“亞某”是氏名,而且是從某一族氏中分出來已作爲次級族氏獨立存在。當此種形式銘於器時,作器者“亞某”也可以理解爲即是“某”氏這一支族的族長。綜言之,“亞”指示次級族氏的内涵也適用於單稱的“亞某”(氏名)。

在已著録的商周金文中,以“亞某”作爲氏名單獨出現的器銘較多,僅從現有資料自然不能一一説明這類“亞某”族氏各自所從出的族氏名稱,但這種情況之所以不會影響上述對“亞”字(“亞”字形)内涵的推測,其原因在於這類形式器銘使用的歷史背景。或者説,銘有此類器銘銅器的使用,原先必定是在一個特定的環境中,也就是在其所屬宗族内使用的,並有與此單獨的“亞某”配套的成組的其他器物。例如上文所引郭家莊M160所出“亞址”器所屬的器組,以及“亞”、“亞侯”(亞)各自所屬器組。它們原本多應是作爲該宗氏的祭器置於其宗廟中,或在該宗氏内作爲敦睦宗族情誼的宴饗用器,在那種特定的使用環境與所流通的人群中,單獨的“亞某”形式的器銘,其作爲所屬宗氏次級族氏的這一内涵不會得不到理解,而我們現在所見到的此類銘文久已脱離當時的歷史背景,而且多數屬於非考古發掘出土,也早已脱離其存在環境。這點對於理解“亞某”作爲氏名的内涵與其何以有時會單獨使用的原因應是非常重要的。

四、“亞”字形特殊形式的應用

上文已論及,“亞某”之“亞”表示次級族氏的含義顯然是“亞”或“亞”字形使用的本意,但在長久使用後,“亞某”的表示獨立族氏的内涵當已漸成爲此名號的主旨,而“亞”所指示的次級族氏的意思,以及此族氏還有所從出的上一級宗氏的含義可能會被淡化。此種情勢下,“亞”字形會作爲銘文的邊框以近似一種美術形式出現,加强了銘文的藝術色彩。但即使在此種較特殊形式的銘文中,上述“亞”字的本來意義還是存在的。

在所謂的美術形式的“亞”字形中,有一種很特殊的形式,即將全部銘文均填入“亞”字形内。此種銘文有的在“亞”字形内排列兩個以上的氏名與日名,如1972年殷墟西區M93出土的兩件尊銘(尊的年代屬於商後期青銅器三期Ⅱ段帝乙、帝辛時期)即屬於此類内容。但銘文如何解讀,還可以討論。筆者以爲,似可以從分析銘文結構入手。首先,“受”在尊一(M93∶4)位於全銘正中上端(《集成》5949,圖七∶1),在尊二(M93∶1)位於銘文末尾(《集成》5911,圖七∶2)。

圖七 殷墟西區M93出土尊銘

處於這兩個位置的氏名在商金文中均有例子可以證明是在該銘文中地位最高的族氏名號。在此結構中除去“受”,即將兩銘中“受”字掩去,則可見“覃”總在銘首,“共”總在銘末,按商金文銘文格式,“覃”應該是“共”氏的分支。在“覃”與“共”之間,是本器所要奉祭的三位直系先人的日名,其順序是日乙、日辛、日甲。那麽,這兩件以“亞”字形作框的尊銘所要表達的語義應是:屬於受氏這個大宗族下的共氏之分支覃氏爲日乙、日辛、日甲三位先人作此器。[14]學者或認爲,此銘表示的是幾個族氏分别祭自己的先人,但一件祭器要由不同族氏的人使用,似很少有此種情況。所以,如按照上面所分析的那樣,則此兩件尊銘是覃氏所作,銘文框以“亞”字形,雖然已屬於上文所述那種美術形式,但在這種形式下,“亞”字形仍有標明作器者覃氏屬於受氏之下共氏宗族内的次級族氏的内在含義。

類似於以上兩件尊銘内容那樣也框以“亞”字形的器銘,還有一些,此不一一贅舉,其大致也都屬於複合氏名加受祭者日名,框以“亞”以標明作器者族氏在所屬宗族内的次級族氏之地位。但有一組銅器的銘文形式與内容均較爲複雜,因牽扯到“亞”字形的含義也應該討論一下。此組器有8件,銘文、格式基本相同。美國明尼阿波利斯博物館所藏商後期的亞簋,約屬殷墟青銅器三期第Ⅰ階段,其年代在廩辛至父丁時期,其銘文作:

亞(寫成框的形式)若癸 乙 受丁 乙 (簋,《集成》3713,圖八∶1)

與此銘同銘的器,可知器形者皆在商後期偏晚,與以上簋年代同。計有:

鼎,清宫舊藏。(《铭图》1891)[15]

鬲鼎,鼎作鬲鼎形。宋《宣和博古圖》有著錄。(《铭图》1893)

鬲鼎,劉體智舊藏。(《铭图》1892,《集成》2402,圖八∶2)

方觚,《西清古鑒》著錄。其年代已近商末。(《铭图》9847,圖八∶3)

杯,湖南省博物館藏。(《铭图》10862,圖八∶4)

方彝,曾藏於香港思源堂等處,2010年秋見於倫敦佳士德拍賣行。器蓋同銘。(《铭图》13531)

方彝,舊金山亞洲藝術博物館藏品。器蓋同銘。(《铭图》13532,圖八∶5)

這些同銘器的銘文大致可以分爲自右向左讀,與自左向右讀兩種,但文序與文義不變。其特點是,每個先人日名均與一族名相組合,這樣便可以將前面所作釋文句斷爲:

若癸,乙,受丁,

可以證明這樣組合正確的,是亞戈(《铭图》16962,圖八∶6),張廷濟舊藏。其形制作銎内長條援形。銘文作:

亞若癸(内正面) 亞乙(内背面)

圖八 亞諸器銘文

這樣的例子當然也可以證明“若”、“”(以及“”、“受”)等作爲族名亦皆可以單獨使用,除了“”在現在所見器銘中尚未見單獨使用之例外,“若”、“”、“受”確多有單獨作族名使用的情況,不再贅舉。

對這樣複雜的族名銘文應如何理解呢?由於上舉“若癸,乙,受丁,乙”諸同銘器中多有先人日名,可知這些同銘器皆是祭器。按照商周青銅器銘文中通常所見祭者與受祭者的關係,這四個以日名爲稱的先人當是作器者本人的直系先人,而且與每一個先人繫聯的族名也不會是具平行關係的四個族,而是與作器者有直系親屬關係,即大小宗關係的四個族。如果可以作這種解釋,則此種銘文中的族名即可以視爲“複合氏名”的一種表現形式。這四個族名,應當分別是作器者本人所屬的族名,與其父、祖、曾祖三代作爲族長各自所主持的家族的族名。與每一族名相組合的日名,應是其本人與上三代先人所各自奉祭的上一代直系祖先的日名。作器者本人家族既是四個族名所代表的家族組織中層次最低的,則銘文框以“亞”字形,應只是表明作器者的家族在所屬大家族(宗族)内爲“次”級的地位。

限於資料,具體到上舉諸器銘中,四個族名之間的層次關係還不能說得很確切。從銘文布局看,很可能是作器者本人所屬家族的名號。

在商後期偏晚的銅器銘文中,還可以見到將整篇敘事性銘文置於“亞”字形内。例如:

亞乙亥,王易(賜)玉十丰章,用乍且(祖)丁彝。 (簋,《集成》3940,圖九∶1)

作器者顯然是受王賞賜之,在商金文中可見“”應是“魚氏”的分支:[16]

魚 (鼎,《集成》1741,圖九∶2)

魚父己 (卣,《集成》5162,圖九∶3)

圖九 器銘文

如果《集成》3940器主人“”與此作爲魚氏分支的“”有關,則此銘文圍以“亞”字形外框,也是表示“”雖是人名,但用時也是氏名,是氏。而且屬於從其宗族内分出的獨立的次一級族氏。

在這裏似還需要回答一個問題,即爲何要在此類敘事性銘文周邊飾以具有上述内涵的“亞”字形呢?筆者以爲,這可能與兩個因素有關:一是此類器均爲祭器,要用於在宗廟内祭祀先人,在銘文中框以“亞”字形,顯示其族氏内涵,是與其爲宗廟所用禮器有關;其二,可能爲了説明器主人有族長身份(其名同時也是氏名)。這與本文開頭所引“寢魚”作器,銘文中自稱“亞魚”,目的是一樣的,是與商人重視血緣家族關係的觀念有關的。

五、結  語

綜上所論,本文的主要觀點可以概括如下:

一、商周金文中的“亞”字形,是“亞”字的藝術性應用,“亞”在金文中的内涵應從其作爲“亞”字的字義去理解。

二、“亞某”(包括“亞”中“某”與“亞”冠於“某”前)之“亞”,是指示“某”爲氏名,且爲其所屬宗氏的分支,亦即相對獨立的次級族氏。“亞”本身並非氏名的組成成分。

三、此種含義與“亞”訓爲“次也”的字義相應。

四、“亞某”(包括“亞”中“某”與“亞”冠於“某”前),也可以用來作爲“某”氏族長之稱,亦即以氏名爲人稱。

五、應回到“亞某”使用時的歷史背景與應用環境中去理解其内涵。銘有“亞某”的銅器,僅是若干同宗族銅器(包括銘有複合氏名的銅器)所組成的器群中的一部分,在其作爲同宗族活動的禮器,特别是作爲祭器來使用時,“亞某”這一表示器主人是該宗族内次級族氏(成員)的内涵,會被與此禮器發生關係的所有同宗族成員所理解與認同。這與今日孤立地脱離“亞某”的應用背景與環境來看“亞某”是不同的。

六、“亞”字在商周青銅器中一個較長時段内被應用,將其藝術化已成爲表示作器者族氏名號的習慣手法。在複合氏名形式的銘文被框以“亞”字形時,此“亞”仍具有指示複合氏名中基層一級族氏名號爲該宗族内次級族氏——即作器者族氏的作用。作器者也應具有該族氏族長的身份。

【注释】

[1]參見何景成《商周青銅器族氏銘文研究》的“緒論”部分,濟南:齊魯書社2009年版。

[2]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安陽工作隊:《安陽殷墟西區一七一三號墓的發掘》,《考古》1986年第8期。

[3]朱鳳瀚:《中國青銅器綜論》,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版,頁1005—1006。

[4]《新收》即鍾柏生、陳昭容、黄銘崇、袁國華編《新收殷周青銅器銘文暨器影彙編》(臺北:藝文印書館2006年版)簡稱。

[5]李學勤先生亦曾指出“寢魚作器,便以‘亞魚’爲氏”(《考古發現與古代姓氏制度》,《考古》1987年第3期)。

[6]拙著《商周青銅器銘文中的複合氏名》,《南開學報》1983年第2期。所舉戈氏與其幾級分支間的層次關係,只是示意。這些分支族氏未必皆一定是戈氏分支,或未必一定是在某一層級上。這類問題限於資料是不可能説得很確切的。所舉此例,只是爲了説明複合氏名的構成原理與其親屬組織結構的内涵,不在强調某一族氏必是戈氏的某一級分支。此點,我想讀者可以理解。

[7]山東省博物館:《山東長清出土的青銅器》,《文物》1964年第4期。

[8]李零先生曾提出,在商代“族氏銘文”中,凡帶“亞”的族氏大抵都是表示該國與商王之間的一種宗法關係。這種關係可能兼有胞族與姻親,既可以指血緣的分支或旁出(“亞”有次義),又可與婚姻有關(《爾雅·釋言》“兩壻相謂爲亞”,把“姻婭”之“婭”也寫成“亞”)。其中點到“亞”可表示血緣的分支或旁出。與我們這裏所論“亞”的含義相同。見其《蘇埠屯的“亞齊”銅器》,《文物天地》1992年第6期。

[9]《十三經注疏》十二《爾雅注疏》,北京:中華書局影印本1980年版,頁2584。

[10]《十三經注疏》三《毛詩正義》,北京:中華書局影印本1980年版,頁60。

[11]“亞”的這種表示次級族氏的用法,也適合於以下較長篇的商周金文中出現的作爲人稱的“亞”,例如:京簋銘文中有:“辛巳。王酓(飮)多亞。”(《集成》3975)此“多亞”有可能即是王族的多個分支,多個亞族,屬於王的近親貴族家族。此處“多亞”應是具體指稱多個王族分支族氏的族長。西周晚期的簋,其銘文曰:“王曰:,令汝成周里人眔諸侯大亞。”(《集成》4215)諸侯不會居於成周,所以這裏的“大亞”很可能是指周人世族中的長子(即文獻中所謂“别子”)受封爲侯後,留居畿内任王朝卿士的諸小宗之族,因自周初以來世代繁衍,此時都已成爲大族,故稱“大亞”。此外,西周金文中已幾見“亞祖”稱呼,儘管“亞祖”所表示的是哪一代先祖,學者間尚有異議,但“亞”在這種稱呼中有“次”之義,是大家都同意的。

[12]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安陽殷墟郭家莊商代墓地》,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8年版。

[13]《集成》1424有“亞止”鼎,如無郭家莊M160出土的一組銅器銘文資料,似亦不好直接將此中“止”與“亞址”聯繫。又故宫博物院所藏方鼎銘“址亞”(《集成》1759),此亞當又是“址”氏的分支了。

[14]與此種結論可以相互印證的是傳世器銘中覃氏所作器,其銘文作:
亞覃父乙。(卣,《集成》5053,下圖A)
亞共覃辛、乙。(銅器殘片,《集成》10476,下圖B)
亞共覃父甲。(鼎,《集成》1998,下圖C)
所祭先人日名與以上尊銘所記合。

[15]《銘圖》即吳鎮烽編《商周青銅器銘文暨圖像集成》(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版)的簡稱。

[16]將下引《集成》1741與《集成》5162相比較知此字形也可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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